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大学生犯罪心理学论文范例赏析(共3篇)

发布时间:2023-12-09 04:03


    大学生犯罪心理学是一门应用型的科学,它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加强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研究为治理犯罪提供理论价值基础,在治理犯罪以及刑事一体化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下面是学术参考网的小编整理的关于大学生犯罪心理学论文范例,欢迎大家阅读欣赏。


  第1篇:论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研究在治理犯罪时的重要作用


  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研究就是为了从心理学的角度去理解社会中的犯罪问题而去收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分析和解释的过程。是一门介于犯罪科学与心理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科学研究具备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研究对象复杂、异质性大;二是研究更受个人因素的影响;三是研究对象的不确定性,偶然性和独特性更大。具体说来,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大致包括犯罪人、一般违法人、虞犯、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揭露与惩治犯罪的有关人员以及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等几种人的心理和行为。近些年来,我国对大学生犯罪心理学基础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为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研究提供了重要价值理论基础,但是我国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研究在发展中仍存在的一些不足。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研究必须从确定研究对象的性质和规律这一目的出发,通过观察、调查和实验而得到的系统的知识。


  大量的犯罪与对策心理问题存在于治理犯罪过程或者刑事活动中,譬如犯罪心理产生与形成原因及其心理发展变化过程,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等,大学生犯罪心理学能够将与犯罪有关的心理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心理科学的理论、方法以及成果,全方位的协助和支持治理犯罪及其刑事科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在犯罪的治理及其刑事一体化中作用甚大。


  一是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研究能够为实现刑事一体化奠定心理科学基础。犯罪活动与犯罪的治理与社会多方面因素有关,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相互影响,错综复杂,因此,对犯罪活动进行科学有效地治理,从刑法的内部与外部关系入手,实现刑法运行的内外协调,实现刑事一体化,就必须综合分析与研究与犯罪活动相应的各类心理因素以及问题,认真探究因与罪、罪与罚、罚与效的因果关联,使刑法运作具备客观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达到全方位协调的最佳状态、刑事一体化最佳效应的目的。同时,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研究注重犯罪及其治理具体心理因素和问题以及相关因素的交互作用,对犯罪活动心理因素和问题能够进行综合、动态以及系统地分析,为有效治理犯罪,实现刑事一体化奠定了心理科学基础。


  二是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研究能够提升治理犯罪以及刑事立法、司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产物,犯罪本源当然是指犯罪产生的根本来源,是指不同历史条件下犯罪产生的共同原因、根本原因或本质原因。对犯罪本源问题的研究和解释有助于探讨犯罪的原始性、本质性、普遍性、偶发性以及随机性,对建立科学的犯罪学基础理论意义十分重大。而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研究以犯罪现象与犯罪行为本源为基础,对犯罪心理的产生与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同时依据不同类别的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规律以及特点进行科学深刻地揭示与掌握,对犯罪活动现象与犯罪行为能够正确区别与认识,为犯罪人处置以及教育改造措施提供心理科学依据。刑事一体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法学界发展的基本思路,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通过科学的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犯罪预防提供心理标准,有利于它们自身研究的提升,从而提升了治理犯罪以及刑事科学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是为打击犯罪与改造罪犯提供了理论与措施选择。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的课题主要有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犯罪对策的心理学问题等,通过对这些课题的分析研究为犯罪的侦查与起诉,为打击犯罪与改造罪犯提供了理论与措施选择,对提升与增强犯罪治理与犯罪刑事司法的科学与有效性有重大意义。


  作者:李艳萍

  第2篇:试论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近些年来,我国对大学生犯罪心理学基础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为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研究提供了重要价值理论基础,但是我国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研究在发展中仍存在的一些不足。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研究必须从确定研究对象的性质和规律这一目的出发,通过观察、调查和实验而得到的系统的知识。


  一、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研究在治理犯罪及其刑事一体化的作用


  大量的犯罪与对策心理问题存在于治理犯罪过程或者刑事活动中,譬如犯罪心理产生与形成原因及其心理发展变化过程,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等,大学生犯罪心理学能够将与犯罪有关的心理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心理科学的理论、方法以及成果,全方位的协助和支持治理犯罪及其刑事科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在犯罪的治理及其刑事一体化中作用甚大。


