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浅析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的征税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5-09-08 09:10


  [论文摘要]C2C是电子商务的专业用语,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诸如淘宝、拍拍等网络平台的规模也变得越来越大,而对于C2C如何征税,征多少税仍是我国法律界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从2008年北京网店新规的出台开始,我国就已经着手了电子商务税收的新探索。对C2C的征税制度进行研究,将有助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完善。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 C2C 税收

  2012年1月16日,《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突破5亿,互联网普及率较2010年提升4个百分点,可见互联网已经变得越来越普及。2012年3月1日,研究咨询机构IDC(国际数据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研究中心联合发布数据显示:2011年淘宝网和天猫在线购物交易额达到6100.8亿元,比2010年增长了66%。虽然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但目前国内只有不到20%的网店依法纳税,网购市场税收流失严重,已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税收损失。

  一、电子商务C2C模式征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电子商务C2C模式征税的必要性
  1.税收的本质要求。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保障税收征管的正常运行,防止税款流失,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国防的巩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虽然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C2C模式没有完善的立法,但是从未来C2C发展的趋势看,有必要对其进行税收调节。
  2.税收的公平要求。公平是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之一,税收作为国家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行为,也应当遵循相应的公平原则。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对电子商务C2C模式市场进行规范化限制是时代所需,而迈出税收征管的第一步更是税收公平的体现。
  3.规范市场的要求。通过几年的发展,网络交易平台的数量已经非常可观,而浩如烟海的C2C网店出售的良莠不齐的琳琅商品更是让人目不暇接。对C2C网店征税则是一种规范市场的重拳出击的举措。一定程度上还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打击利用C2C赚取不义之财的不法分子,净化网络交易环境。
  (二)电子商务C2C模式征税的可行性
  对电子商务C2C模式的征税无论是从税收的本质要求、税收的公平要求和规范市场的要求来说都十分有必要。笔者认为,从我国近年来网购迅猛发展的趋势来看,个人网店的店主缴纳税款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其与实体商店店主无本质差别的性质也让它拥有了纳税主体的资格。经济基础与法律基础的双重具备也使得C2C模式的店主纳税更有可行性。
  二、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征税制度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征税制度现状
  在现行税收的法律根据中,我国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各单行条例。电子商务C2C模式作为一种新兴产业游离在国家税收范围之外。虽然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电子商务C2C立法,但2000年5月,我国税务总局提出: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应遵循以下一些原则:一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二是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三是保持中性的原则;四是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相结合的政策;五是前瞻性原则;六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原则。
  (二)网购税收流失严重的原因
  首先,电子商务C2C模式税收立法的不完善。随着C2C模式在各个领域的渗透,它作为一种新的网络交易方式将会指示着未来世界贸易的发展方向。然而传统税法固有的滞后性特点很难适应新的时代发展趋势。如C2C模式税收权的管辖问题、电子商务交易发票的法律效力等问题需要更明确的规定。因此C2C模式的立法亟需完善。其次,纳税主体难以认定。由于电子商务C2C模式具有的隐匿性、流动性与无纸化等特点,交易双方很难确认对方身份,主体难以认定,因此传统的税收理论与政策在实际操作中显得捉襟见肘。第三,纳税地点、纳税环节、纳税期限难以认定。电子商务的隐匿性、流动性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得买卖双方及其交易实现的地点等信息。无法科学确定纳税地点、纳税环节以及纳税期限,进一步使得税收征收难以管理。可以说,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管理仍处于一种失控状态。

  三、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税收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完善我国现有税收法律制度
  时代在不断变化发展,互联网以一种迅猛的姿态在技术上高歌猛进。作为调节国家税收的法律,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各单行条例的实施远不能适应当代互联网的发展。因此为了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各个模式的纳税主体、电子支付、电子合同、电子商务税收的细节等一系列交易行为做明确的规定。这样在指导我国电子商务规范化的同时又可以使电子商务C2C模式在税收征税上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对电子商务C2C模式可以借鉴欧盟等国际组织的税收中性原则,不必像联合国那样采取开征“比特税”这种新税的形式。因为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完全可以作为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一个基石,像“比特税”那样的新税种在实际操作上存在诸如传送信息的征税情况,税收的管辖权的划分问题等等方面还没有确切详细的规定等问题。


  (二)建立第三方代缴制度
  当下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在征税上步履维艰的另一个原因就是税收来源的难以监控。即交易中很难准确查出C2C模式中交易双方的税收来源。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第三方代缴代征制度。在电子商务C2C模式中,每一个网络购物平台都会推出自己的电子商务支付系统,以此作为第三方进行支付结算。这种支付方式的方便性和安全性也让更多的网络消费者愿意使用它进行支付。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个人网店的经营规模,账目往来信息,交易额等重要信息便可轻易获取。以淘宝为例,第三方代缴的过程可以大致如下;买家在购买货物后付款给支付宝,等确认买家收到货物后,直接将支付宝中的款项进行扣缴。这样缴纳税款的难题就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三)对电子商务C2C模式采取优惠政策
  虽然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C2C模式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但总体上来说它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由于其便捷性与低成本等特点,未来的发展空间十分大,在不开征新税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C2C模式采取优惠税率。目前我国的个人网店数目繁多,规模大小也各不相同。在基于对电子商务C2C模式网店采取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对不同规模的网店也应该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这样在规范市场的同时又能鼓励更多有业余时间和精力的人投入到这项事业中,活跃我国的经济,促进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
  (四)建立电子发票系统,推行电子发票,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
  由于电子商务C2C模式交易无纸化的特点,没有纸质的凭证和账簿,税务部门就不能获得个人网店交易的信息,从而难以对C2C模式的网店进行征税。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C2C模式的税收征管,我国可以建立电子发票系统,推行电子发票。电子商务C2C模式的网店店主们在确认交易后,应当开具电子发票,店主发货给买家的同时也开具相应的电子发票送给买家和结算系统,这个结算系统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比如支付宝、财付通等)。当买家收到货物和电子发票后,需要确认收货以及确认收到电子发票。只有买家和银行收到了店主发送的电子发票,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才能将货款汇入到卖家的账户名下。交易完成后,个人网店的店主应该保存好每次交易记录,比如在电子发票的发票号下注明订单号码和发货记录,买家和卖家的网络对话记录等。这些也是重要的电子证据,其重要性堪比电子发票。
  (五)个人网店工商登记制度与税务登记系统两相结合共管理
  在我国,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只有办理工商登记之后才会办理税务登记,但在个人网店的工商登记制度方面还不够完善,目前只有北京等部分地区实行了个人网店工商登记制度,笔者认为,个人网店工商登记制度应该在全国实行,但要与实体店的工商登记制度区别开来。在完善C2C网店的工商登记制度后再建立税务登记平台能有效规范市场,征税纳税。
  最后,要加强税务工作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培养复合型税务人才并进一步加强税收宣传工作,培养网店店主的税收意识,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电子商务C2C纳税氛围。

  四、结语
 

 在电子商务发展瞬息万变的时代,对C2C模式网店的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迫切。当今我国经济快速发展,C2C网店纳税的经济基础已经形成,英美等国家成熟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也值得我国借鉴,我们可以在坚持欧盟“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完善现有税法,同时让信息技术也更趋成熟。我们有足够理由相信,我国将会制定出符合本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在电子商务C2C的纳税道路上迈出重要的一步。

上一篇:试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公证制度的构建

下一篇:试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