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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期刊与司法实务

发布时间:2016-06-03 16:26

  研究法学理论期刊与司法实务界的反馈机制,有利于法学期刊把握司法机关的理论研究思路,同时将运用于司法实践活动中得出的成果与出现的问题通过论文刊发的方式反馈到理论界,并不断拓宽理论界的视野,进而带动法学理论的不断进步,形成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良性循环。 要实现法学期刊与法律实务界的良性互动,还需要法学期刊与司法机关共同携手,投入更多的努力。司法机关作者队伍需要努力提升自身的理论水平并提供切实的来自实践的经验总结。而法学期刊也需要将更多的来自基层司法实践的经验及时反馈出来,增大对基层来稿的扶持力度,在为其提供更多发表机会的同时,也要积极帮助基层司法机关作者提升理论水平。

 

  法学期刊作为法学理论研究的实物形态的信息载体,其代表的是整个法学领域研究的最前沿动态。”[1]研究法学期刊与司法实务界的反馈机制,有利于法学期刊把握司法机关。

 

  本文所称的司法机关,主要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政法部门。本文所指的基层司法机关,主要是指市级以下的司法机关。的理论研究思路,同时将运用于司法实践活动中得出的成果与出现的问题通过论文刊发的方式反馈到理论界,并不断拓宽理论界的视野,进而带动法学理论的不断进步,形成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良性循环。

 

  一、基层司法机关投稿用稿情况现状分析

 

  司法机关作者队伍积极投稿,是学术繁荣、百家争鸣的好事情,既有利于学界听到来自司法第一线的声音,真实地表现出相关法学热点与现实生活的碰撞,吸引理论界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同时也有利于实务部门对理论界一些观点进行争鸣与回应,为司法改革提出实践层面的要求。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鹤与学者姚万勤合著的《盗窃财产性利益之否定——兼与黎宏教授商榷》[2]一文,就是在介绍其在实践过程中积累的经验的同时,批判、修正理论界的一些不当观点,有利于刺激对盗窃财产性利益之否定这个问题讨论的活力,使之在不断的争鸣中融合出一个适应当下社会发展的主流观点。

 

  《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作为人文社会学科的报刊资料汇总,其筛选严格、分类合理、结构完备、信息科学等特点使之成为国内最权威的社科人文资料库。每一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的法律类论文汇编中转载的都是具有理论意义、现实意义和富有创新性的优秀论文,因此也就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内法学理论研究的前沿阵地,其对来自司法部门的论文的选用,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内法学理论研究对于实务部门研究成果的一种肯定[3]。为调查当下司法机关用稿情况,笔者主要以《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的法律类刊发论文资料为参考系,试图总结出司法机关和基层司法机关的投稿用稿现状。

 

  由于司法机关的职业特点,来自司法机关的论文,其研究重点和来稿学科主要集中在诉讼法、民商法和刑事法律上。因此笔者统计了《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2015年上半年的诉讼法学和司法制度、民商法学以及刑事法学三个部分的转载文章,并做了整理。

 

  表12015年上半年《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法律类诉讼法学和司法制度学科

 

  表22015年上半年《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法律类民商法学科

 

  表32015年上半年《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法律类刑事法学科

 法学期刊与司法实务

  通过上述表格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来自司法机关的论文在当今主流学术界的话语权愈发式微:刊文最多的诉讼法部门,在今年上半年87篇选取文章中只有14篇来自司法机关,比例约为16.1%,来自基层司法机关的论文更是只有2篇,比例约为2.3%;民商法部门总共选取了85篇,司法机关的论文只有3篇,比例约为3.5%,来自基层司法机关的论文只有1篇,比例约为1.2%;刑法部门73篇的刊文中来自司法机关的论文只有4篇,比例约为5.5%,来自基层司法机关的论文只有1篇,比例约为1.4%。这说明当下法学期刊选择的刊文更偏向理论法层面的研究,注重持续追踪理论前沿的发展轨迹,而不太关注并发掘司法实践中诞生的研究成果。同时也说明了法学期刊与司法机关尤其是基层司法机关之间缺乏互动机制,不能在实践积累与理论研究之间形成畅通的反馈机制,让来自基层司法机关第一线的实证研究成果获得更多的发言权。

 

  其次,来自司法机关的论文数量在刑事法与民商法部分呈递减趋势。以往的《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法律类刑法部分中还有来自各地的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和监狱系统的文章选刊,而今年来自基层司法机关的论文仅有一篇,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理论法研究学者对司法实践的脱节:不了解基层司法机关到底需要什么方面的解答,理论界的思考也就难以贴近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不利于理论法学对司法实践的分析研究,而信息来源的单一化也不利于司法机关信服接受理论界推出的相关研究成果,最终可能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

