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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之谜

发布时间:2015-07-08 09:41
关于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之谜,亦即我在这里将要讨论的问题,乍看起来只不过是一个历史问题。这个问题与他的《哲学评论》[①]有关,该书是最近从其遗稿中编辑出版的系列著作之一。这个谜源于这一事实,即在这里,现象学这一术语第一次明确而反复出现于维特根斯坦本人的文字中。这意味着什么呢?这一迄今似乎仍未引起关注的事实具有怎样的意义呢[②]?由于错过了向维特根斯坦本人请教的机会,因此,要想终结性地回答这个问题是不可能的。但这一令人沮丧的事实不是我们回避这个问题的正当理由。

首先,我想说明,为什么这个问题令我本人如此震惊和着迷。1960年,我介绍现象学运动历史的著作第一版印行[③],我当时有这样一个明确的印象,即维特根斯坦对现象学没有任何兴趣并且很可能与其友人m.石里克在其文字中所持的低估现象学的立场相一致。尽管如此,《哲学研究》中的某些段落还是给我留下了这样一种印象,即维特根斯坦后期思想与现象学之间具有一种不易察觉的亲缘关系。此后,我于1963年偶然发现了鲁希-路易斯(rushrhees)论述亚历山大-马斯洛(alexandermaslow)的著作《〈逻辑哲学论〉导论》[④]的文章,其中,在讨论马斯洛的实证主义的解释时,他偶尔提及这样一个事实:即维特根斯坦已于1929年探讨了现象学语言的观念并完全以一种现象学的颜色理论为出发点;然而,几个月后他又放弃了自己所提出的这种现象学语言的观念,但“一度”又继续谈论一种“与各种不同的感觉场的语法或可能性有关的‘现象学’”。现在,《哲学评论》无意中为我们提供了关于这些提示的丰富证明。但遗憾的是,这一新证据可能仍是不完全的,因为那个时期的材料还有更多尚未发表,关于这些材料,迄今为止,我还不能获得足够的信息。

现在就这一新证据而言,这个谜是什么呢?事实上,这一新证据引发了一连串这样的谜。下面这些就是令我觉得特别有意义或至少令我感兴趣的谜:

1.“现象学”这一表达在维特根斯坦那里真正所指为何?

2.他从何时起开始采用这一表达的呢?为什么?他与那时的现象学运动有什么关系?

3.他使用“现象学”这一表达有多久?何时放弃的呢?为什么放弃?

4.“现象学”这一表达在维特根斯坦的思想发展中有何作用?

5.它有何哲学价值?

6.它对于其他现象学家有何意义?

关于这些问题,有些问题很可能无法回答。有些问题则需要充分研究维特根斯坦的文章和书信以及现存的、其他人的文章和书信。所有这一切都以对于维特根斯坦哲学的充分理解为前提,而这却超出了我现有的知识储备。这就是为什么我在探讨这些问题时颇费踌躇的原因。无论如何,我都应当极力避免高估现有的证据,避免匆匆作出无根据的、重构性的结论。但为了辩明甚至那些强加的问题的合理性并以这里所要采取的一种更好的立场去推进那些问题,这些问题对我来说就显得非常重要。因为,这不仅仅要求进行历史的勘察。它为开启某些新视域提供了契机,同时也为维特根斯坦与现象学家之间的对话提供了契机,这种对话是以寻求他们共同的理论基础和有意义争论的方式进行。

文本依据和谜的意蕴
就我已能指明的而言,现象学和现象学的这两个词在《哲学评论》[⑤]文本中至少出现了十二次(名词4次,形容词8次)。所涉中第一章(第1节和第4节)出现4次,第六章(均在第57节)2次,第七章(第75节)1次,第二十章(第224节和第230节)2次,第二十一章(第218节)1次,以及第二十二章(第224节和第230节)2次。这意味着相关章节纵贯整个文本,开头稍稍密集而至结尾时又再次密集。因此,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显然是该书的一个主要论题而不只是一个附带的问题。

然而,这相关的12节中无一包含一个关于这两个词的明确定义或意义讨论。因此,确定其内涵的唯一方法就是从它们的外延出发对其进行研究,亦即通过考察它们在其所在语境中的使用来进行研究。

这里,我不打算进行这样一种细节上的比较分析。尤其不打算引证所有相关章节并把它们全部翻译出来。而是代之以这样一种做法,既我将报告我的研究结果并通过少量的摘录对其进行说明。但配有我的译文的主要文本可以在后面的附录中见到。

遗憾的是,我所做的文本对照并没有为这样一个结论提供支持,即维特根斯坦业已得出了一个清楚和统一的现象学概念。相反,我所见的似乎是两个不同的,尽管是相关的现象学概念。其中一个相对简单和清楚的概念的出现占了这12个章节的一半以上,在这些章节中用的是“现象学的”这个形容词;例如,在这些地方,维特根斯坦谈到“现象学关于感觉印象的研究”(第224节),谈到用以描述直接经验的“现象学语言”(第213节),还谈到与描述视觉空间的物理几何学相对的“现象学的几何学”以及与物理学家的颜色理论、生理学的颜色理论和心理学的颜色理论相对的“现象学颜色理论”(第218节)。在所有这些例证中,这种修饰性的形容词似乎标志着关于直接经验现象的独特的研究特征。于是,现象学在此意义上将是某种关于经验中被给予的现象的研究。这种研究与其它研究的区别可能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其任务是描述而不是说明。

(2)它不同于物理学,物理学探讨理论性存在的解释性规则,诸如光波。(这里应注意,维特根斯坦没有以恩斯特-马赫(ernstmach)的方式思考现象学物理学的可能性。因为他本人的现象学应是“纯粹的”(第218节),亦即它不含有源于自然科学的任何成分。)

