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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教学改革应用实践研究论文(共3篇)

发布时间:2023-12-05 18:20

 

 第1篇:逻辑学知识在政治判断题中的应用


  2016年4月,浙江省进行了第二次高考模拟考试。在思想政治考卷中,判断题第10题引起了学生和老师们的广泛讨论。题目见下:


  判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


  参考答案显示这句话是正确的。


  但是不少考生和高中政治老师提出了异议,认为这句话是错的,而他们的理由则不尽相同。一部分人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实际上是社会的普遍矛盾,应当将“社会主义”去掉;而还有人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和“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因此应该在句末加上“之一”。


  对于这些疑问,不妨试着用逻辑学知识去解释。


  首先,“社会主义社会”与“社会”这两个概念是逻辑学中的“从属关系”。从属关系是事物大类与小类之间的关系,其特点是大类具有的属性小类必然具有。即“社会”具有的属性,“社会主义社会”也一定具有。所以“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也就是“社会的基本矛盾”,不需要将题目中的“社会主义”去掉。


  其次,不难看出提出第二个疑问的人把题目理解成了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下的定义,认为“是”表示定义,也就是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考虑。通过对比,很明显“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和“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两部分,被定义项和定义项在外延上不相等,犯了定义过宽的错误,所以认为题目中这句话是错误的。


  这里其实是对定义中的“定义联项”理解有一定的偏差。定义的表达形式用公式表示为“DS就是DP”,其中“就是”是定义联项,定义联项还可以为“是指”等,而“是”不仅能表示“就是”的含义,还能表示“属于”的含义。例如:


  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就是)


  a是集合A中的元素(是:属于)


  将题目中的“是”用“属于”替换,得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属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整句话无疑是正确的。


  也就是说,将这道题作为定义来看是错的,但如果作为描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两者的关系来看就是正确的。这两者并不冲突。例如:


  人是哺乳动物。


  如果作為定义,也是犯了定义过宽的错误,但这句话本身并没有错,因为人们把它理解为“人属于哺乳动物”。


  经过以上分析,一道争议颇多,看起来十分棘手的问题因为运用了逻辑学中的一些知识,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可以从中发现,运用逻辑学基础知识解决思考问题时产生的一些误区,是一种很好的办法。同时,对于高中政治判断题中的一类考察概念的题目,也能发挥较大的作用。


  例如:1.判断:国家结构就是国家机构。(错误)


  分析:先理清“国家结构”和“国家机构”的概念。“国家结构”指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所采取的模式,分为单一制结构和联邦制。“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总和。这两个是不同的概念,因此说法错误。


  2.判断: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错误)


  分析:“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概念包括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立法权,不是立法机关,因此说法错误。


  3.判断:民主就是与专政对立的政治制度。(错误)


  分析:“民主”与“专政”,既对立又统一。“就是”一词强调了“对立”没有意识到“统一”的属性,因此说法错误。


  逻辑学是一门实用而有趣的学问,是人们进行思维活动时不可或缺的工具。掌握逻辑学的基础知识,并在高中政治判断题中学以致用,可以对一些概念得到较好的理解,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高中生的政治甚至其他学科的学习都是十分有益的。


  作者:刘政宇

  第2篇:逻辑学通识课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


  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思维规律、思维方法和论证的科学,逻辑学通识课是指适用于所有专业能使受教育者得到逻辑思维训练的课程,有别于逻辑学专业课。开设逻辑学通识课的意义非常重要,若要提高教学质量,必须对逻辑学通识课进行全方位的教学改革。


  一、逻辑学通识课教学改革的目标


  简言之,逻辑学通识课教学改革的目标是:全面改革教学诸要素,培养创新型人才。所谓全面改革教学诸要素,就是探索实用的教学内容、探索有效的教学方法、探索先进的教学手段、探索合适的教学模式、探索科学的考核方式。所谓培养创新型人才,就是培养学生自主学习与合作学习的能力、培养学生抽象思维能力、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二、逻辑学通识课教学改革的措施


  (一)改革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是学与教相互作用过程中有意传递的主要信息,是教学活动中最重要的要素。


