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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招商引资过程中法律风险与防控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5-08-21 09:04


  论文摘要 近年来,各地政府均非常重视并积极实施招商引资工作。然而,在各地招商引资取得良好成效的同时,也存在部分招商引资工作因急于求成,忽视相关法律规定,容易带来法律风险与隐患。为此,本文将详细剖析招商引资工作中容易出现的违法行为及其成因,并从宏观机制到具体措施,提出防控对策及建议,以期为规范招商引资行为谏言,促进招商引资工作走上良性、健康的发展轨道。

  论文关键词 招商 引资 法律 风险防控

  一、企业在涉诉招商引资案件中存在的主要违法行为

  企业在涉诉招商引资案件中的违法行为花样繁多,笔者将这些违法行为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类,并以双流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部分招商引资案件为例进行说明。
  (一)以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为借口,骗取巨款
  企业将同一个工程重复发包、多次发包给若干不同的建设工程公司,收取高额的保证金后将款项供个人挥霍或挪作他用,却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如:双流县穗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工程重复发包给多家公司,收取巨额保证金。
  (二)资金链断裂,拖欠材料款、工程款等
  企业因为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链断裂或存在后期投资不足等情况,导致无法发放工资款,或长久拖欠工程款、材料款、设备款等,造成民工上访等现象反复发生,极其影响社会稳定。如:四川桦林硅晶能源股份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拖欠工程款、材料款数千万元,其中涵盖了大量民工工资,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影响。
  (三)以发展农业项目为由,享受优惠政策、低息贷款,但还款期限届满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还清贷款
  主要表现为部分引资企业动机不纯,假借发展农业项目,实为享受政府的财政补贴、低息农业贷款,不按期归还贷款;或部分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链断裂,不能及时归还贷款,引发诉讼。如:双流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第三人银行向成都昆山虹禾现代农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发放农业贷款,因成都昆山公司方资金链断裂,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双流穗康农业发展公司假借发展农业项目,获取双流现代农业发展投资公司高额贷款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却不按期归还贷款。
  (四)未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租金
  引资企业以工业生产或项目引进的名义,参与竞拍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成功后未在约定时间内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企业依照相关政策租赁了大量土地,却始终未交或未交清土地租金,最后无力偿还。如:四川桦林硅晶能源股份公司在参与竞买双流县黄甲镇的国有土地过程中,本身无力缴纳土地出让金,但通过向西航港建设投资公司借款1300万元作为保证金参与竞买,但竞买成功后并未按照约定时间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四川双流县仙绿宝食品有限公司通过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形式取得了大量的土地用于修建办公楼等建筑设施,但拖欠大量的土地租金未交,留下许多遗留问题。
  (五)虚假出资或出资后抽逃出资
  部分引资企业系借钱注册,注册成功后逐步将资金挪走,个别公司甚至自身没有任何一分钱的出资,公司实为“皮包公司”,投资目的仅是为通过优惠政策,获得政府提供的各项补助金。公司如:四川穗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上并无出资,系委托一个中介公司代理包办注册而成。
  (六)投资者以手中的项目作为筹码,游走于多个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部分投资者打着兴建大型项目、发展绿色高科技或新能源产业的幌子,获得政府的补助和政策支持。但实际对外却以手中的项目、政府的支持作为游走于多个地区对外宣传和吹嘘的筹码,对外签订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及其巨大,却没有实际偿还的能力。如:四川仙绿宝食品有限公司对外以其生产绿色高科技仙人掌食品的名义,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骗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极大。

  二、产生上述政府法律风险与企业违法行为的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政府法律风险与企业违法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在招商时急于求成,忽视了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硬性规定、未充分论证项目可行性、疏于仔细审查企业真实投资实力
  在未查明引资企业是否支付或部分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有的政府就为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有的企业事先与评估机构串通一气,蓄意人为拉高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后,再转向多家金融部门抵押筹措资金,所借资金又用于其他用途,或转移资金,导致引资项目迟迟不能运行,金融机构债权也无法实现,金融借款纠纷因此大大增加。
  (二)个别企业为获取政府资金扶持、骗取享受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好处,故意掩盖真实情况,虚吹项目
  一是引资入驻的企业中,个别自身并无多少经济实力,以“拿到土地,再向相关机构借款融资”目的入驻。若得融资后,蓄意向普通群众套取资金,采取非法集资方式构成合同诈骗,从而可能引发更大范围的矛盾冲突产生,形成不稳定局面。二是部分引资企业求之过急,项目过大导致资金链断裂,引起拖欠民工工资和供应商材料款等诸多问题。三是个别引资企业利用法律漏洞,抽逃注册资金,公司股东之间引发内部矛盾,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导致企业被拖垮。
  (三)部分引资企业虽然投资项目真实,但欠缺实力与资金,导致项目中途停滞,造成纠纷
  一是企业自身存在资金不足,故为了让承包人最大限度的为其垫资,在签订合同时,无视法律规定对施工主体的要求,让个人或无资质企业通过挂靠方式修建工程。二是企业存在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未合法报批相关手续,导致建设施工工程无法竣工或难以验收,从而致使工程款最终无法结算。三是部分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盲目片面要求个别引资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或多元化经营,不合时宜的急剧扩张导致资金紧张,开工不足,无法正常生产。


