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从评查案件反思信访出现的问题和应该采取的策

发布时间:2015-07-24 09:52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开展“百万案件评查”活动的工作方案》要求,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根据市院和区政法委的统一部署,连续两年开展案件评查工作。2010年随机抽取了22宗有涉检信访情况的案件,经审查,20宗案件质量评定为优秀,2宗案件质量评定为良好。2011年随机抽取11宗有涉检信访情况的案件,全部被评定为“优”,优秀率达100%。综合分析两年抽查的评查案件,罗湖区院信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从评查案件看信访特点
  (一)信访人多数为犯罪嫌疑人的亲属
  两年共评查33宗案件,其中24件案件的信访人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占72%,8名信访人为被害人的家属,占24%,另有1名信访人属匿名信访。
  (二)信访案由集中于侵犯人身、财产损失案件
  被信访的案件集中于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等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案件,该类犯罪共22宗,占抽查案件的66.7%,其中12宗案件为故意伤害案,占抽查案件的36.3%。
  (三)多数信访诉求具有相对合理性
  抽查的评查案件中,最多的诉求可以归类为被害人一方要求严惩嫌疑人,或嫌疑人一方要求从轻处罚,这类的诉求约占本次抽查案件的50%。
  排第二位的诉求是对司法机关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不服或者不满的,这类信访案件共9件,占抽查案件的27.2%。在抽查的案件中,并未发现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上存在的问题,这类诉求往往源于信访人对法律或司法程序缺乏了解。这类案件信访,只要案件质量过硬,加强接访解释工作,通常能够圆满解决。
  只有极个别缠访、闹访的案件,由于信访人对法律和事实的认识存在偏差或错误,仅凭自己的主观想象,不能客观、正确地对待案件事实。如抽查的张双江等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该案嫌疑人刘庆春在羁押期间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系正常死亡,体表及头颅、胸腹各脏器无外力损伤痕迹,但该案嫌疑人家属委托的代理人张学恒,在2007年至2009年间,多次来访,要求对刘庆春进行死亡鉴定;称相关工作人员渎职,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对本院及多个部门依法处理不服,重复上访。
  二、检察机关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
  为降低和减少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继而采取有效对策处理涉检信访案件,我们对涉检信访案件产生原因进行理性分析:
  一是检察工作上的原因。检察官对案件的处理无违法不当之处,但因为工作态度马虎、草率甚至粗暴,其言行使当事人产生误解。另外,对法律宣传不到位,思想工作不够细致,以及法律文书说理不透彻,使当事人误以为办案人员偏袒一方,处理不公。
  二是当事人自身的原因。由于人民群众科学文化素质、民主法制意识提高,维权意识增强;有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此为积极因素。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格局发生变化,必然带来人民内部利益纠纷和矛盾增多,并不断以诉讼形式反映到司法机关,形成信访。但是有些案件当事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偏听偏信,无端怀疑办案人员违法办案,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因而缠诉缠访,甚至无端取闹,为扩大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而进京访。
  三、检察机关解决信访工作的途径
  (一)从内部源头入手,规范执法办案工作机制,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涉检信访
  1.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馈、分流机制
  一是建立涉检上访信息收集机制。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其他机关和部门分流转交、上级交办信件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检上访信息进行广泛地收集整理,使有关部门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在处理涉检上访案件时能够迅速反应、占据主动。
  二是建立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控申部门应定期到各业务科室进行一次信访隐患排查,就各部门办理的案件及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可能引发上访进行摸底,对有上访苗头的进行登记备案,密切关注,实现内部信访信息的实时共享。
  三是建立外部信息通报机制。控申部门依托接访下访这一平台,定期到基层收集有关涉检上访的信息,尽可能提前发现和预防集体上访;加大与区纪委、区政法委和信访局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有关涉检信访和重点人员动向的信息;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在“指导——应用——汇报——反馈”中及时找准症结所在,有效解决涉检信访问题。
  四是建立案件分流机制。控申部门对于应由其他机关和部门管辖的来信来访问题,要及时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有关机关和部门移交和反馈,防止出现漏管失控,并定期到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信访动向,做到信息共享。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进行移交和分流,不积案、不压案,并及时对信访群众进行反馈。
  2.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要强化刑事案件信访风险意识,通过整合各业务部门力量成立综合管理机构,在办理重大复杂案件和作出不批捕、不起诉、不立案、不赔偿、不抗诉、撤案等决定时,要科学制订预案,努力做到“五个到位”,即查找风险点到位、风险等级确定到位、预警防范措施到位、执法办案责任到位、绩效考核到位。在执法办案中应及时针对一切可能存在涉检上访的风险点予以查找并准确定位,及时建立当事人的档案资料,一案一档,形成档案资料,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警示级别分为红、黄、蓝三色,即进京(红色)、赴省(黄色)、到市(蓝色),及早做好预判,以便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
  3.健全案件质量考评制度
  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办案质量不高,是引发涉检信访的根本原因。检察机关业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案件质量意识,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规范办案,文明执法,提高案件质量,这是减少涉检信访的治本之策。控申检察部门要对典型申诉、赔偿案件进行深入解剖,认真分析执法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为完善办案质量考评体系提供参考,促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堵塞造成错案、引发赔偿的漏洞。

