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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有效完善我国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方法

发布时间:2015-09-27 09:05


  论文摘要 我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机制是1994年正式开始实施的,到目前为止,这种财政管理机制同国内经济发展和市场运营的协调性仍然较差,自从我国加入WTO以后,这种不平衡现象更是日益凸显。因此,为了进一步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以财政和事权相协调为原则,合理解决地方和中央的分配问题,创建地方和中央互不干扰的、具有独立性的税收体系,同时使地方税收体系在国内社会经济体系运行中发挥积极作用,已然成为税收管理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将针对我国地方税收法律体系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究。

  论文关键词 地方税收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税种配置 税收规范体系

  我国地方税收机制的表现形式是地方税收法律体系。地方税收是我国税收的重要组成成分,地方税制永远都不可能从国家税制中分离出去。中央税制的主体地位与地方税制的辅助地位决定了地方税收法律体系有很多复杂关系纠结在一起构成的,对它进行正推规划和完善,不单单是一个法律条例修补的过程。

  一、我国现行地方税收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依照目前国际收制体制形式来看,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分税制,我国自实行分税制以来,虽然已经构建了地方税收体制初级框架,但是严格来讲,这种框架是不够科学、不够完善、不够规范的,所以,我国目前的地方税收体制的运行不能满足社会的经济发展需求,其中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过分集中于中央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地方税法通则》和《税收基本法》,因此不能从法律层面上对地方和中央的税收执行立法权和管理权,也不能在地方税收开证和调整空间等关键问题上给出科学、明确的规定,从地方税收体系到中央税收体系的构建过程缺少可依据的法律规定。
  (二)地方税种设置不科学
  分税制对目前的地方税制机制而言,其设置紧凑度缺少严谨的论证依据,仅仅是从收益方面看待问题,没有表现出地方税制本该有的特性,所以不够科学。第一税收收益的划分既是税种划分也是投资人行所属关系的划分,更改了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初衷,与政企区分原则相对立,严重妨碍了社会经济条件下的政企职责转换。
  (三)地方税税种改革进展缓慢
  目前的税制对调整收支和资产调配两方面的作用影响收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有些新出现的税种开征,例如,遗产分配税、证券交易税和社会保证税和其他一些应该优化的税种的关税法都没有相关的改进措施。
  (四)地方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健全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创建较为健全的地方税收司法保障体系,税务司法程度还没有真正做到法制化,因此税务司法所具备的法律效力并不强,尤其是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的税种种类繁琐,税种来源范围小,分散程度高,征收难度大,再加上群众对纳税理解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偷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得不到彻底解决,有时甚至会有抗税的违法行为的出现,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经常性的受到人身攻击,不能确保地方税务机关的执法产生应有的效力。

  二、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主要制约因素

  (一)保证税收宏观调控经济职能作用的发挥
  我国税收宏观调控经济只能所发挥的作用日渐突显,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国民经济由现在的“通货紧缩”代替了原来的“通货膨胀”,国内实行有效的货币政策由于其他各种外因的限制,始终难以达到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目的,科学的财政政策保证了积极税收政策的有效实行,自1998年到现在,我国整顿税收政策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先后两次提升出口退税率,使出口产品的整体退税率达到15%以上,第二,暂停和适当减少固定征收资金投入方向上的调控税收用来激励投资。第三,对公民个人存款获取的利息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第四对于与房产有关的契约税、运营税和土地增值税可以适当的减免,这些税收政策都是为了协调经济发展,提高投资额,促进消费而制定的,其重点内容不是减免税收而是对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结构进行按部就班的调整,在具有特殊性的阶段选取合适的优惠政策,着重强调社会资金对基础税收建设的投入力度,增添科学技术的应用,适当对产业结构进行完善,达到配合财政政策的目的。
  所以,在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进程中要确保收宏观调控经济职能能呗充分的体现出来。
  (二)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的影响
  自从我国加入WTO以后,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更加广泛,电子商务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所占份额和效用影响力度也大大增强,所以在完善目前税收法律体系的同时,电子商务的有效应用和发展也成为了关键促进因素。目前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第一,确定电子商务所涉略范围和经济运行中的开证税种的种类。第二,确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征收手段和方式。这也是税收工作的一个难点,因为电子商务的特有属性,是现行的税收收取方式极难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对此我国应该吸取西方发达国家的科学经验,再结合我国基本国情找到适合我国发展的税收方法。
  (三)必须保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的增长
  1994年税收机制确定以来,我国税收的收入持续稳定的增长,但是税收收入占GDP的比例仍旧不高,这种现状无法与税收在社会经济进程中所处的地位想相对应,同时也严重限制了税收力度的强化。尽管长期以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和税收收入的增长是相互扶持,共同发展的,但是从短期进程来看,却存在着基本互相抑制的现象,例如,对于税费改革,我国公民早已经达成共识,但是目前这一时期的地方政府税收机构的改革仍然不够彻底,权力划分也不明确,地方税收机制还处于机制改革初期,在这种条件下,对于税费改革的全面实施也言之尚早。
  从上述分析看来,本人认为由于目前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已经受到各项体制改革的限制,因此,对健全税收法律体系的创建,特别是对目标税法中主体税种的全面改革是不现实的,为了达到创建良好税收环境和打好税收基础的目的,我国目前最应该解决的怎样通过强化税收执法力度,抑制税收违法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发展,保证国家税收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完善地方税收法律体制的措施