 

  二、法学期刊中刊用的司法实务部门稿件之特征

 

  通过前文的数据汇总(1-3),我们可以很容易总结出采用的司法实务部门稿件之基本特征。

 

  第一,论文的选题兼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法学期刊的首要任务在于:反馈法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包括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两大方面。 因而所采用刊发的论文,无不对现实的问题有了深刻的理解与深入的研究之后,总结为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理论成果。

 

  第二,作者对论文探讨的问题有着较为深刻的理解,并能揭示基层司法实务部门的新视角。亦即作者的相关研究为学界带来的是真实的知识增量,为学界的研究注入新的活力。

 

  第三,作者文章中所用于支撑文章论点的数据资料,反映的是来自基层司法实践第一线的最新、最真实的问题总结,具有很高的真实性和研究价值。有些司法实务类文章在刊发后就得到理论界的迅速回应并大量引用,或是在理论层面为作者的论证作出补充,或是对作者的结论进行批判,让问题在讨论中得到解决并不断完善,进而推动学界的整体进步。最后,刊用的大多数基层司法机关来稿,其研究的主要内容多贴近司法实践,一般就具体的一个或两个问题进行深入挖掘,并结合作者自身的工作经验予以解决。这也是基层司法机关刊用稿件与一般的学者来稿的最大区别。而文章中提到的某一类的具体问题,往往是作者在自身的司法实践活动中产生的、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这类文章的优势在于:作者依托自己的职业优势,而避免了对具体法律问题的泛泛而谈。例如探讨小额发票犯罪和研究内幕交易犯罪的检察官、介绍跨境电信诈骗案件证据体系之构建的刑警、进行监狱偱证实践研究的监狱工作研究所所长,无一不是熟悉自己专业的实践人才,因此这类文章的脉络往往是从作者自身的岗位视角切入,结合作者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所进行的学理上的探讨。这是作者对本职工作思考的深化与总结,因此文章提出的观点来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对全国各地的检察官、刑警、监狱系统的工作人员而言在实践层面有着很高的参考价值。

 

  三、退稿和退修的司法机关来稿的特征与原因分析

 

  ()退稿和退修的司法机关来稿的特征

 

  每逢法律制定或是法律修正案推出的时间点,也是理论界学者竞相表明自己观点的时刻,许多法学期刊也就顺势而为地推出这类观念争鸣的平台,吸引更多的专业文章进行思想的交锋。这个时间段往往也是基层司法机关来稿的高峰期,来自实务部门第一线的作者队伍也纷纷从自己的工作经验出发提出对相关热点问题的思考。然而,在基层司法机关热烈投稿的积极形势下,也有大量不合格的稿件接踵而来。这类文章大多一味追求热点话题,而没有通过长期的思考与研究形成自己的观点,既缺乏理论功底,又没有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升华,内容浮浅且结构混乱,往往是几家学术观点的拼凑,无益于研究问题的深化与展开。

 

  ()退稿和退修的司法机关来稿的原因分析

 

  要想了解基层司法机关来稿大量落选的原因,还要关注当下法学期刊的选稿标准。

 

  在初审阶段,主流法学期刊对于来稿的审阅主要是一些基础性的要求,除去政治性的审查项目,多是对文章新颖性、内容的可读性以及结构的严谨性和逻辑的严密性进行审查。因此,一篇能完整论述自己观点,反映该学科的研究热点,促进该学科的发展,有新方法、有新材料,为决策部门提供参考,论点明确、论据充分、概念明确、逻辑严密、文理通顺的法学论文一般都可以通过初审。然而,未通过初审的司法机关来稿出现最多的也往往是这个阶段,每一期都有大量来稿未能通过初选,这说明许多基层司法机关作者队伍的写作基本功还有欠缺,许多文章连最起码的一般论文的要求都未能达到。

 

  通过初审的来稿还要接受复审阶段的专家审查,这时的法学期刊往往会聘请相关部门法专业的知名学者对文章进行综合评价。通过了复审阶段的文章,才有机会进入主编终审阶段。有不少司法机关来稿在这个阶段被退稿和退修。以2014年笔者工作单位刑法部分的来稿为例,复审未通过的基层来稿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如表4所示:其一,大量的基层来稿不够注重文章论证的充分性和严谨性,不能合乎逻辑地阐释自己的核心观点。其二,还有很大一部分的稿件存在文字表述上的问题,例如表达模糊不清、文不对题、文字结构松散等。其三,有的文章就是选题陈旧、缺乏创新的老生常谈。

