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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之道:基于儒、法、道三家视域的哲学理念

发布时间:2015-07-22 10:53

 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近代各阶级、各阶层探索救国的决心和毅力始终不移。从最初地主阶级改革派“师夷长技以制夷”的主张,到洋务派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而发起的洋务运动;从农民阶级颁布的《天朝田制度》,到资产阶级改良派领导的维新变法运动;再从三民主义,到辛亥革命……共同编织成了一篇中国广大知识分子为救国图存而奋起努力的伟大探索史。
  但是,这些伟大的尝试均以失败告终,其失败同时也证明了,适合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道路并不是保持封建根基不动的封建专制之路,并不是向帝国主义妥协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之路,也并不是忽略实际国情的资产阶级专政之路。正值近代中国危机四伏的之时,由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共产主义国家的构想及时地救中华民族于苦难之中。我们常说:正确的方法是打开成功之门的金钥匙。而中国近代史则是这句话最好的印证。
  如今,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下,在面对新的发展形势时,我们更要高瞻远瞩、更要积极探索及更新适合新时代中国的治国之道。中国自古有“治天下者以史为鉴”的道理,而纵观中国古代的治国思想,我们不难发现儒、道、墨、法、农、兵等家的主张和观点各有所长,其中以儒家的“德治”、法家的“法治”及道家的“无为而治”最具实用性和影响力。而对儒、法、道三家治国之法的分析与考究,对现阶段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塑造良好政治文化氛围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儒家之“德治”
  孔子、儒学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与我国古代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各方面的结构与发展结下了不解之缘。没有孔子、儒学,也就不会形成具有特殊历史特征的中国古代社会,甚至现当代中国特色。孔子创立的儒学基本上是政治学说,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统治思想与精神支柱[1]。
  儒家的思想体系是以“性善论”为其基础的,如我们熟知的“人之初,性本善”的道理。儒家重“仁”,大力宣扬仁爱的精神,从而促进人与人之和谐,进而实现社会的安宁与稳定。于此,儒家的治国之法的核心便是一个“德”字,即“以德治国”。儒家学者认为,对人以德而感化比施之以刑罚的约束更有意义。并且,道德的教化能使人从本源、本质上改变,从而使人向善;而一味的重刑重罚只能以皮肉之苦使人自身体上屈服而不能让人心服;只能治标,不能治本。
  儒家以德治国的核心在于一个“仁”字,何谓“仁”?《颜渊》曾回答:“仁者,爱人。”《学而》曾回答:“泛爱众,而亲仁。”这些都旨在告诉当时的执政者应以仁爱之心对待臣民,不能实行苛政,要做一个有德重仁的君王,而不能做一个严苛无德的暴君。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臣民的爱戴与拥护,才能实现国政稳定、繁荣昌盛之景。并且,据儒家的观点,要做到“仁”,首先得先“知礼”,“礼”是实现“仁”的第一步。正如“仁义道德,非礼不成”的道理一般,儒学的思想体系要求人们“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所以历代君王在实行“德治”之时,也同样非常重视“礼”。
  此外,儒家的“和”的思想也是治国之道的一大重要的思想,儒家主张“礼之用,和为贵”。儒家之“和”主要有两方面的内涵:一是指通过修身养性、陶冶情操而达到的心灵之和;二是指家庭、社会乃至国家等的群体之和,意为只有通过平衡家庭、社会、国家之间的关系、矛盾,才能达到和谐,从而实现安稳、发展之道。
  以上均是儒家针对政治的治国之道,而对于经济方面来讲,孔子则主张“其养民也惠,某使民也义”的养民富民观点。他认为,执政者应轻赋税,无加民之苦,多做些有利于百姓的事情,这样才会取信于民,做好德政,实现国富。
