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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情况的统计分

发布时间:2015-07-25 09:35

 近年来,鞍山市城市化建设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特别是在千山区所辖的汤岗子地区开展的汤岗子新城建设更是规模空前的大工程,与之相配套的拆动迁工程更是涵盖全区大部,工作覆盖面大,任务繁重。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预防职务犯罪形式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为了切实保障这一重大拆动迁项目的顺利开展,保障相关国家资金的安全,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预防职务犯罪。我院预防部门会同院反贪局、渎职局、调研室和区审计局等部门,开展了相关的预防调查工作。我们先后走访了唐家房镇、宁远镇、达道湾镇、区城建局和国土局等部门,调阅了相关资料34卷册,查看了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卷宗,约谈相关人员6人,走访基层群众12人,参与制定了《关于共同做好城市拆动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规定》等10余项规范和制约拆动迁工作的有关制度和措施,为拆动迁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通过千山区院预防部门开展的预防工作,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预防拆动迁领域的职务犯罪作出了积极的努力。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开展调查,查找存在问题的关键点
  我们认为,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预防工作,首要的是发现存在问题的关键环节,进而有的放矢地开展预防工作。在开展针对汤岗新城拆动迁项目的专项预防工作中我们了解到,在拆动迁过程中,一些重点环节存在的隐性问题成为引发职务犯罪的重要因素,而查找到这些重点环节中的隐性问题,剖析问题存在的因素,对于我们开展该领域的专项预防工作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为此,我们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此次专项调查。通过调查,发现如下问题。
  (一)拆动迁过程中涉及补偿方式的改变易引发职务犯罪。在拆动迁项目中,首先进行的是谈迁部门与被拆迁户之间的协商工作,如果谈迁部门与被拆迁户之间谈迁顺利,双方就补偿方式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反之,如果在这个环节进行过程中发生谈迁部门与被谈迁户之间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则相关的谈迁工作就会陷入占时的停顿中,而在这个停顿的过程中就会有被拆迁户通过种种渠道和关系,与负责拆动迁和谈迁的有关部门的人员进行个别接触,寻求有利于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方式,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被拆迁户往往会采取以一种不正当的方法和途径去解决问题。参与拆动迁工作的部门中的个别人员,为了一己私利,也会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接受被拆迁户的贿赂,为被拆迁户谋取超越相关补偿规定的不正当利益,由此引发职务犯罪。如我们查处的王玉波受贿案就是发生在谈迁环节的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王玉波利用协助负责本村拆动迁工作的职务之便,向被拆迁户索要贿赂5万元,在得到3万元后被举报案发并归案。
  (二)拆动迁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易产生职务犯罪 。我们经过调查了解发现,在拆动迁过程中存在着这样的一种现象,就是拆动迁工程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非常少见,多数拆动迁工程的招投标大多由负责拆动迁的相关部门自主决定,即使进行招投标,也是在小范围内进行简单的招投标,这大多也只是在走过场,其实真正的中标单位早已经内定了。而要成为某一项工程的中标单位或要承揽某一项拆动迁工程,相关参与招投标的商家或单位就要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所谓的公关,而决定让谁成为某项拆迁工程的中标单位的决策人物应该就是负责拆动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了,鞍山市立山区发生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就是个典型的例子。该拆迁办负责人首先收受了一家请托人的好处费,答应让其成为某一项拆迁工程的中标人,但随后他又收受了另一家请托人开出的更高的好处费,在一手托两家的同时,该负责人将该拆动迁工程的中标权给了开价更高的请托人,却并没有将另外一家请托人的好处费予以退还,由此产生矛盾后被告发并锒铛入狱。这种招投标基本没有监督部门的监督,而由政府有关部门赋予其一定的权限使之成为不受监督的一种特殊的“拆迁工程招标现象”。
  (三)拆迁工程中的“潜规则”易引发职务犯罪。在拆迁工程建设中有一条不成文的“潜规则”被普遍奉行着,那就是每项拆迁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单位都要给负责拆迁工程的相关单位一定数额的回扣费或好处费。要想成为拆迁工程建设中的“常青树”,就必须遵守这样的“潜规则”,否则,即使你再优秀也会被拒之门外。虽然招投标法对工程招投标的相关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虽然相关监督部门对各项工程的招投标进行了全程的监督,但是,由于在“潜规则”的操纵之下,负责拆迁工程的部门与工程相对人达成了一种默契,进行暗箱操作,或事先透漏标底,或采取一家中标多家陪标的手段进行虚假招标,或以种种借口以独标的方式使一家中标。
  二、深入剖析,查找存在问题的主要因素
  查找专项预防重点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不是主要目的,目的是通过分析存在问题的主要因素,并采取相应对策解决问题,预防职务犯罪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为此,我们对拆动迁工程建设存在的诸多诱发职务犯罪的各种因素进行了分析,发现在拆动迁工程建设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拆动迁工程建设领域中权利与利益的饥渴是诱发职务犯罪的主要因素。职务犯罪是一种权利的犯罪,没有权利也就不称其为职务犯罪。在拆动迁工程领域,由于相关制度的滞后性,使得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难题,有的甚至在拆动迁双方形成对立和对抗的局面。应该说,这是一个短期的过程,不会长期存在,但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一些人才会不择手段地去进行权利寻租。在这个过程中,一些被拆迁单位(人)由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力求通过寻找种种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目的和要求,而拥有大大小小权利的权利寻租人便顺理成章地成为他们搜寻的目标。而那些拥有短期权利的为官者正如处于饥渴之中的果腹之人,会立即饥不择食地将手中的权利出卖给对方。
  (二)拆动迁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钱规则”是诱发职务犯罪的重要因素。在拆动迁工程建设领域中,参与拆迁工程招投标的相关单位和负责拆迁工程的部门或招标单位间有一条不成文的浅规则,就是参与拆迁工程招投标的相关单位要给负责拆迁工程的招标单位或部门一定数量的好处费或回扣费,这就类似于医疗卫生行业存在的潜规则有异曲同工之妙,只不过在拆动迁工程建设领域这样的好处费或回扣费的数量要更加惊人。如鞍山市立山区查处的拆迁办主任因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先后收受多人贿赂而锒铛入狱的案件就非常典型。如果有哪一家参与拆动迁工程建设的单位不遵循这样的一种潜规则,那么他就很难在该行业立足和生存。

