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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生态公益林补偿金职务犯罪的预防的策略探

发布时间:2015-07-24 09:52

 [作者简介]李彬,资源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

 一、 犯罪特点
  (一)主体特点
  在该系列案件中,犯罪主体既有资源县林业局的局领导、科室领导(副局长李某、财务股长唐某),又有乡林业站领导职工(资源镇林业站站长戴某、副站长陈某),还有农村基层组织干部(同禾村村委主任李某、村党支部书记唐某)。整个犯罪主体的构成模式呈局、站、村、组的一个纵向轨迹,也就是生态公益林补偿专项资金发放流程中经过的单位,都出现了职务犯罪。换而言之,就是只要能够接触到该专项资金发放环节的国家工作人员,都集体或者单独参与了贪污的犯罪行为。
  (二)作案手段多样
  该系列案中,犯罪对象单一,就是指向每年数百万元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犯罪分子千方百计地从生态公益林补偿金中进行贪污,根据其所处的职位,犯罪手段呈多样化,骗取、虚报、截留、私分各种典型的贪污手段都出现在该系列案中。如资源县林业局副局长李某,以发放某乡村民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的名义,指使局财务人员用自己签字的报告从局出纳手中骗取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并进行私分;如资源县林业局财务股长唐某,利用自己管理全县生态公益林补偿金账目的职务便利,直接把两个乡某年的发放表两次入账,虚报出20余万元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并据为己有;再如同禾村的村干部李某和唐某在上报生态公益林划分指标的过程中,将属于国家的山林划入某村民小组名下,由村民小组的组长领出钱后再进行私分。
  总而言之,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发放环节中,犯罪分子们各自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运用手中的权利进行贪污,其采用的手段都符合各自职位的特点。
  (三)上下勾结,共同贪污
  该系列案涉案人员多达十余人,十余次作案中多数为共同犯罪,只要是职务在发放环节中有牵连的,就会互相勾结,采取各种手段进行贪污。如副局长李方军与财务股长唐某、营林副股长颜某等人勾结,虚报私分生态公益林补偿金6000元、94770元两笔;财务股长唐某、营林副股长颜某与资源镇林业站站长戴某、副站长陈某勾结,私分生态公益林补偿金97000元;资源镇林业站副站长陈某勾结同禾村主任李某、支书唐某采用虚报假名字、直接把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划入亲友名下等手段,贪污生态公益林补偿金4万余元;同禾村主任李某、支书唐某勾结村民小组组长潘某、蒋某将国家生态公益林转到村民小组名下,由组长领取补偿金后,再交到李、唐手上,进行私分。整个系列案件中,犯罪份子层层勾结,在每一个环节上都进行贪污,形成了一个明显的梯次结构。
  二、犯罪成因
  (一)疏于学习,法制观念不强
  该系列案件中犯罪的原因,首先就是由于疏于理论学习,疏于法制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涉案人员不注重联系实际,忽视党性学习、理想信念学习,加上个人的自律意识又不强,以及存在侥幸心理、从众心理等心理因素作祟,导致方向迷失,宗旨淡忘。在关键时刻不能把握自己,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做捞取钱财的资本、牟取私利的工具,于是采取贪污手段去攫取国家和集体财产,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环节过多,监督乏力
  公益林补偿金的发放流程包括了局、办、站、村、组各个环节,再加上没有配套的制度,以及执行制度的单位。因此,在每一个环节中,执行者都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利,通过各种手段来贪污公益林补偿金。村干部可以虚报、乱报;林业站长可以勾结村干部在审核上打开口子,可以勾结局工作人员进行截留;局工作人员和局领导更是可以直接签字截留公益林补偿金。而整个林业局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对此进行监督,导致手中有权的人员能为所欲为。
  (三)暗箱操作,发放过程不透明
  资源县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每年有数百万,领款的农户也达到上万户,林业局在将农民责任山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过程中,为了完成上级规定的任务,无法做到走遍每一户,只有依托农村基层组织,先将山林划入生态林。许多农户甚至不知道自己家的责任上已经被划为生态公益林,更谈不上知道自己应该享受国家的补偿政策。而林业局和林业站发放公益林补偿金的名单和表格又不予以公开,群众在听说有公益林补偿金这一回事后,无论到林业站还是林业局,都无法查到具体的划分情况,也就更加无法对公益林补偿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在唐某作案的过程中,就出现了一群众的名下存折里有生态公益林补偿金20余万元的情况,而检察机关找到该群众时,该群众表示毫不知情。
  (四)权力集中,监管失控
  从各个涉案环节看,无一例外均在监督管理上存在问题。现阶段实行的“一把手”负责、“一把手”抓,极容易使领导干部的权力绝对化、个人化,产生权力的异化和错位。权力的过分集中,加上对政务、财务公开的内容有限,缺乏透明度,群众监督、舆论监督难以落实。这种上级无法监督,平级不敢监督,下级监督不了的不正常现象为该系列案件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三、针对该系列案件的对策
  (一)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教育
  首先,检察机关和林业部门要加强联系,形成长效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同时要注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开展经常性、多样性的教育活动,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作风纪律教育、党纪国法教育和警示教育,提高其拒腐防变的免疫力。利用检察机关办案的优势,以个案为基础,以身边发生的职务犯罪为警示,广泛宣传涉嫌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和查办职务犯罪所取得的成绩,造成声势,形成威慑效应,增强广大干群的举报意识和积极性,形成惩防职务犯罪的合力。
  (二)健全资金发放机制,搞好源头预防
  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公益林补偿金发放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健全资金、财务、人事和检查等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权力滥用。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案前、案中、案后”专职预防的主导作用和检察建议的作用,结合办案,注意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同时要认真总结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深入剖析原因,推动建立和完善防治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三)公开透明,统一管理
  林业系统要摒弃以往暗箱操作的做法,做到把每年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发放名单和发放情况予以公开。公开方式可以用各村张榜公布与全县上网公布相结合,让每一个群众都能清楚的了解生态公益林的划分和补偿金发放情况,都能对该专项资金的来龙去脉进行了解和监督;同时,对发放到村的集体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收归乡级政府财务代管,村委的各种开支,都必须经过乡政府的批准,走正常的财务程序进行支出,不管建桥、修路,都能处于上级的管理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如此就能有效堵住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伸手的漏洞,让国家给广大群众的利益能真正落实到位。
  (四)加大打击力度,提高法律震慑力
  检察机关要发挥职能优势,加大对类似犯罪的打击力度。要找准该类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部位,突出重点,深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尤其对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损害人民利益,影响大、震动大的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决不姑息。通过查办案件,警示教育干部,震慑犯罪,促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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