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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伦理学市场建设制度研究论文(共2篇)

发布时间:2023-12-06 22:22

  什么是金融论文学?它的论文要怎么写呢?金融伦理学在金融市场建设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现在的金融市场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存在着许多的伦理缺失,主要表现为诚信缺失、公信力下降和职业道德水平低下几个方面。要使我国金融市场保持稳定和持续的发展,就必须加强金融伦理构建,完善金融伦理规范,提升金融伦理文化。下面是学术参考网的小编整理的关于金融伦理学论文范例,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第1篇:金融调控法律制度的伦理学分析


  金融调控法律制度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金融调控关系时所形成的正式制度。目前,虽然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金融调控法,但有关金融调控的法律规范基本已嵌于各部法律、法规、规章之中,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等等。金融调控法律制度以实质公平、金融秩序和谐与社会整体利益为价值取向,有关金融调控法律规范的设定和完善应本着这些价值取向去达成。金融调控关系中无论是受控主体的经济行为还是调控机关的政府行为,仅凭他们自己的内在良心去调整他们的行为,调控目标总会发生偏移,本文在总结和借鉴学者们对伦理学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经济伦理和政治伦理的视角探讨金融调控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伦理的基本内涵


  “伦理”一词在现代社会经常被使用,但对伦理的理解却很难精准把握。“伦”在我国古代早已出现,本意是指辈、类。将此意思引申到人的生活和人际关系中,就是人的辈分。因此,“伦”在我国被用来表示一种客观存在的人际关系,当然,古代强调的是一种原生形态的以血缘关系为主的人际关系。所以,中国人常说享受血缘亲情的快乐是“天伦之乐”,而破坏这种关系的行为则是“乱伦”。“理”指的是事物内在的机理、条理、道理、规律、准则、秩序等。“伦”、“理”合在一起,简单地说,就是人伦之理、人与人相处的道理、人们相互之间处理人际关系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行为道理,即行为需要合乎条理、情理、有秩序。正如王海明先生所说:“所谓伦理,就其在中国的词源涵义来看,便是人际关系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的规范。”[1](P80)


  现实生活中,人们常把“道德”和“伦理”通用,虽然,在通常情况下,两个概念可以等同,但严格讲,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黑格尔对两者做了阐述,他认为:“道德不是达到别的目的的手段,道德自身就是目的。它所追求的不是福利,而是善。从主观方面说,道德意志已不表现为故意和良好的动机。而是作为普遍性和无限性的道德的自我意识或良心。”[2](P12)即是说,道德是自由意志在内心中的实现,是主观的内在法。而伦理则是“自由的理念,是活的善,这活的善在自我意识中具有它的知识和意志,通过自我意识的行动而达到它的现实性;另一方面自我意识在伦理性的存在中具有它的绝对基础和起推动作用的目的。因此,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2](P162)依黑格尔看,伦理是自由意志通过外在事物和内心感悟的实现,即伦理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中国学者们也对道德和伦理做了一定的区分,如何怀宏先生认为:“道德更多地或更有可能用于人,更含主观、主体、个人、个体意味;而伦理更具客观、客体、社会、团体的意味。”[3](P9)伦理与道德存在一定的区别,但也要看到它们内在的统一。道德偏于具体的层面,伦理则是对道德的概括,偏于抽象的层面。伦理是道德在个体身上的具体体现,有什么样的伦理就会有什么样的道德;相反,道德也会影响伦理,道德的败坏和僵化会阻碍伦理的发展。


  伦理学,通俗地讲,就是研究“伦理”的学问。从伦理研究的发展来看,可将伦理学分为一般伦理学和专门伦理学。一般伦理学是对道德伦理所进行的挖掘与分析;专门伦理学则是对一般伦理学的应用,包括经济伦理学、政治伦理学、医务伦理学等,属于实践伦理学的范畴。本文将伦理学作为金融调控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来探讨,不是取伦理学的全部,主要从经济伦理和政治伦理两个视角加以分析。


