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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人公司的法理基础

发布时间:2016-07-07 16:43

  一人公司悖于公司社团性的传统理论,引发了关于公司本质的激烈争论。对公司本质的探讨,也是对一人公司法学理论基础的探讨。本文从自然法人性--关系的视角进行分析,认为,公司的本质在于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财产独立性。一人公司同样符合人性需求,具有财产的独立性从而获得了存在的法理基础。

 

  一、导论

 

  一人公司,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现代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的出现,与公司社团性的传统理论相龃龉。由此导致了立法与传统公司法理的冲突:一人公司的法理基础是否建立在社团性之上?

 

  实在法对公司制度的确立,乃是基于工具理性的驱动和法技术主义的立场。而人对技术的崇拜会导致工具理性的扩张、目的理性的萎缩。[2]这种法技术主义的处理方式,不免使得人类陷入对法技术主义的崇拜而忽视对公司本质自然法意义上的追问和终极价值的追寻。故而本文将从自然法的视角探讨公司的本质及一人公司的法理基础。

 

  二、自然法视野下的一人公司法理基础

 

  探讨一人公司的法理基础,实则是探讨公司的本质。人类正是通过对事情本质的努力探讨,去揭示与生活的复杂性相适应的预设的法。”[3]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4]

 

  而自然法的源泉就在于关系的确定性,即存在于社会关系中的对人的利己行为具有规范效果的确定性。关系,则是个人得以基于自己的人性因素对其他人之间产生的。人性的社会性产生了关系,而关系的确定性则产生了自然法。 [5]探讨公司的自然法基础,必须回归人性。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离人性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6]

 

  () 人性、物性与法律主体

 

  人性有食、色、智等需求,这种需求是客观存在的。而物具有某种属性,能满足某种人性需求,从而产生人与人、人与物间的客观关系。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人和物之间的关系,从自然法上讲,本质上并无差异。因为,人有人性的需求,物有物性的需求,人性即物性。人性的需求被许可的程度,产生了权利。物也有物性。比如,饲养的动物需要喂养,此即物性的体现。物性的需求,也产生自然法上的权利。因此,物与人皆可为自然法意义上的法律主体。

 

  实际上,早期的实在法受自然法影响极深,人之外的其他存在可以成为人定法上的法律主体。在中世纪的德国,上帝就被视为真正的法律主体。[7]

 

论一人公司的法理基础


  ()一人公司成为法律主体的可能性

 

  前面的论述解决了物可以作为自然法意义上的法律主体问题。下面,本文将进一步论证一人公司成为法律主体的可能性。

 

  公司的形成过程可作如下抽象:出资人将特定的财产与自己的其他财产相分割(asset partitioning),以使该财产独立出来[8],与自己的其他财产所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隔离,然后就被分割出来的财产,加以组织上的建构,就成为公司。

 

  有学者已经指出,关于公司本质的争论,不在于拟制和实体之间,而在于如何对待公司:财产还是实体(property or entity)[9]笔者认为,无论是传统意义上的公司也好,还是一人公司也罢,其形成过程,都可以抽象为财产的分割与独立。因此,公司的本质在于财产的独立性,而非传统公司法所称的社团性。家庭具有社团性,但家庭不可能成为公司,因为家庭是以血缘而非财产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所以,社团性仅是公司的功能性特征,而非公司的本质。 公司是一个独立的财产集合。财产的集合,根据前面对人性、物性的论述,当然可以成为自然法意义上的法律主体。故一人公司具有了成为法律主体的可能性。

 

  ()一人公司成为法律主体的必然性

 

  人是理性的生物。John Gardner教授指出,人类这种理性能力,包括了运用逻辑规范、道德规范和理性自身的规范来指导人的行为、信仰、感受和欲望的能力[10]那么,理性的人为何要组建一人公司呢?

 

  本文认为,这是人性的需要,是人类运用理性自身的规范指导自己行为的结果,符合自然法的要求。因为,社会的总体资源是稀缺的,“稀缺性意味着取舍乃是生活的基本事实。”[11]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以最大化地规避风险,提高收益,是每一个理性人进行取舍时都必须考虑的问题。通过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分割出去,使之与自己的其他财产独立,并以之用于经营,独立地承担责任,不仅营业具有了永续存在的可能性,而且投资者也只就所分割出去的该部分财产承担责任,同时却可获取最大化的利益。再者,以财产为基础成立一个经营体,一方面提高了筹资的信用,另一方面,较之于个人,以该财产为基础的组织体可以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个人来说,此种方式更是实现个人意志和自由的一个重要工具。

 

  从现实来看,一人公司早已是社会关系中的客观存在,并与其他社会关系的主体发生关系,这种关系也是客观的。因此,建立在财产分割和独立基础上的一人公司,又因符合人性的需求,则其成为法律主体就具有必然性。

 

  三、结论

 

  公司的本质在于建立在人性需求上的财产独立性。一人公司仍是建立在财产分割与独立基础之上。一人公司缺乏社团性这一要件,只能对其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产生影响,而不足以否认其法律主体资格。

 

  作者:安邦坤 来源:魅力中国 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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