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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及其意义

发布时间:2015-09-24 08:59


  论文摘要 西方思想史上从未停止过对正义的探索和研究,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开始,到后来的洛克、卢梭、康德,再到今天,这些思想先驱以毕生的经历研究着这一理论,使得正义理论不断得到发展。在古希腊正义思想基础上启蒙,近代资产阶级正义思想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正义论》,罗尔斯对正义理论进行了体系的论证,今天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 正义 自由 正义论 现实意义

  一、对罗尔斯“正义”概念的解析

  对于罗尔斯的“正义”应分别从前后两个时期进行考察,即《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罗尔斯认为正义意味着平等,因此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即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
  (一)罗尔斯“正义”概念提出的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社会面临着种种矛盾,诸如陷入越战泥潭,黑人争取权利的斗争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建立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价值观念来化解冲突,这就为罗尔斯提出“正义”的概念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在学术领域,美国当时深受分析法学的影响,大多数人深陷语义和逻辑关系的争辩之中。为了挽救政治哲学的萧条局面,必须要有一种理论来取代功利主义思潮,这也促使了罗尔斯“正义”概念的产生。
  (二)罗尔斯“正义”概念的基本内容
  罗尔斯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其“正义”的概念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针对分配的正义而提出来的。它将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基础,进而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西方社会传统的功利主义,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非正义的法律制度即使有效,也应加以修正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相关,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和个人层面的正义原则应当有所区别。
  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最全面、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包括公民的各种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二是差异原则,即应当使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既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又符合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使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
  (三)对罗尔斯“正义”概念的评判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实际上存有矛盾,他强调最大平等自由的同时,又用差别原则加以限制,显然这两方面是不一致的。差异原则的背后意味着一些不正义的存在,违背平等自由,可能对美国的上层社会人群带来严重的损害。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虽然具有很强的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在与社会契约论的结合中实现了对自由主义的坚持与发展,这毫无疑问是一种新自由主义的正义观。

  二、对康德“自由”概念的解析

  自由是康德法哲学最核心的概念,虽然他的自由理论涉及到很多方面,但其真正关心的是“理性的自由”,即自由是不可知的,它不能单纯用感性的知识去解读。
  (一)康德“自由”概念提出的依据
  实际上,康德“自由”概念建立基础是对唯理论的继承和批判唯理论认为知识只来自于理性,否定经验对知识的意义,这其实使人从根本上丧失了获得自由的机会。因为它将理性与感性完全分离,不能真正说明脱离感性经验的理性究竟如何实现。而康德将“自由”的概念建立在对理性的考察上,认为一切知识起源于实践得出的经验,实践是人的伦理道德行为,自由就是纯粹理性在伦理道德上的表现。正如他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所言:“在除去一切经验欲望和感性因素的道德领域,自由就出现了”。
  (二)康德“自由”概念的基本内容
  对于康德的自由观,邓晓芒教授给予了三个层次的划分,即先验自由、实践自由和自由感。在三个层次中,先验自由是核心。
  1.先验的自由: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谈到,自由必须假定一种来自自由的因果性,自由只有在独立于自然因果性才有可能实现。因此,先验自由是针对自然因果性提出来的,是为了使自由成为可能而做出的假设,人的自由意志为这种假设提供了依据。
  2.实践的自由:邓晓芒教授认为康德的实践自由分为两个部分,即自由的任意和自由意志。任意的自由是对先验自由在实践中的理解,但由于其不纯粹性,会受到某种利益的制约,这就需要自律自由的存在。自律是主体对自身行为的规定,是一种自我约束。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但这种自由必须有个限度。
  3.自由感:康德对自由的论述不仅涉及到哲学、伦理学,还涉及到美学等领域。在美学领域的研究,使其思想发生了较大变化,对其后来的三大批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鉴赏的评判,康德认为纯粹的鉴赏判断只能是自由地使人喜欢的美。而在从审美到自然目的论,康德又将自由赋予了权利的意义,即自由权利。作为一种法权的自由,这不仅弥补了道德义务在约束人的行为上的不足,也为个体提供了追求自身目的的可能性,让人们更大程度地获得幸福。

