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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宗教管理体制及其现代启示

发布时间:2016-04-15 15:44

  一、元代宗教概况及其宗教政策的形成

  

  在入主中原之前,蒙古人即已世代信奉萨满教等原始巫教。萨满教基本上保持了万物有灵的多神宗教观念,以“天”为至尊之神。宪宗皇帝“酷信巫觋卜筮之术,凡行事必谨叩之,殆无虚日,终不自厌也。”但他对于其它宗教信仰持比较通达的态度,在接见罗马天主教使徒卢不鲁克时表示,“我们蒙古人相信只有一个上帝,但是,正如上帝赐给人以不同的手指一样,同样的,他也赐给人们以不同的(信仰)方式。”因此当蒙古统治者在遭遇其它民族的宗教时,往往能够采取优容的态度,认为诸种宗教虽然表现方式不同,但同归于一个“上帝”,因此也允许各种宗教自由传播。

  

  在建立帝国的过程中,开拓者们接触到不同民族的宗教信仰。为了有效地笼络和利用宗教势力,太祖成吉思汗开始有意识地召见中原佛教和全真教的首领,给他们以不同的特权。在吐蕃再次统一的过程中,蒙古统治者接受了藏传佛教,并且重用藏地僧人为国师,藏传佛教逐渐成为蒙古人的主要宗教信仰而取代了原有的萨满教。为了进一步了解中原宗教文化,中统二年(1261年),忽必烈“遣王佑于四川等路采访医、儒、僧、道。”

  

  长期战争带来的苦痛为宗教传播提供了丰厚的土壤,导致元代宗教信仰十分盛行。通达的宗教观念和政治稳定的需要,元代统治者对各民族特别是边疆少数民族实行怀柔政策,对他们的宗教实行“兼容并蓄,广事利用”的政策,由此各种宗教均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发展。元代尊崇释教,特别是藏传佛教的势力十分强大,许多喇嘛更被作为帝师影响朝政。在帝王的大力支持下,中原佛教也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佛教在政治、经济上拥有很大的实力,全国拥有寺院四万余所,僧尼达二十多万人;道教全真派由于得到成吉思汗的赏识,在北方发展迅速,拥有道徒三十万之众,广建宫观道场,并融合其他道教派别,成为道教第一大派。除全真道外,南方的天师道融合了江南各符箓道派,形成了正一派。金元时期的道教衍生了真大道、太一道、玄教等诸派,创于南宋的净明道在此时亦有较大的发展。

  

  随着元帝国的扩张战争,与中亚、东欧的交通带来了基督教信仰,在蒙古上层贵族中盛行,被称为“也里可温教”,王室里有不少妃子和公主信奉也里可温教。唐末被禁的景教此时也得到极大的发展,各地蒙古人和色目人很多成为景教徒。意大利传教士孟高维诺以梵蒂冈教廷正式使节的名义来华,在北京创立了中国第一个天主教教区;w元代的伊斯兰教徒又称“回回”、“达失蛮”等。元代伊斯兰教之盛,《明史》形容为“回回之人遍天下”。元代统治者对伊斯兰教徒十分优待,并为之设自治管理机构,给予经商、入仕、礼拜等权利;摩尼教本在西域、回鹘盛行,在唐代短暂的发展之后遭到禁断,退回新疆地区或转入民间秘密发展,随着元政权的建立和宗教优容政策的推行,摩尼教成为公开传播的宗教,在东南沿海一带广为传播。

  

  除了上述宗教之外,元代还流行着不少民间宗教,如从佛教分化出来的白莲教、白云宗等。摩尼教遭到禁断的一段时间也发展成为民间宗教,融入到佛教、道教等宗教之中,改头换面成为“明教”。在元代等级严格的民族政策之下,广大南人和普通民众承受着沉重的经济压迫和政治压迫,渴望在宗教中寻求安慰,或者寄托于救世主或明王的降临,如此一来,弥勒信仰、弥陀信仰、无生老母等民间宗教信仰普遍流行,甚至成为元末农民起义的宗教旗帜和重要力量。元代的宗教优容政策一方面保证了边疆各民族的稳定,另一方面,宗教特别是佛教势力的膨胀,给元代的统治埋下了政治和经济隐患,当元末农民起义到来之时,政府无力组织足够的军事力量抵抗,蒙元贵族仓惶退回北方草原,繁盛一时的各宗教也随之式微和消退,也可里温、天主教等主要依靠上层的宗教力量在中原销声匿迹,其他诸多宗教或有转入民间秘密状态,如白莲教、白云宗、明教等,或有隐藏于佛、道之中以求保全,如摩尼等。

