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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的欧盟法与民族主义

发布时间:2015-07-16 20:02

  摘 要 欧盟法对欧盟一体化发挥着制度化的作用,为欧盟一体化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持,为欧盟内部成员国间争端解决提供法律机制。民族主义对欧盟一体化具有双重影响。欧盟法与民族主义如果能够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则可助推欧盟一体化。
  关键词 欧盟一体化 欧盟法 民族主义

  欧盟一体化进程也是欧盟法一体化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的过程,成果斐然,举世瞩目,但“一体化的浪潮并不会使民族及民族国家的消亡。与此相反,经济越是全球化,国际交往的广度和深度越是扩展,民族主义呼声往往就越高”。欧盟法与民族主义相互作用必然影响到欧盟一体化进程。
  一、欧盟法对欧盟一体化进程的推进
  欧盟法是欧盟各成员国在欧盟一体化进程中逐渐转移和让渡法律主权的结果,是对欧盟一体化成果的法律化。在欧盟一体化进程中,欧盟法为欧盟一体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促进欧盟一体化发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推动作用:
  (一)为欧盟一体化提供了法律框架和合法性依据
  欧盟一体化程度之高、涉及领域之广前所未有。成员国首先以经济区域化合作为龙头,通过国家间相互合作,从煤钢联营、关税同盟到共同农业政策,从欧洲货币体系到统一大市场和单一货币“欧元”,建立起了一个广泛、深入合作的经济安全共同体。在这个过程中,从建立煤钢共同体的《巴黎条约》到建立欧盟的《欧洲联盟条约》,这些由各成员国签署的众多基础性条约明确了各方在合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条约义务和享有的条约权利,为成员国之间的各方面合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框架和基础。
  欧盟一体化带有明显的超国家性质,但由于制宪、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等高政治领域的一体化成果有限,欧盟超国家制度安排一直受到“政治合法性”问题的困扰,这一问题不解决欧盟一体化就丧失了法律基础,因为:如果不具备合法性,成员国向超国家层级让渡主权也就缺乏了法理依据;如果不具备合法性,根据超国家制度安排所做出的决策,就无法获得成员国的认可和执行。而正是成员国间签订的条约和协议为欧盟提供了存在的法理基础,通过这些条约和协议,成员国政府将部分权力让渡给欧盟超国家层级,而这些条约在成员国国内议会得到通过并执行,使欧盟超国家层级获得了部分政治合法性。
  (二)为推进市场一体化、促进内部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欧盟层面的法律体系为整个共同市场提供了统一的行为准则,统一的法律制度减少了交易成本,增强了交易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从而促进了共同市场范围内经济活动的增长。
  欧盟共同市场是在成员国分割的市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维系共同市场正常运行的关键在于能否拆除成员国间的贸易壁垒,欧盟共同市场与内部市场发展的历史是一个不断拆除各类贸易壁垒的历史。在拆除贸易壁垒尤其是无形贸易壁垒方面,欧盟法院的司法立法功不可没。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欧洲法院通过司法实践,确立了有关共同体法的一些具有根本意义的基本原则,特别是由一系列判决确立的直接效力原则与最高效力原则,解决了共同体法与成员国法之间的关系问题,确立了共同体法在整个共同体领域的效力,也为共同市场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三)为解决欧盟内部成员国间的利益冲突与纠纷提供制度保障
  欧盟法不仅为确定成员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在欧盟法框架下建立起来的欧盟独特司法体系为解决内部的各种冲突与纠纷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在共同体发展过程中,成员国法院与欧洲法院之间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二者相互配合,构成一个完整的司法体系。这个司法体系能够满足共同体对司法保护的要求,一方面,私人可以利用国内司法体系及在特定情况下欧洲法院关于由共同体法律赋予他们权利与自由的主张;另一方面,先予裁决程序为成员国国内法院与欧洲法院建立联系提供了一个独特的机制,借此机制,欧洲法院能够力促共同体法在各成员国的统一实施,并进而保证法律的稳定性与统一性。
  二、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的民族主义
  民族主义是一种以民族和国家为归属对象的群体(或集团)意识,它是民族成员对本民族共同的文化传统和历史遗产、对未来的共同愿望和幸福、对共同的命运和信念的认同。本文所探讨的民族主义主要是指在欧盟一体化进程中服务于各成员国追求自身利益需要的各种思想观念,其中,主要表现为经济民族主义和政治民族主义。
  尽管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欧盟政治经济一体化程度在不断加强,但各成员国国内的民族主义情结并没有终结,甚至还有抬头的迹象。对于欧盟一体化和民族主义的相互关系,我们应当辩证看待,欧盟一体化进程自始至终与民族主义相伴而行,区域一体化和民族主义既对立又统一,民族主义对欧盟一体化既有消极作用也有积极作用。
  首先,从民族主义在政治领域的体现来看,民族主义对欧盟的政治联合有利有弊,一方面,国家民族主义总是以追求国家和民族的最大利益为目的,民族主义者站在维护本民族的政治利益的立场上,为了实现本民族政治利益的最大化,具有推动和促进欧盟政治联合的冲动和动力,欧盟一体化实质上是欧洲各国为维护本国和本民族利益所做的必然选择。正如有学者认为的那样:说到底,欧洲政治联合是民族主义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是欧洲各民族国家在全球化背景下保护自己的民族利益,寻求民族利益最大化的一种尝试和经验。随着二战的结束和冷战的开始,那些原本在国际舞台上呼风唤雨的欧洲国家实力明显受到削弱,只能在美、苏两个超级大国的夹缝中谋生存,只有联合起来才能迅速壮大自身的力量。就这一意义来说,正是政治民族主义推动了欧盟国家走到一起,结成联盟,为了国家的安全与经济的复兴,在民族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欧洲国家被迫走上联合自强的发展道路,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正是民族主义促成了欧洲一体化。
  另一方面,在欧盟政治一体化的进程中,欧洲各国难免会存在不同的利益的冲突,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狭隘的民族主义对欧盟一体化进程也会产生消极作用,阻碍甚至破坏欧盟一体化的顺利推进。甚至有人断言:“民族主义回潮,欧盟一体化可能崩溃,欧盟正在走向灭亡,……从伦敦到柏林到华沙,欧洲正在经历政治活动重新收归国有,各国都在收回曾经为了追求集体理想而自愿放弃的国家主权”。这样的论断多少有些危言耸听,但狭隘的民族主义产生的巨大离心力不可小视。

