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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婚姻法的伦理基础构架思路探讨

发布时间:2015-10-13 09:31

    论文摘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8月12日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受到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婚姻法作为身份法,它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亲属身份关系,而亲属身份关系是人伦关系,即婚姻法以伦理性为本质特征。本文就新婚姻法的伦理基础构架思路进行了探讨,这对于构建家庭伦理关系和推进社会和谐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 新婚姻法 婚姻 伦理

  伦理,就是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和处理这些关系的规则。从学术角度来看,人们往往把伦理看作是对道德标准的寻求。而伦理与法律也有相通点,尽管两者在对人的行为约束上存在差别,但是都是对人行为的规范。在从对人影响大角度来看,伦理与法律之间是相互支持且相互补充的,而对于婚姻法,尤其如此。

  一、新婚姻法与伦理的关联

  伦理,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由人的实践活动积累自发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准则,也可以被称为人与人间关系。从学术的角度看,伦理常常被看做是对道德标准的寻求。而婚姻法作为身份法,它的主要调整对象就是亲属身份关系,故可以说法律的基本特征就是伦理性。
  新婚姻法和伦理之间的关系时进行婚姻法的伦理性的研究和基础: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单元,而婚姻制度是社会制度的基础、是所有社会关系的出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8月公布的新婚姻法,是我国立法进程中的一次新的飞跃,更加充分地体现出了我国立法不断科学化、民主化的趋势。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新颁布的婚姻法在法律责任方面增设规定的基础上,还使得其本身包含了一定的饿伦理道德理念,这就保证了新婚姻法在法律意义上的严格规范性和伦理性,这与立法宗旨具有一致性,且在道德层面上有着明显的引导作用,可以说新婚姻法是一部伦理道德性十分强的法律,其与伦理具有的关联主要有公平伦理和人道伦理这两个方面。
  (一)公平伦理
  平等,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处于同等的地位并在政治、文化、经济等方面都具有同等的权利的现象。平等也是人和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人对人的一种态度,是人类的终极理想之一。因此,平等的社会规范对于伦理关系的形成和维护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新婚姻法中虽然只是将伦理中最为根本和普遍的规范转变至国家意志的高度,并赋予其法律的强制力,然而在法律的价值中仍然能发觉出伦理存在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家庭财产方面的观念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在过去,人们对于财产的积累方式并不先进,这就使得人们的财产很难得到积累,而人们对于利益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及对感情的重视程度。然而,随着人们物质财富的不断积累,社会关系和财产关系也变得复杂起来,这种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人们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关系。而人们对于维护个人财产权益的需要已经难以从旧的婚姻法中寻得,基于此,新的婚姻法必须能根据目前的实际状况,形成对婚姻中财产关系的有效调节,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进而达到对法律公平原则的良好维护,促进社会的进步。而从制定的新婚姻法角度来看,此次新婚姻法的制定能够明确区分双方共同财产范围和一方个人财产范围,并且还能保证夫妻间财产约定的有效性。这些制度不仅加强了执法及司法部门处理相关案件的操作性,更体现出了社会公正的要求。
  (二)人道伦理
  在我国传统的人道概念理解中,人道指的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人们被要求遵循的道德规范,即人的一切行为规范总和。而在现代的人道概念中,则包含了人道主义当中的人道含义,即人道是褒扬人的价值,捍卫人的尊严,提高人的地位,以人性的眼光研究人的状况、特点、前途和利益。这里所提的人道就是要视人本为最高价值,主张把人当人、善待一切人、爱一切人,是法律中的重要道德内涵。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道性也逐渐成为了法律制定和实施方面的重要价值方向。
  在新婚姻法中,对于人道主义也有着重要的体现。新婚姻法中一直都在贯彻人道主义关于个人追求幸福时尊重他人权利和利益的要求,并且要给予他人最大程度上的关心。在新婚姻法中关于婚姻家庭内部各成员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关于对严重危害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关于对离婚制度有关内容的充实等处都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原则。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新婚姻法还切实依据当前社会条件下影响婚姻家庭的最为突出的矛盾,在对弱者进行保护、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上作出了积极的调整。比如,离婚时设定的过错赔偿制度,该条款确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是新婚姻法中的一大亮点,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同时也弘扬了人道主义的道德精神。
  二、新婚姻法的伦理性价值
  新婚姻法与伦理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所以,在我国婚姻制度逐渐向合理化、公平化和人文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下,新婚姻法中的伦理性价值是十分可贵的。
  伦理道德对于法律的影响始于立法环节,立法环节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的重要环节。立法活动在通过一系列行为规范的制定从而保证社会生活的秩序的基础上,更要体现出一种正确的社会伦理观念,为人们的生活方式形成导向,特别是要在立法中体现出人类伦理文明方面发展的基本需求和对人个体尊严的尊重。然而我们应该意识到,我国存在的旧的婚姻法在很大程度上缺失这种伦理观念,即伦理关怀缺位的问题。其含义是在法律规定中没有充分体现出伦理道德观念的情况,使得法律对于一些伦理方面的要求没有到位,形成了一定的盲区,同时也指在伦理关怀缺位条件下导致的法律功能失调。而法律中若出现伦理关怀缺位的现象,就很有可能会导致法律制度与道德观念之间的冲突,这就和婚姻法的本质特征相悖。以伦理的角度来探讨新婚姻法的基础构架,实际上就是为了寻求婚姻法的应然状态,即婚姻法的规定应该是保护人民利益的,即使有限制人民利益的方面也应该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新婚姻法的伦理性,就是在旧的婚姻法的基础上融入了新的伦理概念,体现了立法主体和司法主体对于伦理本性的有效把握,更是基于现实环境发展下对法律制度的一种合理超越。伦理观念要求体现人们对于事物价值的合理追求,而法律则要求体现人们追求事物行为的合理性。因此,可以说伦理是法律的前提。法律本身能否得到社会的普遍伦理认可和支持对于其执行的成功性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为了法律的不断进步和演进,我们不能一味关注实然问题而忽略法律的应然性,这样就会使法律缺少必要的理论指导。伦理概念的加入对于婚姻法的应然与实然关系的探索和反思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当今婚姻法的研究也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需要补充的是,新婚姻法中的伦理价值对于家庭生活的和睦以及社会关系的和谐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必须牢牢把握住新婚姻法中的伦理性基础,不断研究探索其意义,使新婚姻法的实行为和谐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伦理性是婚姻法的本质特征,只有正确认识到新婚姻法中伦理性存在的重要价值和意义,才能在目前的社会转型期,将人们的注意力从利益为上转移到人的本身上来,使人们更加关注情感,尊重婚姻,从而促进家庭幸福以及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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