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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服务模式发展思考问题论文(共5篇)

发布时间:2023-12-07 14:05

  

第1篇: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财政支持问题研究


  一、引言


  与过去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相比,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优越性在于,政府在其中发挥的财政责任进一步强化,政府不仅要履行自己的公共财政职能,而且要体现出民生财政的特点,对于提高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水平、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是就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财政支持的现状来看,政府发挥的财政责任还存在较多的不足,需要引起重视。以下本文就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财政支持的相关问题进行具体的探讨。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财政支持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首先,从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理论依据来说,其主要依据的是《公共支出的纯理论》。它指出,公共产品的消费不可避免会使得公共产品不断减少,为了实现公共产品资源的合理分配,政府必须要发挥主体作用,采用更加公正和公共的方式进行公共产品的供给。此外,市场失灵理论也指出,过度依赖于市场的自我调节是行不通的,市场经济的自我运行也会存在失灵的情况,因此必须要求发挥政府的职能进行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调配。


  其次,从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实践依据来看,我国社会的实际发展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要求政府必须要履行财政责任,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进行财政支持:首先,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正在加快,土地保障功能也开始出现弱化的情况,养老保障制度必须要求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人口普查的最新数据显示,全国总人口为1,339,724,852人。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十年增加7390万人。此外,60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3.26%,比过去上升了3个百分点,老龄化进程加快。同时,国家统计局对于耕地面积的数据统计显示,2016年我国的耕地面积相对于2014年净减少161万亩。就个别城市来看,安徽省2015年总耕地面积为433.3万公顷,人均耕地面积仅有1.3亩;其次,当前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和政府财政能力的提高也要求政府必须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财政支持。我国家庭用户规模逐渐从一户4人发展为一户3人,大批青年劳动力外出,社会养老压力逐渐加大。以2014-2016年为例,中国GDP从636463亿元增加到74万亿元;财政收入从140350亿元增加到159552亿元。可以看出中国财政收入有了一定的提高,可以为养老保障制度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


  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与过去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具有一定的差别,其由政府、集体和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采用的筹资方式包括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以及个人缴费三种。我国从2009年来是进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试点,试点区域包括4个直辖市和320个试点县,覆盖范围超过了百分之十三,参与养老保险的共有8691人。在这一次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指点推行中我们可以发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已经获得了一定的效果,2009年的支付养老金达到76亿元,2011年就已经增长为588亿元,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有1070亿元,领取待遇人数也从2009年的8600多人增长为3万余人。


  三、当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财政支持中的问题


  (一)投入的财政总数较低


  從当前我国财政支出的实际情况来看,2015年我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总数突破5万亿元,相比2014年有了很大的提高,2016年则已经将近达到7.2万亿元。虽然从表面的数量上看,政府对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财政支持金额在不断增加,但是这部分保障支出在整体财政支出中的比重仍然只有11%-12%,而发达国家一般在30%以上。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在财政总数方面的投入仍然较少,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整。


  (二)城乡财政投入差异大


  根据数量对比我们可以看出,2014年我国对于农村的财政投入总数为1000亿元,而在城镇养老保障方面的投入却达到了9000多亿元。2016年给新型农村养老保障的金额数量达到了2100亿元,城镇投入却早已经超过了1万亿元。城镇和农村的财政投入均衡性严重不足,是导致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要引起重视。


  (三)地区分布不够均衡


  就当前我国政府对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财政支持情况来看,其不仅在城乡财政支持上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在地区分布上也不够均衡,这对于全国范围推广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保障所有居民的社会权益十分不利。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财政支持的地区分布差异主要表现在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的差异以及发达城市和不发达城市的差异上。以北京市的养老福利待遇为例。北京市基础养老金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280元。2011年基础养老金调整后,由目前的每人每月2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10元。每人每月增加30元,增幅10.7%,且乘坐公交车、购物等还有享受免费或者折扣待遇。对于西北部地区而言,北京市的待遇水平明显更高,甚至高于一般东部地区的福利待遇,可以看出政府的财政支持在地区上的差异较为明显。


