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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自律的矛盾浅析

发布时间:2015-09-29 08:48

摘 要:艺术自律作为一个现代概念,准确把握其内涵必须借助深刻考察现代性的深度机制,甚至可以认为,艺术自律问题发展的每一阶段,其内涵研究都可以追溯到现代性研究。然而,我们知道,现代性从来不是一个同质整一的概念,艺术自律也是如此,其矛盾主要体现在三个节点:肯定与否定、精英与大众,自律艺术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

关键词:艺术自律;现代性;矛盾

  在这样一个甚至重申“笛卡尔式的怀疑”也无济于事的语境下,我们知道,采用一种辩证的思维方式分析问题将大有裨益。对艺术自律问题的分析也应如此,辩证的思维方式要求将艺术自律问题一分为二,并通过对它们之间对立冲突关系的分析着手进行研究。而诸多理论家的学说也证实了这一思维的有效用:马尔库塞深入分析现代艺术作品中的否定成分与肯定成分并存的现象,借此肯定现代自律艺术作品的“政治功能”;布尔迪尔从“艺术生产场域”问题入手,剖析现代自律艺术存有精英与大众之间不可避免的矛盾的现象成因;伊格尔顿更是从意识形态层面出发,揭示了现代自律艺术自身蕴含的深刻矛盾性。
  1、否定与肯定
  所谓否定,意指现代自律艺术通过与社会拉开距离,确证自身合法性以批判异化社会。我们对自律艺术的否定作用并不陌生,甚至在某种层面上,否定就是自律艺术的代名词。然而,依据比格尔的看法,现代艺术实际上并非只是单纯地批判否定现存社会,同时也承担肯定现存社会的功能。1马尔库塞也流露出类似看法,在《文化的肯定性质》一文中,他指出,艺术的自律性从一开始就具有一种自相矛盾的性质。单个的作品也许会对社会的反面现象作出批判,但期待社会和谐成为作为个人审美偷悦一部分的心理和谐,则冒着蜕变为对社会的缺点仅仅作一种理智补偿的危险,并由此而恰恰对作品内容所批判的对象作了肯定。换句话说,接受的方式削弱了作品的批判性内容。马尔库塞坚持认为,即使那些最具批判性的作品,由于其体制上与社会实践相分离,也不可避免地展示出一种肯定与否定的辩证统一。2
  自律艺术的肯定功能,看似违背其“审美救世”的初衷,其实不然,究其本质,艺术自律的肯定功能恰恰是现代性所需的“不和谐的和谐”,可从如下三个方面加以解读。
  首先,自律的艺术在孤立自身并脱离社会生活实践时,艺术的地位开始暧昧化,功能也颇显含混。恰如马尔库塞在《肯定的文化》一文中所述,艺术自律性从一开始就有一个非常矛盾的特性:具体作品可以批判社会的消极方面,但是作为一个心理和谐的社会,和谐的预期却导致了某种危险,即沦为只是社会局限的精神上的补偿,因为也就肯定了这个作品内容要批判的东西。即艺术的接受方式瓦解了作品的批判性内容。马尔库塞坚持,即使是最具有批判性的作品,由于其制度化与社会实践相分离,以致其不可避免的呈现出肯定与否定的辩证统一。
  其次,现在艺术自律属性的获得,往往通过某种激进的面目出现,这种激进主义虽然能极大吸引各界关注,然而却不易站稳脚跟,很可能被其所反对的制度化本身所征服甚至吸纳。换言之,激进的自律艺术,免不了被经典化甚至制度化。回顾现代小说的反叛历史,从极具颠覆性小说革命,到逐渐被经典化的现代主义小说,这两者的地位悬殊之大,难以想象。自律艺术所推崇的反叛姿态最终成为现存社会价值观的装饰。
  再次,布尔迪厄发现,纯粹的审美趣味并非康德式“共同感”的表现,而仅仅代表资产阶级特有的价值观。所以,自律艺术追求的审美趣味,是在一种社会区分的标志,其将有教养的资产者与无教养的普通大众分离开来,以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恰如杰维斯所说:“(自律艺术)本身就是作为一个矛盾现象出现,它在文化上是‘革命’的,在社会上则是‘保守’的,它的主题和方法是‘激进’的,但它的社会角色显然是‘上流的或精英的’。”3用一句话概括,即艺术家总是以布尔迪尔笔下“统治阶级中的被统治阶级”身份面世。
  2、精英与大众
  现代自律艺术通常以“反文化”面目示众,以强调其对资产阶级文化价值的批判。然而,这一“反文化”路径,必须通过对公众的影响得以实现。然而,由于自律艺术的“自恋”倾向(阿多诺语),必然打碎传统世界中精英与大众的和谐关系,并在精英与大众之间树下藩篱,使得自身的批判意味大为削减。
  我们知道,现代艺术包含强烈精英主义或贵族立场,以求确证自身的自律属性。然而,这种精英意识的获取却是通过排斥大众文化得以确立。“一方面把社会区分为理解现代艺术的少数选民,另一方面又把广大的社会公众排斥在外。”4布尔迪厄对此分化阐释的颇为精准,他认为,审美现代性在艺术中演化出两个看似彼此对立的场域,一个是“有限的生产场”,一个是“大规模生产长”。在他看来,“有限的生产场”即通常所谓的“高雅艺术”;“大规模生产场”则是一般所说的大众文化。“有限的生产场”是为了艺术家而生产的,这是通过割据与一般公众的联系得以实现;而“大规模生产场”则是屈从外部要求,完全服从于征服市场的竞争要求。两大“生产场”的运行机制始终无法协调整一,如果说过去制度形式的不完善曾经把文学和社会紧密联系起来,限制了文学学术的发展,那么,今天愈加完善的制度化形式,会在新的层面上限制文学学术的自由;倘使说高度政治化的“伪学术”遏制了“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那么,高度自律性的学术制度也会导致同样的后果。尤其是会导致文学知识生产远离社会的生活形式和公众的社会实践,进而变成为彻底的“经院哲学”。无法回避的现象就是“被学术界(内集团或学者共同体)所称道的知识产品,与公众的反映形成鲜明对照,学术与常识距离越来越远;学术知识技术上的优势压倒了思想的偏锋,因为前者在高度制度化的思维中,通常被认为比后者更有价值。”5