  目前,国内高校逻辑学通识课往往只教学逻辑基本原理,几乎不涉及批判性思维。我们根据创新型人才培养要求,除了教学逻辑基本原理之外,还大胆地引入批判性思维内容。


  关于逻辑基本原理,我们不满足于传统的普通逻辑,而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深化与扩充。深化的内容主要有:改进了文恩图解,新造了若干图式;对单称直言命题给予了应有的重视,不再把单称直言命题简单地并入全称直言命题中;修改了关系命题的定义,增补了关系命题的结构成分;重建了假言推理系统,依据一定标准对假言推理层层分类;丰富了复合命题重言式特别是重言等值式的类型;增加了一种探求因果联系法;修订了划分的规则和论证的规则等。通过深化,可使学生更加全面而准确地掌握相关知识。扩充的内容主要有:演绎推理的综合运用和非演绎推理的特别运用。前者主要涉及演绎推理的解题技法,如常规推理法、辨识真假法、有无制表法、强弱列式法、直观图示法、数学推理法、排除错误法、结果代入法等;后者主要涉及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中的必考内容,包括针对词语关系的类比推理[1]和图形推理[2]。通过扩充,可使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有较大的提升。


  关于批判性思维(CriticalThinking),学术界有许多不同的解释。如果用通俗而简单的话来表达,我们认为,批判性思维就是对论证的评估、构建或破斥。所谓评估就是指出某论证是否成立或者是有成立的可能性还是有不成立的可能性,采用了什么样的论证结构或方法;所谓构建就是构思并建立一个完善的或者比较完善的论证,可以是根据论据得出论题,也可以是根据论题补充论据;所谓破斥就是推翻一个论证或者指出一个论证存在缺陷。我们把批判性思维内容分解为八个方面的问题:推断、假设、支持、削弱、评价、解释、比较、判定。批判性思维是专业硕士入学考试及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必考内容,也是评价大学生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


  教学内容的主要载体是教材,我们使用的逻辑学教材是自编的由科学出版社出版的《逻辑学》(第三版)。[3]中国人民大学陈慕泽先生在书序中指出该教材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扎扎实实地覆盖传统逻辑的知识内容,并结合日常思维实际更新与深化其中的一些分析与阐述。第二,在同类教材中,首次大板块地引入非形式论证即批判性思维的内容。燕山大学张忠义先生认为,该书具有多方面的特色与创新,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南京大学张建军先生认为:“这是一部在作者多年探索积累的基础上所贡献的具有创新性的优秀逻辑通识课程教材。其中将逻辑基本原理和批判性思维上下编分立阐述的特色结构,有利于学生清楚地把握逻辑的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的区别及其相互关联,有利于呈现批判性思维的基本逻辑机制。”[3]


  (二)改革教学模式


  教学模式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乔伊斯()和威尔()提出的,它是指在一定的教育思想、教育理论、学习理论指导下和大量的教学实践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相对稳定的教学活动的结构框架。教学模式的选择与确定,直接影响着教学效果。


  我们在逻輯学课程教学中运用独创的探究型教学模式[4],创建探究型教学模式的主旨是:培养学生的探索意识、研究作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该教学模式的理论依据是创新教育思想、主体教育理论和建构主义的学习理论。


  该教学模式由四个基本环节有机组合而成,它们是:(1)“设境·指要”;(2)“自学·研讨”;(3)“精讲·答疑”;(4)“练习·总结”。“设境·指要”即创设教学情境,指出学习要点,是引导学生学习的环节。“自学·研讨”是学生主动探究的环节。“精讲·答疑”是深化学习的环节。“练习·总结”是巩固、梳理知识的环节。上述四大教学环节,相对独立、互为依存、分别作用,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层层深入,环环紧扣。


  探究型教学模式体现了教学氛围的民主性、课堂交流的多向性、学习主体的创造性、教学关系的统一性等特点。该教学模式对于培养学生能力、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以“假言命题”为例,分析一下逻辑学通识课是如何运用探究型教学模式的。限于篇幅并考虑简洁问题,我们只谈谈“设境”与“练习”两个步骤。


  在“设境”这一步骤中,我们出示下面一个思考题。


  小张约小李第二天去商场,小李说:“如果明天不下雨,我去爬山。”第二天,天下起了毛毛细雨,小张以为小李不会去爬山了,就去小李的宿舍找他,谁知小李仍然去爬山了。待两人又见面时,小张责怪小李食言,既然天下雨了,为什么还去爬山;小李却说,他并没有食言,是小张的推论不合逻辑。


  对于两人的争论,以下哪项论断是合适的?


