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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号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5-07-28 19:09

摘 要:商号是一种识别性很强的商业标志,商号具备区分不同经营者、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而且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后还代表一定的商誉,其实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商号的良性运作可以为商主体带来无法估量的经济效益。正是因为如此,如何通过法律切实保护商号所有者的利益,防止他人侵犯,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商号 字号 法律保护
一、有关商号的概念
  理论界对于商号这一概念的理解存在着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商号是企业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是商事主体为区别与他人的营业,表彰自己形象而设立;另一种观点认为商号与企业名称不同,只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⑤上述一系列对于商号概念的分歧源于我国现行商号法律制度对于商号、字号、商业名称、企业名称的法律界定不统一,有些甚至相互矛盾。笔者认为作为对商号进行法律保护的前提,法律应该对商号的概念予以统一的界定。对其界定应该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企业名称中不应该包含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而商业名称则可以同时包含个人合伙、个体工商业以及企业的名称;第二,商号不同于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的外延大于商号,商号应为商业名称的一部分,并且作为其核心要素来使用。
二、我国商号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商号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法律对于商号保护起步较晚,散见于《民法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个法律法规中。
  (二)商号保护的缺陷的具体分析
  1、企业名称分级注册和企业名称排他效力限制制度的不足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国企业名称采用分级注册的管理制度。这一体制极易导致对不同地区商事主体商号权的侵犯。
  2、商号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不同的管理部门、不同的系统进行的并行分别的管理保护导致了两种权利的冲突。二者的冲突在实践中有两种形式:一是将其他企业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号使用;二是将其他企业的商号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侵犯的知名企业的商号或者商标的使用权,同时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三、商号保护的法律构想
  经过对我国现行商号保护相关法律缺陷的分析,结合各国对于商号保护的立法经验,建议构建多层次的商号保护法律制度的。
    (一) 在国内法方面,要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改革和完善
    1、完善企业名称的分级登记体制去除商号专用权保护的行业限制
  首先,针对企业名称分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有著作提出要通过实行全国统一的登记制度来完善,即所有的企业名称登记都由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负责。笔者认为,在保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注册登记的基础上,建立全国范围的商号数据库,实行全国联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已审查的商号在数据库中公布、备案,以备统一检索、审查的改善方式可行性较强。⑥其次,废除商号专用权保护的行业限制,扩大保护的范围。
    2、避免商号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避免商号与商标权的冲突,需要法律对他们进行一体保护,但是考虑到不同商号使用范围以及效力要求的不同,应该分层级加以区别保护。一方面对于驰名商号和商标要给予相互领域保护,禁止相互使用;另一方面,对于一般商标、商号把保护请求权给予商事主体,将侵权认定权给予法院。
    (二) 在国际法方面,要注重商号的国际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规定把商号同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共同列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同时还规定商号在一切加盟成员国受到保护,无需申请或注册。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国,应该承担该公约的义务将商号纳入知识产权法加以保护。⑦
  
参考文献:
参见 宋海伟 王海峰:《我国现代商号制度的完善》,《法治论坛》第5期
参见史兹保:《商号无形财产的价值及保护》,《法治与经济》1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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