(3)同样,它也不同于生理学,生理学关心的是感觉器官和神经活动过程。

(4)它甚至也不同于心理学,就后者是一种运用实验手段的经验科学而言,例如,那种关于残像(after-images)的研究,而现象学却是一种先天研究,例如它关于有色八面体的研究(第1节)。

(5)其目的是把握和描述经验的本质特征或本质(wesen)(第1,57节)。

与这种现象学的描述功能相关,重要的是去澄清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语言的观念,这种现象学语言的观念乍看之下令人费解并且肯定没有得到充分展开。因为一方面,维特根斯坦告诉我们说:“现在,现象学语言或‘原初语言’——我以前就这样称呼它——不再作为一个目标矗立于我面前;现在我不再认为它是必要的了”(第1节)。这一表述意味着,早在《哲学评论》之前,维特根斯坦就怀有这种雄心勃勃的计划,即关于一种适合于现象学目的的、更加丰富得多的语言的研究计划。事实上,由魏斯曼(waismann)报道的、其在维也纳小组的一次谈话中[⑥],维特根斯坦明确指出其早期在原初语言(primaersprache)方面的信念,这种原初语言可以表达“我们实际上所知道的东西,即现象”。但在《哲学评论》(第1节)中,仅仅在几行之后他却陈述说:“我们的语言的本质东西的实现和适合于描述的非本质东西的实现……就是现象学语言的构造”。这些话启发我们必须在原初的现象学语言与第二性的现象学语言之间作出区分:原初的现象学语言追求这样一种目标,即一览无余地描述一切处于杂多中的经验,这种目标现在尚无须澄清;第二性的现象学语言奠基于我们语言的本质之中。它是第二性的(被构造的)语言,这种语言能够使我们把握被描述经验的“本质”,它显然是维特根斯坦描述现象学的主要目标之一。

他的其它的现象学概念似乎出现在这两节(第1和4节)中,其中“现象学”这个名词以一种远不是附带的方式被使用:

现象学只陈述可能的东西。……它应是描述那些事实的语法,物理学理论就建立在那些事实之上。……(第1节)……这种和声理论至少部分不是现象学,因此不是语法吗?(第4节)

显然,这种现象学不再与实际的现象有直接的联系,而至多与这种现象的可能性有联系。但它的现实功能是“语法”的功能。众所周知,维特根斯坦的“语法”概念是其后期哲学中最关键的、同时也是谜一般的概念之一。但在这里重要的问题在于,它处理的是描述而不是被描述的东西(第1节)。它的功能是给出这样一种框架,这种框架可以用来描述具体事实,就象和声理论之于音乐、颜色理论之于颜色素材一样。现在,这种“描述语法”显然不再直接处理现象,就象第一种类型的现象学所做的那样。在此意义上,它应是一种后现象学(metaphenomenology)而不是一种现象学。

维特根斯坦最初的现象学概念不是什么特别新颖的东西。它肯定与描述性科学的概念一致,这种描述科学早在胡塞尔现象学以前就一再出现。然而,维特根斯坦对于在不含有科学理论意义上的纯粹性的坚持并不常见,因而值得我们重视。甚至更令人震惊的是其对于把握本质的兴趣。在这个关节点上,我们的确可以开始思考他与现象学运动的现象学的可能关系。

然而,维特根斯坦的第二个概念,亦即现象学描述的语法概念给我留下了一个完全是原创性的印象。我只能想到一个可比较的先驱:c.s.皮尔士()的“现象学”概念或“显象学”(phaneroscopy)概念,他的这种现象学或显象学被构想成一级、二级和三级范畴的系统。但似乎极不可能的是,维特根斯坦在那时就应已经略知皮尔士哲学的现象学部分的内容,而皮尔士哲学只是自1931年起通过其《论文选集》的出版才为人所知的[⑦]。

维特根斯坦现象学的起源之谜
在讨论《哲学评论》中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起源之前,我想对该书本身作一些大体的介绍。重要的是应认识到,尽管该书的标题评论表面看来是偶然的——这一标题明确或不明确地适用于维特根斯坦自《逻辑哲学论》发表后的所有已出版的著作——但与诸如《关于数学基础的评论》(1956)等书不同,该书是被维特根斯坦列入出版计划的著作。事实上,在该书完成并于近1930年底交给g.e.摩尔()之后,维特根斯坦又为该书配了一个精妙的序言,籍以说明这部著作对他来说在何种程度上意味着一种极新式的却不合时宜的哲学样本。一则附于手稿中的圣-奥古斯汀(ine)的箴言暗示了这一思想历程的艰难,也见证了维特根斯坦在其思想形成时对于该书的重视。

仅就篇幅而论,该书就给人以深刻的印象。因为甚至在扣除了开头鲁希-路易斯概述性预览的35页和弗瑞德瑞希-魏斯曼关于维特根斯坦于这一时期的谈话的注释的29页后尚有281页,而超过了他的任何一本其它著作的页数,甚至《哲学研究》(尽管这里所说的页数可能是不准确的)。

路易斯的本子有一个非同寻常的特征,即它是一个完全的德文本而没有习惯的对照译文,而这就连编者在该书的结尾也注意到——该书由英国巴塞尔-布拉克维尔出版公司出版——该书是一个完全的德文本。我不知道这是什么原因。无论如何在一段时间里,这使得不熟悉德文的维特根斯坦的英-美崇拜者无法研究这本现有的著作,直到有了g.e.m.昂斯考姆伯(be)即将出版的译本[⑧],这种情况才会有所改观。