  A.小张和小李的这个争论是没有意义的。


  B.小张的推论不合逻辑。


  C.两个人对毛毛细雨的理解不同。


  D.由于小李食言,引起了这场争论。


  实践教学中,学生发表了多种观点。正确答案应为B。当许多学生疑惑不解时,教师不失时机地引导学生学习课程并指出学习要点。当“自学·研讨”“精讲·答疑”这些环节完成之后,教师布置练习,及时巩固所学知识。比如下面的练习。


  柏拉图学园的门口竖着一块牌子“不懂几何者不得入内”。这天,来了一群人,他们都是懂几何的人。


  如果牌子上的话得到准确的理解和严格的执行,那么以下诸断定中,只有一项是真的。这一真的断定是哪一页?


  A.他们可能不会被允许进入。


  B.他们一定不会被允许进入。


  C.他们一定会被允许进入。


  D.他们不可能被允许进入。


  当且仅当人与人之间是和谐的,则社会是稳定的。


  如果上述说法成立,那么以下除了哪项都是真的?


  A.如果社会是稳定的,那么人与人之间是和谐的。


  B.只有人与人之间和谐,社会才会稳定。


  C.即使人与人之间不和谐,社会也能稳定。


  D.如果人与人之间和谐,那么社会是稳定的。


  练习之后,教师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本课的知识要点作出适当的总结。


  就“假言命题”这一教学内容而言,运用探究型教学模式,明显地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学生能够牢固地掌握假言命题的含义和结构、假言命题的种类及其逻辑性质并能解决相关问题。


  (三)改革考核方式


  逻辑学通识课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查与期末考试,两者各占总成绩的一定比例(一般情况分别为30%和70%)。


  平时考查是端正学习态度的重要手段。考查内容包括出勤情况、听课情况、答问情况和作业情况。其中对答问情况的考查作了较大的改革。具体做法是鼓励学生主动回答教师提出的问题,凡是主动回答问题的,如果成绩优秀,则如实记录;如果成绩一般,则征求学生意见是否记录;如果成绩不佳,则不作记录。假如没有学生主动回答问题,則指定学生回答,然后根据学生回答情况,如实记录成绩。这项措施大大激发了学生回答问题的热情,同时,也促使学生更加认真地学习有关教学内容。此外,对作业情况的考查也作了大胆的改革。具体做法是适量布置作业,布置的作业不必上交,而是在下次上课时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商讨答案,由学生自批自改自评。这项措施,减少了教师负担,缩短了反馈周期,锻炼了学生能力,提高了学习质量。需要注意的是核算平时成绩时,应该适当控制作业成绩的比重。


  期末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改革考试方式对于正确引导学生复习、准确判定学生的学习成绩具有重要作用。我们采用了一种既不同于完全开卷,又不同于闭卷的半开卷考核方式,精心选择考核内容,科学设计考核题型,注重能力考核,力求测出真实水平。具体要求是允许学生在两张A4纸上事先书写自己认为较重要的知识,供考核时参考,但是只能手写,不许打印、不许复印。这样要求的目的是使学生通过亲自整理知识,区分出知识的重要度,从而真正掌握知识,并形成一定能力。实践证明,这种考核方式既受学生欢迎,又有特殊功效。学生在复习阶段,必然要通览全书,归纳出重点与难点。写到纸上的内容,其实已经基本记牢,考试时几乎不必再去翻阅。而且考试题多为教材之外的应用性试题,不太可能也不便于整理到有限的纸面上。所以,我们也大可不必担心这种考核方式会有什么水分,相反,它却能够测出学生的真实水平来。


  经过努力,我们已经建成了庞大的试题库,可以生成大量的搭配合理的试卷。做到每组试卷(含10套试卷)内部每套与每套之间重复率为零,跨组试卷每套与每套之间重复率不超过10%。考试题型、考核内容、分值分配等情况见下表1。


  备选题型有双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解释概念题、简答题和论述题等。一般情况下,这些题型不予使用。第一,双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与单项选择题没有实质的区别,在题量已经很大的情况下,不必使用。第二,逻辑学作为通识课及工具课,在其教学过程中注重的是能力培养,在考核要求上注重的是能力测试,不鼓励学生死记硬背一些实用价值不大的理论,所以尽可能回避解释概念题、简答题、论述题。


  由试题库生成的试卷,试题难度大体适中,有少量的较易题和较难题。试题有一定深度,除了考查记忆力之外,还考查了观察力与思维力、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有广度,覆盖了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材的主要内容,涉及了思维形式、思维规律、思维方法、论证、逻辑谬误和批判性思维等。题型丰富多样,题量较大,分值分配合理。