 

  进入主编终审阶段的司法机关来稿,绝大多数都不存在论证的充分性和严谨性的问题,写作业较为规范。在这个阶段被退稿和退修的司法机关来稿,主要是因为选题不够新颖,没有充分立足实践,其论证的结构往往只有形式逻辑在自己头脑中的推演而缺乏现实意义。

 

  表42014年笔者工作单位部分司法机关来稿

 

  四、司法实务界作者队伍素质提升之途径

 

  提升基层司法机关来稿质量的关键,在于提升作者的写作水平。从表4的复审未通过稿件问题汇总就可以看出,大部分基层司法机关的作者缺乏论文写作能力,许多来稿不是言之无物,就是老生常谈。有的作者虽然提出了重要的观点,却缺乏细致论证的能力,致使自己的真意未能通过文章清晰地表达出来。而且绝大部分的稿件都存在文字表述方面的缺陷。这说明,提高作者的写作水平已经成为基层司法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就要求来自基层司法机关的作者队伍扬长避短,不宜跟风研究纯粹理论的学理性文章,而是要脚踏实地发挥自己接触法律实施第一线的工作优势,切实立足于自己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经验,将空泛的法学理论主动联系实际,深入探讨法律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革除空谈理论的弊病,做到真正的言之有物。

 

  此外,司法机关还应当主动加强与法学理论研究者之间的学术共建,共同商讨研究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当前较为流行的基层司法机关与高校法学研究者合作撰写论文的模式就是其中较为可行的一种。不同于基层司法机关作者队伍每天耗用大量时间直面司法实务而造成的知识面偏向狭窄,高校法学研究人员依托高校的优势平台,可以接触到更多其他社会领域的研究成果、创新思路,从而对社会各个领域的现实需求有着更为广阔的视野和更加丰富的感官体验。例如法学院校组织培训各地的政法系统人员和本地的政府工作人员、接受党政机关委托对某些社会问题做调研并撰写调查报告、与党政机关共建并合作课题等,无一不大大拓展了司法机关作者队伍的视野并锻炼其能力。因此,加强与高校法学研究者之间的联系,有助于司法机关作者队伍及时将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自己的工作经验通过论文刊发的方式反馈回理论界。即基层司法机关作者队伍通过找出司法实践中的切实弊端并从其职业角度出发提供解决思路,专业学者则依托自身更为广阔的视野从理论的高度细化实务部门提出的问题和解决思路,通过规范的文字表达和充分的逻辑论证整合出兼具新颖性与实用性的专业论文。

 

最后,司法机关作者队伍还应当积极拓展自身的视野和知识体系,加强与其他领域的专家学者的交流并进行跨专业合作。基层司法机关作者队伍不应当局限于法律一隅而忽略了社会的变化,毕竟法律始终是服务于社会的一套体系,不能脱离社会的需求而自给自足地发展。区别于传统的司法机关与高校法学学者的共建,现在司法机关的合作对象开始包括更多领域的专业人士,这无疑是值得鼓励的新趋势。毕竟术业有专攻,高校的法学学者局限于学校的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不可能对所有的专业领域都了然于心,此时引入该领域的专家学者,更能让学界看清存在于该专业领域的司法实践难题并提出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案,有利于抓住社会发展的脉搏,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造谣、老人讹诈等问题,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繁荣的定海神针。同时针对在社会发展中不断涌现的新生事物,加强同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的交流有利于厘清相关的法律关系,从法理上规范新生事物的法律定义和法律关系,使得法律真正塑造我们的社会,并从根子上消除许霆案那样类似面对新生事物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五、法学期刊在与司法实务界反馈机制构建中的立场和职能

 

  就法学期刊的选题和策划而言,来自基层司法机关的作者及其文章并未能得到太多的关注,采用其来稿的法学期刊大多属于非核心类刊物。这说明法学期刊普遍对司法机关尤其是基层司法机关的来稿缺乏重视,看重的更多是理论层面的逻辑推演,而非法律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来自最前沿的解决方案。忽略了来自最基层司法机关的声音和缺乏畅通的反馈渠道,学术研究也就有了成为无根之木、无源之水的风险。

 