编者在最后两页的注释中告诉我们说,该书是在若干本笔记本的条目基础上形成的,这些笔记本是维特根斯坦自1929年2月,亦即几乎是其刚刚重返剑桥(据g.e.摩尔说是在1月)时,到1930年7月这一时期所记。然而,随后的打字稿却对那些维特根斯坦选入该书的笔记作了重新编排,显然就是现在出版的顺序。然而,按编者所说(p347),由于维特根斯坦没有对该书划分章节,为条目编号和制作目录,因此可以设想,路易斯不仅写了开头的概述而且承担了现在这个文本的所有章节划分。

在其已版的形式中,该书被划分为22“章”并细分为长短不一的小节,这些小节通卷按顺序编号。这些章节都未配标题。在我看来,i至vii章粗略地探讨了哲学和语言的一般问题,viii至ix章探讨颜色问题,x至xix章探讨诸如数字和无穷大这样的数学问题,xxi至xxii章再次探讨颜色问题,最后一章探讨假设问题。易言之,我在该书中看不到一条清晰的逻辑线索,甚至在经过编者整理以后也看不到。但毕竟,在维特根斯坦自《逻辑哲学论》后的其它著作中哪里能发现这样的线索呢?

此外,这一点似乎是合适的,即概要地提及该书的前身以便在与维特根斯坦早期著作的关联中确定这种新现象学的地位。无须指出的是,1918年完成并于1922年出版的《逻辑哲学论》不包含任何与现象学有关的参考文献,无论是明确地还是不明确地。尽管对照胡塞尔的《逻辑研究》我们似乎可能获得某些启发[⑨],但种种迹象表明,维特根斯坦对于它们并无兴趣[⑩]。

维特根斯坦于1926年左右的重返哲学——在似乎真正肃清了《逻辑哲学论》以后——促使他与维也纳小组接触,显然,甚至更重要的是他与直觉主义数学的创始人l.e.j.布诺威尔(r)的接触。但并无迹象表明这是对现象学的接纳。维特根斯坦一到剑桥就开始进行其富有创造力的写作。他所完成的第一件作品极有可能就是“关于逻辑形式的几点评论”这篇论文,这篇文章刊于早于其六月会议的《亚里士多德学术研讨会论文汇编》[11]上,然而,到六月会议时他丢弃了这篇文章转而偏爱另一篇论无穷大的文章,这篇文章可能就建立在我们现在能在《哲学评论》第15章所看到的内容的基础之上。这篇论文又一次未曾明确地提及现象学。但它包含一些对现象学的非常生动的预见。籍此,这篇论文显示出维特根斯坦对于原子命题系统的研究,这种原子命题不可能源于日常语言。为了获得这种原子命题,他现在需要一种新语言或新记号系统,这种新语言或新记号系统必须建立在

对于我们所要描述的现象的考察基础上,因而是建立在我们试图去理解的逻辑的多样性基础上。换句话说,我们只能借助于可能被称之为对现象本身进行逻辑分析的东西而达到某种正确的分析,亦即借助于某种意义上后天的东西而不是借助于对某种先天可能性的推测而达到。(p163)

这意味着,必定是现象——维特根斯坦在这里第一次突出地使用这个术语——而不是日常语言向我们传达了原子命题的结构。对于这些现象的“逻辑的”分析将为我们提供了

时、空形式,提供了空间对象和时间对象的流形(manifold),提供了颜色,声音和它们的等级及其各个不同部分之间的连续的过渡和联结,所有这些我们都不可能通过我们通常的表达手段来把握。(p165)

在这篇文章的结尾我们再次被告知,原子命题的规则不可能被制定出来,

直到我们已实际达到了对于这里被讨论的现象的最终分析。正如众所周知的那样,这一点尚未达到。(p171)

这里除了实际的“现象学”名称外还遗漏了其它什么东西吗?

关于维特根斯坦这一时期其它具有影响性的作品,前面提到的那本由b.f.麦克古尼斯编辑的、收有魏斯曼报道——即关于维特根斯坦在1929年和1930年与维也纳小组的谈话报道——的德文版著作开列的作品目录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引人入胜的信息[12]。这个作品目录所提到的5件主要作品都先于1933年的《蓝皮书》,其中的3件作品所包含的内容出自10卷本的手稿,这5件作品是:《哲学评论》,一套同样出自10卷本手稿(770页的打字稿)的选集和一个新文本;另有1932年的《哲学语法》(768页的打字稿)和《数学基础》,《数学基础》显然重复了《哲学语法》的最后240页。迄今为止,我还不能获得关于这个问题的任何信息,即这5件作品是否包含任何更多的、与现象学有关的文献和关于现象学的讨论。然而,语法这一标题使我们立刻想到《哲学评论》中的现象学的特征之一(第1和7节;参见上面第一部分的后半部分)。

这一时期的另一个重要事件是维特根斯坦对于维也纳小组的圣诞节回访,在这次回访过程中,魏斯曼记录了在莫里茨-石里克家中所进行的六次谈话[13]。正如编者在其前言中告诉我们的那样,

维特根斯坦不得不告知他在剑桥的研究成果。……但在圣诞假期结束之前,他显然已经停止了对其业已系统阐述过的观念的解释;因为那时我们看到,石里克,魏斯曼以及不准备参与讨论的维特根斯坦对于胡塞尔,海德格尔和维羽勒(weyl)的观念进行了很频繁的评论,质疑和争论。