  除了上述几方面的教学改革之外,还进行了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教学方法的改革措施主要是:综合运用情境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自学发现法、讨论法和讲授法等。教学手段的改革措施主要是: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课内适当使用多媒体,课外充分利用网络课堂。教学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力求教学效果最大化。


  三、结语


  实践证明,我们对逻辑学通识课进行的教学改革是成功的,教师乐教,学生爱学,有效地培养了学生自主学习与合作学习的能力、抽象思维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


  这项教学改革有先进的教育理念为指导,举措合理,具有可推广的价值,不仅相同课程可以仿用,而且相近课程也可以借鉴。


  作者:程树铭等

  第3篇:法律逻辑学的教学研究


  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它有三大发源地,这就是古代的中国、印度和希腊。逻辑学研究思维的形式及其规律,与日常思维、语言表达、推理论证等有密切的联系。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学科的门类越来越多,逻辑学处于基础学科的地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把逻辑与数学、物理、化学、天文、地理、生物一起并列为当代七大基础学科,把发展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列在16项重要教育目标中的第二位;英国百科全书把逻辑学列为五大学科之首。可见,逻辑学是一门重要的学科,在科学的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列宁曾经指出,“任何科学都是应用逻辑”。[1]法律逻辑学是一门逻辑学与法学相交叉的学科。它的主要任务就是研究逻辑理论和逻辑方法在法律研究及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对于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来说,法律逻辑是一门公共必修课,也是一门重要的基础课。它对学生学好其它学科,掌握专业知识,提高逻辑思维水平,使逻辑思维由自发上升为自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律逻辑学的性质


  在我国,法律逻辑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对它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自从这门学科创立以来,学术界对于法律逻辑学的学科性质存有争议。目前,国内学术界在法律逻辑的性质问题上主要有“形式逻辑分支论”、“边缘法学论、“应用逻辑分支论”等观点。“形式逻辑分支论”是指法律逻辑是形式逻辑(即普通逻辑)的一个分支学科,即在形式逻辑知识的基础上加上法律方面的术语和案例,是形式逻辑在法律领域的应用。“边缘法学论”是指边缘法学是一门新兴法学,当代边缘法学分为两大类:内边缘法学和外边缘法学。前者是指法学内部之间出现的边缘法学;后者是指介于法学与非法学之间的边缘法学。外边缘法学又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两个层次。法律逻辑属于理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应用逻辑分支论”是指,法律逻辑属于应用逻辑的一个新分支。逻辑学分为理论逻辑和应用逻辑,但应用逻辑与逻辑应用不同,它不是逻辑的简单应用。尽管法律逻辑要应用形式逻辑,但并非是形式逻辑的简单应用。换句话说,法律逻辑不仅运用形式逻辑知识,还运用辩证逻辑、语义逻辑、论辩逻辑等逻辑知识,以形成自己的逻辑体系。它研究法学领域的逻辑问题以及如何将逻辑理论应用于法律工作实践的具体思维过程。因此,法律逻辑是逻辑科学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它属于特殊意义上的应用逻辑,是其中的一个分支学科。学术界的这些观点对于法律逻辑这门学科的建立和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本人认为,法律逻辑学是一门法学与逻辑学相互渗透、相互融合而产生的边缘性、应用性的学科。“边缘性”是指该学科是介于法学和逻辑之间的学科,法律逻辑是这两门学科的融合、综合。它既属于法学,又属于逻辑学。说它属于法学,是因为逻辑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说它属于逻辑学,是因为它研究的逻辑问题属于逻辑学的范畴。因此,法律逻辑是一门介于法学和逻辑之间的边缘性的学科。“应用性”是指法律逻辑学的研究目的与逻辑学的研究目的并不相同,该学科的研究目的在于把逻辑学的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研究和法律工作的实际,来分析、研究、解决法律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从而更好地为立法工作和执法工作服务。因此,法律逻辑学除了要介绍、研究逻辑学的基本理论外,还要介绍、研究法律及司法活动中特殊的形式与规律的逻辑理论,如法律规范逻辑、侦查逻辑、法律论辩逻辑等内容。


  二、法律逻辑学的作用


  学习法律逻辑学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和提高学习者的逻辑思维能力,促进其自觉地运用逻辑知识,更好地为我们的生活、工作服务。其作用具体表现为:


