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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信任的构建及其社会心理基础

发布时间:2016-07-19 14:15

  当下,中国社会存在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权威不足之现实。究其成因,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在社会转型的历史潮流下,普通民众对法律怀有复杂的情感,即当出现纠纷时,一方面倾向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一方面又倾向寻求法外渠道。因此,若要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不单需要法律本身的公正,也需要让公正的司法过程反映在当事人或群众的心中,于其心理上建立映射。换言之,司法权威不仅来源于法律的公正,也来源于民众因司法公正、独立而产生的信任与认同。树立司法权威需要民众发自内心的支持和维护。司法信任是司法权威的基础,而民众因司法公正、独立而产生的信任心理又是司法信任的核心。对此,在强调从司法者、司法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政党的角度来解决当下的司法困境的同时,也要注重强调从普通民众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在建立健全各种应对制度的同时,也要将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加以贯彻,更要树立将司法改革持续推进下去的勇气与决心。

 


 

  一、我国当下司法信任的现实状况

 

  20136月至20138月,笔者与部分同学分赴湖北省恩施州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湖北省内其他地区的基层法院进行暑期实习。并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在法院内部对司法信任问题进行了实地调研。经调研后发现,司法信任的现实状况并不乐观,仍存在着司法信任之沉疴,例如:群众上访现象仍较为突出、法官与律师矛盾仍较为突出和申诉率依然较高等等。并且,于20135月份左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在与全国法院第三期新任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培训班学员代表进行座谈。在会上,他鼓励与会人员就如何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难题这一主题畅所欲言,同时他指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面临不少新情况,有的老问题还没有解决等等。从上述这些现状上可以看出,仅仅依靠法律本身性质的公正已难以在民众中产生足够的司法权威。要想提升民众的司法信任感还要反映在当事人或民众的心理上,在其心理上建立起对司法公正的映射。同时,笔记在调研中还发现了一个有趣的倒挂现象:一方面,当民众遭遇无法凭借道德方式解决的纠纷时,其中有将近一大半的涉案民众的第一选择就是到法院立案庭提起诉讼,这充分表明大部分民众愿意使用法律武器来寻求公平、正义,而这一结论恰好与薛洁《关注公民公平感——我国部分公民公平感调查报告》一文里的相关调查结论一致。具体而言,如下表1所示:

 

  表1“公民公平感被调查对象对社会的信任与承认的获得

 

  非常同意同意说不清楚不同意非常不同意总计同意率

 

  在处理与他人的纠纷时,我更加信任法律手段504178851841458328269.80%

 

  我时常感到社会不公,有违法犯罪的冲动1588406321252398328030.40%

 

  我在工作中的付出和努力能给我带来相应的荣誉和尊重1691740715539121328458.10%

 

  在社会交往中我能够得到他人的尊重244204863730247327869.90%

 

  另一方面,当案件进行诉讼程序后,他们往往又会担心对方当事人通过如请客、送礼或拉关系等不正当的手段去和法官联络感情,或者他们自身为了己方能够赢得诉讼,从而主动以前述方式去对法官施加影响。在实习期间,有些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令笔者印象极其深刻。受篇幅所限,现拟就其中某一具体案件进行说明:被告人张某是被害人范某的亲家,张某的女儿与范某的儿子是夫妻关系。某日此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争吵,男方动手打了正处怀孕期的女方,后张某邀约婆家一方的亲戚前往范家讨说法,后双方一言不和,扭打至一团。在推搡中,张某导致范某死亡。经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判决了一定刑期。但张某不服,遂向当地市法院提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阅卷,决定公开审理。二审开庭当日,范某一方的亲戚集体到场。法庭依审判程序进行了再次审理,后宣布择期宣判。庭审结束离席后,只听范的亲属间私语道:张某的堂弟是市检察院的,他们家族里也有人在市法院上班,这下不好办了。笔者听闻后,心中不禁一凛:以往都是从报纸上看到类似事件,而这回自己真的亲身经历了一次,作为一名法科学子,内心百感交集。

 

  以上种种足以说明,构建司法信任、树立司法权威依然任重而道远。但是,在这里,笔者并非意在浅薄地抨击当下我国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实状况,所著本文是为了探询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浓厚关系文化的国度里,如何能够让民众相信司法代表着中立、公平和正义。同时,笔者亦并非简单地认为我国当下司法公信力较低。恰恰相反,经过多年努力,广大民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明显提升,只是我们并不能就此满足,而应当以更高标准来严格要求,从而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每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论司法信任的构建及其社会心理基础