现在,魏斯曼关于1929年12月25日第三次会议的报道显然仍作为魏斯曼报道的一部分包含了九行的一段列于“物理学与现象学”的标题下,在那里,与只是记录规律性的物理学相反,现象学探讨的是可能的东西,亦即探讨意义,而不是探讨真理和谬误。尽管编者明确告诫我们要极谨慎地对待魏斯曼的报道,但它还是与《哲学评论》中的文字非常吻合。同样显而易见的是,对于其在剑桥的一年中的研究成果,维特根斯坦特别强调应包括现象学在内。随后,就在同一次谈话的结尾,魏斯曼为一小节文字加上了“反-胡塞尔”的标题。这一小节文字以石里克的一个提问开头,在那里,他问询维特根斯坦对于“一个认为现象学的陈述是先天综合判断的哲学家”的回应(p671)。维特根斯坦的回答显然是记录中他唯一一次指名道姓地提及胡塞尔的地方。但他对于胡塞尔的否定是根据直接的还是借助石里克在提问中的描述这一点并不清楚,这可能就是石里克在其骤闻维特根斯坦谈论现象学并就此问题陈述自己观点时而惊讶不已的原因。因为从他后来的文章“存在一种先天的质料吗?”[14]来看,石里克参与了与胡塞尔的那场关于其认识论的一连串的论战。无论如何,维特根斯坦对于他自己的现象学与胡塞尔的现象学的关系看来似乎是态度暧昧。他只是否定他的、由石里克所介绍的个别学说。

1930年1月,维特根斯坦一回剑桥就开始了他的剑桥讲座,对此,g.e.摩尔对于该讲座从开始到1933年的内容给出了一个选择性的报道[15]。这个报道既不包含现象学这一术语也不包含现象学的观念,尽管它展示了维特根斯坦为哲学语法观念所作的努力。“现象学”这个词既未出现在《蓝皮书》(1933)中也未出现在《棕皮书》(1935)中,它也未出现于《卡片》的未标明日期的插页中,根据编者,这些插页的大多数可以追溯到1941-1948[16]。因此,这可能是停止我对维特根斯坦现象学的早期命运作实况报道的适当的截止时间。

现在,我将转而探究其引入的可能原因并初步思考接受这一观念和继而采用这个术语的理由。任何试图理解二十年代后期维特根斯坦思想的发展特点的人都必须考虑《逻辑哲学论》之后其思想的这一主要变化:他逐渐放弃了逻辑原子主义。在他描述这一变化过程的一章中,乔治-皮茄[17](georgepitcher)辨识了五个具体的关节点,在我看来,其中的两个关节点似乎特别与这种新现象学的发展有关:

1.分析不再导向原子事实,而是可能导向“事件”:这从以下事实中可以得到证明,即1929年的亚里士多德学术研讨会的论文(rlf)不再把“事实”看作适当的分析对象。而代之以“现象”这个术语,这一术语在《逻辑哲学论》中没有出现(除了在6。423节中的一次相同却不相关的使用外)。这一点似乎同样适用于《哲学评论》。

2.对于简单原子的信念被摈弃了:这显然rlf中还没有出现这种状况。因为,这里对于原子命题之“条件”的考察与认知理论相适应。这种考察被认为“很难并且哲学还没有开始着手探讨它”。它必须在一个后天的基础上进行。

在《哲学评论》中,维特根斯坦宣称对于这个任务的解决是不必要的,至少如果是借助这种“原初的”现象学语言去着手进行的话。但维特根斯坦仍寄望于某种新的“现象学语言”以适合描述处于杂多中的材料的需要。因此,现象学看来似乎注定要为逻辑原子主义提供这种失落的基础。以这种眼光看,这当然只是为《逻辑哲学论》的哲学提供支持的举措,这种观点将被1933年突破之后产生的“新哲学”所超越。但这尚不意味着现象学与逻辑原子主义具有相同的命运。

然而,这些事实还不能说明维特根斯坦为什么采用“现象学”这一术语。我们可以把这个问题推向这样一种最悖论性的形式:为什么维特根斯坦刚刚从欧洲大陆回到剑桥就立即谈论“现象学”或至少是在文字中采用“现象学”这个术语呢,而这一术语是他在逗留维也纳期间可能从来没有使用过的并且在英国也决没有引起过他的共鸣?因为它至多被等同于胡塞尔的现象学,胡塞尔的现象学在二十年代已经随着他于1929年所作的伦敦讲演和他于1929年在《大英百科全书》上发表的关于“现象学”的文章而激起了某种兴趣。这可能是其奥地利之行的结果吗?

没有迹象表明他已在1929年以前于维也纳谈论过现象学。即便如此,我们也可能猜想他在过海峡以前就已经偶然听过这个术语和它的某些涵义。现在的问题是,他在奥地利已接触了现象学的可能性在哪里呢?在他处于维也纳小组外围的那些年里,奥地利出生的胡塞尔在维也纳已经有了为数不多的——如果有的话——追随者,而布伦塔诺的作用圈(atmosphere)已经消散了,尽管现象学是这个在整个德国和那时的奥地利的总的作用圈的一部分。维也纳小组成员中唯一一个同时对胡塞尔的现象学充满了兴趣的人是菲利克斯-考夫曼(felixkaufmann)。但并无迹象表明并且几乎没有可能性,他与维特根斯坦有什么直接的联系[18]。同样,维特根斯坦也几乎不可能已从他的亲密朋友莫里茨-石里克和弗瑞德瑞希-魏斯曼那里汲取现象学。在这些人中,石里克极度反对胡塞尔,在其好几本著作中批评现象学,而且实际上把胡塞尔与维特根斯坦摆在了相互敌对的位置[19]。但这决不是说维特根斯坦是在海峡的彼岸接受现象学术语的,尽管这至少说明他对于这个主题有所了解。

