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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众有序司法参与的困境、现实基础及

发布时间:2015-12-11 10:55


  [论文摘要]当前司法民主化改革的取向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使用,为公众司法参与提供了制度空间和技术平台。当前,我国公众有序参与司法运作过程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已经影响到司法运作的有效作出。应当对司法运作过程中的主体良性互动关系进行系统性的逻辑建构。逻辑建构应当包括司法运作信息的透明机制、司法运作过程的监督机制及司法运作结果形成的反馈机制。

  [论文关键词]公众参与;现实基础;逻辑建构

  公众有序司法参与是指公众在参与司法运作过程中,能够以理性的方式表达对司法个案的处置意见或意向。亨廷顿曾提出一个著名的政治公式:“社会参与的程度越高,参与的意愿越高,而参与的制度化程度越低,则政治越不稳定。”司法民主化的改革进程与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公众有序司法参与提供了有效的制度空间,这只是实现公众有序司法参与的基本前提,如果要真正形成制度保障的公众有序司法参与,则需要在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通过系统性的逻辑建构,以此生成良性互动的司法运作关系。
  一、我国公众有序司法参与面临的困境
  伴随着司法民主化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如何保证公众参与行为的有序性越来越成为影响司法有效运作的重要因素。在公众参与司法运作过程中,价值诉求的复杂性、参与行为的不可控性、参与意见缺乏可分流性等特性使社会公众的司法参与面临诸多困境。
  (一)价值诉求的复杂性
  社会公众是司法民主化进程的参与者,不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民主制度环境下,还是在中国向司法民主化转型的进程中,公众参与司法运作过程的重要性都日益得到了肯定与重视,并被认定为是确保司法裁判符合民意及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的根本途径。但是,公众司法参与的价值诉求往往具有高度的复杂性,有基于法律如何正确适用的价值诉求,也有基于证据有效认定的价值诉求,更有基于实体结果公正的价值诉求。在网络媒体言论不断开放和新媒体技术的支撑下,社会公众复杂的司法价值诉求和舆论导向使司法裁判面临难以抉择的困境。简言之,公众司法参与所具有的复杂价值诉求,使司法裁判难以有效兼顾社会民众的公正需求。
  (二)参与行为的不可控性
  截止到2012年底,我国的网民数量已经突破5.38亿,这些网民素质参差不齐,掌握的法律知识也多少不一,难免使参与讨论的意见或意向鱼龙混杂。社会公众通过网络这一平台关注司法个案的审理,并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或储备的法律常识来评论法院的审理过程和结果,已经越来越普遍。网络公众司法参与行为的不可控性主要表现为:一是因为网络技术的问题,法院无法控制那些以激进的方式表达处置意见的网民进入讨论的场域。二是一些意见领袖,利用其在网络中的号召力,使众多网民成为自己的粉丝,使法院无法有效分辨所谓的“主流民意”,难以控制意见领袖对网络言论的操纵。
  (三)参与意见缺乏可分流性
  网民对司法个案处置所表达的意见或意向,有些具有建设性,但有些却是为了发泄对司法不公的不满;有些是合法但不合理的,有些是合理不合法的。面对上述复杂的司法参与意见,法院往往难以作出有效的分流。那些不具有合法性,但具有合理性的参与意见,往往又能成为所谓的“主流民意”,对司法的裁判结果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司法裁判虽然要切合社会公众对公正的普遍需求,也就是说要考虑社会效果,但正确认定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则是对司法裁判的基本要求。在司法参与过程中,之所以难以对参与意见进行有效分流,更在于公众参与聚合的场域缺乏规则的约束,每个参与讨论的社会主体都是自由的,他(或她)对自己发表的意见或意向负责,使纷繁复杂的参与意见难以为司法机关所甄别。

