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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技术工作的角色定位

发布时间:2015-09-10 09:30

    [论文摘要]规范化制度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管理制度,技术工作的角色定位是实现角色功能的前提。文章通过分析检察技术工作角色定位的内涵和当前角色定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技术工作的角色定位的规范化制度的设计方法,从而实现其角色价值。

  [论文关健词]规范化制度下 检察技术 角色定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指出:“实施科技强检战略,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迫切需要。现代科技在检察工作中应用的深度和广度,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程度,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水平的高低。”技术工作应在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获得动力,应利用规范化管理体系引导技术工作健康发展,认真定位技术工作在基层院全局工作中的角色,在完善制度的同时实现技术工作的角色价值。

  一、基层检察院技术工作角色定位的内涵
  (一)一定的系统环境
  一定的系统环境即组织系统环境、体制系统环境、时间环境。基层检察机关的组织系统环境是指各功能部门的构成,由此产生各种角色分工。体制系统环境是产生角色定位的决定性环境。时间环境是指角色是一定时间条件下的角色,组织对角色能力的要求是不断变化的。如果因为今天是不可代替的角色而不思进取,最终可能会被淘汰。由此可见,基层检察技术工作是在现有检察院组织系统和体制下,在一定时期内的角色分工。
  (二)不可代替性
  不可代替性是“角色定位”的根本特征。角色定位关注人力资源的角色能力,并建立尊重、激励和强化相关流程和制度,以引导、组织和鼓励成员强化角色能力并朝某一角色方向定位,它包括角色能力、角色权力、角色责任的不可代替性。角色能力不强,就谈不上角色定位。角色权力指角色不对某一权力负责,不对某一个人负责,只对角色事务和角色原则负责,他拥有根据角色原则下的最高事务处理权力;相应地,他负有在角色原则下最终和最大的责任。因此,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的角色定位决定了其角色能力、角色权力和角色责任。

  二、基层检察院技术工作的角色定位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基层院技术管理类型已不适应当代检察工作的需要
  组织的定位问题至关重要,它是一个部门受上级或整个系统的重视程度。什么样的定位促进什么样的发展。与一般管理类型相似,基层院技术工作相应的定位类型有四种,即角色定位、权力定位、人物定位、利益定位。权力定位型以权力为中心的定位类型,其兴衰更替就决定于最高权力者的素质。管理者认为技术工作重要,其定位就高,就会得到发展;管理者认为检察技术工作不重要,其定位就低,就会陷入困局。人物定位是权力定位的极端形态,在检察实践中,人物定位的现象是,技术部门的领导如得到认可,那么部门经费的落实、人员的充实、研究项目的立项等方面就会异常顺利,从而在客观上促进了技术工作的发展。利益定位型致命之处是利益至上,可能为利益而不顾一切。实践中,这三种定位形式仍然存在,显然已不适应检察机关科学管理的需要。
  (二)角色定位受限于基础性技术保障工作
  检察技术工作在诉讼中的运用,为公诉、侦查监督及职务犯罪侦查等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既是加强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的必然路径,是实现检察技术工作角色价值重要内容。但调查发现,基层院技术工作工作人员由于角色定位发生偏差,将技术工作等同于后勤保障工作,经常迷失于琐碎的设备维修工作中,从而忘记其侦查办案者和法律监督者等其他重要职能的存在,这是和科技强检的要求是不尽相符的。
  (三)技术工作偏离了角色的现实要求
  基层检察院如果对技术工作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位,不清楚其在检察工作中的地位和角色,就不会全面、长远地规划技术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就可能被功利主义所羁绊。如前所述,角色是指在一定时间条件下的角色,它受限于本院实际如财政状况、人员调配和培训、办案实际需要等。如果定位不明确,就会不顾实际状况,为了上级检查及其他需要而盲目采购设备、盲目建设项目,从而妨碍技术工作角色功能的实现,损害技术工作的长远发展。