对于维特根斯坦由实证主义立场向现象学转变的一个更可信的解释是,他从鲁道夫-卡尔纳普于1928年发表的《世界的逻辑建构》这一著作的现象学观念中了解了现象学。实际上,这样一种迂回的解释可以追溯到胡塞尔本人那里。因为,有资料显示——这要归功于赫伯特-法格勒(herbertfeigl)——卡尔纳普在其自1922年至1925年逗留于弗莱堡附近的布哈恩巴哈时期参加过胡塞尔二十年代早期的一个研讨班,尽管他似乎对其内容没有留下太深的印象而只是深为胡塞尔进行哲学探讨时那种极度投入的风格所感染。更重要的是《世界的逻辑建构》本身展露了卡尔纳普研究胡塞尔著作的痕迹,该书有五处提到胡塞尔的《逻辑研究》和《观念i》,而并无一处是批评性的。实际上,卡尔纳普是在1922年至1925年间于布哈恩巴哈起草该书第一稿的。然而,卡尔纳普本人的现象学观念——正如在该书另外五处所指出的那样(p67,93,106,150,152)——与胡塞尔的现象学观念并不相同。其主要作用是分析我们的体验。卡尔纳普所提及的其它几个论题分别是性质,价值和文化知识。在某些地方现象学这个术语可与对象理论这个术语相互替换,对象理论这个术语可能是在迈农(meinong)意义上说的,即在其他探讨心理学的人意义上说的。但由于卡尔纳普明确拒绝把价值的心理学化(psychologisierung),因此我们可以推断他是极力反对心理主义的。

现在,甚至卡尔纳普的现象学观念也不同于维特根斯坦《哲学评论》中的现象学。他们俩都强调现象分析。但至少卡尔纳普所提及的例子在数量上要远远超过维特根斯坦。同样,那时卡尔纳普似乎一点都不比维特根斯坦更关心现象学的描述问题。不过,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观念更接近于卡尔纳普的而不是胡塞尔的那种更复杂得多的现象学观念,尤其是其二十年代后期的现象学观念。然而,在揭示卡尔纳普与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观念之间可能关系时,我们必须考虑到这一事实,即根据卡尔纳普自传[20]中的叙述,他们的私交即使不紧张也是相当淡薄的。

但甚至更重要的是,对影响维特根斯坦这样的思想家的可能因素所作的任何推测都应有一个一般性的附加条件。不仅总的来说是这样,而且“影响”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它以接受者一方的接受为前提:就维特根斯坦而言,它几乎从来就不止是一种外部刺激加其自身思想释放的过程。因此,我最有把握假设的情形是,在维特根斯坦离开维也纳时,那些传言中关于现象学的某些谈话和文字吹进了他的思想,并且在他要向新的听众展示其思想时偶然使用了它,可能更准确地说是使用了这个新标签。这样一种“影响”之所以可能是由于,像胡塞尔,卡尔纳普和维特根斯坦这样的思想家都在为他们的逻辑研究寻找一种更深的基础,从而由于充分研究现象的需要而自动聚合在同一点上。实际上,这样一种平行论的解释比那种因果交互作用的解释更有利于证明他们研究的有效性。

维特根斯坦现象学的消逝之谜
现象学是何时从维特根斯坦的文字和思想中消失的呢?它究竟消逝到何种程度呢?就这个术语而言,现在能够说的只能是,它没有出现在维特根斯坦自《蓝皮书》起的已版著作中。同样,在其于1963年发表在《哲学评论》中的文章中,当路易斯说维特根斯坦甚至在其放弃了“现象学语言几个月后”仍“一度”谈到现象学时,他的意思是说维特根斯坦是在较晚的时候才停止使用现象学这一术语的(p218)。直到1929年至1933年的大量手稿普遍问世以后,才得以确定《蓝皮书》的形成时间是可信的截止时限(terminusadquem)。

然而,比术语问题更加重要得多的问题是现象学观念形成的原因问题。维特根斯坦究竟放弃它至何种程度呢?我发现这决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这里,我将指出甚至在没有现象学这个标签的情况下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仍继续幸存的情形。然而,我不会为这个论题的支撑文本给出一个详细的注解。对我来说,下面所给出的内容似乎就是现象学观念形成的主要理由:

(1)维特根斯坦继续提到现象并需要继续观视(schauen)现象,因为对现象的考察是其后期研究的一个本质部分。这对于其哲学心理学的研究来说尤其如此(例如,论思想,论阅读等等)。

(2)他继续将其研究看成只是一种描述性的研究(例如,《蓝皮书》,p18;《棕皮书》,p125;《哲学研究》,p109,124)。

(3)甚至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也显示出其对于规定现象本质(wesen)的持续兴趣。这指的是其对于现象中本质可能的东西,不可能的东西或必然的东西的研究,而不仅仅是对于我们如何谈论它们的研究。也许,该书中最重要的文本依据就是这则神秘的箴言了:“本质由语法来表达”(《哲学研究》第371节)。因为这还意味着与《哲学评论》中相当于现象学研究的联系:关于我们的描述性语言的语法,关于声音的语法和关于颜色的语法。在作这一论断时,需要进一步补充的是,有必要对维特根斯坦哲学中的所有本质概念进行一种彻底的研究。但他的本质看起来通常只是“名义上的”,在我看来,他似乎绝不是一个温和的唯名论者——胡塞尔也不是一个柏拉图式的实在论者,

