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试析依法完善我国的农产品价格调节制度

发布时间:2015-11-17 09:46


  论文摘要 农产品价格价格调节制度是国家调节农产品价格波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的总称。此类制度的现实存在形式可概括为政府定价与指导价制度、农产品收购保护价和补贴制度、农产品进出口限制制度、农产品储备制度以及各类打击农产品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论文关键词 价格调节制度 政府定价与指导价制度 农产品收购保护价和补贴制度

  一、我国现行农产品价格调节制度

  (一)政府定价与指导价制度
  根据《价格法》第3条、第18条的规定,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有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而农产品就是属于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少数商品,其属于价格法规制的范围,拥有价格保障。
  (二)农产品收购保护价和财政补贴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37条规定了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收购条例》第1条就规定了为了加强粮食收购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护农民利益制定本法;第2条规定了粮食范畴有小麦、玉米、稻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收购品种;第4条规定了国家对粮食实行保护价制度。
  (三)农产品进出口限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30条规定了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贸易,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当某些进口农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可见,当农产品进口对我国农产品市场产生冲击时,国家可以通过限制进口配额以达到国内市场稳定。当农产品价格过高时,政府采取的主要措施就是限制出口,增加进口。2007年到2008年间,我国对粮食采取了取消出口退税、征收出口暂定关税和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等一系列措施,以抑制粮食出口,确保国内的粮食安全。。
  (四)农产品储备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34条规定了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粮食储备数量指标,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库存情况的核查;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建设仓储运输体系;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五)打击农产品价格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进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和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的行为。而且针对近2009年下半年以来发生的农产品价格暴涨现象,国务院采取多项措施严打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要全力保障农产品市场健康有序运行,主要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时,依法采取临时干预措施;要严厉打击炒作农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整顿规范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要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领导,保障群众生活。这一系列的措施,对稳定价格,保持市场稳定起到了很好的引导和规制作用。

  二、现行农产品调节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出现山东菜农因价格过低自杀,广东、河南等地菜农销毁自家种植的大白菜,“菜难卖”已成为一个热点新闻词。分析这种现象深层次的原因,以促进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显得极为迫切。
  (一)农民话语权缺乏保障制度
  话语权,是指一定的主体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所具备的对社会行动及其决策规则进行言语规范的权利。无论是单独的个体,还是某个群体,话语权都是其最为重要的一项权利,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先决权利,也是其他权利最终所追求的终极权利。在一个民主与法治的社会里,话语权是保证社会成员之间公正的进行社会规则分配的重要因素,是应该普遍被提及和受到尊重的。
  (二)农产品信息服务制度建设落后
  供求关系是市场经济中对价格影响的重要因素,但是目前我国的农业种植却缺乏信息引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16条规定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并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第87条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但是在农户的实际生产过程中政府的引导极为不足。作为行业组织之一的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其职责范围都包括了农产品信息引导,可在实践中往往起不到作用,这样就导致了农民种植时的盲目性,通常按照去年和当前信息来确定自己生产的品种,缺乏预测能力。
  (三)农产品流通成本控制规范不足
  农产品流通成本由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运输、保管和管理成本三部分构成。2011年4月25日,国家发改委就当前的物价形势举办了内部座谈会,会上再谈到菜价高起使市民生活压力增加,菜价过低则让农民利益受损。对于该问题原因分析,与会专家普遍认为流通成本太高,国内的流通体制亟需改革。据国家信息中心报道,中国物流成本要比世界平均水平高1-2倍。小生产、大市场是对我国农业市场结构本质特征一种直接和通俗的表达,揭示农民进入市场现实障碍,再加上农民本身就重生产、轻流通,现有的农产品流通制度没有为农民创造一个合理的经营环境。



  三、通过立法对我国农产品价格调节机制的完善

  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缺乏制度的保护,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不顾道德和法律的约束,炒作资本敢于挑战社会底线,给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有序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本文将试图从以下方面努力寻求法律完善农产品价格制度的方法。
  (一)切实贯彻相关法律制度,健全农产品定价制度
  要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生产滞后于市场的现象,加快建立健全农产品定价体系相应制度完善。要形成农产品生产预警机制以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农产品市场监督预警信息,以避免生产的盲目性和趋同性,建立成熟的农产品信息发布平台,建立农副产品销售网络,实现产供销一体化、加强粮食蔬菜等的跟踪监测体系与研究,以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服务网络来应对农产品价格的上涨。具体做法如下:
  1.完善农业行业组织建设,健全农产品流通机制
  建立相应的制度或完善现有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法》保障规范行业组织建设增强议价能力,而且必须使这些组织反代表农民意见,增强农民卖方与买方的议价能力从而加强农民的话语权,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农民利益。
  2.完善农产品信息引导机制
  完善农产品信息服务制度建设,一是要政府要严格依据法律规范纰漏信息,健全现有的政府责任制度,对政府机关不履行职责而产生的农产品市场不稳定情况并且事关政府信息引导责任的,要依法予以问责;行业组织要依据其章程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同时在章程中要完善不履行职责的追究机制。二是要加强现代化的农产品信息服务建设,完善现有农业行业协会组织对农产品市场信息引导机制,鼓励和规范行业组织确立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信息监控,建立短期、中期、长期市场信息分析工作,适时发布准确有用的信息。
  3.完善农产品种植合同制
  合同种植是农业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的组织根据产量需要与农民可以在种植前订立合同,对某一农产品带生产都无论市场发生怎么样的变化均依照合同执行。韩国就采取这种做法来保障农民利益,在种植前农协与种植者订立合同,将价格、违约责任等内容予以规范。这样就能将对农产品价格的时候调到事前,保障农民种植利益,提高农民种植的积极性。目前,我国仅上海等地有相关制度规范种植合同制。因此,我国可以完善现有的农产品种植合同制,扩大农产品合同种植的使用领域,强化农产品事前调控。
  (二)严惩农产品价格违法行为
  1.行政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价格的形成与运行应该主要由市场规律调节,国家应该主要采用经济手段管理农产品价格。行政规制是依靠行政组织运用行政命令、下达统一的价格、实行带强制性的措施和监督等办法来管理价格,具有直接性、国家权力性、强制性等特点,能够在短期内收到政策效果,在价格暴涨时,迅速控制局势,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
  2.刑事手段
  对于其炒作行为的犯罪认定,以及能否以刑事手段打击改行为首先来看一下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那么炒作行为能否被认定为第四项兜底条款的规定,就会作为执行的依据。
  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以及“刑法禁止类推”的刑事司法原则,从司法层面处理炒家的恶意炒作行为存在一定的法律缺陷。基于此,国家立法机关或者“两高”作出相应的刑事立法、释法,通过完善刑法中关于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规定,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哄抬物价、投机倒把行为予以明确规制,特别是对利用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产品进行恶意炒作的行为予以准确入罪,做到“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从而对恶意炒作行为实施有效而严肃的打击,进而维护市场的正常有序捍卫社会的公正稳定。意大利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即规定以扰乱国内商品市场为目的,在从事任何生产活动或者贸易活动中,实施投机性操纵行为,或者隐藏、囤积或垄断原材料、常用消费食品或必需产品,足以造成国内市场短缺或涨价的,构成对商品的投机操纵罪;对于炒作行为导致价格暴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应采取立法手段加以明确。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的兜底条款进行立法解释,明确其本质上应具备的特征,进而将哄抬物价行为解释进来。以刑法手段规制市场经济中的此类行为,将炒作行为遏制于萌芽状态,从而保证市场稳定有序的进行。

上一篇:试析小额贷款公司获得金融机构身份的法律问题

下一篇:试论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