  

  以上诸宗教在元代近百年的历史中,或沉或浮,但总体上保持了宗教信仰的繁盛景象。根据各种宗教的特点和利用的程度,元代统治者制定了不同的宗教管理政策,形成了一套独特的宗教管理体制,一方面继承了前朝的宗教管理经验,另一方面又有创新和发展。

  

  二、崇尚释氏与佛教管理

  

  “元兴,崇尚释氏。”自成吉思汗起的历代蒙古帝王对佛教一直非常尊崇。在征战西域的过程中,成吉思汗就试图把喇嘛教作为联系西藏上层的纽带,并十分推崇临济宗海云禅师,派人优礼问候。1242年,忽必烈在漠北召见海云禅师,以了解中原佛教。1247年,驻守凉州的蒙古王子阔端与西藏佛教萨迦派教主萨迦?班智达?贡噶坚赞会晤,确立了西藏归顺蒙古汗廷和阔端扶植萨迦派代理西藏事务,此次会晤的政治意义十分深远。蒙哥尊崇佛教禅宗,指出“我国家依着佛历光阐基业,佛之圣旨敢不随逢?……今先生言道门第一,秀才言儒门第一,迭屑人奉弥失诃言得生天,达失蛮叫空谢天赐与。细思根本,皆难与佛齐。”并以手掌与五指作喻,认为佛教为一切宗教的根本。1251年宪宗即位后“以僧海云掌释教事。”第一次开始了对佛教的正式管理。

  

  至元九年(1272年)世祖“敕燕王遣使持香旛,祠岳渎、后土、五台兴国寺。开国几位帝王对佛教的态度,极大地影响了后来帝王们的佛教政策,均“尊祖皇圣旨,僧居上首。”M从忽必烈起,蒙古王室开始大规模崇奉藏传佛教,“及得西域,世祖以其地广而险远,民犷而好斗,思有以因其俗而柔其人,乃郡县土番之地,设官分职,而领之于帝师。”中统元年(1260年)十二月,“以梵僧八思巴为帝师,授以玉印,统释教。”八思巴尊为“国师”、“帝师”,此后终元历代皇帝都以喇嘛僧为帝师,在元朝统治的近百年间,授封为“帝师”的喇嘛僧有14人之多,“朝廷所以敬礼而尊信之者,无所不用其至。

  

  元代的喇嘛僧人地位极高,享有各种特权,政府规定:“凡民殴西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由此也造成了喇嘛僧人的腐化堕落,为非作歹事件常有发生,“怙势恣睢,日新月盛,气焰熏灼,延于四方,为害不可胜言。”喇嘛僧的恣意行为曾经受到一定程度的禁止,武宗至大元年(1308年),诏令“以诸王及西番僧徒驾上都,途中扰民,禁之。”

  

  忽必烈首先创设“释教总统所”为中央佛教事务管理机构,以八思巴任中原“僧总统”,在地方则设“诸路释教总统所”。至元初(1264年),改为中央总制院以掌释教,以八思巴为“总制院使”。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改称宣政院,规定“宣政院,秩从一品。掌释教僧徒及吐蕃之境而隶治之。遇吐蕃有事,则为分院往镇,亦别有印。”实际上,宣政院权力极大,除全国佛教事务外,还负责西藏的军、政事务等。宣政院置院使、院判、同知、副使、佥院、同佥、参议、经历、都事、断事官、管勾、照磨、知印、掾史、宣史、典史等职,具体佛教事务各有所管,分工细致、体系完备。

  

