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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定义的探究

发布时间:2016-05-07 15:20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也从末位席登上重要的法律的舞台,在当今的法律实践和理论中被广泛使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经济法发展历史存在着时间短,尚未对经济法有一个比较统一的定义,因此我们从理论和实践出发,以现有的法律为观察对象,在已有法理的前提上对经济法的内涵进行抽象定义

 

  一、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一词的不同理解引发了学界许多争论。经济法学者对它有多种解释。一种观点认为,最早提出经济法概念是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另一种观点认为,现代经济法的最早提出者应该是法国著名的经济学家蒲鲁东。不过,应该是法国重农学派的尼古拉.博多在其1771年出版的《经济哲学初步入门》一书中第一次使用了经济法规这一概念。博多认为,经济法规,属于自然法,而且制约着经济社会。

 

  二、我国对于经济法的不同解读

 

  我国经济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对经济法定义的争论愈加激烈,占主导地位有以下几种说法:

 

  ()国家协调论。杨紫烜教授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国家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理论下,经济法调整对象为特定的经济关系,而这种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在此种观点中,用协调两个字来说明国家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过于放轻了国家的作用,并不能够体现出国家的重要作用。国家在这种说法中仅充当的是守夜人的角色。

 

  ()国家干预论。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所调整的此种特定的经济关系是指经济法应当保护、禁止和鼓励发展的一种社会关系。具体的讲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市场秩序调控、宏观经济调控和社会分配调控。通说同意需要国家干预论将在下面做详细论述。

 

  ()国家调节论。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关系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理论是建立在保障国家调整经济,从而促使经济协调稳定健康的发展,但是这种论说将经济法过于狭隘化,经济法调整的不仅是国家在调节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也调整国家作为主体的经济关系。此种定义不够完善。

 

  对比以上几种对经济法定义的理论学说,我们比较赞成李昌麒教授的国家干预说,即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系图如下:市场失灵——需要外力的干预——其他外力手段不能有效解决而法律手段具有优势——需要引入法律手段——干预理论,二元化法律体系等的瓦解——经济法应运而生。

 

  三、对经济法定义的理解

 

  ()如何理解需要

 

  经济法定义中的需要具有双向性,这里的需要既指在市场的利益交互过程中的需要,又包括国家为调控经济,保障经济平稳发展的需要。这里的需要并不是人们自我主观上的一种为所欲我的需要,也不是国家认为的需要,国家的干预只是适应市场的一种客观的需求而已。需要是一个度,即使一种限制也是一种程度,是国家在干预经济之前的一个重要的指标。在国家干预说之中需要是对干预程度的一种设定,譬如每年国家经济计划的制定都是以前一年经济的各项指标以及缺损而制定,并不是一种盲目的口号,从另一个角度来讲需要也是对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限制,为它创设了一个尺度防止对经济的过度干预而使市场丧失活力。这种需要的程度大多来自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克服市场失灵与公共失灵,二是针对整个社会的需求。简单来讲就是针对市场以及整个社会的需要而确定。国家对市场的干预一般发生在市场出现混乱而失灵的情况下,国家多是在在失灵处进行干预,通过国家干预从而修复市场竞争秩序,弥合市场利益裂痕;国家对政府的干预发生在失灵的公共部分,在失灵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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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是需要多个法律部门予以调节。经济法调整的特定条件下的经济关系,包括市场主体调控经济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市场主体调控经济关系指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干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这就包括两个层面:第一层是国家作为一种局外的层面,站在宏观的角度上对于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进行的调控和管理过程中二发生的经济关系。第二层是以国家为主体在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建立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均衡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各方面的合法权益而对于介入市场各个主体的市场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调控的社会关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为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在法律规范之中主要体现在财税法,金融法,环境法,资源法以及土地管理法之中,它主要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的利益以及国计民生的维稳而对市场实行的宏观上的全局性调控,简称宏观调控关系。经济的调节主要包括几个层次,市场的自我调节是一种自发的调节,是最基础的低层次的调节,但是有些事情是市场调节解决不了的或解决不好的,这就需要更高层次的国家宏观调控。

 

  四、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比较以及其独特性

 

  为了能够更加了解经济法的定义,可以从它与其他部门法的比较之中得到更好的诠释,而通过其与其他部门法的比较,也更能够使经济法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应用。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管理本国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在这一层次的社会关系中,当事人双方是不平等的。行政法的调整的是行政主体以及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表现会私人与国家公权力的抗衡,比不单指在经济层面。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公权力机关和相对对象;行政法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两者的法律关系主体并不一样。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1、具体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当事人双方地位兵不平等,国家作为公权力机关占据着绝对的优势;民法则调整作为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法律属性不同。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以整体的利益为基本原则,经济法所着眼的是全局性,长远性的;偏向于社会法的内容;而民法则主要在强私人财产的不可侵犯,偏重于自然法学派,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并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来实现市场的活力。

 

  从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比较之中,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法所具有的独特性:

 

  1.从经济法的客体来说。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在现有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基础上建立,同时包含着在这种经济体制基础上的各种社会关系。

 

  2.从构成经济法各种关系的主体来说。经济法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体现国家权力的是经济单位。

 

  3.从制裁的性质来看。经济制裁有其特殊性,是经济法不同于其它法律部门的一条相对标准,它是根据这样的原则构成的:未履行或没有相应地履行义务的经济后果,由造成后果的一方承担。

 

  综合经济法的渊源,定义的分析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比较,希望能够使经济法的定义更加清晰,是大家能够进一步了解经济法,从而使其在实践之中得到更好的运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作者简介:王柳(1995-),女,蒙古族,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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