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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学:为了环境保护的伦理学

发布时间:2016-02-29 13:41

  伦理原本就是为了维持、发展共同体而制约自身行为的规范(伦理的规则)以及遵守此规范的规范意识。因此,缺少了社会性视角,伦理就难以存在。环境伦理虽然只是人看待自然时的伦理,但它并不是抽象地把人对自然的规范视为问题,而是一种在人与人相互的社会关系中关于人看待自然的方式的伦理性规范。

 

  但是,人一自然的关系与人一人的关系并不是互相独立存在的,两者是互为媒介的。不管是开垦自然的耕作,还是以自然为素材改变自然形态的工业生产,人们都是互相合作影响自然。人类历史无非就是这一行动的积累。如果不以人与人相互的社会一历史关系为媒介,而只是抽象地讨论人与自然的关系,就不能把握人与自然的关系的真实状态。即使是一个人在干农活、享受钓鱼的时候,他也是在依赖前人的智慧和技术,因为耕作工具以及钓竿都是由其他人提供的。

 

  因此,环境伦理学虽说是制约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伦理学,但缺少了社会性的视角也将毫无说服力。如果不拘泥于环境伦理学这一称呼,布克金的社会生态学、生态社会主义、激进生态学、一部分的生态女性运动以及环境正义等主张倒是重视社会性视角的环境思想。这些思想所主张的要点虽然各不相同,但在从社会性视角出发讨论环境的思想和伦理这一点上却是共同的。此外,也有人从社会性视角出发批判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抽象的讨论框架,主张环境政策的有效性,阐述实用论的转向的必要性,倡导环境实用主义。

 

  从社会性视角来看,环境伦理学该如何建构?关于这一点,我在前著《环境的思想》(创风社1994年日文版,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中文版)中曾阐述过我的基本立足点:第一,人是自然的一部分、生态系的一员,如果地球上的大气、水以及土壤被污染,人的健康将受到威胁而无法生存,环境伦理学必须是在此科学见地的基础上主张环境保护的伦理学;第二,既然环境破坏是在一定的社会诸关系下的人类活动、特别是生产一消费一废弃的经济活动中引起的,那么环境伦理学就必须是研宄不会引起环境破坏的经济活动方式的伦理学。总而言之,环境伦理学必须同时具有科学性视角和社会性视角。

 

  我至今都认为,这一基本立足点是建构环境伦理学时的基本要点。从我的这一观点来看,环境伦理有必要在经济活动和环境保护的结合点上进行讨论。对环境伦理来说,首先最为重要的无疑就是遵守以及使人们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道德的提高。那些包括非法投弃等违反环境法的违法行为总不见绝迹,当然是环境伦理的课题。

 

  但是,环境伦理真正追宄的是在以下场合中的行为,即,在环境保护的法律及体系还未确立、即使是环境破坏行为也不被视为违法行为的场合,在其他利害关系与那些顾及环境的行为之间发生纠纷的场合,或者在一定的科学依据下事前预测到环境破坏的场合。这个时候,致力于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意识是由环境意识的水平所决定的,而提高该水平的正是环境教育

 

  一、作为环境伦理的预防原则

 

  环境伦理学必须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伦理学。对为了环境保护的环境伦理学来说,在有可能给人类生存带来严重或者不可逆转的损害时,事前预防环境破坏的预防原则的观点是极为重要的。因为预防原则虽然是以一定的科学依据为基础的,但在有可能带来严重或者不可逆转的损害时,在缺少完全的科学准确性的前提下,预防原则却关系到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行动、作出什么样的政策决定。这也是伦理的问题。

 

  预防原则的伦理性有必要在两层意义上进行讨论。第一,既然避免严重或者不可逆转的损害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存基础,预防原则毫无疑问就是为了人类的持续生存的伦理性原则。第二,在牵涉经济利益时,为了在缺少完全的科学准确性的前提下也能采取遵循预防原则的态度和政策决定,就需要以长期的眼光制定制约经济利益的伦理原则。

 