  二、经济伦理视域下的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一)经济伦理的涵义


  经济伦理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马克斯·韦伯于20世纪初首先提出的概念,但他没有对经济伦理给出具体的定义。[4]对于经济伦理的含义,国外学界没有统一的界定。在我国,学者们对其也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经济伦理就是人们在现实的社会经济活动中产生并对其评判和制约的道德观念,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直接产生于人们的经济生活和经济行为中的道德观念;二是指人们对这种道德观念的认知和评价系统(即经济伦理观)[5]。有人认为,经济伦理指经济主体(企业、个人)在经济生活和经济行为中所特有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评价的价值体系,以及特有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它起着协调经济活动和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使经济活动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使经济活动协调和谐,也促进经济主体的物质和精神方面发展的作用。[6]也有学者认为,经济伦理学是研究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完善人生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基本规律,明确善恶价值取向及应不应该行为规定的学问。[7]另外,还有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诠释了经济伦理的含义。尽管学者们的认识并不一致,但每一种界定都有其合理之处,有助于人们加深对经济伦理的认识和对经济伦理的全面把握。综合学者们的观点,笔者认为,经济伦理是指经济行为符合一定规范、标准和原则的价值取向。其基本内容要求经济行为的行使要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和真实性。


  经济伦理的价值是基于经济与伦理的内在关联而存在的,经济与伦理存在内在的联系。因为经济不是一个单纯的投入产出问题,经济行为一定是人的群体行为,其行为方式和特性一定受制于人的素质、人际利益关系处理原则等,在这层意义上,所有的经济行为都是行为主体价值取向的一种表态方式。这客观上也是评价人们经济行为过程和经济成就的重要内容和依据。[8](P88)伦理规则对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进行调节,使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达到协调,这种调节和协调的目标不仅是保证经济活动的伦理方向,而且可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在这种调节和协调中,伦理目标和经济目标是一致的。相应地,在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中经济主体表现出的遵守伦理规则的取向,表明经济主体普遍认识到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虽然以追求经济利益、追求效率为直接目标,但不能不以遵守市场规则或伦理规则为前提,进而促进伦理规则在经济社会的实施。可见,经济行为是伦理的实践源泉和载体,伦理是经济行为的价值导向和目标,经济行为与伦理规范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


  (二)基于经济伦理的金融调控法律制度分析


  金融调控中,直接的受控主体是广大的商业银行,终端受控主体是普通的企业和个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他们都可能基于利益追逐而放任自己的经济行为,甚至在国家做出金融调控后仍以不道德的行为而规避调控,如商业银行在国家出台调控政策后不及时执行政策,仍以原来的方式进行经济活动等等。这样的结果是导致整个金融市场无序,或金融调控不畅。公共选择学派创始人J.M.布坎南指出,社会哲学家的任务是拟订一种制度化结构,这种结构能够控制人的道德追求和效率追求,以便两个目标同时得到实现,并促成一个“更好的”世界,使人们能够在一个实际上受局限的方面不受挫折地达到他们的目的。布坎南虽没有具体阐述如何实现对于市场行为的制度化控制,但至少给我们以这样的提示:可以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将人的道德追求与市场经济的效率追求协调起来,以促成市场行为的个人性、自利性和社会性、公利性的和谐。[9]


