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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反腐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5-09-14 11:59


  [论文摘要]在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网络反腐愈来愈受到人们的关注,它在监督社会,打击腐败中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基于网络技术的天然优势,网络反腐具有传播速度快、参与人数多、影响广泛等明显特点,但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支持,网络反腐也存在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运行不够规范等不足。只有站在法律的角度理性思考,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设,加强对网民的法制教育和舆论引导,才能使网络反腐有法可依,良性运行。

  [论文关键词]网络反腐;法律制度;舆论引导

  近年,网络反腐一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在民众的舆论监督下,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及时介入,调查取证,网络反腐。当今网络反腐俨然成为一种最新的反腐方式,其速度之快,影响面之广令人咋舌。在全面追捧网络反腐的今天,我们不能不理性对待,站在法律的角度对网络反腐进行理性思考。

  一、网络反腐的含义

  (一)网络反腐的含义
  网络反腐,简而言之就是通过现代网络技术所提供的网络平台,利用论坛、微博、QQ、电子邮件等形式,对与公权力相关的腐败行为,进行监督、批评和揭发的社会现象。
  网络反腐只是体现了民众对公权力的监督和批评,最终还是需要执政机关通过严谨、求实的执法程序,才可以使某些具体的贪腐现象得到惩治。网络反腐在本质上整合了网络、民意和执政能力三个方面的内容,同时网络以其开放性、广泛性的独有特征,吸纳了民意,有效整合了民众的智慧和监督力量,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一个良性的、互动的社会民主环境,从而对指正、施政行为产生一定的监督和约束。
  借助于网络这样一个平台,网络反腐具有民众参与广泛、信息传播快、信息传播量大、真假信息混杂等特点。网络作为现代社会的“第四媒体”,使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人人都有媒体的话语权,使得网络反腐呈现出民众参与广泛、热情度高的特点,这也使得网络反腐具有强大的监督力量。
  网络反腐得益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其也并非一开始就有的,而是伴随着21世纪网络技术的高度发展而产生的。在我国,2003年可以看作是网络反腐具有标志意义的一年。这一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了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举报网站,开始建立网络举报平台。2005年,中央纪委、监察部首次公布了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的网址,从此网上举报正视纳入了官方权威反腐渠道。这些都使信访举报不再拘泥于传统的电话或者信件形式。其后几年,与之相对应的民间网络反腐也风生水起,持续发展。一些身居高位的腐败分子也是通过民间网络反腐被查出来的。众多网民利用论坛发帖、QQ、电子邮件、微博等多样化的形式。近年来最典型的网络反腐案件有:2008年的原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的“天价香烟”案件;2009年,新疆建设兵团农十二师221团党委常委、副团长陈伟及其妻221团医院党支部书记于富琴公车私用旅游,掌掴讲解员案件;2011年,江苏省溧阳市原卫生局局长谢志强微博开房案件;2012年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表哥”案件、重庆雷政富不雅视频案件等等。这些使公众看到了网络反腐的巨大能量,甚至有人把网络反腐看做当前惩治腐败现象的神兵利器。在面对网络反腐的斐然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对其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理性思考。

