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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研究与探讨

发布时间:2015-11-24 10:33


  论文摘要 公民基本权利的简称是人权,在资本主义国家又被称为公民权,是在一个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的所有公民在社会各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自身基本利益、自由或主张的基本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不仅反映并决定着一个国家中公民在政治和法律中地位同时也对研究和提高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简单介绍我国宪法中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定义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在我国的现状的基础上,对于我国这种现状产生的原因及如何进行改进做了简单的分析,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论文关键词 宪法 公民基本权利 研究与探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以及社会全面转型的进步,使得公民基本权利的基本建设和多元化发展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公民基本权利不仅反映并决定着一个国家中公民在政治和法律中地位同时也对研究和提高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对于我国宪法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做一下简单的介绍。

  二、我国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我国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规定最近一次的改革是在1982年,这一年将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由12条增加到了18条并将其由最初的第三章提前到第二章,显示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宪法在规定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时遵循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且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在第二章中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人身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和自由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大致从第三十三条到第五十六条,下面对于其中明确的基本内容进行一下简单的概括。首先对于人身权利和自由宪法中明确规定在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批准、决定时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不受逮捕、非法拘禁或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且禁止对公民的身体和人格进行非法搜查或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等;与此同时公民的住宅也严禁非法搜查或入侵,公民的通信内容以及通信自由自由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在政治权利和自由方面宪法明确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所有公民享有言论、集会或出版、示威等自由;对于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受任何民族、种族或宗教信仰、家庭出身等的限制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公民可以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对其的违法失职行为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自由进行申诉、控告或检举等。最后在社会经济、文化方面宪法规定所有的公民依法享有休息的权利和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对于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具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在文学艺术创作和科学研究等方面享有自主权,但是对于受教育方面规定了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妇女和儿童在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权利的同时还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

  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认识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我国公民对于基本权利的认识现状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第一方面是自身的权利意识方面表现为非常的淡薄,在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由于对自己的权利了解较少和没有充分认识往往不能通过正确的法律手段来对自身进行保护和维护合法权利。第二方面是从国家的角度来说相应的权利机关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在有关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或工作人员对于程序性辩护的重视程度以及对于证据的形式和完整确凿程度上的认定均存在着一定不规范性和严谨性。
  造成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淡薄的原因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以下三方面,首先是由于我国的封建社会持续时间较长以及封建传统观念深入人心在公民的意识中明显存在着义务本为的观念,也就是在履行完自身基本义务后不能正确的进行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其次是我国的法律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出台和完善还处在一个缓慢发展的阶段,从历史沿革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公民权利经历了从1975年宪法大大缩减到1982年才恢复和进行改进的曲折阶段,同时在相关的具体法律法规中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的保护还存在着保护较少和相关条款缺乏的情况。最后从行政、司法程序上存在着过分强调义务忽略权利保护的问题,如宪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公民严禁受到非法的拘禁和人身伤害可是刑诉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当公民受到刑讯逼供等侵害后的救济和赔偿方法与途径。

  四、如何加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一)从完善和改进相关法律制度和规定的基础上
  首先我国的宪法应该增加和补充对于公民知情权、养老权和农民工权利的规定和保护,我国宪法只是通过表达权、参政权和监督权等权利的规定对于知情权进行间接确认并没有做明文的规定,这就导致在进行医患纠纷等法律问题的判定和维护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知情权作为宪法意义上的基本权利和民主的重要基础应尽早写入宪法典中。其次是对于解除劳动义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以及家庭的赡养和扶助的基本权利即养老权的保护应置于基本权利体系之中,这不仅具有宣示和确认的重要意义同时也是体现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最后是对于农民工权利的保障和维护,我国农民工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所造成的,其不仅是一个典型的社会问题同时还是一个重要的权利问题,对于这方面的处理直接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来对农民工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和特殊保护。
  (二)从增强和改善公民基本权利意识的基础上
  公民可以通过提高自身文化水平和完善法律知识的方法来加深对于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了解和认识,同时增强自身的主体意识以及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选择正确合理的途径来实现自身权益的保护,可以积极的寻求法律支持与援助或积极的向有关部门进行反应。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有劳动者工资被拖欠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等,当遭遇第一种情况时可以向当地劳动执法部门进行举报或者通过工会、劳动执法监察人员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进行仲裁。当消费者遭受价格欺诈或假冒伪劣等合法权益侵害时,可以通过双方和解、消费者协会调解或向工商局质检监察局申诉及提交有关部门申请仲裁等四种方法来进行解决。
  (三)从扩大宣传和增强监督的基础上
  对于国家的各级政府本门或执法机构应该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新闻的力量来进行公民基本权利的普及和推广,在引导全社会重视基本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的同时使公民理解和认可正确进行权利保护的方法与途径。同时国家应当民间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和的力量,提倡律师或相关的代理机构无偿为需要救助的薄弱全体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援助,增强其与公众的联系和沟通,从整体上提高公民对于基本权利的认识和保护。

  五、结语

  通过上文对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规定的简单介绍以及如何提高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意识的保护的分析,使我们在一定程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了更深的了解和认识,虽然无论是在法律法规完善还是公民意识提高方面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方面,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关注度的提高以及完善力度的加大一定能够使得我国的公民基本权利得到更好更完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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