  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通过国家的强制作用,建立并形成一定的行为模式,构成一种规范化、秩序化的行为方式系统。这个系统就是经济社会各主体进行活动的规则,将直接或间接地制约着经济伦理。在金融市场里,当良好的金融秩序存在时,金融机构等经济主体可以根据惯例对其他主体的经济行为做出判断,从而使市场机制持续、良好地发挥作用。反之,当固定化、秩序化的行为方式受到破坏,制度因素不能发生作用时,经济主体间的秩序将不复存在。此时,仅凭各主体的良知去矫正自己的不道德行为根本不可能。如在经济已经过热的情况下,商业银行自觉地通过提高利率来收紧贷款基本不太可能,因为他们也是十足的“经济人”,需要从放贷中获取更多的利益。为此,需要建立严格的金融法律制度来促进市场秩序。具体在金融调控中,金融调控法律制度使商业银行把遵循法律的强制性经济行为转化为一种习惯性经济行为,当遵循法律成为惯例时,法律制度的约束就内化为他们的自我约束,金融调控法律制度的适用就得到了实现。金融调控中每一个主体的行为实际上是由金融调控法律制度所决定的,行为如果总是无序与错乱,其本身也反映出金融调控法律制度存在缺陷、不够健全或不完善。一般而言,科学、完备的法律制度规范会引导人们自觉地抑恶从善,相反,不好的法律制度则为“从恶”提供方便,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行善的愿望和动机。在金融调控法律制度下,各调控主体的行为会自动制度化、秩序化、习惯化,他们的行为具有可预见性。因为金融调控法律制度可以为金融调控所涉主体提供自己之外的他主体行为的预期信息。这样一来,商业银行、普通企业、个人依据金融调控法律制度做出自己的行为选择,同时有助于减少调控中的不确定性,也满足了各主体的需要。这既可以促进金融调控所涉主体积极遵守金融调控法律制度,养成良好的经济行为方式,也有益于加强经济伦理建设。因此,在金融调控中,要注重金融调控法律制度价值的引导作用,要重视合理、科学、有效的金融调控法律规范作用。只有为包括商业银行、普通企业等经济主体提供了良好的金融调控法律规范,才能使这些主体表现出普遍的“善行”状态,才会做出积极配合调控的道德行为。


  鉴于人都具有机会主义的倾向,个体的道德觉悟和道德意志往往是有限的。在金融调控中,就需要通过金融调控法律制度确立起一系列明确的经济伦理规范,给各主体的经济行为以必要的外部约束,告示各主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怎么为、以什么方式为以及违反规范可能承担的后果等,才能提高各主体的道德觉悟和道德意志。如果“没有良好的制度模式规范和现实力量的推动,说教和感化只能流于形式和空谈,难以发挥其有效的精神力量”。[10](P448)当前,应将有关金融调控的经济伦理规范尽可能转化为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而不应该仅停留在倡导性政策上。仅靠自律性的机制很难让各主体的经济行为符合金融调控的目标设定,需要具有他律特性的法律规范予以约束,金融调控所涉主体的经济伦理才不会失范。为了易于操作,应尽量使金融调控中经济伦理价值具体化,建立相应的执法监督机制,并辅之一定的惩罚措施,使违背调控的不道德经济行为付出极大的成本。


  三、政治伦理视域下的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一)政治伦理的基本涵义


  政府作为国家的政治组织,在公共政治生活中,不可能纯粹靠政治权术或权威行使职能,其本身就有基本的价值立场和价值取向,伦理作为一种社会成员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准则,从根本上通过规范政府职员的行为和品性进而影响政府的职能发挥。所以,政府本身具有伦理的意蕴。


  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统治和公共管理,具有公共性的特征,“政府的公共性是政府的第一属性”。[11](P7~11)政府的建立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为社会提供尽可能的公共物品,具有公共性的属性。鉴于政府公共性的特点,针对政府组织、行为的法律制度安排应以服务精神、自由精神、民主精神为伦理基础,这些伦理精神的融合是政府内在的价值取向。


  第一,服务精神。公共权力“只有在现实的服从中才是现实的权力”。[12](P49)也就是说,只有确实是在保护而不是损害社会成员的公共权力才是现实的权力,才会使人服从,才能成为真正有效率的东西。公共权力要能够为社会带来普遍的福利,就需要一种不折不扣的服务,就需要有一种奉献的精神,全心全意为社会公众服务。正如狄骥指出:“国家不仅有义务不损害个人的物质、智力、精神活动的自由发展,而且还有义务为保证所有个人充分发展其物质、智力和精神活动而制定必要的法律,组织必要的公用事业。”[13](P38)可见,现代政府是以提供公共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政府,把服务作为一种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政府享有的权力源于人民的授权,其本身就蕴含着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一旦政府将掌握的公共权力凌驾于社会广大主体之上,就背离了公共权力产生的基础,政府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就发生动摇。