  在江南地区,初置诸路释教总统所领佛教事,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立江南行宣政院,治杭州,不久遂立总统所,以喇嘛僧杨琏真加为江南释教总统。此后,江南行宣政院几经废置。至顺年间废行院,各地立广教总管府16所,统隶于宣政院。总管府设总管,以僧人为之,又设达鲁花赤一职,僧俗并用。至大四年(1311年),革罢僧司衙门”,废总统所,保留宣政院和功德使司。元统二年(1334年),又废广教总管府,复置行宣政院于江南。地方上设有僧司衙门,其僧官有僧录、正副都纲、僧正等,一般由政府任命僧人担任。

  

  僧尼出家须由官府批准,发给度牒。大德八年(1304年)诏令,今后除色目人外,其愿出家,……赴元籍官府陈告,勘当是实,申复各路给据,方许簪剃。”其中也包括了对道士出家的规定。对民间的私度僧尼,政府严令禁止,诸弃俗出家,不从有司体覆,辄度为僧道者,其师笞五十七,受度者四十七,发元籍。”为避免伪滥,规定僧人每三年须考试经论,由总统所主持,‘‘于各路置院,选试僧人,就设监坛,大德登坛,受具足戒,给付祠部,然后许令为僧。”

  

  宣政院“帅臣以下,亦必僧俗并用,而军民统摄。”元代的僧官可以主政管军,俗官也可以管理佛教事务,宣政院不仅掌管佛教事务,而且西藏的军、政、教,都由宣政院主事。宣政院的组织日渐扩大,其下后设“功德使司”主管法会、印刷佛经等事务。除了中央的都功德使司外,地方也设立诸路功德使司。文宗天历二年(1329年),“罢功德使司,归宣政院。”[23功德使司作为政府重要的佛教事务管理机构,自唐代设置以来,历经兴衰,终于在元末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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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道教诸派及其管理模式

  

  早在成吉思汗时代,北方全真道教已经受到蒙古贵族的重视,为了取得金统治下的全真教的支持,当时北方全真七子之丘处机所创龙门派大盛。元太祖十四年(1219年),成吉思汗“自乃蛮命近臣札巴儿、刘仲禄持诏求之。”丘处机在复杂的政治环境下审时度势,拒绝了金与南宋帝王的召见,不远万里行程四年于大雪山与成吉思汗会面,取得了成吉思汗的赏识,从此奠定了全真教在元代的宗教地位。成吉思汗赐给丘处机虎符、玺书等,令其执掌道教,并免道门赋税等,在政治、经济上为全真道的发展提供了支持。

  

  丘处机之后由其弟子尹志平继续执掌全真道教,全真教在太祖、定宗、宪宗三代帝王的支持下大为兴盛,于各地广建宫观,发展道徒,“东尽海,南薄汉淮,西北历广漠,虽十庐之聚,必有香火一席之奉。”三十年间,其发展之盛,可见一斑。全真教历代祖师及掌教门人先后被加封真人、真君、元君等称号,宗教地位显赫一时。

  

  统一中原之后,忽必烈为管理全国道教及祭祀等宗教事务,设中央衙门“集贤院,秩从二品。掌提调学校、征求隐逸贤良,凡国子监、玄门道教、阴阳祭祀、占卜祭遁之事,悉隶焉。”起初,集贤院与翰林国史院同属于一个官署,随着中央各官署的逐渐完备,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集贤院分置,设院使、大学士、学士、侍读学士、直学士、典簿、吏属、司值、经历、都事、待制、修撰、知印、通事、掾史、译史、宣史、典史等职,建立了分工细致、职责完备的宗教管理机构。集贤院并非纯粹的道教管理机构,实际上其管理范围还包括学校教育、征求人才、民间祭祀等其它事务。集贤院通过任命道教各教派或宫观的领袖担任职务,以达到监督道教事务的目的。

  

  元初,全真教全盛时期,道士占据了不少佛教寺庙,在争夺寺院的过程中,道士且有殴打和尚之行为。为了遏止不断增长的信徒和寺观数量,至元十七年(1280年),朝廷规定了寺观僧道的人数,“今后自淮河迤北随处和尚、先生每一个寺观里,一佰人以外休教住者。”[27因为当时佛教力量尚处于弱势,实质上只是限制全真教的过分发展。