依我看,最终的决断似乎依赖于对这样一个问题的回答: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语法观念在何种程度上不仅是其现象学的成果而且是其具有同等内涵的延续呢?现在,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中的这个中心概念当然绝不是明确和简单的[21]。从g.e.摩尔开始,在他的学生经历了那么多的失败以后,我当然不会宣称我对它的理解要好一些。在我看来,主要的困难在于:关于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语法是一种语言语法还是一种现象语法这个问题决不是十分清楚的。甚至就前者而言,维特根斯坦也强调语词使用的规则问题,而不只是传统语法中的其形态学(morphology)规则和句法(syntax)规则,从而扩展了该术语的意义而包括语义学或符号学在内。但是在谈到和声,颜色和其它感觉性质的语法以及空间语法时,他提倡一种完全新的和个人性的观念。现在,只要这第二种语法是对现象的一种系统研究而不只是对与现象有关的语词的研究,它就确实接替了《哲学评论》中现象学的角色。而如果情况是这样的话,那么当然可以说,维特根斯坦从来没有放弃现象学,而只是停止用现象学这个名称而用一个更加习惯性的名称即语法来称呼它而已。

这仍然给我们留下了关于维特根斯坦放弃现象学这个术语的原因之谜。由于这里所作的是一个一般性的解释,因此我只能揭示出维特根斯坦为避免使用技术性的专业术语而做的不懈努力,在其后期哲学中维特根斯坦愈益反对依赖构造性的理想语言——包括“现象学语言”——而不是日常语言。在这方面,他对于“现象学”这个术语的放弃类似于海德格尔自《存在与时间》起的做法,那时他开始摈弃任何这样的技术性表达[22]。

然而,至少有一个更特别的线索——这一线索尚需进一步考证——可能导致一种片面的解释。1930年1月,亦即在他到达剑桥后的一年,维特根斯坦开始了他的讲座。从一开始,他的听众中就有g.e.摩尔,摩尔在杂志《心》(1950)上发表的关于这些讲座的报道对于当时的情形给出了一个资料非常丰富的——尽管决不是无批判的——描述。现在看来,在第一讲的开头维特根斯坦就开始探讨“语法规则”这一论题,就像摩尔告诉我们的那样,这个讨论“使我极度困惑”[23]。关于维特根斯坦探讨这一主题的报道(见p271)完全澄清了这样一个事实:维特根斯坦所谈论的东西恰恰就是其在《哲学评论》中业已称之为现象学的东西,也就是说,“有色八面体中颜色的调配”“实际上是语法的一部分而不是心理学的一部分”。摩尔补充说,他对于维特根斯坦背离“语法规则”的通常意义感到很不安以至于他写了“一篇关于这个问题的短论”。此外,他还透露说,维特根斯坦后来在这个问题上有所动摇并把他本人的用法当作他的“专业术语”。

令我感到疑惑的是,维特根斯坦在展示其思想观点时是否自其酝酿《哲学评论》的同时就已经引入了这个有关现象学的附加的“专业术语”。卡尔-布芮桐(karlbritton)——自然是在描述维特根斯坦的研讨班的情形时——告诉我们:

我们觉得维特根斯坦主要是在对摩尔说,尽管摩尔很少介入其中而且通常似乎很不赞成他的观点。演讲有时会将问题导向摩尔,但我记得摩尔的回答通常确实是非常令人失望的。无论如何我们有这样一种印象,即摩尔与维特根斯坦之间正在进行一种对话,即使当时摩尔显然只是极少地“投入”[24]。

在这些情况下,我想以这样一个问题的形式来表达我关于“现象学”这个术语消失的设想:事实可能是这样吗,即摩尔对于维特根斯坦使用“语法”这个语词的反应和对于其背离日常语言的其它一些做法的反应使他感到非常沮丧以至于他极力避免将这个有关“现象学”的附加的语法错误引入他的演讲?这个设想可以在摩尔的“短论”中得到验证,如果它还幸存的话,或者可以在“六本”“记得满满的笔记“中得到更加确切的验证,正如摩尔所告诉我们的那样,这些笔记“写得很潦草”。当然这个术语仍幸存于德文本的《哲学评论》中,根据鲁希-露易斯的考察,维特根斯坦“可能是将近1930年底”把《哲学评论》的文稿交托给摩尔的。我们感兴趣的是,在摩尔于1951年维特根斯坦逝世以后把文稿转交给维特根斯坦遗著的编辑之前,它是否读过并与维特根斯坦讨论过这份打字稿。尽管如此,维特根斯坦必定已经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即正如他最初可能已经考虑过的那样,使用现象学术语将无益于展示其剑桥时期的哲学思想。

现象学这个名称的消失在何种程度上意味着维特根斯坦对于还继续使用它的那些人的思想失去了兴趣呢?这里,我只想补充一则重要的信息,这要归功于g.h.冯-赖特教授,他以下面的这段话作结回答了我所提出的几个问题:

也许在这里有些趣味的是提及这一事实,即维特根斯坦在其生命的垂暮之年对一个总是极大地吸引着他的复杂问题(problem-complex)亦即颜色概念作了大量的研究。那时他正在阅读歌德(goeth)的《颜色学说》,而我们则根据他自己的问题和观点对它进行讨论。那时他经常说,他正从事的研究与某些哲学家称之为“现象学”的东西属于同一类型。但他自己并不想以那个名称称呼它——而我想我可能知道其部分原因。我相信,他的态度与他欲在其哲学探究中突出语言的地位有关。因此,顺便说一句,维特根斯坦使用“语法”(或“逻辑语法”)这个术语应被视为其对现象学家具有极大的兴趣。

事实的确如此。这同样表明,维特根斯坦并没有背离“现象学”,甚至也没有背离“现象学家”。

“现象学的”插曲之谜
维特根斯坦哲学发展过程中现象学插曲的作用还包含一个更深刻和更难解的历史之谜。假设维特根斯坦(i)与维特根斯坦(ii)之间真正的突破大约发生于1933年,例如,就像冯-赖特所宣称的那样,这种突破就发生在《蓝皮书》之前,我们可能就会作这样一种估计:《哲学评论》及其大量内容“标识了一个过渡阶段”,即从《逻辑哲学论》过渡到一种“彻底的新哲学”,在此期间他“正从《逻辑哲学论》中突围”。但这并不能免除我们对这一过渡进行详细的研究并确定实际的新思想随单纯时间变迁的出现情况。

