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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商标作品在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内的博弈

发布时间:2023-12-05 22:24

  【摘要】美术作品风格的保护上,倾向商标法保护,我们在看这样一个现象:商标法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尚在保护期的版权作品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就会发生冲突,商标会因著作权的异议不能注册或者著作权人的申请撤销导致注册无效”。这就说一件商标作品同时受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双重保护,出现了两种权利的竞合。


  【关键词】美术作品;商标保护;双重保护;权利竞合


  从我国现有法律上看,我国的著作权法、商标法均未明文规定在同一对象上一种权利获得的同时,另一种权利即丧失。《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及各国普遍立法中均难以找到类似的规定。因此“作品在取得商标注册的同时,原有的著作权即被自然否定”这个命题是有待商议的。商标权可否对抗在先权利(著作权)?同一作品的权利冲突必然要凸显。


  一、美术作品权利的竞合冲突


  (一)权利主体不统一导致的竞合冲突


  有时,著作权和商标权权利可能会归属于同一主体,这样就会出现在美术商标作品上存在两种权利的交叉重叠,权利人当然可以选择其一寻求保护,此时往往使权利主体处于受法律充分保护的有利地位。但是,如果商标权人和著作权人分系两人,即两种权利主体不同一时,就产生了麻烦,冲突由此而生。比如委托作品,商标权人委托他人创作,可是有未明确约定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此时权利主体不同一。即使双方约定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商标权人),商标权人享有的著作权也是有限的,著作权中有关人身权的某些部分不可移转,这些部分仍属受托人,此时权利主体亦不同一,被委托人主张商标侵犯了著作权,委托人的商标权可否对抗被委托人的著作权。


  (二)处分、转移权利引起的竞合冲突


  著作权人若与商标权人签定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商标权人对商标权有当然的处分权,如商标权人为担保其债务的履行在设定质权,后因履行债务将商标权转移给质权人的,著作权人仍然有被许可人地位。由于商标权和著作权在商标作品同时成立,单纯移转商标权,那么质权人一旦行使商标权势必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如批量印制商标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这时,商标权人若擅自许可质权人行使著作权,商标权人和质权人对著作权构成共同侵权。此时的质权人,受到诸多的限制,实质上无法享有权利,商标权的转移也只是形式而已。


  二、美术作品中商标权与著作权博弈


  (一)商标权对著作权的限制


  商标权具有排他垄断性,商标权是一种专有权利,著作权人一旦转让或许可他人以其美术作品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就开始限制著作权,受新权利的合理制约。商标权人有权禁止著作权人(即使是设计者)在内的任何人将专有的美术商标作品在商业中非法使用、印刷。著作权人不能以本人的名义或再许可第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该作品,否则对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鉴于此,著作权人一般不能与商标权人签订非独占许可合同。


  (二)著作权对商标权的限制


  虽然著作权人行使有限专有权受到商标专用权的限制,也要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是已注册的商标,如果没有注册的商标,那么著作权就可以抗衡商标权人了,对于非注册商标,商标权人只依法享有使用权,它既不专用,也不排他。如果商标权人使用的商标涉嫌侵法其著作权,那么著作权对抗它相对比较容易。


  (三)商标权是否该具备对抗力


  现实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长期使用,并通过卓越经营使其成为驰名商标。这时,著作权人才向其主张权利,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权人若在主观上并无故意,裁定撤销其驰名商标未免显失公平。对于一件无人知晓,且一般人创作的美术作品,从实际产生的价值来看很难认定大的价值。其蜕变成商标后的价值不仅在于作品本身,更源自企业长期的经营。驰名商标是企业一项无形资产,凝结了商标权人的努力与汗水,其实际价值远大于当初注册的美术商标作品可能产生的财产价值,因此,法律应该赋予商标权一定的对抗力,在此种著作权人故意、且商标已被经营成驰名商标的情形,可以在保留商标权的前提下,补偿著作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但是已经形成的驰名商标,著作权无其他理由应该转让给商标权人。


  三、小结


  综上所述,在美术作品的风格保护上,似乎商标法是一个新的突破点,而在商标权和著作权权利竞合的情况下,对于美术作品的保护笔者认为应该重视一下商标权,给予一定的对抗效力,避免现有机制下出现一些列冲突以及不公平现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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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姚瑶(1990-),女,山东滨州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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