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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身份”到“契约”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15-07-28 19:09

摘 要:梅因在《古代法》中提出了“从身份到契约”这一社会进步公式,这个过程在西方社会已经完成,在中国还没实现。具体阐释了中国的发展基础、阻力及相应措施进行分析与探讨。认为中国有实现契约化的基础。

关键词:身份;契约;改革
一,从身份到契约这一过程的涵义以及其意义
    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1]成为一个著名的社会契约公式。梅因所讲的“身份”是指与合意无关的人格状态,一种对父权制家族的、先附的、固定不变的的隶属关系。而“契约”是基于合意而产生的的平等个人之间的理性的法律关系,所以从“身份”到“契约”这一进程可以转化为“从团体本位到个人本位”的等式[2]。本文认为可以将伦理上的身份扩张到在社会生活上的身份,即我们在经济生活、法律生活等的身份。由此,我们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从这个意义上讲,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可以看作是由非法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的重要标志。
二,中国正在逐步迈入契约时代
    从历史上考察,古代文明起点即人们不是被视为一个个人而是始终被视为一个特定团体的成员[2]。在古代罗马,家族的重要仅仅表现在所谓的私法方面,一旦进入公法领域,家族即告消失。古代中国是典型的身份社会——宗法性的农业社会,即家国合一。我们可以称之为“伦理身份”。20世纪中叶,中国的的这种伦理身份被击溃,取而代之的是另外一种组织更严密,覆盖面更广泛的“身份社会”——计划体制。[2]
  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后,逐步进行了改良。例如:在经济方面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是我们还不能说中国已经完成了这一进程。从身份到契约这条道路上,中国还是路漫漫。
  三,中国在从“身份”到“契约”进程的基础、阻力及相应措施
  中国现代化面临的问题之一正是要以契约取代身份,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制约权力,公民享受到更为广泛的自由,总的一句话就是依法治国,而“法”又是“良法”,同时又有相应的体制保障。
  首先,中国的改革基础以及遇到的障碍。本文认为有以下几点积极因素以及各自需要改正的:首先,法律文化的崛起。法律正在逐渐扩张它的版图。也有不少人为了某些法律制度改革而呐喊,更有不少人“以身试法”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但是,最高阶的法律文化—对法律的信仰还没真正的扎根。其次,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政府应该向社会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物品——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以及有微观市场秩序还未完全实现。第三,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表达需求的机制更加完善,人民享受到的自由程度也增加。但是以制约“权力”为中心的议题,创建廉洁高效的政府这一目标也有待实现。
  其次,我们来说说措施。在法律文化的培养,我们不能要求社会上的人一般人都熟知法律,但需要大体上树立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观念,形成崇尚自由平等,尊重法律的社会氛围,呼唤道德的血液。在经济建设方面,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按市场规律办事。在民主建设方面,最重要的的是进一步转换政府职能,强调依法行政。
四、结语
    即使有利于一般社会福利的法律变革,由于法律改变这一事实本身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有害于公众幸福,因此应当慎重。[4]中国在法律方面的诸多变革是自上而下的,没有考虑适应它的社会土壤,就没有获得预期的改革效果。所以我们认为在从“身份”到“契约”这一进步过程中,应当更多培植社会的改革因素,国家与社会共同努力,通过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文化的手段慎重地完成这一历程。
参考文献:
[1]梅因.沈景一译,1984.古代法.北京.M商务印书馆.69—70.
[2]梅因.沈景一译,1984.古代法.北京.M商务印书馆.150.
[3]蒋先福.1997.契约文明:法治文明的源与流.M.上海人民出版社.
[4]托马斯·阿奎那.马清槐译.1963.那奎那政治著作选.M商务印书馆.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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