  (四)招商活动中欠缺法律意识、未能有效防范风险
  当项目后期出现问题,大量纠纷集中爆发的局面产生时,司法机关从保护善意方角度介入处理,难度较大。一是从部分涉诉涉法情况显示,政府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未充分考虑和防范风险,合同中可能存在法律漏洞,未全面保证政府利益,当纠纷一旦发生,法院依法处理将非常被动。二是当出现部分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大量融资时,未引起相关部门足够重视,没能合理评估风险,进而加强防控。因此一旦产生大面积涉稳涉诉问题时,外地引资企业主已经一走了走,只留下空壳企业给政府,后续问题成为当地的不稳定因素。

  三、加强招商引资过程中相关法律防控措施的建议

  (一)整合资源,构建整体、专业的招商引资法律服务部门
  首先从大多数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现状来看,主要是依靠法制办或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但从实际情况看,法制办各类事务千头万绪,大多数情况下难以设置专职或专人服务招商引资,而外聘的法律顾问往往仅负责个案。其次从招商引资流程来看,企业的经营风险,除了涉诉案件以外,更多的行政争议不能仅靠诉讼解决,其涉及的部门繁多,不仅涉及到“公检法”等司法部门,还包括规划、国土、工商、税务等大量的行政部门。最后从招商引资合同双方管理的对等性来看,引资企业方对投资的项目管理是专业、专项、专人在长效进行。而政府作为合同一方,并未如履行行政事务般确定专门的人员,对合同履行进行系统管理,造成了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管理方式并不对等。因此构建整体、专业性的招商引资法律服务部门,对于防范控制政策风险,提高引资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招商引资法律服务部门的组织与搭建。可由政府牵头组建该部门,成员公开选拔聘任,便于统一调配和发挥作用,提供差异化和整体化的法律服务。由专业法律服务部门,针对政府招商引资,提供从论证项目合理性、签订和履行协议、解决争议等全方位、全流程、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方式。
  2.法律服务部门的法律服务范围。一是参与招商引资项目谈判全过程。二是调查诚信状况。详细调查了解投资方的诚信情况,以判断是否有足够的诚意与能力履行合同。三是合理论证项目可行性。由法律服务部门在充分开展前期调查的基础上,从法律上论证该项目可行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四是起草、审查招商引资合同等法律文书,严防出现双方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对等的现象。五是搭建好政府和企业间法律沟通桥梁作用,提升针对招商引资企业的专业法律服务。针对具体问题,及时协调、跟踪、督促,确保企业项目顺利建设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合同签订、审查过程中的法律防控
  1.签订前应注重对投资方诚信状况的调查。政府通过专业法律服务部门调查引资企业的诚信状况,确保其有能力、有诚意。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调查企业法人资格,二是调查资信情况,防范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的欺诈、诈骗等非法行为。
  2.关注合同重点条款。避免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一是注重无效条款。对招商引资格式合同或合同样本,应特别关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和无效条款。二是特别约定一方严重违约时,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各种情形。三是关注赔偿条款与违约责任的约定。对于计算违约金与损失额的计算方法,不能只笼统约定一方违约赔偿对方损失或按合同法规定赔偿对方损失。
  3.要注重对招商引资合同的严格把关审查。一是应特别注意对投资主体的审查。为防止一些不法投资者滥竽充数,骗取优惠待遇,搞变相圈地。二是对招商引资合同中拟引进项目,事先要相关部门提前介入、认真筛选、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严把项目审批关。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进入。三是要建立招商引资合同审查制度,以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招商引资相关诉讼的发生。
  (三)强化引资企业的后期防控,提升防范风险意识
  招商引资工作的顺利完成,一方面离不开相关部门及招商人员的专业全面服务,但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放松对企业的依法监管及监督。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做好服务的同时,强化后期的防控,提升防范风险的意识,对有苗头的风险应及时介入处理,避免当问题接踵而至,集中爆发时再做补救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强化多途径防控
  充分处理好涉及招商引资企业的涉诉纠纷,需要充分运用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合理调动各方面因素、手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一是充分发挥大调解的操作机制,利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作用,引导双方互相体谅,通过调解解决矛盾。二是积极寻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外的法律途径解决矛盾。三是对于以投资为名,“挂羊头卖狗肉”的企业不法行为,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手段予以严厉打击,共同营造优良、法治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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