  

  江南道教各派逐渐融汇,最后形成正一道与北方全真道并为元代道教两大派系,元代对两大道教派别分别管理,建立独立的管理机构。正一教本在南宋控制范围,与元代建立关系的时间较晚,统一中原后,元代为加强南方的统治,以江西龙虎山天师府执掌江南道教,至元十三年(1276年)召见三十六代天师张宗演,赐玉芙蓉冠、织金无缝衣,令其主领江南道教,并赐银印。元贞元年(1295年),三十八代天师张宇材袭掌江南道教,大德八年(1304年),授正一教主,主领三山符箓,此后历代天师皆受命执掌江南道教事。

  

  元代从正一道中分化出了玄教,渐成独立的道派。至元十三年(1276年)随天师进京朝觐的张留孙随侍阙下,在京城崇真宫创立了玄教。至元十五年(1278年)张留孙被授与“玄教宗师”称号,赐银印,很快升掌江东道同知宣慰使司事;大德年间加号为“玄教大宗师”,同知集贤院道教事等,执掌全国玄教管理事务;武宗时升“大真人”,知集贤院,位大学士上;仁宗时,又进开府仪同三司,加号“辅成赞化保运玄教大宗师”,天历元年(1328年)追赐道祖神德真君”。

  

  金代形成的新道教真大道和太一教,在元代逐渐取得了合法的宗教地位,被允许独立传教,各有独立的管理体制。真大道系金代刘德仁所创,宪宗时真大道始易其名,授五祖郦希成太玄真人号,章领教事。其后,真大道日盛,朝廷重其名,赏赐加号甚厚。太一教由金代道士萧抱珍所创,至元十一年(1274年),世祖命五祖李居寿执掌祭祀等事,至元十三年(1276年)赐太一掌教宗师印,执掌全国太一教。

  

  全真、正一诸派有着相对独立的管理体系,各以诸派宗师为核心领导,政府于路设道录、提点所等道门衙署,并各置道官以统领道教,各宫观亦设提点、提举等职以执掌道教事务。

  

  四、西域外来诸教之管理

  

  除佛教、道教之外,在元代活动的主要宗教还有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外来宗教。元代政府对这些宗教一视同仁,实行兼容并包的宗教政策,给予神职人员优厚的待遇,免除赋税差役等。上述非主流宗教,亦有相应的管理体制和机构,被纳入到整个帝国的官僚体系之中。

  

  元代的基督教包括唐以来的景教和后来东渐的天主教统称为“也里可温”。“也里可温”系蒙古音译,意为“福分人”或“奉福音的人”。元代之于景教,似乎有特别的好感。传说成吉思汗的儿子开尔脱娶了一位景教徒为妻,在他的军营里便有景教寺庙;元世祖的母亲别吉太后也是一位基督徒,甚至在蒙古的王公贵族里,有许多人便信奉景教。从后世挖掘出的很多景教遗物来看,元代的景教之盛,绝不下于唐代。也里可温在元代的很多州县都建有寺院教堂,特别在镇江、泉州、福州、甘州等地,基督教的发展十分兴盛。

  

  为了管理众多的基督教徒和教堂事务,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设“崇福司,秩从二品。掌领马儿、哈昔、列班、也里可温十字寺祭享等事。”28]随着基督教事业的兴盛,仁宗延佑二年(1315年)升为“崇福院”。。崇福”盖有尊崇基督教福音的意思,可见元代对于基督教的支持态度。但基督教的过分兴盛引起了僧人和道士的不满,不得已,大德八年(1304年),“禁也可里温搀先祝赞。”29]基督教发展受到一定的压抑,失去了往日的势头,但仍然具有很大影响力,信徒的人数也不少。为了加强管理,政府还在全国设有七十二所“也里可温掌教司”,以管理各地的基督教事宜,各地的“也里可温掌教司”设官置署,统归于中央崇福院管辖。

  