  二、司法信任与司法权威的社会心理基础

 

  在探讨司法信任与司法权威的社会心理基础二者间关系之前,让我们先来对司法权威这一概念进行解析。目前,学界关于司法权威具体概念的界定并不统一,例如许章润认为:“‘司法权威含指以下因素:司法机关暨法官的司法独立权获得确切的制度性肯认;司法判决公正并获得有效执行;司法机关及法官享有广泛的公信力;公民大众对于司法公信力具有普遍认同在此,笔者并非试图对司法权威进行概念界定,而是想追问司法权威应当包括哪些要素。关于司法权威所含要素,李清伟认为:“……司法权威概念的界定中,有三个方面的要素是共同的:其一,司法权威的制度性安排,即通过宪法赋予司法权威;其二,司法权运行的公正性,即司法裁判应恪守公正性品格;其三,司法公信力的确立。基于以上三点审视当代中国的司法,讨论司法权威这一命题的意义也就浮现出来了对此,笔者表示赞同,且本文所探讨的核心即在司法场域,审判人员与普通民众之间的不正常的互动关系是否会影响司法信任的构建及司法权威的实现,亦即李清伟所概括出的司法权运行的公正性与司法公信力的确立之间的关系。那么,司法权威的社会心理基础又是什么?笔者认为,其是指普通民众因其从内心认同司法机关与司法者对相关案件所作审判而产生的某些心理认知,亦即普通民众对司法权威的一种感情和态度。从理论上来说,司法具有权威性是一个无须证明的伪命题,原因显而易见:首先,根据三权分立学说与纵观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的立法实践,通过宪法、基本法明确规定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强调司法独立早已成为历史主流。既然司法权独立且公正,那么它理应被予以信任。再者,近代社会契约论认为社会契约之所以能够缔结成功,实际是以人们对公共权力的信任为前提,而司法权作为公共权力的一种,自然要遵循此一推演。既然司法权的前提具有正当性,且其不受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约束或影响,那么其当然会具有权威性。但是,若仅从上述角度看待司法权威,我们显然无法解释在当下存在的司法信任困境现象。因此,面对这种悖论,笔者认为司法权威应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法律本身具有公正性和民众因司法公正、独立而产生的信任心理。司法要有权威,其不单单是需要法律本身的公正,同时亦应反应在当事人或群众的心理上,在其心理上建立映射。换言之,即司法权威不仅仅来源于公正的法律,更来源于民众因司法公正、独立而产生的信任与认同。司法权威需要民众发自内心的支持和维护。可以说,司法信任就是司法权威的基础,而民众因司法公正、独立而产生的信任心理又是司法信任的核心。因此,研究司法权威的社会心理基础的重点在于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感。

 

  三、民众社会心理与司法信任的互动

 

  当下,在社会群众中仍较为普遍地存在一种关系优先的行为心理,相当一部分民众在遇到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问题之时,他们或多或少会不自觉地找关系找熟人。相应地,同样作为社会组成之一部分的法官群体在这种情形下很难说不受到任何影响,这就更别提某些自身素质不高的害群之马了。在这种情形下,私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以权利义务因素,而是以情感因素为主导。正是因为在新旧交替之际,社会上仍较为广泛地存在着利用人情网络去攀关系、找交情的暧昧氛围,所以往往会导致在司法场域里,相当一部分民众更倾向于竭尽全力地利用其所有的关系资源去影响司法的裁量、审判和执行。于是案件一进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请托说情亦纷至沓来,客观上导致法官自身着实为难。当大众对司法裁判不再着眼于法律本身与法官独立、公正地适用法律,而是更愿意(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去寻求法律之外(例如不择手段地投承办法官之所好等等)的手段谋求私益,那司法信任又该从何谈起?而且,更为糟糕的是,通过分析有关司法腐败的典型案例,例如2004年某市中院法官集体腐败案和某市高院法官赵明华等集体招妓案,不少(其实可以说是很多)现行司法体制下的法官主动迷离于生色犬马之中,使得自己由裁判者沦为被裁判者。毫无疑问,这些腐败案例也给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造成了极大阻碍。