 (三)拆动迁工程建设领域中制度上的瑕疵是诱发职务犯罪的根本因素。在拆动迁工程建设领域,由于相关制度或规章不完善、不健全,使得所开展的工作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从而提高或增加了拆动迁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存在的现实可能性和机遇性。虽然国家制定了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相关法规,但是,由于对招投标工作的细节部分规定的不完善或不到位,使得该项工作得不到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如,相关法规对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程序性做了具体的规定,但是这并不能有效避免和防止虚假招投标,陪标和暗箱操作现象依然存在。
  三、对策性建议
  我们认为在拆动迁和工程建设领域还应该采取如下措施,防范可能引发的职务犯罪,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从制度环节入手,卡死诱发职务犯罪的每一关。拆动迁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诱因是权钱交易,而导致权钱交易的主要诱因是违反相关规定进行的暗箱操作。要避免在该领域存在的暗箱操作现象,就要在工程建设和拆动迁的源头环节予以卡死,才能防止、减少和最终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这就要求相关的监督部门在工程立项之初就开展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对工程的发标包括网上发标环节、评标专家的抽取环节、招投标代理机构的选取环节,直至工程招投标环节都要严格认真地加以监督,而上述工作的开展都需要有相应的工作制度加以支持和推动,才能使相关工作职能得到有效行使和运作,监督部门的监督权才能得到有效发挥。
  (二)建立工程建设廉洁奖惩机制,做到奖惩分明。应建立工程建设和拆动迁领域相关部门廉洁奖惩机制,对于在相关工程建设中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单位和部门,在经过一定年限的考核后达到具体标准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在相应的评比和表彰中给予一定程度的加分。反之,对于在相关工程建设中未实现奖惩机制中规定的标准,工程未达标或出现职务犯罪现象的单位和部门,则在相关的评比中予以一票否决,对在一定年限内连续出现上述问题或出现严重问题的部门和单位,则红牌开除该工程建设行业。
  (三)建立重点行业法制教育机制,做到惩前毖后。应建立起完善的行业职业道德教育机制、党风廉政教育机制和法制、制度教育机制,特别是对拆动迁和工程建设领域重点部门和单位应开展定期的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切实发挥法制教育强大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功能性作用。同时,还应发挥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约谈”机制的职能作用,对重点部门、单位的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进行重点监督,对出现的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因素及时予以化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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