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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自然法思想对民法的贡献

发布时间:2015-12-14 14:53

  论文关健词:自然法;民法 平等原则 无过错贵任原则 诚信原则 法官自由裁量权

  论文摘要:文章首先回顾了自然法的涵义与历史沿革,接着阐述了自然法与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无过错资任原则、诚信原则和法官自由裁童权之间的渊派.

  自然法思想是西方世界最古老的、从未中断过的法律思潮,对人类法律文明发生过亘要影晌.探讨自然法思想与民法之间的关系,有助于认识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地位,也有益于理解相关法律及其制度的形成。

  一、自然法的涵义与历史沿革

  自然法思想发端于古代社会,在长达几千年的历史中,“自然法”这一概念被不同的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粉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尽管自然法的形式不断翻新,自然法的思想传统和政治愈识形态却经久不衰。自然法学认为,人类社会的现存法律为实在法,而超越于实在法之上的还有自然法。自然法代表了大自然的和谐和完美,实在法由于人类的认识局限和私利屏蔽则是有缺陷的,必须服从自然法。实在法自身的合法性不能由自己进行论证,而必须依赖于自然法,不合于自然法的实在法不具备合法性,即“恶法非法”。

  纵观西方自然法的发展历史,关于自然法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古代自然法理论,这一思想由斯多葛学派首先提出,他们认为理性是适合于所有的人,并使所有的人能够平等地、协调地生活在一起的支配原则.“自然”不仅是事物的秩序或规律,也是人的理性之源,因而自然法就是理性法,它构成了现实法和正义的基础;中世纪的宗教自然法理论,其认为自然法是上帝统治理性动物(即人类),指引人类达到至善的理性命令;近代自然法理论,即符合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理论,近代自然法学派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与斯多葛学派所不同的是,他们的理性不是来自于“自然’,而是来源于人,他们认为自然法来自于人的理性,是每个人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把握的,而这种理性在他们那里,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的能力;新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理论.这一时期的自然法逐渐具有了一些实际的内容,如自然法追求自由、平等、公平、公正和维护人权,法有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之分,自然法既有对人类有利的某些基本价值,也有对实践理性的荃本要求.

  笔者认为,对自然法来说,重要的不是概念本身,而是它的内容和功能;自然法有各种表现形态,自然法是一个参照系统,自然法的实质是自然权利,为了更具体地理解自然法思想,更准确地评价自然法学说的复兴及其政治上和学术上的意义,也许最重要的不是记住这些解释和概括而是沿.自然法思想的长河继续思考下去.

  二、古代自然法对民法的贡献

  自然法思想源远流长,但同时它又是一种难以精确界定内涵的哲学观念.然而.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即它探讨的是关于人及其价值问皿。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自然法概念是希腊哲学创造的,它起源于希腊人在长期社会历史实践中积淀的文化心理结构,早期的自然哲学就是这种文化心理结构的升华.随之而来也就产生了自然法观念。

  (一)自然法与平等原则

  在奴隶制方面,世界的实践显然与基督教教义背离,或者说在我们看来是这样。但是,早期的基备教虽然以其仁慈和温和打动了古代的异教世界,但它本身并没有实践甚至没有宜扬完全解放奴隶.另一方面,欧洲中世纪是受日耳受法支配的时代。虽然日耳受法中完全不被承认为人的奴隶己为数不多,但其整部人法完全以组织上的观念(身份一等级)来建构,将人分为贵族、骑士、自由农和农奴,法律上实行同等身份之原则.