  服务的深层内涵其实就是责任,政府向广大公众提供服务本身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责任。在这层意义上,责任就是政府伦理的核心。美国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指出:“在后资本主义社会,构建社会与组织的原理一定是责任。这种组织社会或知识社会,要求组织必须以责任为基础。”[14](P105)现代政府是责任型的政府,对民众负责是政府的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同时也是一个政府保持合法性的基本条件。政府及其构成人员必须树立责任意识,培养责任精神,具体说,就是要负起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提供服务与承担责任两者本质上是统一的。提供服务本身就是政府所应担负的责任,相反,只有勇于担当责任的政府才可能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必须把两者融合,上升到政府伦理精神的高度,将其转化为政府的内心理念,才能使政府基于此自觉、正当地行为。


  第二,自由精神。自由是人的本质特征,卢梭曾说:“人是生而自由的。”[15](P8)马克思也曾明确指出:“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连自由的反动派在反对实现自由的同时也实行着自由……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权利而已。”[16](P63)说到底,自由就是主体没有外在束缚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即,在消极层面上,主体在意志上不受外在的强制和干涉;在积极层面上,主体在做任何抉择时,均基于自己的意志而非外部力量。但自由并非就意味着随心所欲、随意所行,当人越想为所欲为时,越要受到牵绊和束缚。关于这一点,黑格尔早就说过:“通常的人当他可以为所欲为时就信以为自己是自由的,但他的不自由恰好就在任性中。”[2](P27)因此,政府要保护的是公民的自由,而非随心所欲的任性。


  自由的内涵相当丰富,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经济自由、政治自由和思想自由。经济自由指的是在财产、契约上的自由,它是其他自由的基础。只有经济自由了,才会有独立的尊严和人格,才会有与众不同的政治诉求和思想主张,进而才能在精神上真正达到自由。政治自由是指选举、被选举、言论等表达政治意愿的自由,它是经济自由在政治上的反映,是其他自由的保障。思想自由表现为道德上、理性上的自立,其是整个自由的灵魂,是人类追求的核心价值。无论是何种自由,都是政府伦理的内在蕴含。为此,现代政府应承认并维护公民个人的自由,禁止滥用公权力对公民的自由造成损害,恰如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所说的那样:“所谓自由,是指对于政治统治者暴虐的防御。”[17](P1)同时,政府决策应得到公民的同意、要听取公民的意见和建议或必要的事宜直接由公民自己做决策。


  第三,民主精神。在古希腊,民主的意思是人民的权力、人民的统治。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说:“由于全体公民都天赋有平等的地位……而且依据公正的原则——无论从政是一件好事或是坏事——也应该让全体公民参与政治。”[18](P46)可见,亚里士多德主张一种多数人执政的民主思想。他还认为:“在一个同样的人们组成的社会中,根据平等和一致原则,实行轮番为治制度,确实合乎主义而值得称颂。”[18](P350)即民主需轮流执政。如今,民主已经不再囿于上述含义。依笔者看,至少具有两方面的含义,即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在政治层面上,民主是一种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得以实现的国家制度。对此,马克思早有论述,他认为:“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16](P96)民主承认公民拥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且加以保障。在实质上,民主就是通过规定公民有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要求政府在行使公权力时公开化、制度化,形成对权力的制衡。可见,民主制度的价值目的在于通过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这种手段来最终实现真正的民主政治理想。在经济层面上,民主是由政治领域跨入经济领域,或者说经济领域引入政治领域的民主机制。民主之所以能够进入经济领域,是因为民主内含有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因素,其价值观具有鼓动自由和充分的交流、通过达成共识以解决冲突、尊重人的需求和特性等内容。[19]经济民主使经济的参与人和利害关系人,能够基于正义、公平的基本价值准则,有序参与到经济决策、经济监督、经济利益分配当中,使政府的经济工作更有效、更公平,更体现市场规则。


