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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佶文化与司法公佶建设

发布时间:2016-03-31 14:42

  司法公信从何而来?司法公信力如何提高?这是当前中国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现实难题。学术界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领域进行探索,取得了一些进展。然而对司法公信文化内涵的研究和精神实质的探讨却相对比较缺乏。从诚信文化的视角,研究诚信文化与司法公信的关系,破解转型期司法公信建设的文化难题,探讨制度与文化的良性互动,为司法公信建设提供了新的视野。

 

  一、诚信文化视域下的司法公信司法公信的文化内涵是什么?文化视域下如何生成司法公信?诚信文化与司法公信的关系是什么?这些是从文化角度研究司法公信首先要面临的问题。

 

  1.司法公信的文化内涵与当代价值关于司法公信的内涵,学界大体从三种视角进行了阐释。社会公众的视角,认为司法公信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和信任的程度。”1]司法主体的视角,司法公信指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2]双重维度的视角,司法公信指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3]无论是何种视角都是从司法本身来界定司法公信的内涵。从诚信文化的视角来看,司法公信是指司法主体的诚实守信和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及其行为的信心和信任。

 

  司法公信的当代价值如何呢?首先,司法公信是治理司法失信的迫切要求。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当前的司法产生了案件质效不断趋好与司法公信不断趋弱的现象交织”[4]的悖论。司法的失信使得司法本身的成本倍增,人民的利益受损,司法的权威旁落,国家权威的弱化。当前,司法公信力低下的现状迫切需要司法公信。只有司法公信才能维护社会的正义,推动转型中国的发展。其次,司法公信是法治治理方式实现的底线。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们对法律的普遍服从是法治实现的标志之一,司法取信于民才会得到民众的普遍服从,民意才会推动司法水车的顺利行使。而司法公信则是法治社会的定心丸,在公民心灵安定的灵魂之上法治才能够建立。再次,司法公信给予人们生活得更加美好的希望。司法存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是实现社会的正常运转。只有司法守信人们才能在利益受损时有一个伸张正义的渠道。司法是普通民众生活的最后一道守护墙,假如这道城墙倒坍了,人民的希望也就消失了。历史证明,一个人民看不到希望的社会,是充满危险的社会。

 

  2.司法公信的文化生成条件

 

  传统社会生活中,人们因熟悉产生信任,人们在一定地域、关系和范围内基于血缘、地缘、情感等产生信任,不诚信的成本大大高于诚信的成本。对于司法的信任文化,则是信任司法和行政的结合体,更多的是信任官员的公正和廉洁以及权力的强制力,是威慑型信任。传统社会的诚信更多的是人格信任,然而现代社会则是制度信任,对于司法公信而言,是非人格的信任。

 

传统的诚信文化对当今仍有很大的意义,甚至仍然在默默运转着。当今的诚信文化是制度信任,然而当前中国的制度信任是通过人格信任来实现的。我们怀疑司法失信,并非是怀疑司法制度本身,更多的是质疑司法官员的腐败。秩序的真正生命力依然源自内部,是良知造就了我们所有公民。”[5]要建立真正的秩序信任,还需要内部主体人员的良知起作用,久而久之才能真正建立制度信任的诚信文化。司法公信的生成,是司法主体和社会公众的一场博弈。首先,政府和司法部门要有建立司法公信的诚意。司法法官要具备司法能力,严格依据法律进行司法裁判、司法程序、司法执行等。

 

由每一个个案的公正执法,经过长时期的坚持不懈,形成公正执法的文化氛围,在公众之中建立司法公信的共同心理认同。其次,司法公信是社会公众的评价,但评价必须是建立在理性认知基础上的评价。公众需要通过认识、了解,参与到司法中,正确区分哪些属于司法的失信行为。不能简单地把政府腐败、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原因都强加给司法本身,更多的应该看到司法的进步,司法人的努力,而不是简单的文化和工具信任,即大家信我就信或者对我有用我就信,这样会对脆弱的司法信任带来更多的伤害。司法公信必须通过双方有诚意的互动交流和博弈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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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司法公信与诚信文化诚信文化是指以诚实守信为灵魂的契约形式,以及按照一定的制度和习俗来履行契约的价值方式和模式。诚信文化与司法公信密切相关,两者相互促进,在互动中推动着社会诚信的发展。

 

  诚信文化是司法公信建设的伦理基础和道德依据。一般而言,有什么样的诚信文化生活就有什么样的司法公信,司法文化之中包含大量诚信文化的内容,司法内容本身包含着大量诚信的道德原则,没有诚信内容的司法本身就是失信的司法。诚信文化是司法制定、执行和遵守的内在道德前提和根据,是立法者、执法者遵守的道德良知。司法公信和司法信用体系是诚信文化的一部分,要在遵循诚信文化本身规律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来,一个没有诚信的社会,司法公信的建立就只能是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