就个人而言,对于新现象学在其酝酿维特根斯坦(ii)的过程中的作用我尚未得出任何结论。这必须由学养丰厚的维特根斯坦专家来做。我想揭示的一切业已包含在我对于这一观念之起源的假设中:(1)这种对位于原子事实基底的现象的新关注不仅削弱了旧有观念的影响,而且为其后期哲学中较少有形式的研究铺平了道路,亦即不仅为通达新的“日常语言”态度铺平了道路而且为通达它所反映的现象铺平了道路;(2)现象学也使维特根斯坦对这样一种要求给予特别的关注,即通过对语言的本质和现象的“语法”的研究克服这些现象的杂多性。

事实上,在此过程中维特根斯坦改变了其关于现象学语言的观点,并且甚至丢弃了一切与它有关的东西和与现象学本身有关的东西。然而,它们可能是通向其哲学目的地的必要基石。

因此,我还不至于说,单从数量上说这一时期的新材料——已出版的和未出版的——就可以要求在被阶段化了的维特根斯坦哲学思考中划定一个新阶段。现有的材料尚不足以表明进行这样一种大幅度修正的必要性。此外,这个新阶段显得太短并且维特根斯坦自己后来对它的估计太消极以至于还只能把它称之为一段插曲。但似乎妥当的是主张这样一种观点,即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是其从逻辑原子主义到《哲学研究》的哲学语法这一思想历程中重要的一站,即使不是最重要的。至少由于这个原因,一旦掌握了充分的材料我们就应加强对它的研究。

维特根斯坦现象学的评价

同样,对于我们迄今为止所了解的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现在还只能给出一个尝试性的和有条件的评价。然而,只要我们对可能验证或否定一个假设的材料保持一种开放的态度,那么即使在这一阶段我们也可以指出其现象学观念的优缺点。

我必须承认,就其本身的价值而言,我发现很难对《哲学评论》中呈现给我们的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形态抱有极大的热忱。除了那种格言式的风格外,该书具有他自《逻辑哲学论》以后所有著述的特点,他的现象学观念在其《哲学评论》中出现时绝不是一个明确的观念。而甚至在对它作了补充以后,在其随后的著述中得以完善了的哲学语法的整个范围仍存在许多暗礁和歧义之处,以至于我只能把它看成是一种富有启发性的观点,维特根斯坦本人并未将其展开。

当然,甚至更严重的是该书中存在若干明显的矛盾之处。在这些矛盾的地方,至少有一处近于悖论(near-contradiction)的地方具有干扰性,因而有必要给予充分的改进,即在他的一个关于现象学语言的观念那里。一个类似于这种近于悖论的地方是:他在亚里士多德学术研讨会论文(sr)中把现象分析描述为后天的分析;相反,根据《哲学评论》的观点,现象学是先天的研究。

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哲学评论》中某些重要的洞见给予极高的评价。关于这些重要的洞见,我将指出如下几点:

(1)有必要继续把现象看作是任何逻辑-哲学研究的基础。

(2)本质对于处于杂多中的现象的描述是必不可少的。

(3)纯粹描述性的现象学不受来自物理学,生理学和经验心理学的假设的影响,它是解释性科学的必要的先决条件。

(4)现象的“语法”要求对它们之间的结构关系进行系统的研究,这一点已在颜色之间的关系的例证中得到说明。

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对于其他现象学家的意义
我对于维特根斯坦现象学之内在价值的限制性辩解并不排斥其在与总体哲学境遇的关系中所具有的许多外在价值的可能性。在这些价值中,我尤其对它对今天意义上的现象学家们的价值感兴趣。这里我将量力而行以免牵扯过多。

近年来,有不少试图揭示维特根斯坦与胡塞尔的哲学思考之间相似性的尝试,其中最重要的可能要算米开勒-笃夫芮恩[25](mikeldufrenne)和保罗-利科[26](paulricoeur)所作的尝试了,他们揭示了维特根斯坦从《逻辑哲学论》到《哲学研究》与胡塞尔从《逻辑研究》到《危机》之间具体的平行关系。这种比较至少具有提供一个历史性对照实验的价值。某些研究者甚至已到了把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称为“现象学”的程度(托马斯n.(thomasn.)穆鑫,s.j.(munson,s.j.)),依此维特根斯坦的哲学就只应是描述性研究而排斥一切解释[27]。当然,这只是一种非常温和的现象学观念,它使胡塞尔的现象学作为一种更成熟的现象学形态凸显出来,如果不是更高级的形式的话。这里所提到的新材料包括若干更具体的比较在内。

然而,任何把现象学运动的全部记录与维特根斯坦《哲学评论》中精美格言进行比较的尝试都不可能得出任何关于它们的优越性的结论。但一旦我们把维特根斯坦在《哲学评论》之后的成就包括在内,就必须修正这一判断。尽管如此,仍存在大量现象学的扩展性研究,这些研究似乎是维特根斯坦没有触及到的。我认为这种扩展性研究领域有通常被称之为意识的意向结构,显现方式和我们现象的构造,更不用说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及其还原,观念论和单子论。

对我来说,这种重新诠释维特根斯坦现象学的真正价值似乎并不更重要,但却是实质性的。我认识到,我已展示的许多东西可能被疑为恰恰是又一种企图,即与其在起源,精神和发展方面迥异的哲学相妥协。我当然知道为相关的差异作辩解的危险。然而,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我想为这种历史性勘察研究的价值辩护,这种研究看起来可能是我已沉迷于其中的工作。