  (二)基于政治伦理的金融调控法律制度分析


  从上述的分析来看,现代政府行使公权力应以服务精神、自由精神、民主精神为伦理基础,这些伦理精神很大程度上就是政府行为的内在价值取向。然而,单凭这些伦理欲规范政府的行为肯定不可能。没有强制性的某种约束,由有限理性“经济人”组成的政府同样固有先天的自利、良心的弱化。为此,应将政府应遵循的伦理制度化、法制化。伦理法制化的益处在于:一是为政府解决伦理冲突和伦理困境提供一般性的指导;[20](P199)二是为惩罚那些违背最低伦理要求的行为提供依据,正如库珀所说的:“面对不负责任的行政人员的狡黠、贪婪和骄横,法律制裁就是一个提醒:他或她接受公务员职务就要为公共利益服务,而且承担该义务时是不可偷工减料。”[21](P137)


  金融调控是政府充分利用经济杠杆和市场规则,引导金融市场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过程,调控的结果关乎社会广大公众的利益。金融调控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可以把上文所论及的服务精神、自由精神、民主精神等伦理要求和道德价值目标直接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将政府伦理制度化、外部化、明了化,以便使金融调控机关在调控过程中能达到预期的伦理目标。金融调控法律制度通过确定金融调控机关调控行为的基本框架,即明确调控机关的权力边界和责任承担,从而限制调控机关任意选择的范围和机会,为调控机关行使调控权设定了最低的伦理底线,一旦违背将会受到制裁。金融调控法律制度的设定还可使调控机关逐渐养成一种从被迫遵守法律规范转化为自觉的自我约束习惯,激励调控机关向着伦理的要求自觉行为。为此,可通过创设监督制度、决策参与制度、责任制度等来体现政府伦理的要求。


  作者:周昌发

  第2篇:伦理学视野下的我国金融市场建设研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金融市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金融市场融资规模的大小、金融资产种类的多少、金融产品价格的高低、金融市场赢利的多寡。这些方面当然是完善金融市场功能和加强金融市场建设的必要条件。但是,金融市场在关注经济利益的同时是否容许道德失范行为的存在?金融市场建设对金融伦理的作用是否关注?金融市场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是否取得了相应的社会效益?从我国金融市场实践的结果来看,仅仅注重经济效益的现状和忽视伦理作用的现实已经受到了经济全球化的严重挑战。以“安然事件”为代表的金融市场丑闻向我们透射一个信息:我国金融市场的诚信行为十分脆弱。金融市场全球化发展的事实要求我们要切实加强金融市场的伦理建设。


  一、金融伦理原则:我国金融市场建设的伦理标尺


  伦理是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关系所应当遵守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金融伦理则是以金融活动的行为为研究对象,以道德规范的范式为金融活动提供实践原则,使金融市场的行为符合一定规则的道德制度总和。金融伦理是我国金融市场建设的伦理标尺。