  (一)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研究能够为实现刑事一体化奠定心理科学基础。犯罪活动与犯罪的治理与社会多方面因素有关,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相互影响,错综复杂,因此,对犯罪活动进行科学有效地治理,从刑法的内部与外部关系之手,实现刑法运行的内外协调,实现刑事一体化,就必须综合分析与研究与犯罪活动相应的各类心理因素以及问题,认真探究因与罪、罪与罚、罚与效的因果关联,使刑法运作具备客观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达到全方位协调的最佳状态、刑事一体化最佳效应的目的。


  (二)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研究能够提升治理犯罪以及刑事立法、司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对犯罪本源问题的研究和解释有助于探讨犯罪的原始性、本质性、普遍性、偶发性以及随机性,对建立科学的犯罪学基础理论意义十分重大。而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研究以犯罪现象与犯罪行为本源为基础,对犯罪心理的产生与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同时依据不同类别的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规律以及特点进行科学深刻地揭示与掌握,对犯罪活动现象与犯罪行为能够正确区别与认识,为犯罪人处置以及教育改造措施提供心理科学依据。刑事一体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法学界发展的基本思路,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通过科学的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犯罪预防提供心理标准,有利于它们自身研究的提升,从而提升了治理犯罪以及刑事科学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我国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及其存在的弊端


  由于历史原理,大学生犯罪心理学发展缓慢,直到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大学生犯罪心理学学科才与心理学分支,在短短三十年内获得了迅猛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弊端,尤其是在实践应用研究方面问题突出。一是我国心理学研究虽然在揭露、发现、证实和打击犯罪、有关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上等基本理论问题有所建树,但是关注与投入欠缺,致使大学生犯罪心理学这门学科整体研究的广度、深度不够,应用性与可操作性更是不足;二是大学生犯罪心理学在研究时,出现理论与实践的分离,导致一部分人出现认识偏差,片面的认为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的价值和作用主要是学理,失去了具体实践功用;三是研究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的一部分人缺失必须应有的心理学基础理论知识,不能敏感分析出犯罪及其治理中的心理学问题,不能将犯罪现象或者犯罪本源上升到心理学的认识与揭示的高度;四是在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一部分人不能充分了解与研究刑事法学等相关刑事学科及其司法实践,难于将心理学理论知识与有关刑事学科以及司法实践进行融合。


  三、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明确大学生犯罪心理学学科性质与定位。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研究既要为刑事科学以及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犯罪的预防提供着心理科学的理论依据,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着具体的方法与技术,同时能够在刑事司法中具体的方法、技术体现,并能够应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以及罪犯心理和行为的矫治等环节,使其兼备了学理和具体方法、技术两个方面的功用。我国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必须明确其学科性质和定位,大力增强基础理论研究与提高学科理论水平,加大研究与解决实际应用问题的研究和解决,使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研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研究解决犯罪及司法实际存在的一些问题上下功夫,从而发现与探索新问题与新方法,不断开创新领域,充实和丰富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的学科研究。


  (二)掌握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研究发展方向。我过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研究越来越注重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研究结果的应用性和普遍适用性,强调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不但应具有较高的内部效度,还应具有较高的外部效度。其研究方式、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手段也不断体现科学性的特征。正逐渐形成完整的、独特的大学生犯罪心理学学科体系与专门的研究方法,系统化的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的学科知识结构已有雏形。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目的在于应用,如果脱离应用就毫无价值,就失去自己生存的价值,因此,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不能搞理论上玄而又玄的所谓“创新”,甚至出现连专业人士都看不懂,既不需要实证、又无实用价值的空谈理论。


  (三)增强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综合性研究。大学生犯罪心理学必须增强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综合性研究。一是加大对大学生犯罪心理学与心理学领域内的各分支学科的交叉协作研究,从各分支学科角度去分析讨论罪犯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矫治的措施和方法,让大学生犯罪心理学融入到心理学各分支学科间形成的动态化体系结构中,达到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目的,从而促进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二是增强大学生犯罪心理学与心理学领域外的诸学科的交叉协作研究。从而全面掌握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能够从多学科的角度来解释、分析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产生根源。


  总之,大学生犯罪心理学不断的发展进步,其研究方法逐步走向科学性与实用性,对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理论能够科学描述、解释、预测以及控制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从整体上为社会控制减少犯罪服务。