  因为预防原则欲事前避免严重或者不可逆转的损害,所以基本上没有人会把预防原则本身视为无意义的东西从根本上加以否定。但是,一旦把预防原则应用到具体的个别问题上进行思考时,必定会有人提出对于预防原则观点的否定意见。这个时候经常被提到的就是科学性的适当与否。

 

  在全球变暖问题上也是如此。对于为防止变暖而采取的削减二氧化碳这一预防措施,推迟二氧化碳的削减或者欲使二氧化碳削减暧昧化的势力必定会提到的就是地球不是没有变暖吗f这一怀疑论。®科学依据的不充分成了使二氧化碳削减问题暧昧化的理由。

 

环境伦理学:为了环境保护的伦理学


  二、作为环境伦理的环境正义

 

  和预防原则一样,环境正义®也是一种重要的环境伦理。对于病人、儿童、老人、低收入人群以及少数民族等社会弱势群体最先受到环境污染的影响这一事实,环境正义主张享受良好环境的公平性。

 

  20世纪80年代,美国爆发了抗议在低收入人群、有色人种以及少数民族的居住地附近丢弃有害垃圾的运动,环境正义由此拉开了序幕。1991年在华盛顿召开的第一届全美有色人种环境保护领导人峰会通过了由17项原则构成的环境正义原则

 

  其中的第二项原则规定了环境正义要求将公共政策建立在所有民族相互尊重和彼此公平的基础之上,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偏见,第九项原则规定了环境正义保护处于环境不公正境遇中的受害者拥有得到所受损害的充分补偿和修复以及优质的医疗服务的权利。此外,第十四项原则以环境正义反对跨国企业的环境破坏性创业的形式,表明了反对全球规模的环境不正义的鲜明立场,也提及了与未来世代的关系。

 

  环境正义包括代际正义和代内正义。代际正义是指为人类的子孙留下良好的环境,这是关系到人类持续生存的问题。不管是可持续性问题、全球变暖问题,还是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发生的食物危机、水危机的问题,都是关系到代际正义的问题。这也被称为代际伦理或者未来世代的生存权问题,其理论依据虽然在环境伦理学中己有所论及,但是对于思考这个问题极为重要的一点是:必须明确这一观点,即作为现在世代的我们采取努力享受良好环境、不允许环境破坏这一态度就是给子孙留下了良好的环境。如果不过问这一点,而只是抽象地谈论代际伦理和未来世代的生存权问题,就会把环境破坏的责任归结到整个现在世代,并将使环境破坏的原因暧昧化。

 

  代内正义的问题是关系到同一世代的人们能否在地域规模以及全球规模上共同享受良好的环境的问题。在美国兴起的环境正义运动是地域性的运动,而在全球性的环境正义问题中极为重要的是如何纠正南北之间的环境不正义问题。举个具体例子,由于化石燃料的使用而引起的二氧化碳的人均排放量,与美国的19.7吨、日本的9.6吨相比,中国仅为3.2吨印度仅为1.0(003)这就是关系到代内正义的问题。

 

  三、权利论和责任论

 

  环境正义的前提是人类拥有平等地享受良

 

  好环境的权利这一环境权的观点。这就需要讨论与环境有关的社会各主体的法的义务和伦理性规范。既然环境破坏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各主体就不仅应该遵守有关环境的法律,还有必要更积极地致力于环境保护的伦理性规范。1993年制定的环境基本法在第一条中规定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以及国民的责任义务。这是与环境相关的三个主体即行政、企业(事业者)和国民(消费者)的责任(职责)分担论,它成为从那以后日本政府推行环境行政的基本视角。三主体的责任(职责)分担论中成问题的是没有明示国民的环境权而只主张国民的责任义务,而对环境保护负有最大责任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则暧昧不清,使之与消费者的责任等同。

 

  当然,为了减轻环境负荷、保护环境,行政、企业和消费者都自觉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义务、共同发挥合作精神相互配合是很重要的。为此,有必要制定和实施适合行政、企业和消费者的法律和环境伦理。而成为其前提的就是环境权的观点。但是,环境基本法虽然规定了行政、企业和国民各自的责任义务,却没有明示国民的环境权,从而成了没有权利的责任义务论。