  巨大的金融市场风险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风险利益,正是由于这个因素的存在,金融市场各方的投资者都有冒险的可能性,因此,人们的贪婪欲望在金融市场中很容易得到催生。如果我们不对此加以伦理的规范和道德的约束,人们的这种无限制贪婪欲望就有可能使他们的价值观发生扭曲,严重的甚至会使他们蔑视法律而把金融市场推向无序的状态。金融伦理在制约和规范人们的金融行为中,至少有三个作用:(1)金融伦理的社会责任原则能够规范个人在金融市场中的冒险行为。用社会责任去教育和规范人们的金融行为,可以保证人们的价值取向不发生扭曲;(2)金融伦理重视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反对社会不公,它能够使人们在金融市场竞争中的恶性行为和投机行为得到遏制,促使人们注重社会责任的投资;(3)金融伦理倡导诚信为本的原则,反对金融欺诈,它能够使人们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注重社会效益的获取,避免经济短视行为。归结起来说,金融伦理在金融市场建设中能使人们遵循社会责任、遵守诚信原则和遵从金融公正。尤其是我国金融市场建设处于转型时期和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大机遇时期,如果失去了金融伦理的支撑。就会产生许多问题。.


  我们这样说丝毫没有贬低法律的作用,法律和道德是使金融市场建设走向规范化的两驾马车。金融实践的结果告诉我们,我国是比较重视金融市场法律监管的,例如加大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法律权利,保证货币投资市场、证券投资市场和保险投资市场的有效运行。可是,不重视道德这驾马车的作用,对于金融市场建设来说是不够的。因为法律手段在调控金融市场中有三个缺陷:第一,法律有不完善的地方。金融市场内部活动和行为方式不是几部法律能穷尽的;第二,法律有滞后性。出现一个不法金融事件就想到制定相应的法律,而不法事件总是层出不穷的;第三,法律尚有不完美之处。金融市场毕竟与经济联系密切,在这个市场中单靠法律的力量培养人们的诚信道德和坚持公正投资,是不够的,人们的金融良心、自律行为、金融公正等都要依靠道德的力量。因此,重视法律而忽视伦理,金融市场的建设就会是小部分人钻了法律的空子而大部分人上当受骗。小部分人的不当投资利益是建立在大部分人受害遭殃的基础上的,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就是一句空话。道德是最高层次的法律,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金融市场的诚信原则和“三公”原则等既是金融伦理基本的道德要求,又是法律规范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要实现这个要求和达到这个目标,法律和道德必须并驾齐驱。


  二、金融伦理缺失:我国金融市场建设的伦理软肋


  我国金融市场一直受主流经济学的影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伦理建设,这种现实已经使我国金融市场遇到了形而上学的尴尬,出现了金融市场的某些混乱甚至无序状态。归纳起来,我国金融市场建设的伦理缺失有三个方面:诚信缺失、公信力下降和职业道德水平低下。


  诚信缺失是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建设中最大的伦理缺失。在中国传统儒家伦理理论中,诚信被视为“立人之道”和“立政之本”。例如孔子就反复主张一个人如果没有诚信,他就不能与他人进行正常的社会交往,他就在社会中失去了立足之地。在正常的社会交往中,诚信是人们相互联系的道义纽带。诚信同时是人类最古老的道德准则,一直受到不同肤色、不同种族和不同国度人们一致的推崇和赞赏。在现代经济交往中,诚信是所有经济实体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道德资本。许多人不待你熟悉就要与其进行谈判,有时甚至与未曾谋面的人进行经济交易。是什么原因使本不相识的人们彼此合作。产生互利的效果?这是诚信的原则在起作用。然而,就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而言,可以毫不客气地说,诚信已经变为一种稀缺资源。以证券市场为例,现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广大中小投资者信赖的投资市场,新基金上市前。媒体的宣传和监管者的厚爱都给投资者以无穷的信任而结果往往差强人意。大家从已经披露的基金黑幕中可以知道,证券市场的黑箱操作已经使市场各方参与者失去信心。股市大户自己“对倒”造成成交量上扬的假象,使中小投资者防不胜防;自己“倒仓”提高基金净值,发表失实的投资组合公告欺骗中小投资者,使中小投资者苦不堪言;证监会监管不力,《证券法》不尽完善,金融市场因为金融欺诈而陷入混乱和无序的事实,使中小投资者成为受害者。诚信在这个市场完全变成了道德说教。