4.完善和落实涉检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为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提供有力的保障。一是完善首办责任制和挂账督办制。将群众信访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同时对久访不息、久拖不决的上访案件,采取党组成员挂账、控申部门督办、业务部门负责的方法,由党组成员任第一责任人督导解决。二是对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等行为,建立部门直接追究、领导及时督查的双层追究机制,防止和减少责任追究的盲点、漏点,进而保证涉检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得以严格执行。
  (二)从外部源头入手,发挥化解矛盾职能作用,预防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1.全面落实首办责任制,切实提高初访的办结率
  首办责任制要求控告申诉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把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分送有关检察院和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全面落实首办责任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加大对首办责任制的落实,完善具体的工作机制。要根据高检院制定的首办责任制以及处理来信来访的分工等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和区域特点,制定符合自身工作实际,具有针对性的机制。二是要树立全院一盘棋的大首办观念。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不仅是控告申诉部门的首办责任制,也是检察机关的首办责任制,检察机关内部相关的部门都可能成为首办责任部门,对属于其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承担首办责任。三是要加强对首办责任制的督促检查,确定首办责任制的督察部门。由来自第一论文网监察部门依据首办责任制实施细则来对首办案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案件的息诉情况,防止部门间的扯皮、推诿现象。作为检察机关,在接访工作中做好解释安抚工作,真正让信访人建立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感,可以取得良好的息访效果。
  2.健全涉检信访救济制度,化解涉检信访矛盾
  程序上终结涉检信访并不意味着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息诉罢访,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信访人的实际问题,才能从根源上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真正做到息诉罢访。因此,建立涉检信访受害人救济制度,是符合涉检信访工作的本质要求,可以有效解决涉检信访工作难题,真正实现息诉罢访。受害人救济机制应当对被救济人员的范围、救济程序、救济资金的来源和管理进行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下列涉检信访被害人应视情况得到适当救助:一是遭受侵害,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决定终结诉讼程序,经复查维持原决定,被害人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获得赔偿,造成严重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犯罪嫌疑人死亡或与赔偿义务人不是同一主体,当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被害人得不到赔偿,造成严重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二是举报人、证人等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遭受打击报复,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导致严重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三是由于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当事人无法取得国家赔偿,生活严重困难,确需救助的等。应在实践中探索建立涉检信访被害人救助制度,使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运行。
  [参考文献]
  [1]夏志坚.新形势下基层检察机关涉检信访工作难点及对策.法学教育,2010,(11).
  [2]张光祖.浅谈检察机关信访工作.商情(财经研究),2008,(05).
  [作者简介]黄春凤、谢仲坚,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

上一篇: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的方式

下一篇:第三条的理解与适用的法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