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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网络反腐的内在机理与规范路径

发布时间:2015-11-04 10:08

    论文摘要 在新的反腐倡廉形势下,网络反腐作为一种新型的监督手段,以其自身优势不断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对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从法哲学、法经济学的角度探究网络反腐的内在机理,并从法律角度对规范网络反腐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网络反腐更好的发挥积极作用。

  论文关键词 网络反腐 内在机理 规范路径
  一、 网络反腐的理论概述
  网络反腐作为互联网环境下的特定产物,为群众监督搭建了一个有效的平台,逐渐成为民间反腐的重要途径。2009年修订的《中共党建辞典》将“网络反腐”一词收录,被视为“网络反腐”得到官方权威认可的一个重要标志。“所谓网络反腐也即运用互联网的媒介和渠道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予以监督, 进而达至预防、遏制和惩戒腐败的效果。” 一般认为,网络反腐的模式有两类:一是民间网络反腐,即通过非官方的力量自发的将腐败信息通过网络平台曝光,制造舆论效应以实现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二是官方网络反腐,即官方通过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络举报平台等模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受理群众举报,以实现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对权力约束。因此,网络反腐的主体不能单一的认为仅是媒体及社会公众,作为被监督对象的行政机关本身也是网络反腐的重要主体,尤其是承担反腐职能的纪检、审计和司法等专门机关。

  二、 网络反腐的内在机理

  (一) 网络反腐的法经济学分析
  1.腐败成本、风险与收益分析
  腐败主要表现为犯罪分子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违法行为获取非法的利益。腐败分子在从事腐败行为时,也如正常人一样,权衡利弊, 一旦收益远远大于腐败成本与承担的风险时,他就会“铤而走险”。相对于传统的反腐形式,网络反腐加大了腐败成本,网络开放性、广泛性以及及时性的优点,使得腐败分子需要承担随时被曝光的风险。近几年大量的网络反腐成功案例也为腐败分子心理上施加了更大的压力,同时网民数量的增多使得权力得到了更广泛的监督。也就是说,网络反腐的出现,加大了腐败的成本和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抑制腐败。
  2.网络反腐成本、风险与收益分析
  网络反腐使腐败信息的来源变得更广泛,从腐败信息曝光到腐败分子被查处,由于网民的参与在较短时间内可以获取更多的证据,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更多的案件线索,同时为办案节约了时间和查处成本。因此,网络反腐相较于传统的反腐,促进了司法资源的有效分配和利用,成本比较低。对于举报人来说,因为网络举报更具隐蔽性,承担的风险也较低。同时,网络反腐能促进更多的腐败案件被查处,收益较高。
  但是,网络反腐不可避免的也会出现一些问题,一方面是网络曝光可能会“打草惊蛇”,被曝光者若发现自己的腐败行为泄露可能会做出“销毁证据、转移财产、串供”等一系列妨碍侦查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又会增加办案成本。另一方面,网络举报或者曝光可能会出现“零收益”的现象,从通过曝光被查处的腐败信息来看,大都属于比较典型、容易吸引公众眼球的事件,短时间内即可形成较大的舆论效应。而很多事件虽然通过网络曝光后,但是因为不具有典型性而“石沉大海”,而有的即使通过官方的渠道进行网络举报后也可能得不到任何回应。
  (二)网络反腐的法哲学分析
  1.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
  监督权与公权力。监督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制约公权力合法运行、遏制腐败的有效途径。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赋予了公民监督权,而监督渠道的畅通、多样与否直接关系着人民监督权利能否有效运行。网络反腐为公民行使监督权拓宽了渠道,提供了更为便捷有效的渠道。同时,使得公权力的运行更多的曝光于公众,接受公民的监督。但同时,公权力又可以阻碍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因为网络反腐的被监督者往往也是管理者,他们可以滥用公权力对网民实施打击、报复,或关闭相关反腐网站。“如河南王帅案,以及最猛料网站,在成立之初,常因所发帖子涉及反腐内容而被相关部门以非法营运的名义关闭网站。” 另外,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对于公民的监督权的实现也有很大的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越完善,公民就越能有效行使监督权,公权力得到约束就越多,也就越能合法运行。
  2.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
  网民在网络反腐时,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违背道德或违反法律的行为出现:有的在发表言论时会受到情绪化的影响,发表不实信息或揭露他人隐私、恶意诽谤他人,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有的会利用网络肆意捏造、诽谤、诬陷官员,实行打击报复。网络反腐中,言论自由权的滥用会侵害到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而对官员隐私权的过度保护又会妨碍公民的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权与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会出现片面性、欺骗性、非理性、盲从性的弊端,在使用不当的情况下会失去它本身的正义性。
  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与官员的隐私权。官员的身份虽然特殊,属于公众人物,公民有权利对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但是这并不代表官员没有隐私。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官员也不例外。因此,官员与其行使职务无关的纯私人秘密属于个人隐私,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时不能逾越这个边界。


  三、网路反腐机制的完善
  (一)网络反腐的现状
  一是出台法律法规,解决公民言论自由权与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之间的冲突。201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网络后台实名制”和“网络信息删除权”作出了规定。另外,201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同时,厘清了公民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二是拓宽网络反腐渠道。近些年来,网络已成为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渠道,我国不断拓宽网络渠道,促进网络反腐良性发展。另外,2013年10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显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1161个地方检察院建立网上举报平台,构建了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四位一体’举报体系。”
  (二)完善网络反腐机制
  1.完善民间网络反腐机制
  一是规范民间网络反腐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虽赋予了被举报人“网络信息删除权”,但在实践运作中,这项权利很可能被滥用,被监督人或者举报人可能以此抵制群众在网络上对他们的监督、批评等。因此,应进一步对条文中的相关规定加以完善,对行使这项权利设定限制条件,防止这些规定被少数腐败分子、违法违纪人员利用。二是建立健全网络举报人的激励和保护制度。如果要更多的网民参与到网络反腐中,就必须针对举报人建立保护和激励制度,降低举报人可能面对的直接或间接的各种报复和打击风险,同时以一定的制度奖励提高网络举报的收益,将潜在的反腐举报人的热情调动起来, 以制度规范、保护和激励举报人。
  2.完善官方网络反腐机制
  一是推进政府息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一方面通过建立电子政务公开制度等各种途径和措施,给广大网民提供便利,增加政府活动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使公民及时、有效的获得政府相关信息,建立严格的反腐败网络信息审查流程, 避免因政府信息不公开导致政府内部暗箱操作等情形的发生。另一方面,建立并完善政府官员的财产网上申报、登记制度,使其财产收入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二是建立网络举报受理机制。立法明确对网络举报的腐败行为的处理,包括事件的受理机关、查处和反馈的程序、受理期限,如何和举报人沟通以及处理的结果公示等,健全网络反腐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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