  (一)有助于促进逻辑思维由自发向自觉转变,提高人们的逻辑思维能力


  任何一个正常的人都具有进行逻辑思维的能力。逻辑思维分为两种:自发的逻辑思维和自觉的逻辑思维。尽管人们不学习逻辑知识也可以进行自发的逻辑思维,但这种逻辑思维有很大的局限性,它不能保证人们思维的正确性。在通常情况下,自发的思维还可以正常进行,但是,如果遇到比较复杂的情况,该类思维就不容易对其进行正确的分析,甚至会得出错误的结论。例如:凡亚洲人都是黄色肤种


  中国人是黄色肤种,所以,中国人是亚洲人。


  只有具有作案时间,才是本案的作案人


  李某有作案时间,所以,李某是本案的作案人。


  这是两个推理,是否正确呢?显然,对于那些没有学过逻辑的人,不容易对这个问题做出正确的回答。如果学过逻辑学,就很容易回答这个问题。学习逻辑学,可以使人们熟练地掌握有关思维形式的规律,从而在认识、表述和论证中,自觉地、正确地运用这些思维形式,从而实现思维形式由自发上升为自觉,培养和提高人们的逻辑思维水平,增强运用逻辑的能力。


  (二)有助于人们准确地表达观点以及识别谬误、驳斥诡辩


  人们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总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口头或书面)表明自己的观点,如大学生要写论文、参加演讲、辩论;医生要写诊断结果、病例;检察人员要提起公诉,参加法庭辩论;审判员要进行审判活动,制作判决书;律师要撰写代理词、辩护书,参加辩护,等等。为了使他人理解、接受自己的观点,就得作清楚、准确的表达。现实生活中,有的人由于缺乏逻辑知识,以致表达不清楚、不准确,不合逻辑的事例时有出现。


  例如,在某中级法院一份关于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判决书中这样写道:“王某某在这次事故中不负责任”。对此,有人把它理解为“李某某与这次事故不相干”;有人则把它理解为“李某某在这次事故中,工作马虎,不认真”;还有人把它理解为“李某某不负刑事责任”。对同一句话,人们为什么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呢?就在于这句话中的“不负责任”,在这里所表达的概念不明确。


  掌握了法律逻辑知识,就有助于人们在阐述自己的观点时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合乎逻辑、论证有说服力。


  在论辩过程中,除了要正确阐述自己的观点外,还要识别和揭露对方论证中的错误。掌握了法律逻辑的逻辑规律和推理规则,就有助于有效地识别谬误,驳斥诡辩。例如,鲁迅在《论辩的魂灵》一文中,这样揭露了顽固派的诡辩手法:“你说甲生疮,甲是中国人,就是说中国人生疮了。既然中国人生疮,你是中国人,就是你也生疮了。你既然也生疮,你就和甲一样。而你只说甲生疮,不说你自己,你的话还有什么价值?!”在诡辩派的论辩中,有两个三段论,一个是:“甲生疮,甲是中国人,所以,(所有)中国人生疮。”这里小项“中国人”在前提中不周延,但在结论中周延了,犯了“小项不当周延”的错误。第二个三段论:“(有些)中国人生疮,你是中国人,所以,你也生疮。”在这个三段论中,中项“中国人”一次也不周延,犯了“中项不周延”的错误。总之,从“你说甲生疮”,无论如何也推不出“你也生疮”的结论。


  (三)有助于人们由已知推出未知,获取新知


  学习逻辑学,可以帮助人们根据来源于实践并经过实践检验过的真理知识,经过正确的推理,推出新知识,这是认识世界所不可缺少的逻辑环节,是获取正确知识的必要条件。在人类科学发展史上,运用逻辑推理,创立科学理论的事实屡见不鲜。例如,十九世纪德国博物学家海克尔在《自然创造史》中分析了歌德发现人类中间颚骨的过程:歌德当时首先是根据已考察的哺乳动物有中间颚骨这个事实,运用了不完全归纳推理,提出了“一切哺乳动物都有中间颚骨”的全称命题。然后他根据这个全称命题,运用逻辑推理,推出了“人也有中间颚骨”的结论。其推理形式是:“一切哺乳动物都是有中间颚骨的,人是哺乳动物,所以人也是有中间颚骨的。”后来,人们发现了人在胎儿期和成人中的个别祖型都有中间颚骨的事实,证明了该推理结论的正确性。其它的例子如欧几里得曾运用演绎推理的方法,从已知的少数几条公理推演出许多定理,创建了几何学科体系;门捷列夫在已知的63种物质元素的基础上,发现了元素周期律,推演出了元素周期表,等等。这些例子说明学习逻辑学,正确运用逻辑学知识,有助于人们由已知推出未知,发现新知。


