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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

发布时间:2016-07-18 14:04

  在对民间借贷研究的过程中,民法研究者发现民间借贷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不仅体现在民间借贷本身认识的方面,还表现在民间借贷的民法制度方面。另外,由于受到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使得许多人对民间借贷持否定的态度,同时法律也没有对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文章将通过阐述民间借贷的基本内涵及主要特征,从宏观上对民间借贷有个整体的认识及理解,再通过分析民间借贷的基本现状及成因,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并推动了我国民间借贷的不断成长、壮大,同时也证明了民间借贷是符合社会需求的。透过最近一段时期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全国各地所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这种现象的发生严重阻碍了社会发展的正常运行,因此使得一些国家法律及政策的制定者以及国内外的学者不得不对其进行更深刻的探究。通过专家学者的深入研究,对问题的剖析变得逐渐明朗起来。然而人们都过分重视宏观的法律层面,也就是说人们比较侧重从整体进行评价,往往忽略个法的探究,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民法问题的理论研究及实践探索方面极其缺乏,也因为受到很多情况的制约,使得同一件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结果或产生证据僵持的现象频繁发生。所以,重视个法从微观的方面对民间借贷进行详细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间借贷简述

 

  民间借贷作为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理论问题,不仅对金融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对民间借贷展开深入的探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是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

 

  ()民间借贷的含义

 

  根据国外专家学者的观点来看,有的把民间借贷理解为是一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金融活动的过程。有的则认为民间借贷很大程度上是依靠个人之间的关系而搭建的一种资本流动的网络体系。而美国的一些国民经济研究所的专家对民间借贷进行了深入的探究之后,认为民间借贷是借贷资金的双方,通过借助中介的帮助,从而实现资金融通的目标。比如国外有名的专家学者AtienoKropp两人都认为民间借贷与正常的金融体系是分开的,是单独的两条线,民间借贷不会受到国家任何信用制度的限制以及中央银行的控制,是其本身所生成的借贷款和其他相关的金融交易。但是SchmidtKrahene认为民间借贷与正规的金融之间存在的最大差异体现在所依赖的执行对象,这主要是因为正规的金融活动主要是取决于社会的法律体系,而民间借贷的各项活动主要依赖的是社会法律体系以外的其他体系。因此表明,国外的大部分学者专家认为民间借贷与正规的金融活动是分离的,也就是说民间借贷是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活动。

 

  另外,从我国国内专家学者的观点来看,有的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与公民依照双方之间的书面规定或口头约定而展开的一种现金借贷的民事法律责任行为,这种行为是不受国家金融主管行政部门管控的。通过这种约定的行为,借款人可以从贷款人处得到贷款人所拥有的合法的货币资金,同时贷款人还应该遵循约定的条款,到期向借款人还本付息。有的学者也认为,无论是公民之间,还是其他组织或非金融机构的法人与公民之间所发生的借贷行为也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通过对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分析,可以基本上把民间借贷的含义理解为是一种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或法人之间所产生的借贷行为。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资金融通的途径,而且还是有效整合及利用社会民间资本的有效渠道之一。

 

  ()民间借贷的种类

 

  根据专家学者深入研究,把民间借贷分为了四类:第一类是亲朋好友之间的非商业性质的借贷行为;第二类是具有货币性质的商业信用行为,如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机构性质的非金融机构或有闲置存款的个人所发生的一种信贷行为;第三类是具有土地性质的商业信贷;第四类是具有商品性质的商业信贷。除此之外,民间借贷根据是否具有盈利性可以分为盈利性放款与互助性放款两类,相比较而言,盈利性放款水平比较高。另外,依据有没有抵押,民间借贷还可以分为抵押货款与民间信用借贷两类,其中民间信用借贷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短期融资途径。

 

  ()民间借贷的形式

 

  通过对民间借贷基本内涵的深入分析及理解,有的专家学者将民间借贷分为了三种形式。第一,亲朋好友之间所进行的互助式的民间借贷,基本上是用在生活积蓄的情况,具有借贷期限短、利息忽略不计及数量比较小等特征,除此之外,这种形式的借贷行为一般情况下没有对具体还款期限进行明确的规定;第二,结合贷款形式的借贷行为;第三,具有高额利息的借贷行为,基本上体现在企业为了维持正常经营活动所采取的一种借贷行为,具有借贷期限长、金额需求大及利率通常高于银行的利率等特征。

 

  ()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

 

  1.民间借贷的行为比较自由

 

  民间借贷的过程所需要的借贷手续十分简单,没有正规金融行为那么繁琐,也没有正规金融机构要求那么严格。除此之外,民间借贷没有一种非常固定的借贷流程,而且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是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而定,其他组织或个人都不会对其产生任何的影响。

 

  2.货币作为民间借贷的主要标的物

 

  民间借贷行为的主要功能是为了降低企业或自然人资金周转方面的压力,因此借贷的主要标的物就是货币,然而对货币的要求又不会仅仅限制在人民币这一种货币形式。根据我国颁布的相关文件表明,如果发生借贷国库券或外币等类型的有价证券所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要求法院给予合理的审判,那么法院会根据借贷案件进行受理。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同样可以是国库券或外币等。

 

  3.民间借贷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组织

 

  民间借贷的主要对象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组织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这类对象在进行借贷的时候是没有正规的金融机构所参加的。主要表现为:第一,自然人是债权人;第二,非金融机构组织或其他组织是债权人。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即便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组织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借贷行为,也会受到国家法律相关制度的制约。