 

  诚信文化呼唤司法公信的建立。诚信文化具有守信文化和失信文化两个向度,哪一个向度在社会中发挥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公信。司法公信与其他诚信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即司法公信是社会的底线诚信。一个司法都不诚信的社会,其它任何诚信都无从谈起,司法公信是社会诚信的最后守护者,突破了这条防线,失信文化就会在社会中占据优势地位。相反,司法公信的建立,则会成为当前诚信文化建设的一个突破口,引领社会朝着守信文化的方向发展。

 

  二、转型期司法公信建设的文化难题司法失信有司法体制和社会传统的原因,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文化。当传统的文化与现代社会不适应,现代社会的文化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文化难题就成为社会发展的瓶颈,转型期司法公信面临一系列的文化难题。

 

  司法人员诚信修养的匮乏是司法失信的一个直接原因,提升司法人员的诚信修养成为一条最容易也是最艰难的司法失信走向司法公信之路。郑也夫说在科学上有专长的人是值得信赖的。”[8]法官是科学上有专长的人,但却受到公众的质疑,这其中当然有法官司法能力的问题,更重要的还是法官司法良心的问题。

 

  首先,增强司法人员的诚信修养。司法人员首先应该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诚意。如果司法人员本身都没有意识到司法公信的重要性,都没有提升司法公信的诚意,只是为了改革而改革,那么司法公信力永远不会得到提升。假如司法人员只是流于口号和形式,为了自身的前途和利益抵制改革,消极对待,司法公信力都很难推进下去。虽然诚意是发自内心的,但诚意是主观的,要通过软约束和硬制度两种方式来保证人们能自觉形成这种诚意。软约束是利用诚信道德教育,通过诚信道德教育培养诚意,硬约束是指法官诚信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的失信惩罚来达成诚意的目的。

 

  其次,培育司法人员的司法良心,重塑司法人员的司法灵魂。司法腐败的发生,通常是因为权力和利益。司法人员在权力和利益面前,放弃了自己的诚信原则,根本原因在于司法良心和司法灵魂的缺乏。司法良心和司法灵魂的重塑和坚守,需要司法人员具有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官职业的敬畏、对法庭的尊重。只有培育这种敬畏之心,法官才能坚守自身心中的道德律,才敢于对权力与利益说。敬畏之心,产生于传统和后天的内心自觉。我国传统中法官没有这种心中的敬畏,只有需要剔除的沉重的历史负荷。后天的内心自觉的养成,则需要通过自身的认同,对于自身价值和自身职业的尊重,以及源于历史使命感的责任意识,通过个别到整体形成一种法律敬畏文化,培育当代的法律敬畏传统。司法公信的实质是法律人与普通人,特别是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民关系[9]“紧张的法民关系司法公信力自然不高,和谐的法民关系司法自然是被公众信任的。新型法民关系文化构建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心对司法的认同、尊重和支持,打造司法公信的社会支持系统。

 

  首先,将法律观念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我国公民的法治观念欠缺,法律知识非常的不足,发生纠纷时,更多的是通过个人的办法解决,即使诉诸法律,也会通过托关系等方式解决,处于这种文化中的人们呈现出对司法的普遍不信任。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当务之急是将法律和法治的观念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养成遇事讲规则和法律的习惯。一靠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能够自觉地抵制各种找关系的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切断传统根深蒂固的司法文化观念。二靠教育,学校、社会、家庭都应该肩负起法律教育的任务,把法律的观念铭刻于公民的内心中,通过法律课堂、普法宣传教育等推进法律观念的普及。三靠传媒诚信文化助力司法公信建设。媒体的不规范炒作、宣传,监督机制的失当,造成媒体与司法关系的紧张,应借助传媒的力量,使其成为司法的推广者和宣传者,这有待于传媒诚信文化的养成。

 

  其次,在司法与公民的良性互动中建构新型法民关系文化。一种观念文化的养成,参与是最有效的路径。目前,公民参与司法的途径相对有限,公民意见的吸收还有待规范。司法与民意的和谐之路,应体现在各个方面,立法征求公众意见,执法接受民众监督,司法接受民众拷问,通过接近来形成信息的对称,通过接近达成理解,构建新型法民关系。另外,司法队伍应转变被动接受传媒的压力,要主动出击,规范网民发言环境,制定制度保障网民意见的合理发布和吸纳,并进行及时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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