 

  四、培植与提升民众司法信任感的几点思考

 

  针对本文以上分析,一个可能得出的结论是:提升司法信任度,构建司法权威,其关键之一在于培植与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感。面对当下司法权威不足,司法公信力确失的社会现实,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例如李清伟认为应当再造司法在中国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地位。具体而言就是,一方面强调理念层面的再造;另一方面强调制度层面的再造。其中,理念层面的再造又包括反对人治、追求法治与司法活动及其裁判应当受到当事人、国家权力机构、其他社会主体和政党的普遍尊重;制度层面的再造则包括建立司法独立制度、构建法官与社会隔膜的制度、构建法官和审判机关与媒体隔膜的制度和构建法院和法官裁判的德性这四个主要方面○11姜明安教授认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径主要有四:其一,改善司法制度运作的外部环境;其二,改革司法本身的体制、机制和运作制度;其三,改进法官选任、晋升、待遇制度;其四,加强和改进司法公开和司法宣传。而这些主要途径中下面又包含一系列其他的具体制度安排等○12郑成良教授认为:司法公信力的确立与司法队伍个人素质状况和司法制度安排有直接联系,但后者更为根本○13

 

  综上所述,提升司法公信力、构建司法权威,既可以从理念层面出发,又可以从制度层面出发;既可以从法官队伍角度出发,又可以从司法制度角度出发等等。对此,笔者表示赞同,但在上述措施中仍存在着些许不足。

 

  纵观上述措施,均都在强调从司法者、司法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政党的角度来解决当下的司法困境,而很少注重强调从普通民众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而本文重在探讨的是普通民众的社会心理以及在这种心理指引下的其行为是否会对司法人员、司法信任、司法权威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笔者认为从司法者、国家机关和政党角度出发的同时,亦应该从普通民众角度出发。具体地来说,面对那些相信法律、信仰法律的普通民众,我们的司法人员、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理应遵从上述措施所提出的要求来加强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感,但如果是面对是那些主动寻求法外渠道解决纠纷的普通民众,我们则必须用其他措施加以应对。这也就是说,一方面我们的司法权力一方要以身作则;另外一方面我们的普通民众一方亦应洁身自好。具体而言,针对如何培育和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笔者认为应该从方面进行思考:

 

  首先,当然是应该对司法权力一方进行规制。因为司法者、司法机关拥有着裁判的权力,而权力的天性之一即是会膨胀,并且若无相应措施,权力必然会被滥用。对此,我们该如何加以应对?如前文所述,国内学者们从各个角度对此加以了分析,同时亦提出了许多有参考价值的措施,并且笔者在前文亦表示了赞同。

 

  其次,亦应从普通民众一方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相应机制来防止纠纷案件当事人主动寻找法外渠道,企图干扰法院公正审判。例如,探求建立健全恶意抹黑司法权威人员名单曝光制度或黑名单制度。面对那些一遇到纠纷就主动寻求法外渠道的恶意当事人,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后,可以将其部分个人信息在公众场合或者法院网站上加以曝光,并进行点名批评,或者可将其列入法院审判黑名单,同时配套制定好相应的具体处理措施,对此类恶意当事人进行严格把控。当然,在进行名单曝光制度或黑名单制度的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度,不能过分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及其与诉讼相关的权利。

 

  最后,在此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提出的些许思考可能并不全面,甚至还会显得较为粗浅,但是笔者认为这些都是提升司法公信力、构建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需要格外注意。并且,本文并非是意在否定前人们所提出的各种措施,相反,笔者强调在坚持前人们所创造的有益成果的基础上,对自身认为重要的几个方面进行论述。这即是说,笔者并非是在否定在理念层面构建司法信任、司法权威的重要性,恰恰是因为笔者认为李清伟教授关于这一点的论述已经相当清晰,因而在此处无赘述之必要;同时,笔者亦并非意在否定制度的重要性,而是想说明制度和人这两个方面都很重要,我们应当兼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只有既从理念层面出发,又从制度层面出发;既从司法者、司法关机和其他国家机关等角度出发,又从普通民众角度出发,多维度、多角度地看待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这一问题,我们才能更好地处理好当下中国所面临的司法困境,从而继续深入推动依法治国方略之实施,最终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作者:廖正 来源:法制博览 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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