  儒家的“德治”思想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观点即“重教任贤”,“重教”则是指对教育应投以重视的地位,并且“有教无类”。而儒家之所以重视教育,其目的一是教化民众,二是培养治国的人才。孔子极为重视人才,他认为人才起促使国家繁荣昌盛的先锋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他的“选贤举能”、“知人善用”、“破格录用”等观点中。
  在儒家的“以德治国”的思想中,我们看到了一副正义、善良、仁爱交相辉映的美好治国图景,这正是由史以来儒家思想对历代执政者产生巨大影响的魅力所在。
  二、法家之“法治”
  与儒家“重礼轻罚”思想大相径庭的则是法家的依法治国的观点。法家的代表是韩非子,他是法家的集大成者。他认为:“国有常法,虽危不亡。”意为要求执政者应颁布具体并固定的法律条文来规范治国,并且严格按照法律的约束来处理国家大小事宜,所颁布的法律条文不得按照个人好恶随意更改或废止。仅有这样,才能使百姓“循规蹈矩”,使生产有条不紊,使国家繁荣昌盛。
  韩非的法治思想主要是吸取了商鞅、申不害与慎到三者的观点,所以韩非创立的法的体系主要是由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以及慎到的“势”而形成的一套完整的体系,它的主要规定是:
  1.主张施行严刑重罚。古人所规行的法典常常按照严酷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并且规定:在朝政伊始之时执政者治理国家应使用较轻的法典,这样才能取得人心、得到百姓的拥护;在比较和平的年代执政者治理国家时应使用中级的法典,这样既能把握好刑罚的度,又能建立威信,防患于未然;而在国家混乱之时,才应该使用重度的法典,这样才能压制混乱,取得安宁。而法家却全然不顾国家的朝政形式,认为无论是什么时代的国家应一律采用重典,并且认为只有采取严刑重罚才能够立威于天下,才能够使臣民屈从。这正是继承了商鞅“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的思想。
  2.主张赏罚分明。韩非虽极力推崇重刑,但 与此同时也很重视“刑德”的作用。他认为,君主应懂得赏罚分明,该赏则赏,该罚则罚,这样,才能达到赏时暖人心,罚时立威严的效果。同时,韩非还主张君主不能有赦免之行,也不能因个人好恶随意施加刑罚;赏罚必须应相称,随意赦免将会助长不正之风,随意刑罚则会失信于民,致使民心涣散,进而危害国邦。另外赏和罚均不能过度,行赏过度会兴盛贪惰之气,刑罚过度则会导致人心流失。韩非赏罚分明的主张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君主专制的封建背景下,要求执政者做到赏罚平衡相称,是很难实现的。
  3.重视权术权势。除了商鞅的重法思想,韩非还集成申不害的“术”与慎到的“势”的观点。“术”即权术,主要是指执政者统治臣民的手段和方法。“势”意为“势力、势重”,指位于执政者权力之外的,进行治国安邦所凭借的软性手段。韩非说:“凡明主之治国也,任其势。”[2]意思是说英明的君主治理国家之时,大都凭借其作为王者的威慑力来统治臣民。他认为执政者既要有权术又要有权势,这样既可避免受到臣民的蒙蔽,又可以树以威严,统摄天下。
  实际上,韩非之所以形成了这种重刑罚的思想其主要的根源在于受到荀子性恶论的影响。与荀子相同,韩非认为人的本性都是恶的,并且只有严加“管束”,才能使之顺从,才能消除动乱。韩非的这种自上而下的统治思想对后世历代专制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三、道家之“无为而治”
  道家的代表是老子,老子治国之法的思想核心是“无为”。何谓“无为”?字面解释为“无所作为”,但这并不是倡导君主面对国家的动乱而任其发展、选择不作为的意思。这是一种独特的治国方略,“无为”的基础在于“顺其自然”。老子认为,凡事应该顺应天理,并且遵循客观规律,不可强加人为因素,否则只会失败;亦不能太过追求完美,应留有余地,应把握好度,懂得适可而止。这便是老子充满辩证思维的“顺天则,任自然”的思想。
  老子曾说过:“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句话就是说人、地、天、道最终都会顺其自然回归到自然本来的样子。所以老子主张“无为而治”,针对执政者来说,他认为最好的执政者就是百姓不知道他的存在,即“太上下知有之”。为什么这种是最好的呢?这是因为,这种君王很少发号施令,很少约束和责罚臣民,但是国家事宜却运行的有条不紊,百姓都安居乐业,这才是君王中的大智者。