  二、我国公众有序司法参与的现实基础

  在我国,社会公众通过不同方式参与司法运作所形成的处置意见或意向,影响到司法裁判结果的形成,这种现象在“邓玉娇案”的审理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例如围绕邓玉娇的刺官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法学家的意见与普通公众的意见存在分歧,公众基于朴素的道德评价体现对邓玉娇这一弱女子的广泛同情,使司法机关在邓玉娇案的审理过程中作出了审慎的裁判结果。然而,公正的司法裁判是建立在充分吸收公众理性处置意见或意向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形成的,而公众理性的处置意见或意向需要公众有序的司法参与行为,才能使主流的民意有效进入司法运作过程中,成为司法裁判考虑的社会因素。公众有序司法参与的制度空间和技术平台有赖于司法民主化改革这一制度安排及网络技术的普及。
  (一)司法民主化改革的取向为公众有序司法参与提供了有效的制度安排
  社会公众能否有效参与司法运作,取决于司法民主化的制度安排。因为司法民主化的制度安排就是为公众的司法参与提供一个有效的渠道和空间。在司法个案的处置过程中,通过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并允许公众对司法个案的处置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样才能保证法院最终作出的裁判是具有社会认可的公正性。
  1.公众能否有序参与司法运作过程,取决于司法民主化改革的制度安排。中共十八大提出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预示着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序幕即将拉开。在2013年年初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就强调要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的渠道。这表明,社会公众参与司法运作过程的渠道将更加畅通,法院也将更积极主动地接纳社会公众的处置意见或意向。这些变化,都取决于司法民主化改革的制度安排。在实践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率先实行通过网络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使民众能充分有序参与到司法运作过程中。据报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都将通过网络对外公开。[2]之前难以有效参与到司法运作过程中的普通社会公众,正是在司法民主化的制度安排及有效推进司法回应机制构建的情况下,公众才得以有序参与到司法的具体运作过程中。
  2.公众能否有序参与司法运作过程,取决于司法民主化改革进程的纵深推进。以司法职业化为改革取向,其目的是为了有效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以此实现司法裁判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减少因失误所导致的不公正结果。司法职业化改革是在司法的城堡内进行的内部改革,与外界进行有效的阻隔。因此,其改革的最终结果,虽然提高了法官的业务素质,但由于法官的职业道德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所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遭到社会公众的质疑,也导致司法公信力的缺失。近五年来,新一届司法领导所推动的司法民主化改革,强调司法裁判要充分考量社会民众的意见,使社会公众能够有效参与到司法运做过程中来。实践表明,社会公众虽然有机会参与司法,但由于司法民主化的改革还没有纵深推进,如何保障社会民众有序参与的制度还很欠缺,需要不断完善司法审判的程序与网络技术平台,在不损害司法权威与司法审判秩序的情况下,积极拓展公众参与司法运作的渠道,以规则来约束非理性的表达行为。

  (二)网络技术的普及使公众有序参与司法运作成为可能
  网络技术的普及,使之成为司法运作中诸多信息的新型载体与公众司法参与主渠道,使司法个案处置的信息公开更加便捷,开辟了公众司法参与的新渠道。
  1.将网络技术应用于司法运作过程,使社会公众不需参加司法机关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或者旁听,只要通过网络平台,就能搜集、了解及评论自己所关注的司法个案。在传统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如果公众需要了解和关注司法个案的处置,只能亲自参加旁听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果要了解司法个案的最终裁判结果,只能通过法院的新闻发布会来知悉。网络可以突破时空的限制,迅捷地将司法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每当具有轰动性司法个案发生,网络都能够在第一时间将社会关注的细节予以披露并提供公众评论的技术平台,使司法发生的基本过程及处置流程通过网络置于公众的视野之中。当前,从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均通过法院设置的网站,将一些典型司法个案的审判过程进行直播,庭审中法官与当事人的一举一动,都能为众多的社会公众所了解,这对司法裁判获得更大范围的公众认同提供了有效的程序支持,避免出现公众的无序司法参与结果。
  2.网络技术使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间的互动成为可能。主体间如果缺乏有效地互动,难免造成彼此间的猜忌与不信任,特别是司法个案的处置,如果仅仅凭借带有封闭的法庭审判而作出裁判,社会公众在无法了解结果是如何有效作出的情况下,对裁判的公正性就难以认同。传统的司法信息发布机制,是单向的,很难与社会公众进行有效的互动。司法信息的受众非常有限,难以使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建立起良性互动的关系,司法运作结果也就难以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网络技术在司法个案处置中的广泛应用,使社会公众通过手机、电脑等工具,及时了解司法个案处置信息。当事人也可以使用电子邮件申请司法信息公开,将更加及时与便捷。