  其次,从经济意义上的民族主义来看,对欧盟经济一体化同样有着正反两方面的影响。战后,欧洲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如何在战争的废墟中重新崛起,经济领域民族主义的首要任务就是如何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尽快实现经济复兴、增长就业、提高国内人民的生活水平。在当时的情况下,走欧洲联合的道路,建立欧洲共同市场,在各成员国之间实现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可以迅速有效地提升成员国的经济竞争力。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经济民族主义使得欧洲国家联合在一起,最终建立起了一个统一的欧洲大市场。
  狭隘的经济民族主义也会成为阻碍欧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绊脚石。实际上,自身的经济利益始终还是各成员国优先考虑的目标,虽然国家的经济主权在欧盟一体化的框架下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但国家经济主权仍然存在,并没有消亡。当经济合作领域触动成员国重大的、敏感的经济利益时,或者当经济合作并未能有效解决成员国内部存在的经济问题时,必然会激发起经济民族主义的强烈反弹。当今,由于欧盟东扩和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许多欧盟国家的经济状况前景也不容乐观,从而迫使越来越多的民众不得不开始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没有欧盟,我们会变成怎样?不难想像,长此以往这样的思潮会对欧盟经济一体化产生何等的负面影响。
  三、欧盟法与民族主义在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的相互作用
  在欧盟一体化进程中,欧盟法与民族主义构成了一对矛盾体,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影响着欧盟一体化进程。
  首先,欧盟法对民族主义具有制约作用。作为独立于各成员国法律体系的欧盟法,是建立在各成员国法律主权让渡的基础上的,而随着主权让渡范围的逐渐扩大,民族主义活动的空间必然会受到限制,民族主义受到的法律约束力也会日渐增强。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和优先原则得以确立就是国家主权让渡的结果,构成了欧盟法律体系的两大支柱,从而使欧盟法具有某些超国家的因素,大大加快了欧洲一体化进程。而在一个法治社会背景下,对于民族主义来说这就意味着被同时套上了国内法和欧盟法两套枷锁,更容易被驯服了。
  其次,民族主义对欧盟法扩张也存在反制约作用。欧盟法的扩张必然要求成员国让渡更多的主权,当这种让渡达到一定的临界点时,民族主义就会形成强大的阻力,这一点可以从2004年《欧盟宪法条约》被否决到最终被《里斯本条约》条约所取代这一事件中得到印证。为了消除英国和部分小国担心欧盟演变为“超级国家”的忧虑,尽管《欧洲宪法条约》最终文本删除了原来将欧盟改为“欧洲合众国”的条款,取消了“联邦”一词,但最终还是没能逃脱被法国和荷兰全民公决否决的噩运。美联社在分析荷兰选民之所以反对《欧盟宪法条约》时指出了三大原因,其一是怕失去国家特征,选民反对国家特征被慢慢蚕食,说到底,还是民族主义在作祟。相反,由于《里斯本条约》充分考虑到各成员国对过度让渡国家主权的顾虑,删去了一些带有宪法意味的内容,包括更改其“宪法条约”名称,删除了欧盟盟旗、盟歌等内容,取消了外交部长头衔,增添了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权限界分目录以及欧盟向成员国回授权限这一可能性设置的内容,使得成员国不用担心主权受到欧盟无休止的侵蚀,才避免了重蹈《欧盟宪法条约》的覆辙。
  再次,从动态角度来考察,欧盟法与民族主义也可能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共同推动欧盟一体化进程。一方面,欧盟法的统一将有利于增强各成员国民众的欧洲认同,再加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认同的提高,原先的民族主义必然会打破狭隘的民族、国家界限,上升为一个更高层面上的民族主义,即洲际主义或者欧洲民族主义。另一方面,这种新层面上的民族主义不仅可以大大地削弱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的阻力,相反还可以成为推动欧盟一体化进程的动力,促使欧盟以及欧盟法一体化向纵深方向推进。
  总之,欧盟法的不断健全符合各成员国自身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族主义的诉求,但随着欧盟法触角的延伸,也会触及到民族主义敏感地带,从而引发反弹;法制的统一有助于建立一种普遍的欧洲认同,形成共同的欧盟意识,将狭隘民族主义提升至欧洲民族主义的新高度,最终推动欧盟一体化进程。
  注释:
  王联.世界民族主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9页.
  吴志成,赵晶晶.欧盟超国家制度安排的政治合法性分析.国际政治研究.2008(4).
  周弘.欧洲联盟50年2007-2008欧洲发展报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22页.
  冯小钉.论欧洲政治联合中的民族主义因素.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3).
  张才圣.国家民族主义与欧洲一体化研究.世界民族.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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