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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政治权利

发布时间:2016-06-07 11:28

  所谓政治权利就是在特定的经济社会关系及其体现的利益关系基础上,由政治权力确认和保障的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的主张及其共同利益的法定资格。公民的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从而得以在社会的政治生活领域实现人的内在需要的权利,它在形式上包括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本文就当前法律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进行了简述,并对如何充分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的措施及发展进行了研究。

 

  一、法律规定的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

 

  ()自由权

 

  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表达自己意见和意志的自由。由于我国是全体人民共同平等生活的共同体,因而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必须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不得侮辱他人和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公民的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是公民以某种行为方式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这些行为一般以法定程序进行,并以不妨碍公共秩序和他人行为为限。公民的结社自由是指公民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社会组织、进行团体活动的自由。公民的通信自由是指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公民的选举权是参政权的集中体现,其内容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选举权主要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拥有的选举人民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拥有的被选举为人民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由此可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对公共权力代表者或行使者的选择权和被选择权。按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 18 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监督权和罢免权

 

  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公民的罢免权是指公民按照法定程序对于不合格的人民代表有罢免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27 条第二款)。同时规学术前沿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77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受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102 )

 

  ()诉愿权

 公民的政治权利

  公民的诉愿权是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控告权和要求赔偿权。批评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政策或行为提出的批评的权利;建议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检举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申诉和控告权是指公民受到国家机关不适当的对待或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损害时加以申诉或指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要求赔偿权是指公民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造成损失的,公民依法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公民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和保障。

 

  二、实现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的措施

 

  ()公民应树立科学的政治权利观

 

  1.树立公民的主体意识

 

  使公民懂得政治是一门科学,与社会成员息息相关,任何人幻想超脱政治是不可能的,于己于国家都是有害的。如果一个国家有为数不少的人对政治退避三舍,这个国家将是十分危险的。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主体,是民主政治的主人,离开人民大众的政治参与,民主就是一句空话,应当树立公民的政治自尊、政治自信与政治勇气。

 

  2.增强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

 

  民主的本性就是公民有权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实现社会决定国家,这就客观要求公民自觉树立政治参与意识,自觉地意识到自己的主人地位,意识到自己有选举、监督、罢免国家官员的各项权利,从而使国家始终能在社会的控制和支配之下,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要求,摆脱国家崇拜的影响(其实质是国家决定社会,使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树立社会决定国家的意识,懂得公民的权利是公民本应享有的,不是政府及其官员赐予的,相反,国家权力的行使离不开公民的参与。

 

  3.确立公民的政治监督意识

 

  国家权力是受公民民主权利委托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权力必须时刻受公民民主权利的监督,这是社会主义民主题中应有之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是社会的代表,是为社会服务的工具,应为社会发展积极创造外部条件,不应过多干预社会各个领域,社会成员有权利监督和约束国家的行为。

 

  4.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懂得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民主是制度化、法律化的民主,离开法律,民主就是空的,就会失去规范化的保障。只有依法办事,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主义民主才能真正实现。

 

  三、探索公民政治权利发展的新模式

 

  未来的中国,必将为努力建设现代型民主社会而积极的努力,一个民主型的社会也必将在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上做出更多的创新工作。就公民政治权利实现的具体制度而言,我国除了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外,还逐步建立和完善了选举制度、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民参与立法制度、公民批评制度、建议制度等。实现公民政治权利的途径和模式是多种多样的,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体制、法律体系和历史文化背景,在实现公民政治权利上必须根据本国国情采取不同的方式。

 

  马斯洛说:自我实现即意味着我是我自己身心的主人,我支配着我自己。我们要建设的正是这样一个公民能在政治生活中充分自决、自主的社会,以此来保障每个人政治权利的实现。公民政治权利的建设任重道远,我们要为此不断努力,而一个民主型社会的目标必将随着现代化的进程而实现!

 

  作者:朱延冰 来源:大观 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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