  (四)对于法律专业院校学生、司法工作者而言,学习法律逻辑有助于提高他们的法学研究以及依法办案的能力


  法律逻辑是学习法学理论的辅助工具。法学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法学和其它学科一样是一个有严密逻辑体系的理论系统。掌握法律逻辑知识将有助于理解、阐明法学理论自身的内在逻辑,从而提高学习者的法学理论研究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在侦查、检察,还是在审判工作中,法律逻辑的作用都非常重要。正确的、严密的逻辑推理是侦查、检察和审判必不可少的条件。比如,在侦查工作中,案件总是在侦破工作之前发生的,侦查人员只能根据犯罪分子作案时在现场遗留下来的痕迹以及通过调查、走访、摸排等所获得的线索,来研究和推测犯罪分子作案的情况和犯罪分子本人的特点,并依据这种推测来明确侦查方向,确定侦查范围,以达到破案目的。因此,在整个侦查、破案过程中就必须大量的运用各种推理形式和各种逻辑方法,这样才能使案件得以更好、更快地侦破。


  正如前苏联一位著名的法学教授库德里亚夫采夫在《定罪通论》中所写的那样:“逻辑学对于法学,特别是对于定罪的意义是不容置疑的。大概社会生活的任何领域都不象在法的领域那样,由于违背逻辑规律,造成不正确的推理,导致虚假的结论而引起如此重大的危害。推理的逻辑性,在侦查和审理案件时,要求严格遵守正确的思维逻辑的规律——对于每一个法律工作者是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要求。”[2]


  三、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


  传统的教学方法,是以学生为对象的“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教师按照教材的章节和顺序逐个内容讲解下去,基本上是照本宣科,没有任何的创新和扩展;在教学手段上基本上是一本教材、一个教案、一支粉笔,更有甚者有的教师连教案都懒得写,现代化的教学工具和手段更谈不上使用或者是没有条件使用。这种方法极大地限制了逻辑学的教学效果,使原本就抽象、晦涩的逻辑学概念和原理更不容易被学生理解和接受。为此,作为法律逻辑学教师,就应该在法律逻辑教学中采用新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由“要我学”变为“我要学”。那么,如何才能在法律逻辑教学中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搞好法律逻辑教学呢?根据本人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效果来看,本人认为采用案例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多媒体技术教学法等方法效果比较好,很受学生欢迎,下面对此进行探讨。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casestudy)是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首创的。在19世纪90年代,哈佛医学院引入案例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和医学教育领域中的明显成功激励了商业教育领域。1908年哈佛商学院正式成立时,案例教学法又被引入商业教育领域。正是由于该学院对案例教学法的成功运用,培养出大批杰出的工商界成功人士,才使得案例教学成为一种风靡全球的、被认为是代表未来教育方向的成功教育模式。随着案例教学的内容、方法和经验的日趋丰富和完善,案例教学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利用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作为个案形式让学习者去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案,从而提高学习者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由此可见,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学生研究实际问题,注重学生智力开发及能力培养的现代教学方法,它有着传统教学方法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


  现在,案例教学逐渐地被运用到教育中来,包括学科教学和教师教育领域。案例教学正在成为教育理论界和实践界共同关注的“新宠”,它在教师教育领域中有着独特的价值。


  法律逻辑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工具性学科。法律逻辑学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逻辑学知识分析法律现象、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因此,在法律逻辑学教学中,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案例教学方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既是法律逻辑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律逻辑学教学的重要方法。在法律逻辑教学中,运用这种方法,可以显著地增强教学效果。