  二、网络反腐存在的问题

  因为网络反腐借助的是现代网络技术的这样一个平台,因而天然地具有参与人数多、传播速度快等优势,其在反腐中所取得的成果也是不言而喻的。但与此同时,由于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网民素质参差不齐,加上网络本身具有虚拟性强的特性,使得各种信息鱼龙混杂,事实与谣言并存,网民辨别困难,难以求证,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许多信息被转发、评论,最终可能产生不良社会效果。从法律的角度综合来看,网络反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网络立法不健全,网络反腐无法可依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我国网民的快速增长,我国先后制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一系列与互联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澄清网络舆论监督不良现象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存在比如隐私权、政务公开与党政机密、言论自由与造谣诽谤等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切实可行的网络立法。网络反腐的作用被过分地夸大,由于当前网络立法的缺失,网络反腐也存在无序发展的问题,在网络反腐取得成绩的的同时,也存在网络谣言铺天盖地、愈演愈烈的势头,甚至迷惑大众、制造混乱,网络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虚假信息、非法入侵等行为时有发生。
  (二)网民过度利用网络平台,发表和传播不实的反腐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高度普及,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新闻发布者,都可以借助网络平台表发评论,加上发布者与浏览者的极强互动性,信息传播无孔不入,这是互联网相对于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明显区别与优势。但同时,普通网民面对公众发布信息的门槛空前降低,网络也变成了一把双刃剑,网络用户对公权力和腐败现象进行监督的同时,有的发布者情绪化地夸大甚至捏造腐败情节,吸引大众的眼球,加上其他网友在不辨真伪情况下的转发、评论,造成不良影响。同时,网民素质参差不齐,在关注腐败现象的同时,过多地关注事件之外的其他内容,导致侵犯他们隐私权、名誉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2012年重庆不雅视频案件中,涉嫌敲诈勒索的视频女主角赵某吸引了众多网民的眼球,赵某个人的家庭信息被人对外发布,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也多次受到打扰,其个人隐私权也一再受到侵害。中央党校教授林喆就指出,“网络反腐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因为弄不好可能会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容易犯法,有的时候会导致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或者是违法的”。
  (三)对网络反腐举报人法律保护不足
  我国当前没有关于网络反腐举报人保护的法律规范,使得某些举报人害怕被打击报复而不敢披露实情,实名举报更加增加了网络反腐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风险。在急速发展的网路时代,如果对网络举报人信息管理有漏洞,或者网络管理员素质不高,都有可能导致举报人的信息被泄露,那些掌握一定权力的被举报人,对于举报者的打击报复不可避免。当前许多学者提出匿名举报容易增加反复的工作程序和工作量,主张采用实名举报。如果实名举报不能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就容易挫伤举报人的积极性,网络反腐也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三、使网络反腐回归法律的保护和规制

  尽管网络反腐当前还存在一定的弊端,但瑕不掩瑜,我们不应该因此否认网络反腐在当前我国的积极作用。站在法律的层面理性思考,使网络反腐最终回到法律调整的轨道,这样更加有利于网络反腐的积极发展。
  (一)健全有关网络反腐的立法工作
  网络反腐目前尚没有相应的法规制度予以规范,举报人通常只是从个人的角度将某些文字材料、图片或者视频公布于互联网上,然后期望引起人们的围观,引发舆论,使问题的已解决。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网络反腐在实践中可能遭受诸多困境。只有健全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网络反腐才能以它公开、透明、快捷的优势,弥补传统反腐的缺位。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出了明确规定。加强网民身份管理和对网络服务者的行为立法,从一定程度上更加规范了网络秩序,保护了网民利益。有助于网络反腐更加合乎法律规范,更加有序、理性的开展。但是同时,关于举报人的保护、关于言论自由的界限、人民监督权的行使等专门立法还应进一步明晰。这些在宪法中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如果在此基础上能够用专门的部门法或者行政法规予以细化,则可以有效防止公权力过分干涉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保证网络反腐有序进行。
  (二)加强法制教育和舆论引导,提升网民自律意识,明确言论自由和批评监督的尺度
  网民最终是网络反腐的实际参与者,在加强网络立法的基础上,应该通过法制教育和舆论引导,使众多网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明确相应的自我约束义务,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网络举报、发表言论、转发新闻的的时候厘清批评和人身攻击的界限、举报和侵犯隐私的界限,从而最大限度地减低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案件的发生。

  四、结语

  在网络反腐发挥强大力量的今天,民众通过网络平台反腐的热情不断高涨,网络反腐体现出其独特的优势。但是,我们不可忽视网络反腐存在的问题,只有建立健全网络反腐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制教育提高广大网民的素质,规范网络反腐,才能使网络反腐更大地发挥它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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