 

  四、从事环境行政者的伦理

 

  对于国民的环境伦理来说,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应在自身活动中持有考虑环境的环境视角。环境行政、企业以及消费者的环境伦理都有必要以此为基础来展开。

 

  首先来看一下从事环境行政者的环境伦理。在环境行政中,要求有从国民视线和长期视野来贯彻环境保护政策的规范性意识。担当环境行政的人必须注意的是,作为企业、消费者、市民以及环境NGO等环境交流的调停人或协调人,即使是对于不方便公开的环境信息,也要采取毫不隐瞒、积极公开的姿态。

 

  在国家层面上,在从法律上明确关于环境保护的国家的责任义务并使之政策化的过程中就会涉及到环境伦理。特别是迄今为止的日本环境行政,不管是在产业公害问题上,还是在道路公害和废弃物问题上,往往都姑息经济界和企业,这种做法很难说充分采取了环境保护的必要措施。就像废弃物问题和石棉问题那样,基本上都是在环境问题发展到了严重事态时,才采取善后的、应对疗法的对策,而事前的预防措施却很不充分。此外,在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方面,就像容器再利用和家电再利用那样,很多情况下也都是采取偏向企业的措施。环境省和优先发展经济的经济产业省之间的政府内部的争执加剧了这一倾向。

 

  为什么会这样呢?那是因为作为国家目标的环境保护义务及其自觉性很不彻底的缘故。政府是否具有为了环境保护的环境伦理,可以从政府在制定及建立有关环境的法案和体系时的战略考虑上看出来,具体来讲就是政府能否从国民视线和长期视野来贯彻环境保护的意志和决心,以及能否为实现环境相关法案的制定及体系的建立发挥构想力、智慧和创造力。

 

  在社区层次上,环境行政就是应付废弃物问题等具体的环境问题。就像沼津市在混一起就是垃圾,分开来就是资源的口号下率先在全国开展分类回收的运动,以及长井市的厨房垃圾再利用(彩虹计划)。行政行为明确未来设想、致力于环境保护是很重要的。这个时候,行政并不是承办一切或者反过来让居民或环境NGO包揽一切,而是从市民的视角去重视与事业者(企业)、居民、环境NGO的伙伴关系以及双向环境交流,积极公开环境情报,致力于开展民主讨论。可以说,行政能否在环境保护中发挥领导作用,这与基于为了环境保护的环境伦理的负责部门的热情和行动力是密不可分的。

 

  五、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的环境伦理

 

  说到企业,至今为止往往都是专心致力于追求利润,如果没有社会的制约,环境保护就会被扔到一边。就是因为这个才招致了产业公害。今天,在国民环境意识的高涨中,企业开始实行减轻环境负荷的绿色经营(环境经营),而且也逐渐认识到从长远的眼光来看绿色经营是与企业的利益相挂钩的这一事实。

 

  在经营部门设置担当环境的负责人,全面实施环境管理,减少能源消耗,开发、销售绿色产品,开展面向职员的环境教育,公布环境报告书,致力于与消费者的双向环境交流,等等,都属于企业的绿色经营。其基本点在于在企业经营中彻底贯彻环境的视角。

 

  特别是在环境保护方面,正因为企业比其他社会各主体负有更重的责任,在环境领域中就必然会问及企业的社会责任,因为环境破坏是在经济活动中引起的。单从二氧化碳的排放来看,在企业活动中生成的部分大约占整体的85%(2004),就是消费生活中的二氧化碳排放也是受商品性能(节能程度)影响的。

 

  为了环境保护的环境伦理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之一。对于企业来说,利润追求和环境保护在短期内并不一定能取得平衡,很多情况下都会相抵触,但正因为如此,在这种场合下就会问及企业的环境伦理。得克萨斯州仪器公司的《经营伦理》(1990)明确指出:不能因为过分追求订单、销售额或者利益而扭曲伦理原则。……被迫在获得预期的收益和做出正确的伦理行为中进行选择时,我们当然会毫不犹豫地选择正确的行为。”®在环境保护方面,也要求把这样明确的经营伦理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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