  (四)地方和中央支付责任问题


  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财政支持中,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同时承担着财政支持责任,但是在经过财税改革之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比例和中央政府的财政支出比例开始出现了变化。虽然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总数在不断增长,但是财政支出的比重却在慢慢降低,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开始减少,事权责任却开始增加。这就导致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在事权和财权存在不对等的情况,尤其对于中西部农村地区而言,地方政府需要承担当地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一应事务,但是却苦于没有财政能力进行补助,给当地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财政支持带来了不小的困难。2011年,地方政府拥有84.88%的“事权”,但是只能够承担50.59%的“财权”,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推广和发展。


  四、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财政支持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财政投入


  新时期要做好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财政支持工作,促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障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求政府能够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首先,要求能够建立健全的养老资金财政保障机制,给予充足的财政资金补贴,并做好资金预算管理工作,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给予农民一定的保值补贴;其次,要求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例,打造集体企业;最后,要求能够从多种渠道着手,筹集更多的资金进行财政支持。要加大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财政支出就必须要求政府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因此政府可以利用国有资产收益、土地收益等方式来将资源变现,增加国家收入,以此作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财政支出的依据。


  (二)缩小城乡支持差距


  当前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财政支持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在于,城乡财政补贴的差别较大,城镇财政补贴远远高于农村,这对于加强对农村地區的养老保障,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十分不利,同时还会造成大量的农村人口涌进城市。因此,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缩小城乡在财政补贴上的差距。首先政府要实现城乡经济的统筹发展,到城乡二元体制,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其次,政府要调整对城乡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对农村地区的财政支出,适当削减城市的财政补贴。


  (三)均衡东西部地区的福利待遇


  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交通也不够便利,因此在地方政府的财政供给上呈现出一定的弱势,与东部地区的养老福利待遇差异明显。这种现象的产生不利于实现地区均衡发展,必须要求我国政府能够根据各地、各区域的不同经济发展和生活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调整地区间的福利待遇水平和情况,帮助东中西部地区共同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政府可以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采用省市财政投入体制,而在中部和西部地区采用中央财政投入机制。当然,在财政补贴的数量上,政府也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实际分析。如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较弱,中央政府就必须要给与更多的财政支持和补贴,而发达城市和地区就不需要。


  (四)协调中央和地区的财权和事权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财权和事权分离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实施给了地方政府较大的压力和负担,也不利于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有效财政支持。因此,政府需要加强对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关系的调整,建立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合理分担机制,明确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地方政府负责选择适当配套的方式,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承担基础养老金的主要给付责任。


  五、结语


  综上所述,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设施对于保障老人的生活质量、稳定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加强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财政支持既是时代发展的需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就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财政支持实际情况来看,政府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财政支持方面还存在较多的不足,必须要求政府能够根据当前的问题采取有效的策略,实现可持续性财政支持,保证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推广。


  作者简介:覃诗奕

  第2篇: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其现状思考


  2017年两会的召开,使得养老问题再一次受到关注,而在《“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中提出了“到2020年,老龄事业发展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养老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及时应对、科学应对、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基础更加牢固”[1]的总体目标。一直以来,在中国农村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独挑大梁,然而受制其广覆盖、低保障的特点,农村养老仍是难题,这一现状大大制约了我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当前我国农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黑龙江省是中国的主要粮食生产基地,是一个较大的省份,但也是一个近年来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省份,而如果能够通过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成功解决一半以上的农村居民养老问题,不但是解决本省农民的实际问题,而且是解决了一个国家难题,尤其对于其他同样经济较落后省份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一)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试点地区进行探索,其中经历了探索试点期(1986年-1992年)、试点推广期(1992年-1998年)、衰退期(1998年-2002年)、恢复与创新发展期(2002年以后)这四个重要时期[2]。在此期间,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黑龙江省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1999年后,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一度处于停滞状态,随着“三农问题”的日益严峻,2009年全国开始由“老农保”转向“新农保”。迄今为止,在黑龙江省各级政府的推动下,我省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创新现有的制度模式、健全完善养老金的增长机制等诸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进展。