  三、对罗尔斯“正义”概念与康德“自由”概念的比较

  (一)罗尔斯“正义”概念与康德“自由”概念的逻辑切合点
  虽然自由和正义从字面上看是完全不同的,但事实上却有内在的联系。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实际上是可以从康德的自由理论中推导出来的,就连罗尔斯本人也说过“我的正义论是对康德自由观的一种演绎,是一种康德式的诠释”。基于康德自由和注重自由而平等的人的理念,罗尔斯自由原则优先于差异原则的观点就显得如此富有逻辑。人是平等和自由的,因为他们“具有最低限度的道德能力,能从事稳定的社会合作,并作为平等的公民参与社会生活”,他们“具有形成、修正和合理追求善观念的道德能力”并且他们把自己看作是正当要求的自证根源。康德的这种论述本身就反映了自由的优先性。罗尔斯从某种标准的道德思想和实践的特性出发,推出使道德生活得以成立的原则和前提条件,也就是平等的自由。只有在此情况下,公民才能实践上述两种道德能力,形成合理的道德生活。


  (二)罗尔斯“正义”概念与康德“自由”概念的根本差异点
  虽然罗尔斯“正义”概念与康德“自由”概念之间有相同之处,但他们的理论也存在着根本区别。例如两者在价值目标上是不同的。用马克思的经典名言来对康德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进行解释,即每个人的自由发展都是其他人自由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因为这揭示了康德心中的目的王国;而罗尔斯的正义所追求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秩序井然、正义作为全社会最高尚价值观的一个理想社会。另外,两者在理论前提上也存有差别,康德的自由论是以先验的自由为前提的,这样会导致一种个体至善的结论;而罗尔斯的正义论则以经验的社会基本制度为前提,导致的将会是一种社会至善的结果。
  基于对上述罗尔斯“正义”概念、康德“正义”概念的阐述与比较,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无论对它们如何解读,自由与正义都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对当代中国社会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因为,自由与正义都是人和社会必须始终遵循和捍卫的最高准则,是和谐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只有在各项制度的建立和维护过程中坚守自由与正义,我们的社会才能用“和谐”二字来形容。
  四、罗尔斯正义论的现实意义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两个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方面:一方面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一方面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利益。中国经济在快速发展,必然导致一些不公平现象的出现,而这些不公平现象与政府制定政策时的价值取向息息相关。如何在确保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保证的社会的稳定是中国当下的必然命题。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为这个命题提供了解决的理论基础。
  (一)自由平等是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
  人民行使公民权利的实质意义在于选择具体的政治模式,从而使该政治模式能够真正地、最有效地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发展,最终能够真正地实现政治公正、公平的实质目标。罗尔斯正义论的最大平等自由原则可以为民主政治制度的设计提供参考。
  (二)加强程序正义建设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在经济体质和政治体质的改革中,应当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合理、公正的社会制度体系,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实现公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平等参与的机会。
  (三)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培养公民美德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公平正义”就是要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主旨之一。“公平正义”包含了“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等几个方面的内容。罗尔斯的正义论,其“正义”的概念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针对分配的正义而提出来的,和谐省会需要公正的秩序以保证公民享有平等的机会。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良好的外在制度约束,也需要内在道德的提升。
  (四)运用差异原则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积累财富能力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差,生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差,社会权力缺失、社会地位地下、生存状况差的人群。弱势群体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如何应对和解决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必须面对的问题。罗尔斯正义论提出的差异原则,其本质就是通过制度的倾斜,从而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虽然罗尔斯提出这一原则时,更多的是代表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与正义的要求,但该原则在我国弱势群体利益保护问题上同样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就我国而言,弱势群体的出现包括了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差距、不良的制度影响等诸多方面,其中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发展的机会。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就是在最大的自由平等原则下提出的。根据差异原则,我们在制定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弱势群体承担的社会成本、抵抗风险和变化的能力,让制度向弱势群体倾斜,让表面看起来不平等的制度实现真正的平等,让社会进步的成果得到全社会的共享。从制度层面给予弱势群体充分的保护,减少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的仇视,可以减少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从而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罗尔斯的正义论涉及多个领域,既研究了社会制度层面的正义,又研究了关系到个人利益的正义,它是对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存在的反映,对于今天我们深入研究中国社会正义问题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罗尔斯的正义论中的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既要让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最全面、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又要通过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使社会最不利的人的利益得到最有利的保护。结合我国的现实而言,就是既要让每个人最大自由地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又要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力图最大限度的消除不平等现象,以保持社会的公平公正,推进我国的法制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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