  (一)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我国对目前的财政体系正在进行合理的调整和规划,因此,地方和种种的关系正处于尚不稳定的协调阶段,在实行分税制之前,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一直都是“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其根本原因之一就是中央和地方之间职能分割不清晰,职权下放和收回都显得杂乱无章,从1994年实施分税制开始,我国就明确了中央和地方之间财权分割的不可逆性,然而由于中央和地方职权分割进行的不够彻底,也使得财政分割的规范性受到质疑,最终也会对地方税收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分税制已然成为了地方税制体系建设的重要前提,分税制的发展为地方税制今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但是只有分税制规范性增强,才能保证中央和地方职权的合理划分,才能确保地方税制的完善和发展,要不然的话,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永远达不到平衡,财政体系不断进行调整,地方税制就永远也不可能达到稳定阶段。在改革过程中,频繁变动是一定存在的,但是变动过于频繁的话,就势必会对税收机制的稳定造成不良影响,从而阻碍税收立法层次的提升,地方税收法制化建设也处于建设初期,财政明细不清,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也不够明确,因此,尽量不要进行非必要的变动也是优化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手段。
  (二)优化地方税种配置
  应该怎么优化地方税种配置,众多专家和学者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各不相同,代表性比较强的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税种分割大体要遵循两个要点,一是地方各级政府都应该有“主人翁”税种,确保各级财政有稳定的税收来源,而是获益原则,这种观点主张要根据政府职责划分事权并以此作为财权划分的前提,一般职责的划分和事权的分配都是由中央直接完成的,并由地方政府依照划分行使职权。依照政府职责的分割,地方税种的划分原则:一是在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过程中,不是按照周期性变化的税种,具有地方性质税收的税种以及和公民相关的税种应当划分给地方政府;二是与收支想对应的再划分只能的税种应当归中央管理,要不然会产生全国性、大范围的地区税收差异,从而导致不合理的资金流动。第二因为资源配置对地域性的要求较高,与其相对应的税种,例如资产税、收拾税等应当划分给地方政府。第三,划分地方税收严格按照四个标准进行:一是政府职权标准,我国地方政府正处于由传统管理过渡到地方事业管理阶段,由地方直接决定资金的流向和产品投资的基础建设和公共设备。与之相协调的是应该把同一地方的公益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基础建设和公共设备之间的密切关系的税种划分到地方税当中。二是经济标准,在职能原则的基础上征收的税种,中央应该将这些利益征收税种划分到地方税种中去。三是财政标准,根据税源的区域性、税收的流动性以及收支的平衡性划分税种。四是管理标准,把分散型税种划分给地方税,有助于地方税收管理。
  怎样完成我国地方税种配置与法律没有必然联系,也不仅仅是税收问题。它与我国的才能体系以及中央与地方职权的划分都有这一定的联系。本人认为,改善地方税种配置应当着重强调以下几点:第一,要适合我国基本国情。地方税国别性很强,与中央税相比较,其本土性更为突出,所有国家的地方税特殊性都多余一般性。第二,要全面分析其它地方性特点,我国由于地域之间政治经济发展都不相同,有些地方税务局的征收就不能一次性完成。第三,应当同别的税务改革综合起来考虑,有系统的规划安排,例如,在整顿地方和中央税收总额分配问题,采取税务改革措施,创建转移支付体系的同时还要进行地方税种配置优化。要不然的话,将对地方税制体系的未来发展产生不良影响,不利于其它改革的顺利实施,更不利于维护中央和地方的稳定关系。
  (三)建立相对独立的税务司法机构
  日前,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都在不断加强税收监管的力度,其中大部分国家都设立了相互约束的税法的立法监督机构和执法机构。比如法国有财政总监、税务监管局、账目法院三个机构。有些国家的税务征收机构的员工不但要负责税款征收工作,同时还对税务监督管理有着监督权,比如美国不仅有五万人的税务警察小队,而且联邦税务局还设有专门的犯罪调查科,专门负责处理税务案件,其权威性是毋庸置疑的。所以我国也应当参考和吸收先进国家的税务管理方式,本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第一,设立税务警察,作为税务机构内部的调查部门,有国家税务局直接领导,同时受公安机关的监督。第二,创建独立性较强的税务机构。第三,建立税务法院,行使税务案件判决权,专门负责各种税务案件。
  (四)加大地方税征管力度,建立严密高效的地方税征管体系
  加大地方税征管力度必须要建立严密高效的地方税征管体系,彻底实现税收管理的严格化、规范化、法制化、力度化,加快推行法制税建设进程,坚持这一基本原则,首先要着重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1.尽量缩短《税收基本法》的颁布时间。
  2.加快《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的完善进程。
  3.增强地方税收征收的改善力度。
  4.加快推行电子化设备在地方税收中的全面应用。
  5.加快税务管理进程。
  总而言之,在完善我国目前税收法制体系的过程中,一定要综合全面的考虑到各种可能性,采取循序渐进的改革方式,尽量减少重大问题的发生率。改善我国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道路还很漫长,因此,我们一定要积极应对各种困难,加快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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