  三、基层检察院技术工作的角色定位的规范化制度设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多年来就在制定一套系统管用的检察机关规范化管理规程和标准。基层检察院要对技术管理进行制度化探索,在制度层面对检察技术工作进行准确定位,从而实现技术管理的规范化,实现其角色功能。
  (一)准确定位基层检察院技术工作角色
  1.侦查办案者角色。技术手段是侦查办案的基础。基层检察院侦查部门只有和技术部门紧密配合,利用科技手段,深挖线索、发现证据,才能提高突破案件、揭露犯罪的能力。检察技术通过现场勘验和参与案件初查等活动,配合各业务部门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发现、提取、固定各种证据;通过开展检验鉴定工作,直接为办案和诉讼活动提供科学证据。可见,检察技术工作贯穿于办案工作的全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司法鉴定是侦查工作的需要,这是法律对技术工作在提供证据方面对技术工作者的要求,是技术工作者作为自侦办案者角色的体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章第三节“勘验、检查”、第七节“鉴定”等工作,以及其它秘密侦查的技术调查手段、心理测谎技术等,也是这一角色功能的体现。


  2.法律监督者角色。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离不开对证据的审查。依法开展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全面加强审查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是技术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者角色的重要职能。
  3.后勤保障者角色。主要是根据科技的发展和检察工作的需要,通过检察信息化建设为检察机关办公自动化、办案现代化搭建一个信息平台;运用计算机技术、视听技术等为建立和使用审讯监控系统、多媒体示证系统、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监所检察动态管理系统等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
  (二)技术工作定位应借力于规范化建设
  技术工作的角色定位要借力于规范化建设,在规范化建设的全局下准确定位技术工作的角色。例如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首次引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规定技术职能包括侦查办案职能、法律监督职能、后勤保障功能、开展检察技术研究等四项职能。这种定位是准确、全面的,它重新强调了技术工作者的侦查办案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克服了检察技术只是综合后勤保障的认识缺陷,从制度层面确立了基层检察院的建设方向。
  (三)制定实现角色功能的业务介入标准
  角色的功能实现是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那么在业务实践中,为实现技术的角色功能,就必须有技术工作的介入标准。但是技术工作的启动通常以承办检察官做出某种决定为起点,然后是逐级审批、决定,直至完成工作,而在此过程中,对据以做出决定的依据尚未全面规范。实践中对这些依据的理解因人而异,极易导致执法工作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个人色彩,成为执法不规范、不公正的隐患。如取保候审、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的启动,是在主办检察官认为有需要时才将有关材料送技术部门办理。但是,什么情况下才是“这个需要”的标准?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明确技术工作介入的业务标准。
  (四)角色的质量控制促进角色功能的实现
  质量控制是指建立并实现检察技术工作运行中必须达到的标准,它保证技术角色功能的实现。规范化管理下的质量控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规范技术工作:
  1.制定技术岗位的角色标准。角色定位导致角色责任,因此应明确规定技术部门的每一岗位的职责。如可以把技术工作分为科长岗、副科长岗、内勤岗、法医岗、文检岗、痕检岗、计算机及网络管理岗等,详尽规定每一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并以此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2.规范技术工作流程。制定工作流程是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作为技术工作指引,工作流程应全面规定各项工作的目的、适用范围、法律依据、目标职责、工作步骤和工作时限等,并配备工作流程图,以便从工作程序上保证技术角色功能的实现。
  3.实行内部质量审查制度。内部质量审查制度是对技术工作的质量自行审查、自行整改的制度,是对技术工作质量的日常控制。对各工作流程均要求有质量记录,技术科每季度对技术工作质量自行审查并整改,并向院质量管理小组提交报告。院内部质量审核每年一次,由具有内审资格的人员组成内审工作小组,对技术科所有工作进行考评和审核,包括对工作过程的检查和监督、服务质量考评、不合格服务的控制、对相关质量管理数据如满意度等的分析等,从而有效地保证了检察技术工作的规范化。
  (五)建立非涉密的技术保障工作外包制度
  为了使技术工作者从繁杂的技术保障工作中解脱出来,可以尝试建立非涉密的技术保障工作外包制度。该制度将非涉密工作外包给有政府相关认证资格的公司,保证技术工作者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加强侦查办案和法律监督能力。

  四、结语
  检察技术工作的实质是实现认知主体(侦查、公诉、侦监、审判等人员)认知能力提高以至于无限接近客观真实的过程,它对案件的侦查、公诉活动的及时依法推进以及审判活动中公平公正的实现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是法律真实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因此,要正确定位基层院检察技术工作的角色,防止在实践中多数基层院检察技术部门沦为简单的后勤保障部门的倾向,从而忽略了技术工作的最主要职能。同时,要从规范化管理的角度,从制度上解决检察技术工作的定位和功能实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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