  货币市场的诚信缺失也很严重。一般来说,银行信贷资金不能进入股市。可是,在暴利驱使下,有的银行放松融资门槛,违规融资个人或者企业的资金进入股市以获取非法利润;个别银行产生的坏账和呆账与银行职工的不道德行为有关;一些银行为了自己单位的利益,违背诚信原则,只贷关系款,增大了金融风险的积累和银行不良资产的存量。《国际金融报》在2001年6月7日的第1版揭露了“亿安科技”案的内幕:罗成自炒本公司股票有18亿元来自四大银行的关系贷款,还有19亿元是54家证券公司的营业部为他做的融资安排。我们可以看到,货币市场诚信缺失在此达到了一个巅峰!这种诚信缺失后果有二:一是使中小投资者对金融市场信心的丧失;二是使国有资产蒙受巨大的损失。


  公信力下降是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建设中又一严重的伦理缺失。公信力来自“三公”原则的维护。公开原则的关键是要求金融市场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公平原则的核心是要求金融市场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正原则的重点是要求金融市场的监管者对监管对象待遇的一致。公正原则既是“三公”原则的中心,又是公信力高低的基础。就一般意义来说,公正是一种合理性的选择,这种合理性必须出自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的理性判断;而从根本意义上讲,公正应当是人类社会理性的充分体现。具体到金融市场而言,人们的公信力主要来自金融监管层的公正性。


  然而,金融市场建设的伦理缺失造成了我国金融公信力的下降,导致“三公”原则的名存实亡。以证券和货币两个金融市场为例,个别特权机构和个人利用资金或者是信息的优势,进行非法的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对外制造虚假信息,欺骗中小投资者;按照自己的利益需求随意抬升或打压股价;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信息不灵或者失真,合法权利被剥夺。更有甚者,个别特权机构和个人利用资金或者是信息的优势,干扰市场运行秩序,自己进行恶意炒作,扭曲中小投资者的价值评价标准,使投资走入投机,增加金融市场的运行风险;广大中小投资者要么套牢,要么斩仓,他们被基金大户们弄得筋疲力尽,何谈公正?金融监管层在这种不遵守合法游戏规则的金融市场运行中,如果执法不公,就会使公信力下降,助长非法者的气焰,增大金融市场的投机风险。这种诚信缺失后果有二:一是可能把金融市场推向崩溃的边缘;二是可能使人们对政府的公信力发生信任危机。


  职业道德水平低下是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另一重要的伦理缺失。职业道德是基于一定职业的特殊需要以及与社会联系的特定方式所产生的对本职业的道德要求。一个人的职业道德必须经过严格的培养和训练才能逐渐地形成。职业道德建设要从培养职业劳动者的职业道德意识入手,让他们形成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职业道德观念,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做一名文明的职业劳动者。职业道德意识应包括坚定的职业理想、正确的劳动态度和高尚的职业良心,还表现为责、权、利三者的正确分配与使用,特别是那些以公众为服务对象的职业,金融市场从业人员和管理者的职业道德就属于这个范畴。


  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的现实使得个别从业和管理者的责任感不强,职业道德水平低下。它集中表现为滥用职权和权钱交易,突出表现为金融欺诈和金融犯罪。有的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贷款,从中收取好处;有的从业人员利用职权挪用客户资金进行炒股;有的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优势进行金融诈骗;个别金融监管者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金融犯罪活动。现在已经公开揭露的金融犯罪案例证明,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平低下是促使其走向犯罪道路的深层次原因。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后,是他们处理责权利关系的唯一标准。金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下同样会带来两个严重后果:一是使金融市场交易成本上升;二是使金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