当前科学认识的爆炸甚至在哲学中都有一个对等物。研究的这种量的扩张已导致了作品过剩,这种情形使得不落后于其它哲学领域发展的愿望越来越不可能,尤其是其它语言的哲学发展。这种情形所造成的副作用正在限制我们的哲学视域并使哲学流派和哲学运动处于一种自身封闭(self-incapsulation)的状态,这几乎等于一种新的地方主义。有太多的哲学已经成为没有窗户的单子。但他们的孤立状态绝不是什么好事情。况且,我们原子时代的这个正在萎缩的世界再也不能够承载得起它。

在这些情况下,保持哲学间交流的责任就与保持国际交流和文化间交流的责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这种交流有时可能是肤浅而牵强附会的。因此,如果在另一种哲学中有意外的窗口开启而使我们得以建立起共同的兴趣的话,这将是倍受欢迎的。对我来说,维特根斯坦的哲学框架中出现的现象学似乎正是这样一扇新窗口。我想进一步打开这扇窗口以望为更多富有意义的交流和共同的研究做准备。

[①]写于1930年,由鲁希-路易斯(rushrhees)编辑,oxford,basilblackwell,1964。

[②]迄今为止,这一事实似乎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杰雄-维勒(gershonweiler)在其刊于《澳大利亚哲学杂志》第43期(1965)的文章中(p412-416)对此不置一辞。爱芮克-斯泰纽司(ericstenius)在其刊于《哲学季刊》第16期(1966)的书评中(p371-372),关于该书也只是简短地评述说,维特根斯坦对于“现象学的”一词的使用与其关于“现象学语言”的讨论之间的关系是含糊不清的。斯图亚特-哈姆泊暇(stuarthampshire)在其刊于《政治家动态》第71期(1966)的文章中(p163-164)根本就没有提到这一事实。而瑙曼-马考姆(normanmalcolm)在其评论文章(同上,p213-221)中仅仅把“现象学语言与物理语言比较”列为全书近二十个问题中的第四个问题,而没有进行相关的讨论。

[③]《现象学运动》,thehague,martinusnijhoff,1960;2nded.,1965。

[④]“〈逻辑哲学论〉:若干误解的起因”,《哲学评论》第72期(1963),p213-220;也可参见《现象学运动》,所引文献,p761及以下。

[⑤]以下缩写为pb。

[⑥]《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小组——由弗瑞德瑞希-魏斯曼记录的对话》,b.f.麦克古尼斯(ness)编辑,oxford,basilblackwell,1967,p45。

[⑦]参见我的论文“胡塞尔的现象学与皮尔士的现象学”,载于《哲学与现象学研究》第17期(1957),p164-185,注释1。

[⑧]在《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人与人的哲学》这本书中已作了预告,k.t.凡()编辑,newyork,dellpublishingcompany,1967,p405。

[⑨]参见:马克斯-布拉克(maxblack),《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指南》,ithaca,cornelluniversitypress,1964,p131。

[⑩]j.n.芬德莱(y)教授在一次谈话中告诉我,当他在1939年向维特根斯坦提及胡塞尔的《逻辑研究》时,令其感到有些惊讶的是,维特根斯坦还是对该著的旧版感兴趣。

[11]参见:《亚里士多德学术研讨会论文汇编》第9卷,p162-171,以下缩写为rlf。

[12]参见:《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小组》,所引文献,p10。

[13]同上,p19。

[14]参见:《一般认识论》,第1版,1918,p119-124;第2版,1925,p127-131;《论文汇编》(1938),p20-30;英译文(“存在一种先天的质料吗?”)收于《分析哲学读本》,h.法格勒()和w.塞拉斯(s),newyork,1949,p277-285。

[15]参见:“维特根斯坦于1930年至1933年的讲座”,载于《心》第63期(1954),p289-316,和第67期(1955),p1-27;也可参见《哲学论文》(1959),p247-318。

[16]参见:《卡片》,g.e.m昂斯考姆伯.(be)和g.h.冯-赖特(ght),berkeley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67,piv。

[17]参见:《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englewoodcliffs,prenticehall,1964,第6章,“对于逻辑原子主义的否定”。

[18]就维特根斯坦而言,唯一提及考夫曼的地方出现在魏斯曼关于1930年1月2日谈话报道(参见:魏斯曼,所引文献,p84)的结尾,并且是以否决(ablehnung)的形式提到考夫曼的一个关于数的观点,这一观点结果却于1930年后半年发表在考夫曼的著作《数学中的无穷大及其排斥》。然而,考夫曼在该书中却反复提到《逻辑哲学论》,称之为一本极重要的(hochbedeutsam)著作(p26注释)。

[19]参见:h.施皮格伯格,《现象学运动》,所引文献,p762。

[20]参见:《鲁道夫-卡尔纳普的哲学》,保罗-希勒珀(paulschilpp)编辑,lasalle,opencourt,1963,p25以下。

[21]例如参见:约翰-帕斯茂(johnpassmore),《哲学一百年》,newyork,basicbooks,修订版,1964,p433。

[22]参见:h.施皮格伯格,《现象学运动》,所引文献,p291,747。

[23]参见:该期《哲学论文》,newyork,1962,p262。

[24]参见:《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人及其哲学》,所引文献,p56。

[25]参见:加仑(jalon),《维特根斯坦与胡塞尔》,thehague,martinusnijhoff,1966,p188-207。

[26]参见:“胡塞尔与维特根斯坦的语言观”,载于《现象学与存在主义》,e.n.李()和m.曼德勒巴姆(baum),baltimore,johnshopkinsuniversitypress,1967,p207-217。

[27]参见:“维特根斯坦的现象学”,载于《哲学与现象学研究》第23期(1952),p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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