  道家的治国思想要求执政者放宽对臣民的统治,应该按照客观的自然规律来治理国家,不要用那些琐碎的条条框框来束缚住人民的活力和生产的发展。而统治者在人民面前不能自居为王,妄自尊大,应有大智者的风范,虚怀若谷,平易近人。正如老子所说的,要:“知其白,守其黑,为天下式”、“知其荣,守其辱,为天下谷”[3]。
  老子认为,“无为而治”最重要的就是无欲无私,这是执政者最重要的品格。君王贵有为天下之心,所以应舍小我而取大我。无欲无私的一个重要表现便是节俭爱民,只有心含百姓、国邦之事,才能一心一意治理好国家。若常追求自我享乐,贪图个人私欲,则国家不假时日便会面临商纣之祸。还应爱民,凡事应以百姓之利为利,不做伤害百姓之事,顺应人愿,才能无为而治。
  道家以水、柔、阴为万物的本原,所以主张“以柔克刚”。老子认为天下最柔软的东西就是水,柔软的东西能在最坚强的东西中穿梭。在治理国家时,若能运用以柔克刚的思想,则必然达到昌盛;反之,若一味的追求强硬,则只会走向灭亡。
  老子的这种清静无为的治国方略,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拥有大智者的深邃,有人称他为“中国辩证思维的大师”。
  四、儒、法、道治国之道平议
  儒、法、道三家的治国方略各有优势,但又各有不足。
  儒家“以德治国”实际上是“以心治国”。儒家推崇的是“仁”、“爱”、“礼”等,不难看出,这些均是为了取得人心,得信于天下,从而实现治国安邦之道。然而,虽然“心治”是实现“得道”、取得“多助”极为重要甚至关系成败的因素,但是儒家的不足便是对刑罚的过于轻视。凡事均有度,治理国家不仅要“德治”、“礼治”,适时还应予以合适的刑罚,这样德威并用,才是实现国家兴旺,百姓和谐之道。
  而法家的“以法治国”实际上是与儒家背道而驰的“以力治国”。法家重刑罚轻仁礼的治国方略使得推崇法家的执政者认为,只有刑罚才是正道,所有的一切不安因素、一切动乱均能以刑罚来解决。这就使治国之法走上了绝对化、片面化之路。另外,在这里应指出的是,法家所遵循的这种“法治”思想与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法治”观念有着根本性的不同,法家的法治思想主要是推崇一种“刑罚为上”的思想,而我国的“法治”则是与民主对应的法治,是一种遵循客观规律而制定的发展社会主义道路的科学理论
  最后,道家的“无为而治”实际上是“天治”,即以顺应客观规律,顺应自然而进行的治国方略。我国古代像老子这样要求顺应天理的大智者比较罕见,但是面对时时变化的形势和错综复杂的国情,如果一味的顺应自然,忽略德治与法治不免显得偏执和片面。
  虽然儒、法、道三家各持己见,并且互不相让,但是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三者也有共同坚持的观点,表现在:
  其一、三者均有“重民”的思想。如孔子说过:“君以民存,亦以民亡。”老子说过:“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以及道家的“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这些均表达了三家的重民或以人为本的思想。
  其二、三家均有“德治”的思想,如贯穿儒家思想体系始终的“以德治国”;老子《道德经》下篇所讲的“德是道在人世 间的体现;法家的“德”虽然显现甚微,但与大杀大戮的刑罚相比,它所主张的“庆赏之治”也算是大德了。
  在我国进行现阶段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之时研究和探讨以儒、法、道三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治国方略,不仅使我们对现存方略得以进行重新疏导,还使我们在疏导的过程中本着史时结合的眼光更新旧思想,产生新思想,从而与时俱进地致力于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之建设,这对我们来说,是极其具有理论指导性的现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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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吕明灼,等.儒学与近代以来中国政治[M].济南:齐鲁出版社,2004.
  〔2〕高华平等译注.韩非子[M].北京:中华书局,2010.
  〔3〕陈涛.老子[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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