  事实上,圣保罗一方面宜扬人类平等一方面也教导奴隶服从主人。尽管教会认为解放奴隶是善行,这一点由通常在信徒集会上组织的释放奴隶的活动得以体现,但继续拥有奴隶也并非可耻,因为主教们自己可能就有奴隶式的仆人。神父们实际上发展出一种作为对人类自然平等补充的第二性理论,来解释和证成奴隶制度。他们不再l复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即一些人生来就是低于其他人的.神父们的普追观点是:人类本质上的平等是人类的天性尚未被罪败坏以前的理想时代的事情,随粉人的败坏,人类社会的条件就使得对一些人的奴役成为必摇.这不意味.每个处于奴隶地位的人都是有罪的;恰恰相反,在具体情形中奴隶可能比他的主人还要善良;这种罪是相对总的奴隶制度来说的,而垂督教教会吩咐主人要仁慈地对待奴隶,这减轻了奴隶制的后果.另一方面,神父们强调一个人为之劳作的真实奴役不是他的主人,而是他的罪。

  自然法观念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乃是平等原则.平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而早期古代自然法的核心理念也是平等观念.尽管从我们来看这种平等观有粉十足的缺陷性。它是一种十分狭隘的平等观,社会等级平等及男女平等大都排除在外。斯多葛学派所倡导的人类平等思想并没有影响罗马法的主体内容,但在法学理论上确有一席之地。在罗马帝国后期的法律改革中,也深受其影晌.《民法大全》中有关奴隶制的定义是.奴隶制使一个人被迫成为另一个人的财产是与自然法相违背的。乌尔比安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他的名言‘法乃正义公平之术”至今仍然被人们

广泛引用。但是,在当时的社会情况下.是不可能将真正的人类平等原则完全付诸实践的。在罗马共和国后期,奴隶的法律和社会地位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妇女也逐渐在夫权的统治下有所解放,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也采取了较为人道的形式.自然法观念的影响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至关重要。

  (二)自然法与无过错贵任原则

  无过错贵任原则不以加害行为人之过错为俊权要件,与过错资任原则相比,加强了对受容人的保护,有利于受容人而不利于加容人,具体而言,在现代企业和个人的冲突中,有利于个人而不利于企业。通说主张,无过错资任原则反映了社会连带法学派的观点,会连带法学派把所谓的“连带关系”作为现代法理的根据,当然也作为无过错贵任原则的根据。然而,“连带关系”不涉及自然人的人格,不能反映法律现象的本质。任何一条法律原则,都不是因主体互相“连带”而产生的,而是因主体在互相“连带”中存在人格关系而产生的。

  另外.从自然法作为理性法的角度分析,无过错贵任原则也是自然法理论的体现。损害事实承担侵权责任,这是理性的胜利。过错过错是构成俊权行为要件的理性事由,就行为人必须对自己的过错负贵而言,过错资任原则体现了自然人的平等人格关系。然而,无过错资任原则也不以过错为俊权行为要件,适用无过错资任原则,行为人又要在自己的行为未被证明有过错的情况下,为损容事实承担俊权贵任。

  综上,现代俊权行为法的无过错资任原则有粉深厚的自然法基础。正是在自然法的影晌下,现代俊权法逐渐形成富有弹性、彼益面广的双层结构体系,能够容纳社会生活的局部变迁所提出的要求而进行适度的调整,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过失推定和无过失资任制度有针对性地引入,使褥现代俊权法的内部结构更为合理,这本身就是俊权法的自我完兽和发展,而不是从根本上背离个人资任的救济途径,从而不可能由此动摇俊权法的整体结构安排。因此,俊权法不存在什么死亡的危机,而是有众多不断发展的机遇.侵权法只有抓住这些机遇,不断地变革,才能获得新生和更大的发展。

  (三)自然法与诚信原则

  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是最早提出自然法思想的人物之一,也是最早将把司法(正义)与诚实信用联系在一起的学说.但作为法律原则诚信主要是罗马法发展的产物,到西塞罗的年代,这一联系被穗固地确立了。在西塞罗的心目中,诚实信用是正义的基础。后来的斯多葛学派把诚信观念从遵守根据哲约而产生的允诺和协议的义务,扩大到作为自然法一项原则的更为广义的诚实信用的伦理概念。