  作者简介:顾梦桃

  第3篇:大学生犯罪心理学在刑法中的应用


  大学生犯罪心理学是依据普通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个体犯罪心理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一般规律的科学,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大学生犯罪心理学解释个体的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及其机制,是法律所依据的基础理论性和交叉性的学科。其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与刑法的关系十分密切。下面就从几个方面,举例说明大学生犯罪心理学在刑法中的体现。


  一、心理强制说与罪刑法定原则


  (一)何为心理强制说


  心理强制说是德国刑法学家、近代刑法学之父费尔巴哈提出的理论。心理强制说认为人是避免不快、追求快乐、权衡利弊之下进行活动的动物。如果把刑罚作为犯罪的后果预先予以规定,实施犯罪时立即执行法律上规定的刑罚,那么人们就会把不犯罪而产生的小的不快和因受刑罚而产生大的不快,合理地加以权衡,从而作出行为选择。


  (二)心理强制说对罪行法定原则的影响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基本含义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根据心理强制说的理论,我们不难发现,人们趋利避害作出自己是否犯罪的行为选择的前提必须是法律事先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有的学者就提出这体现了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之一。正如法国刑法学家卡斯东·斯特法尼等人所指出的:“由立法者来确定哪些行为是应当受惩处的行为并且规定相应的刑罚,这就使刑事处罚有了‘确定性’,从而强化了刑罚的威慑力量,社会只会从中得益。”但是,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心理强制说只是单纯的从理论意义上对罪行法定原则予以支持。


  (三)心理强制说的不足之处


  前面我们说到,心理强制说只能从单纯的理论意义上作为罪行法定原则的思想来源。这主要是由于心理强制说缺乏相应的实证主义的研究支撑。现代犯罪学研究表明,犯罪人之所以实施犯罪,并不仅仅是因为权衡的结果,更多的是抱着侥幸的心理。而绝大多数的人一辈子不犯罪,也不是权衡的结果。因此,将心理强制说作为罪行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说明力和说服力上还是有所欠缺。


  二、犯罪心理在定罪量刑上的应用


  (一)犯罪构成方面


  我国刑法理论将犯罪心理态度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之一。犯罪心理态度的基本内容是故意和过失,此外还包括犯罪目的和动机。而这些也是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在犯罪构成方面,大学生犯罪心理学在定罪量刑上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犯罪心理态度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犯罪的成立与否,最主要在于犯罪构成方面的条件成就与否,而作为大学生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的个体犯罪的心理即机制,恰恰是犯罪构成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此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甲乙均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甲、乙两人已经发现草丛中猎物旁边还有小孩,仍然开枪,结果导致小孩死亡,无法证明是谁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能证明由一人的行为导致结果的,由于存在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两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甲乙不同的心理状态,导致了不同犯罪的成立。


  二是犯罪心理态度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因为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故意犯罪人与过失犯罪人均不能成立共犯。例如,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电话催其赴约,但里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几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二人的行为属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犯。


  三是犯罪心理态度影响此罪与彼罪的成立。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以是否故意为犯罪界限的区分。


  (二)刑事责任方面


  我国刑法中对刑事责任能力作出了规定,这也是大学生犯罪心理学在刑法中的应用的一种体现。因为一个人的心理状态是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一致的,所以我国刑法中以年龄和智力状况为标准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正是充分考虑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心理状态的结果。例如,《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特定之罪,实施特定犯罪行为时才受到刑罚的处罚。从大学生犯罪心理学角度,针对年龄对犯罪的影响的研究可以得出,第17条第2款之所以规定特定之罪,是因为这一年龄段的人所实行的多是这一类犯罪行为。这就体现了大学生犯罪心理学在刑罚设置方面的影响。


  三、总结


  从前面的几个例子我们不难发现,大学生犯罪心理学与刑法联系密切。大学生犯罪心理学在刑法的原则、犯罪构成要件的设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等方面,都起着一定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当重视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一方面,保证罪责刑相适应;另一方面,为犯罪人的改造、人民群众的教育指明方向。但是,在重视行为人心理状态的同时,我们应当联系客观实际,杜绝主观归罪。


  作者:高冉

上一篇:高等教育学心理学的应用论文(共2篇)

下一篇:航空安全心理学课程开发探讨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