 

  4.借贷资金的来源是民间自有的资金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所以人们除了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之外,渐渐有了多余的资金,对这部分资金,人民可以自由分配。人们由于受到借贷高额利息的诱导,再加上人们对投资理财方面知识又比较缺乏,因此许多人就会把自己手里多余的资金投向了民间借贷的渠道,目的是想达到低投入高回报的结果,因而民间社会的资金也变得越来越多。

 

  5.民间借贷是建立在个人的信任基础上的

 

  民间借贷通常发生在熟悉的人群之中,主要是因为彼此之间已经有了一定的信任及了解,所以在要求偿还贷款的时候不会出现耗时耗力的情况,还可以有效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风险。

 

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


  二、民间借贷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民法问题

 

  ()现有民事立法的缺乏及矛盾

 

  目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条文规定仅限于《合同法》或比较低层级又零星的法规规章,在这些法律文件内容中对民间借贷行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通常情况下是效力水平比较低且又多为原则性的规定。然而关于一些具体操作细则却极少,除此之外,相关的利息或高利贷等法律条文过于落后,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节奏。因此,在民间借贷活动过程中欠缺一套系统的与时俱进的法律文件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高效的管制及规范。与此同时,又因为不是同一个部门对民间借贷法律条文进行统一的制定,使效力位阶也产生了一定的区别,从而造成司法部门在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出现了不一致的法律条文适用情况,所以最终的法律结果也是不一致的,甚至会产生相反的审判结果。

 

  ()涉及到的利率问题

 

  1.利率的确定问题

 

  民间借贷的利率基本上是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的,但是必须以现有的借贷事实为依据。其实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建立在借贷合同的基础之上而生成的一种债权债务的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虽然民间借贷发展的越来越完善,但是在利率的确定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1)国家对民间借贷利息的最高数额进行了明确的限制

 

  民间借贷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利率水平的限制。从历史角度来看,我国一直都对民间借贷的高利息进行着严格的管控,只不过各个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高低不同,社会发展的程度也不同,而且还涉及到时代的背景问题等,从而导致不同时期国家对利率的管控政策是存在一定区别。从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对民间借贷的利息明确规定了一个最高的上限。然而有的学者专家却认为,第一,这些法律条文严重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对民间借贷市场化的发展进行了干预。第二,这些法律的规定与公平原则及意思自治原则背道而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借贷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平等的法律地位条件下,根据自身所拥有的知识及能力,自主协商确定利息及利率,从而使得双方当事人一方面承受风险的压力,另一方面得到收益的机会。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一旦超越四倍就被定性为违法,然而正规的金融机构如果超越四倍却是合法的,这明显证明了我国对民间借贷及正规的金融机构所赋予的不平等的态度,违背了公平性规则。

 

  (2)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从而给借款人带来一定的损失

 

  在我国,民间借贷中经常会发生一种现象那就是贷款人在付给借款人资金时一般会按照事先规定好的利息予以扣除,其实这种做法实质上侵害了借款人的利益。比如:甲向乙借款110000元人民币现金,借款期限是从20151月至201512月整一年,利息为5000元人民币。依据正规的借贷流程,这时候乙就应该支付给甲110000元现金,但是由于涉及到利息问题,因此乙就预先把5000元从110000元中扣除,所以最后支付给甲的是105000元。因此,甲表面上借了110000万元,实际到账的却是105000元。等到201512月时,依然会依据借款条款的说明本金110000元加上利息5000元进行还本付息。但是我国《合同法》规定利息不能从本金中预先扣除,也就是说此做法严重违反了本条规定。正因为我国法律的不健全、不完善,直接影响了法律效力的正常发挥,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扰乱了借贷市场化的正常秩序,更不利建立公平、公证、公开的司法审理制度。

 

  三、优化我国民间借贷民法制度的基本措施

 

  ()深入理解民间借贷,赋予其合理的法律地位

 

  如果没有对民间借贷的基本含义进行深入的剖析,就会直接影响到借贷行为的管控。在对民间借贷进行合理的认识时,应该遵循合理化原则,既不能过于宽泛也不能太过狭窄,应该从法律的制定及制度的建立方面着手,从而建立一套完整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律规定。第一,加速民法制定的进程。民法不但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社会经济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第二,可以对民间借贷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合法借贷双方的利益,保障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第三,防止因民间借贷所产生的经济类犯罪。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应该尽可能避免过分重视刑事处分,而应该着重强调民事法律,对于违法行为,一定要严惩不贷。

 

  ()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制定灵活的利率政策

 

  依据所借贷资金的不同用途,可以把资金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生产性借贷;第二类是生活性借贷,因此可以依据资金使用的详细用途制定不同的法律规定。针对第一类的资金性质可以给予比较宽松的政策。关于第二类的贷款利息是不可以过高的,可以调整在两倍到三倍之间。这主要是因为生活消费性借贷大部分是用于借款人生活所需,但是某些贷款人可能还会存在大捞一笔的思想,从而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应该对生活消费性贷款制定明确的上限,从而更好的保护借款人的基本权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民间借贷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仍存在一些漏洞,不仅严重扰乱了国家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而且对我国金融行业及借贷市场化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应该转变观念,改革制度,给那些处于正规金融以外的合法民间借贷更多的发展机会,并且保持公平对待的态度,使民间借贷能够很好地填补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之处,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作者:杨洋 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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