  三、金融伦理构建:我国金融市场建设的伦理旨归


  我国金融市场建设的伦理缺失再次表明,要使我国金融市场有一个良性发展的外部环境,就必须加强金融伦理构建,完善金融伦理规范,提升金融伦理文化。


  1.加强金融伦理构建能够保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出现各种矛盾和困难是正常的。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如果说法制是金融市场建设的硬环境,那么伦理则是金融市场建设的软环境,加强金融伦理构建就是积极营造金融市场的软环境。具体来说,必须加强金融诚信建设。诚信为金融市场建设之本,它要求人们要把社会责任原则以及公开、公正和公平的“三公”原则作为金融伦理的最基本规范来看待,以便使金融市场的各方参与者能够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金融市场的各方参与者在社会责任感的驱使下更要以诚信为本,金融从业人员和管理者必须把诚信当作职业道德建设的核心。金融诚信构建与金融公信构建必须同步进行。众所周知,金融市场国际化是金融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我国金融市场在这个规律和趋势面前要防止各种层出不穷的金融诈骗和金融犯罪行为,只有增大金融的公信度,即增加金融信息的透明度,减少金融信息的不对称现象,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的社会责任感教育,给金融市场的各方参与者一个公正的投资环境,并在一个合理的金融游戏规则中进行健康投资。金融职信的建设是金融伦理构建的重要内容。金融职信就是指金融市场各方参与者的职业良心和职业信誉。金融职业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职业,他们的职业良心和职业信誉直接决定金融职信的高低。金融职信是金融诚信的重要内容,也是金融公信的核心内容。从我国金融市场的实际出发,金融职信建设是我国金融市场建设一个重要的伦理途径。当金融市场各方参与者的职业良心和职业信誉能够有一个高水平时,我国金融市场的外部环境就达到了一个较高的层次。


  2.完善金融伦理规范可以保证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


  从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的实际来看,金融市场建设的法制化当然是我国金融市场持续发展的条件。但因基金黑幕、会计造假和金融伦理的缺失而引发的各种金融犯罪又迫使我们必须思考金融伦理在金融市场建设中的重要性。完善金融伦理规范,首先,要加强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教育。将这种职业操守在内容上完善,在文字上规范,在实践中践行,并与他们的业绩、提升和利益分配挂钩。其次,要对金融市场各方参与者的金融信誉进行规范。我国金融市场哪些人能够参与和不能参与进去,必须考虑他们的金融信誉度。建立金融市场投资的准入制度,并将道德因素纳入进去。例如,一个有恶意透支消费记录的人,就不允许他参与信誉度高的金融投资;一个有会计造假记录的人,就不能让他参加金融市场的投资活动。最后,要把金融伦理规范和金融法制规范结合起来。惟有如此,金融伦理规范才有强大的法律保障机制,才不会流于空洞的伦理说教。


  3.提升金融伦理文化才能保障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


  伦理是一种文化力,它对经济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根据管理学的基本原理,“人管人”是低层次的管理,“制度管人”是中层次的管理,“文化管人”是最高层次的管理。提升金融伦理文化,就要用一种高层次的伦理文化渗透到金融市场各方参与者的思想观念中,营造良好的金融伦理环境,以保障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从金融市场实际出发,结合我国公民接受文化度的实际。我们的具体做法首先是要把我国的金融市场推向国际金融市场的快车道,广泛吸收国际金融市场的优秀伦理文化,特别是外国人的诚信文化和信用文化,它们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借鉴的目的是使我国的金融市场朝着诚信金融和公正金融的目标发展。其次要把我国古代的优秀道德文化和现代金融市场结合起来。例如,我国古人十分强调诚信,有“诚信为本”的传统,这是需要和我国金融市场建设结合的内容,它对于金融从业人员的伦理品质提高和全社会文化提升有积极作用。最后要大力弘扬合同精神,加大契约文化建设的力度,使我国金融市场朝着和谐金融的目标发展。诚信金融、公正金融、和谐金融目标的实现,既是金融伦理文化的重要内容,更是保障我国金融市场持续发展的伦理动力。


  总之,我国金融市场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依赖于法律、伦理以及文化等诸多手段。金融伦理建设在完善金融市场建设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大力加强金融伦理建设,积极推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李承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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