  笔者认为,虽然造成目前司法机关用稿数量偏低的原因还有很多,但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稿件质量欠佳和法学期刊偏好理论研究类文章。所以解决之道主要有三条:其一是提升作者队伍素质,增强来稿的可读性和新颖性;其二是把握办刊理念,适当放宽条件,推荐更多司法机关来稿参与复审和终审;其三是对刊用稿件倾注更多心血,和作者队伍携手,在选题、策划等方面扮演好理论界与实务界之间沟通桥梁的角色。毕竟理论的探索终归是为了实践中的运用,过于偏向理论研究成果的展示其实是在变相抑制司法实务部门的研究热情。因此笔者认为当前的法学期刊亟待需要重塑自己的办刊理念,将自身的发展放入当前司法改革的大潮当中,弄清楚自身在其中扮演的角色。

 

  首先,法学期刊应当是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桥梁。隶属于上层建筑的法学, 自诞生伊始就与其他人文社会学科有着很大的区别,亦即法学的实践性。法学期刊也因此同时具备了学术研究的理论性和反映司法实践的现实性,亦即在协调学术探索与司法实务中取得平衡。如果过分强调法学是一门科学, 就会使得法学成为无用的象牙塔;反之,如果不以学术作为追求目标,而以能够得到实践部门、立法部门的承认作为检验标准,法学期刊就丧失了学术价值。”[4]因此,在理论学者与司法机关中间,法学期刊要做的就是成为沟通二者的桥梁,既要刊载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又要反映司法机关的真实声音。

 

其次,法学期刊必须坚持走学术精品路线的办刊标准,对来稿坚持求精不求多,求精不求全的态度,即以高质量的稿件刊发为工作重心,不去追求刊登论文的数量和研究内容全面与否。这是因为法学期刊的历史使命在于为法学界最新的研究动态提供一个展示并传播的平台,成为学术讨论与争鸣的主要载体并推动实体法的进步。法学作为社会结构的上层建筑,关注的是规范整个社会运行的机制,这也就意味着法学期刊不同于一般以提升市场价值为目的娱乐化的报纸和杂志,其价值在于向整个学界而非普罗大众展示我们这个文明社会所达到的高度。

 

所以法学期刊不需要市场化的运营和以营利为目的的扩大发行,它所需要坚持的是更为严肃的社会责任:为整个社会背后的运行机制不断提供新鲜的血液和活力,为国家储备学术资源与研究备份,在横向上沟通法学理论与实务部门,并在以时间为轴线的纵向上储备过去、当下与未来的研究成果。通过法学期刊, 法学领域的前人、今人与后人才得以变成一种学术共同体, 具有相似的话语、知识系统与关怀。同时,法学期刊与法学教科书、专著等出版物相比, 其优势不仅在于其比教科书具有显著的学术性和专题性, 比专著具有鲜明的时效性, 更在于其作为传播媒介的本质———用同一个品名反复、定期、及时、集成地出版法学学术作品。所以法学期刊能保持数十年如一日的不断自我更新,并由此形成法学界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撑着法学研究的不断开拓与发展。

 

  再者,法学期刊应当是司法改革的参与者。作为学术研究成果展现主要途径的法学期刊,由于其沟通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特殊地位,更应当在司法改革的大潮中勇于担当,积极参与司法改革。因为作为法学期刊的专业编辑,不但可以接触到司法理论前沿的最新成果,也能从海量的基层来稿中接触到具体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各类问题,两者相结合,就可以相对容易地总结出适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司法改革建议。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要在纷繁复杂的司法困境中直指问题的核心,需要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这就要求法学期刊的编辑不断提升自身的素养,明晰理论学界争论的问题,同时也要对司法机关的来稿给予更多的耐心。

 

  最后,法学期刊还应该成为提升基层司法机关作者队伍水平的推动者。通过对大量、基层司法机关来稿的审阅,法学期刊的编辑们将很容易就发现来稿中的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地方,并通过退稿通知等手段告知作者存在的问题,校正其错误的探索模式。毕竟大多数来自司法机关的稿件在理论深度上还有所欠缺,法学期刊应当以理论界的专业视角对基层的来稿进行审视,提炼出学理上的近似思路并及时反馈给作者,将学术界最前沿的思想火花播撒到基层司法的第一线,帮助作者加深对相关问题的思索。同时法学期刊还应当更多刊用来自司法机关尤其是基层司法机关的稿件,争取让学界听到更真实的、来自基层实务第一线的声音。

 

  要实现法学期刊与法律实务界的良性互动,还需要法学期刊与司法机关共同携手,投入更多的努力。司法机关作者队伍需要努力提升自身的理论水平并提供切实的来自实践的经验总结,而法学期刊也需要将更多的来自基层司法实践的经验及时反馈出来,增大对基层来稿的扶持力度,在为其提供更多发表机会的同时,也要积极帮助基层司法机关作者提升理论水平,为我国司法改革贡献出更多力量。

 

  作者:李晓锋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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