  上述两个场域遵循不同的游戏规则,并且处于紧张的对峙关系,这恰恰构成自律艺术的第二个矛盾:精英与大众的矛盾。一方面,自律艺术既要通过影响大众从而实现去“反文化”策略;另一方面,精英主义的小圈子艺术强烈拒斥商业化的大众艺术。这也是比格尔对艺术自律性社会价值产生怀疑的根本原因,比格尔认为,艺术不断地切断所有的社会关联,将自身建成纯粹审美经验的媒介,“当‘内容’范畴萎缩时,人们获得了手段”,艺术体制在发展过程 中走向对自律的绝对强调,虽以其内容对社会进行批判,却在形式上(包括艺术交换的体制化)与社会大众分离开来。这也是巴格尔提倡先锋派理论的主要原因。6
  3、自律艺术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
  尽管现代艺术通过标榜自律凸显自身价值,以实现对资产阶级异化社会的批判,这依旧无法改变自律艺术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产物的事实。艺术领域中自律性的获取,毋宁讲正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建构过程的必然结果。恰如伊格尔顿所说,“艺术现在也不再仅仅是政治权利的侍从,艺术仅仅对他自己规则宣誓效忠,但这并没有造成很大的影响,因为允许这种情况发生的社会条件——文化的自律性——也阻止了艺术对心所欲地对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构成潜在的的颠覆。”7伊格尔顿认为,艺术自律尽管为抵抗资产阶级功利主义打开一条通道,然后,其本身就属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艺术自律虽然将自决、自在自为提升到显赫地位,然后这种自律往往显得软弱无力。
  在此基础上,伊格尔顿进一步考察了围绕自律艺术展开不停争斗的三种力量,第一种力量来自艺术领域之外,或是经济权利,或是政治权利,或是伦理权威,这种力量强调对艺术自律性的消解以凸显艺术的社会功能;第二种力量即“为艺术而艺术”的自律观念,反对把艺术的审美功能扩展到处艺术王国外的任何领域,第三种力量主张艺术独特的审美功能,但并不对这种审美功能作出封闭狭隘的理解,而是强调艺术如何恢复与生活实践的关系,当然,这种关系是基于自律的艺术领域,而不是现实生活对艺术的征用,正是这三种力量之间的张力冲突构成了艺术领域的现状和发展。8然而,伊格尔顿更倾向于对自律艺术作出社会性的新解读,“艺术显得纯粹是附加性的,是感情、直觉、非工具性的边缘领域,而这些领域很难与具体理性结合在一起。因为艺术已经成为一块隔离开来的飞地,可以起一种安全阀的作用,或者成为自我得以实现的一种升华。”9
  由此可知,自律的艺术,并非作为同质的统一整体,如同现代性一样,其本身也蕴含丰富的矛盾性。将自律艺术视为统一整体,并以此强调对其在批判艺术社会的问题上持过分乐观态度,着实可谓是一种“虚假意识形态”!

参考文献:
  比格尔:《先锋派理论》,高建平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
  马尔库塞,《审美之维》,李小兵译,三联书店,1989年;
  周宪:《审美现代性批判》,商务印书馆,2005年;
  周宪,《崎岖的思路》,湖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
  比格尔:《先锋派理论》,高建平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
  特里·伊格尔顿,《美学意识形态》,王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66页。
  作者简介:郑怀远,(1987,10-)男,湖南永州人。湖南省吉首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文艺学研究生。在吉首大学学习时间六年有余,主要从事文学基础理论与西方文论的研究工作。
  本课题为2012年湖南省研究生科研科研计划项目《现代性视域下艺术自律性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CX2011B396。
  
1 比格尔:《先锋派理论》,高建平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5页。
2 参见马尔库塞,《审美之维》,李小兵译,三联书店,1989年,第17页。
3 转引自周宪:《审美现代性批判》,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256页。
4 转引自周宪:《审美现代性批判》,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260页。
5 周宪,《崎岖的思路》,湖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52页。
6 比格尔:《先锋派理论》,高建平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8-10页。
7 特里·伊格尔顿,《美学意识形态》,王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66页。
8周宪:《审美现代性批判》,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263页。
9 特里·伊格尔顿,《美学意识形态》,王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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