  (二)黑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如今,黑龙江对新农保工作的开展,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黑龙江省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其中农村养老保险缴费由个人缴费、集体缴费和政府补贴三部分组成,并且新农保的养老金也并不是只存在银行获取利息,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3]相关条例开始将养老金投入债券、基金、股票、票据等多种金融资产中。黑龙江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推动并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引导农村老年人以及需要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农村居民参保。但由于黑龙江地广人多的地域特点,新农保并不能普遍实施,在其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二、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制约因素


  (一)人口老龄化趋势严重


  随着我国现代生产力水平以及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人民的平均寿命也随之提高,而这也为我国人口结构构成带来了挑戰——人口老龄化趋势逐步加深。根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黑龙江省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29%,65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的8.32%,与2000年比较上升了2.9个百分点,实际增加1118.82万人,年均约增加11.88万人。此外由于四十年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人口出生率大幅下降,使得每年所收缴的养老金总额远低于所支付的养老金额,这种供需之间的差异,也就导致养老金不足问题的出现。


  (二)参保率低、覆盖面窄且保障水平不高


  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下,个人手中可支配收入少,而农村养老保险又以自愿参保,自行负担费用为主,所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黑龙江部分地区普及还具有难度。黑龙江省现有农业人口近1800万,而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包含“新农保”)仅占其10.1%,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且即便是出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受益范围内的农民,仅靠养老保险的收入并不足以满足他们的需求,可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偏低。而据学者调查分析结果显示,参保显著降低了老年人的死亡风险[4],那么提高农保参保率则势在必行。


  (三)农民缴费能力偏低,政府筹集资金困难


  从总体上看,黑龙江农民收入在全国还处于较低水平,自助缴费能力不强,而国务院办公厅所发《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5]对此具有整体指导意义,却对当前黑龙江所面对的实际情况缺乏针对性。黑龙江实际情况是:黑龙江省部分地区农村集体经济萎缩,导致集体养老保障功能削弱。在取消农业税以后,地方财政能力也受到影响,除了少数相对富裕地区外,黑龙江省大部分地区的各级财政投入还相当有限,无法承受大量的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但是政府补贴对于以收入有限的农民为参与主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尤为重要。同时地方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也会使资金的筹集以及待遇支付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财力支撑明显不足将对以后“新农保”制度的扩展与推进产生消极影响。


  (四)农民传统观念束缚和受教育程度限制


  养儿防老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养老观念,而黑龙江省大部分农民步入老年阶段,渐渐丧失劳动力,便只能依靠子女来赡养,但由于各种因素影响,我国农村传统孝道观念弱化[6],一部分老人往往得不到子女赡养,自身养老出现危机。小农经济决定了我国农村养老方式以家庭养老为主,而由于家庭一直承担着生产、消费、生育和抚养等多种功能,使得年轻人负担加重,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生活水平普遍偏低。目前,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一些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知之甚少,加上政策体制不健全,因而持怀疑、观望态度,因而农民参保意识淡薄,参保率低。


  (五)有效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完善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采用以县为单位分散管理的模式,以县为单位开展基金管理工作层次较低,但是对于农业人口占比较高的地区,受其财力限制,基金管理水平往往也十分低下,绝大部分地区缺乏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才、技术和投资主体资格,基金管理机制也不健全,缺乏统一的资金投资管理办法,监管手段缺乏,大大增强了基金被挤占和挪用的风险,不利于基金的监管。


  (六)通货膨胀率高,基础养老金补贴少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2016年各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较2015年同月同比增长1.3%-2.3%,平均增长约2.01%左右,而同期的外国通胀率皆在1%以下,众所周知,过高的通胀率意味着购买力的下降。与之相对应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补贴却过低,在2015年仅有60-70元,而据有关学者测算黑龙江省农村老年人在2015年每月需有446.97元,才能保障其基本养老生活[7]。养老保险最低补贴过少,而通胀率居高不下,自然也就使得大部分农村老人生活水平难以得到改善。