  元代的伊斯兰教徒亦称“回回”、。达失蛮”等,清真寺被称作“回回寺”、。密昔吉”等。伊斯兰教徒在元代被划为色目人种,在科举、服官、刑律等方面拥有比汉人优厚的待遇,政府曾多次发布诏令,对其加以保护,俗人不得搔扰,。宫观里、房舍里,使臣休安下者,不拣是谁,休倚气力住坐者,……破坏了的房舍、旧的寺观修补者。”元代“回回之人遍天下”,据至正八年(1348年)所立定州《重建礼拜寺记》中说,。今近而京城,远而诸路,其寺万余。”对伊斯兰教徒及其清真寺的管理,元朝在中央和地方都建立有相应的机构来负责,在中央设立“回回掌教哈的司”,地方则设。回回哈的所”。至大四年(1311年),仁宗诏令“罢回回哈的司属。”可见在此之前回回哈的司已有设置。

  

  达失蛮与哈的分别是伊斯兰教的经师和教法官,在穆斯林社会享有司法权力。元代哈的和达失蛮成为政府任命的伊斯兰教管理官员,达失蛮常住礼拜寺内,哈的专属衙门亦设在礼拜寺内,政府规定“诸哈的大师止令掌教念经,回回人应有刑名、户婚、钱粮、词讼并从有司问之。政策规定了穆斯林社会的政教分离原则,哈的原有的司法权力被取消,只保留了教务管理的权力。

  

  五、对民间宗教的禁断

  

  对民间宗教的禁断也是元代实现宗教控制的重要手段。民间宗教的秘密结社成为历代统治者的心腹大患,农民起义也极易打着民间宗教的旗帜,宣称社会革命。为了控制民间信仰的蔓延,朝廷大量禁毁民间宗教典籍。世祖至元十一年(1274年),“括民间四教经,焚之。”[33]对民间宗教活动更是严加禁止,《元史?刑法志》记载的各种宗教禁令,凡十余条“诸以白衣善友为名,聚众结社者,禁之。”、“诸僧道伪造经文,犯上惑众,为首者斩,为从者各以轻重论刑。”、“诸以非理迎赛祈祷,惑众乱民者,禁之。”、“诸俗人集众鸣铙作佛事者,禁之。”、“诸军官鸠财聚众,张设仪卫,鸣锣击鼓,迎赛神社,以为民倡者,笞五十七,其副二十七,并记过。”、、诸阴阳家伪造图谶,释老家私撰经文,凡以邪说左道诬民惑众者,禁之,违者重罪之。在寺观者,罪及主守,居外者,所在有司察之。”、、诸阴阳家者流,辄为人燃灯祭星,蛊惑人心者,禁之。”、“诸妄言星变灾祥,杖一百七。”、、诸以阴阳相法书符咒水,凡异端之,惑乱人听,希求仕进者,禁之,违者罪之。等等,不一而足。

  

  白云宗本为华严宗支派,其教义提倡素食,因此被称为“白云菜”或“十地菜”,在江南农村颇有信徒。白云宗在南宋时曾经被认为是、吃菜事魔”的“邪教奸民”而遭到禁止,到元代又开始公开活动,一度有较大的发展。成宗大德七年(1303年),白云宗首次遭到罢斥,“罢江南云宗摄所,其田令依例输租。”35]白云宗受到较大打击,大德十年(1306年),再次“罢江南白云宗僧录司,汰其民归州县,僧归各寺,田悉输租。”36]直到武宗至大元年(1308年),“复立白云宗摄所,秩从二品,设官三员。”[37]至大二年(1310年),又“罢白云宗杭州摄所。”仁宗时,白云宗再次兴盛,受宠备至,但延佑七年(1320年),白云宗再次遭到禁断,此后虽有复苏,但已经失去了以往的发展势头。

  

  佛教禅宗一派头陀教又称康禅、糠禅,为金代刘纸衣所创,初传于河北、山东、辽宁、山西各省,主张以清净寡欲、修头陀苦行、严守戒律为解脱法门。金末元初头陀教遭佛教界人士攻讦,指责糠禅“憾摇佛教,为患不浅”,并斥之为邪说外道。元十一年传至雪庵溥光,头陀教曾获皇帝正式认可,至元十八年(1281年)溥光获赐“大禅师”之号。大德二年(1298年),诏令“头陀教禅师另管。”38]于宣政院下另设禅录司为头陀教主管,地方各路亦有禅录司,设头陀教门都提点等职。此后,头陀教渐渐融入禅宗之内,不复流行。