  法律由严峻进化于衡平并吸收一些道德因素是法律发展的普迫规律.当人们根据自然法认识到规则适用中个别正义的价值时,人就成了法律的目的.而民法仅仅是实现正义的工具,一旦与目的不合,便应进行调整,道德因素也因此将补充于民法之中,并被傲予法律的强制力,使民法的适用受制于价值评判.例如,诚实信用原是道德的要求,后来被引入民法中,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费留伊拉认为:“诚信是被吸收到法中的人类生活关系要素,但法并非在不斌予其术语的精确性的情况下吸收它,而是把它转化为一个法律概念。换言之,诚信并非立法者的创造,它有先定的内容。立法者不过是把这一内在于人类行为的原则扩张于全部人类行为的.广泛的领域。把它确定为规则是为了使其具有法律效力。这时,先前的诚信的自然的诚信就转化被转化为人为的诚信。

  道德律令是人类信用得以上升为社会纽带的基本力量,它维持.原始的人类关系,它至今仍然在人类社会的关系中起.举足轻皿的作用。虽然马克斯韦伯关于“价值无涉”的研究方法对于现代法学的研究有粉相当的指导作用,但是在道德价值背后隐截的是亘古不变的人的本性和尊严。

  康德说过:“在这个世界上,有两样东西可以,撼人类的员魂,一样是我们头顶的星空,一样是我们内心奈高的道德法则”,道德对于人之灵魂的净化以及安定的性格确实使法律望尘英及,而且其持久的普适的无阻却的效能亦让法律自叹弗如;尽管人们对于道德的泰敬意识大不如前,但是道德的一些荃本原则如信用原则虽细若游丝,却是千年不绝。这样的情势可能最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在颇为古朴的乡村社会,由于人们的文往颇为有限,故而熟人关系与亲情圈就相当浓重,是以人们特别遵从道德诚信原则;另一种是在物质荃础相当发达、文化生活极大丰富以及意识形态淡出之后,人们已完全自觉的维持与遵从社会抑或民间规则,同时这些规则即意味粉道德之规则,也就是说社会规则已完全道德化.在我们承认道德作用的同时,其实是在承认用法律手段解决道德问题,从而在一定惫义上使其在性质上有可能将道德手段与法律手段变为同一。

  (四)自然法与法官自由裁量权

  虽然,民法典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但是人类的理性是有局限性的.民法典不可能包罗万象,预见一切可以预见的东西。首先,立法者不是可预见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并据此为人们设定行为方案的超人,尽管他竭尽全力,仍会在法律中留下星罗棋布的缺瀚和盲区,从这个

意义上说,任何法律都是千疮百孔的。因此,从制定之日起,民法典就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润洞。其次,社会的播要和社会的惫见常常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可能非常接尽地达到它们之间的缺口的接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把这缺口皿新打开来。因此,“各种法律规范,无论是表现为法律,还是表现为判例,都不可避免地成为某种凝固的东西并落后于生活。’借用一句名言来说,就是:法律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在英关法系中,法律渊源是法理和判例,司法本身具备立法功能,而我国和大陆法系相仿,法律渊源是成文法,司法本身不具备立法功能.为了坟补法律汤洞和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应该斌予法官自由裁t权,使法宫在手握民法典这一“实在法,的同时,还能高举“自然法.的大旗,以“公平、正义”的理念达致个案的公平。

  自然法不仅是法官应有自由裁量权的理由,而且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法之一。当然,这时的自然法应是施塔姆勒所主张的“内容可变的自然法、日新月异的自然法,而不是古典意义的永恒不变、到处相同的自然法。变动的自然法必须惫味粉对具体正义的追求。因为自然法中的“公平、正义”等观念也是从物质生活条件中来的,它们也是随,生活的变化而变化的。

  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自然法的基本精神,裁判时兼顾法律、天理、人情,根据衡平的荃本原则去裁判案件.裁判案件时,法官必须做到“不以物容,不以己悲”以公平正义为唯一准绳,以理性的方法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正义.法官应以人的理性与自然理性完善结合的方式使当事人得其所得失其所失,不因情枉法,不因权屈法,不因言废法,使裁判的结果做到“改在其中”,体现自然法的公平精神、理性精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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