  比如,在讲充分条件假言命题推理与必要条件假言命题推理时,笔者给学生讲了一个这样的案例,内容如下:某酋长国的一位酋长在西方某国首都访问。一天上午将近十点,酋长乘坐的敞篷车驶近银行大厦时,遇到刺客。有人向酋长连开五枪,子弹是从银行大厦三楼射出的。酋长被三颗子弹击中,生命垂危。案发后,警方抓住了一个名叫汤姆的嫌疑犯,并认定他是凶手。“你们为什么要抓我?”汤姆大叫。“因为你刺杀酋长。”“请问,有什么证据?”“证据?这不是明摆着!我问你,这天上午九点半到十点,你在哪里?”“我在银行大厦三楼。”“这就对了,只有酋长被刺的时刻在银行大厦三楼逗留的人,才能作案,那你还不是凶手?!”汤姆急了:“在银行大厦三楼逗留的人也不止我一个呀!”“你不要着急。还有,你有没有一支65毫米的意大利卡宾枪?”“这……”!“你瞒不了我们,这是你化名‘南希’于三个月前买的,对不对?”我这更说明你是凶手。你想想,如果是凶手,就会有一支65毫米的意大利卡宾枪;你有一支这样的枪,你无疑是凶手了。”“你不要狡辩!还有一个更重要的理由:我们调查过了,你是一个特等优秀射手。只有特等优秀射手,才能在十秒钟内连发五枪。别人是做不到的,只有你可以做到。你还有什么话要说?”“你们冤枉好人!”汤姆气极了。警察反问道:“难道这些理由还不充足?”汤姆喊道:“我要请律师!”“这是你的权利。不过,你逃脱不了!”警察答道。


  在讲完这个案例之后,提出了两个问题,让学生分析、回答:1.请问警察对汤姆的指控正确吗?2.如果你是律师,该如何反驳警察对汤姆的指控?


  学生听完这个案例之后,非常感兴趣,于是积极思考并踊跃发言回答问题,课堂气氛十分活跃。


  在对学生的发言进行评价之后,笔者对这个案例进行了讲解:


  警方没有遵守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推理的规则,分别犯了肯定前件和肯定后件的逻辑错误。警方第一个理由是:


  只有酋长被刺的时刻在银行大厦三楼逗留的人,才能作案;


  汤姆是当时在银行大厦三楼逗留的人;


  所以,汤姆是凶手。


  这是必要条件推理的肯定前件式。根据规则必要条件推理不能从肯定前件推出肯定后件。所以,这个推理是不能成立的。


  警方第二个理由是:


  如果是凶手,就会有一支65毫米的意大利卡宾枪;


  你有一支65毫米的意大利卡宾枪,所以,你是凶手。


  这是充分条件推理的肯定后件式。根据规则,充分条件推理不能从肯定后件推出肯定前件。所以,这个推理是无效的。


  警方第三个理由是:


  只有特等优秀射手,才能在十秒钟内连发五枪;


  你是特等优秀射手,


  所以,你能在十秒内连发五枪。


  这也是必要条件推理的肯定前件式,也是无效的推理。总之,警方对汤姆的指控是不成立的。


  通过运用这个案例进行教学,既让学生们掌握了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假言命题推理的规则,又调动了学生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积极性。


  (二)启发式教学


  启发式教学既是一种教学方法,又是一种教学思路。作为教学方法是指基本方法,而非具体方法,贯彻到各种具体方法中,使教学具有启发性。作为教学思路,强调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作为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法律逻辑学必须坚持启发式教学方法,这是由这门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任务的特殊性决定的。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将学习目的寓于课堂教学之中,以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通过设疑,激发学生认识上的矛盾,引导学生积极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通过引发学生的想象力,促进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并转化为学生自身的认识。为使整个教学过程有启发性,要运用讲授法、讨论法、演示法、提问法、案例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式,针对大学生思维的活跃性、跳跃性有余而逻辑性不足的特点,结合各章节教学内容的进度,融入课堂,提出讨论话题,让学生在课后准备。在此基础上,展开讨论,并在讨论中充分发挥民主,各抒己见,教师一方面参与讨论,引导学生不偏题,同时发表自己的见解,最后,进行总结发言,提出观点和结论。这不仅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同时培养其搜集资料、整理资料以及语言表达能力,也拓宽了学生的视野,提高了他们的综合素质。


  (三)运用多媒体技术教学法


  运用多媒体技术教学法就是利用PowerPoint软件系统把法律逻辑学的概念和原理制作成演示文稿的形式,向学生进行展示和讲解的方法。这种方法通过PowerPoint办公软件系统丰富的幻灯片界面,强大的声、光、动画演示功能,可以使刻板、生硬、抽象的逻辑学知识变得更加活泼、生动、具体、形象和鲜明,使学生在多彩的视觉、听觉氛围中学习逻辑学知识、感受逻辑学的魅力,从而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作者:冯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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