  

  白莲教本为净土宗一支,宣扬净土往生和弥勒下生等教义,在民间颇为流行。白莲教在元代一度被认可为合法宗教,《元典章》中有任命“白莲掌教护持。”由于元代农民起义多利用白莲教为组织形式,为统治者所不容。至大元年(1308年)“禁止白莲社,毁其祠宇,以其人还隶名籍。”[39]此外,在民间流行的摩尼教、明教、香会等秘密宗教都在禁断之列。

  

  六、元代宗教管理之特点及其现代启示

  

  元代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诸合法宗教的管理机构最后同归于中央六部之礼部管辖,而对不被政府承认的民间宗教力量则极力加以禁断,以实现王权对宗教力量的集中有力控制。元代比较宽容的宗教政策,是实现多民族国家统治的政治需要,也是蒙古贵族开放的宗教观念在政治上的反映。一方面,开放兼容的宗教政策推动了多元化宗教的繁荣发展,同时也带来了元代政府在经济上的沉重负担。为了供养大量的僧侣阶层,耗费巨大的社会财富,广大民众不堪重负,加上统治力量的逐渐腐败,导致了元末农民起义的爆发。当明王朝建立后,各种宗教势力失去了政治依靠而式微,基督教随着蒙古贵族北逃而退回大漠,佛、道教也走向了衰落,而在元代被一度接受的民间宗教更在禁绝之列。

  

  元代的宗教管理体制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发展了具有民族特色和全新观念的管理模式。首先,元代实行宗教宽容政策,忽必烈开创了独具特色的帝师制度,尊崇藏传佛教对稳定边疆和西藏政教合一政权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广泛接受外来宗教和新兴宗教,在形式上实行一视同仁的宗教平等政策,分别设置不同的管理机构以统摄之,以宣政院管理佛教、集贤院管理道教、崇福司管理基督教和回回掌教哈的司管理伊斯兰教等;再次,实行“僧俗并用”的宗教管理模式,吸收俗人参与宗教管理,也任命僧侣参与政治事务;最后,对民间宗教组织和经典实行严格的控制措施等。

  

  客观地说,元代的宗教政策和管理体制有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学习:首先,实行“兼容并包”开放宗教政策和信仰自由,允许和支持多元化宗教的发展;其次,整体上王权对宗教的集中管理是相对有效的,促进了宗教、民族与政治、社会的和谐稳定;再次,在宗教管理组织的设置上,各宗教分别管理而又集中于中央,对于宗教矛盾的协调和宗教政策的实行是行之有效的;最后,宗教管理以僧侣自治为主和俗官参与调控相结合,保证了宗教的自主发展和政府监控的顺利进行。以上都可以成为当代宗教管理的有益借鉴。

  

  在另一方面,元代的宗教政策和宗教管理制度也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民族政策与宗教政策相一致,由政治需要而尊崇或抑制某些宗教势力,形成了宗教发展的整体不平衡性;其次,对宗教的过分纵容和僧侣优待政策,给民众带来沉重的负担,激化了社会矛盾,加速了元政权的瓦解;再次,对部分民间宗教的严酷打击,逼迫他们成为政权的敌对力量。这些都为后世政权的宗教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明王朝建立后,鉴于元代对宗教特别是佛教的法治管理的宽缓造成的后果,在僧官的设置与管理、寺院的管理、僧侣的管理等各方面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

  

  。以史为鉴,可知兴废。以人为鉴,可知得失。”元代作为我国古代历史的重大转折时期,其宗教政策和宗教管理制度,不应该成为尘封的资料。当前我国正在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努力,正确处理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是政府和宗教界应该引起重视的现实问题。挖掘古代社会的宗教管理历史,对当代社会宗教政策的制定和宗教管理事业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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