  三、实现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司法运作的制度建构

  司法裁判结果需要得到社会公众的有效认同,公众参与司法就必须被当作一种制度安排。要保证公众有序司法参与,应当进行体系化的制度建构,以此来保证公众有序司法参与目标的实现。依据这一思路,公众有序司法参与的制度建构应当包括司法基本信息的透明机制和司法运作结果的反馈机制。
  (一)打造有效的司法信息透明机制
  公众的司法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取决于司法运作的流程是否公开透明。司法审判不是一个自我封闭运行过程,它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有效参与,还需要让更多的社会公众了解司法审判过程,这样所作出的裁判才具有实质公正性。在信息化时代,司法运作过程首先应当通过法院的网站及时直播有社会影响的司法个案审判过程,让社会公众来评判法院的程序是否公正,而不是仅仅采取形式上的公开审理,而且还对参与旁听的公众身份进行限制,这样所导致的结果必然是社会公众仅仅聚焦于裁判结果的公正与否,所进行的程序无助于使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同时,法院应当安排相关人员,专门针对社会公众的疑惑进行答疑,及时消解社会公众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而对法院的审判程序的误解。这样,通过对程序的司法信息透明机制的达造,使整个司法审判程序在公众的内心中留下深深的公正性印记。
  其次,要打造司法信息透明机制,还必须及时公布司法裁判文书。司法裁判文书的及时公布,有利于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司法处置的最终结果。如何让更多的社会公众了解司法裁判文书,可以考虑将裁判文书通过网络平台予以发布。当然,在发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在充分考虑对国家秘密与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情况下,对裁判文书作一些技术性的处理,但又不能影响到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内容的全面了解。这样,通过裁判文书的及时发布,可以使民意在司法裁判中发挥正当性的影响,是维系主流价值在司法裁判中得以有效嵌入的基本前提。[3]司法裁判文书作为司法个案处置的最终结果,是社会公众最关注的问题,让他们通过网络等渠道及时了解,是富有实质性意义的有序参与的具体体现。获得社会公众认同的司法裁判结果,不仅可以实现裁判结果的终局性,而且也可以大大减少裁判在执行时的阻力。
  (二)构建司法运作结果的形成反馈机制
  基于中国社会一直偏好对结果的重视而忽略具体的形成过程,公众对司法是否公正的评价标准就是司法裁判结果是否公正,或者是否与诉讼请求相符,对于司法机关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审理则认为无关紧要。在司法个案的具体处置过程中,司法机关在作出裁判结果后,很少就结果的形成对社会公众进行有效反馈。这样,社会公众参与的聚焦点都在司法裁判的结果上,而对形成裁判结果的程序是否公正则漠不关心,不利于公众有序参与司法运作过程。因此,司法机关应当对社会公众关注的司法运作结果的形成过程进行有效反馈,构建司法运作结果形成机制的反馈机制,既是满足
  公众知情的现实需求,又是避免社会公众在司法运作过程中无序参与的前提。如“云南李昌奎案”,在案件的前期处置阶段,由于司法机构对改判李昌奎死缓进行了不恰当的回应,导致社会公众的无序司法参与,对云南高级人民法院的改判发表了大量的非理性意见,不仅影响了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有效生成。在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司法机关的判决结果得到了公众的认同,这有赖于法院及时构建司法裁判结果形成的反馈机制,激烈的民意逐渐得以消解。因此,该案的最终处置结果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成为公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标志性案件。这表明:如果司法机关在审理一个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司法个案时,不及时回应公众的质疑,不构建有效的结果形成反馈机制,就难以使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到司法运作过程中来,也就不可能有效提升司法裁判社会可接受性。公众司法参与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其内心所蕴含的公正诉求,公众的司法公正诉求能否实现不仅取决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还取决于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从理论上讲,无论结果如何,只要司法审判的程序是正当的,就不应该苛责司法机关和法官。但要消解公众的内心疑虑,有效的司法结果形成反馈机制必不可少,它使神秘的司法运作过程通过反馈机制呈现给社会公众,有利于司法机关与公众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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