  (七)城乡养老保险待遇非均等化


  由于我国之前长期施行城乡二元化体制和以农补工的基本政策方针,导致农村经济发展进程缓慢,大部分农民生活水平偏低,而黑龙江作为农业大省,全国粮食的重要生产基地,受的影响也较为严重。城镇地区由于经济率先发展,其社保也先于农村建立,其覆盖面广,其金额也基本能保障人们基本生活水平。而农村由于经济发展缓慢,乡政府财政收入有限,其补助金额往往过低甚至补助落实不到位,农民未能享受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好处。


  三、完善黑龙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社保法制体系


  建立健全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制体系,明确参保人员个人的义务与权力,使养老基金在运行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当参保人员利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能够合理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并对经济困难的农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与援助服务。因为法律具有权威性,所以尽快建立适合黑龙江本省的法律制度体系有助于增强人们对于养老保险的信赖和信心,最终使得更多的农民投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农村养老保险的金额以及覆盖率大大提升。


  (二)拓宽养老资金筹集渠道


  成立相关农村养老福利基金,向社会公开募集善款,由社会公民自愿缴纳,非强制性。将募集金额公开,列出捐赠名单,将名单上金额较大的捐赠人姓名与捐赠金额一一列出,并且进行宣传表彰,形成良好的社会效益。对于基金的使用,则是在充分保证福利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将基金的一部分投入基础项目的建设中,达到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的目的,提高老人福利水平。在使用福利基金时,应做到合法化、公开透明化、合理化。提高福利彩票中投入养老基金的相应比例,从而增加养老金额,最终使农村老人福利待遇水平提高。


  (三)健全养老基金管理机制


  一方面,将各县养老基金由县级养老基金专有账户汇集到省级或市级养老基金专有账户,将基金交由省级或市级政府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从而达到降低资金挪用风险和减少行政开销的目的。刚开始交由专业机构在保证低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操作交易,投资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国债、部分优秀基金等风险较低的金融产品,形成投资组合,提高养老基金的收益率和抗风险系性。公司定期对资金去向进行披露,由政府成立相关部门或聘请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审计等工作。而另一方面,政府也应加速培养自己的专业养老金管理部门,招聘专业优秀人才,提高养老基金的管理水平,以此达到提高养老金的收益率,减少委托其他机构管理所支付的费用,进一步增加养老金额,改善农村老人生活状况的最终目的。


  (四)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教育


  1.加强政府宣传


  切实加强各级政府对新农保的宣传工作力度,将各村当地村委会作为宣传的主力军。对宣传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使其充分了解并掌握新农保相关政策,以便村委会在进行宣传时,能够对于农民的疑问进行充分的解答。


  2.爱心公益宣传


  通过投放公益广告进行宣传,这样有助于加强人们对于农村社会养老问题的关注,也有助于农户了解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讯息。广告可以请热衷于公益事业的明星参演,政府支付给明星的广告费将以明星个人名义捐入农村社会养老福利基金中。广告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多中媒体渠道进行投放。


  3.加快网络建设进程


  加强网络建设工作,增加农户对于新农保的了解渠道。现代是信息技术时代,所以更应加强对于网络的建设,构建方便快捷有效的相关信息门户网站,使得人们能从更多的渠道了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新政策。政府相关网站应及时对网站信息进行更新,对国家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并构建网络和电话专线,方便与农户在线交流,对农户问题及时解答,不定期发放相关问卷,切实了解农户对于新农保的看法和需求。


  作者:王跃儒

  第3篇: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1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制度的概述


  (一)人口老龄化的含义与特点


  人口老龄化是指老龄人口占社会总人口的比重不断增加扩大的过程,它是体现了一种人口年龄结构高龄化的社会现象。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大的国家,随着社会的进步与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我国面临的社会人口老龄化的现象十分显著。但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制度的不同,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也极富“中国特色”,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点:


  1.我国人口基数大,老龄人口规模相对大


  联合国调查分析显示,本世纪前50年,我国老年人的数量占世界人口总量的五分之一,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数量最庞大的国家。到本世纪后50年,中国老年人口数量略低于印度,但依然是世界第二大老年人口大国。


  2.我国人口老龄化迅速


  据统计,今后一个阶段,我国老年人口年增长将达800万。2025年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1/5,2050年将占总人口的1/3,此时我国将成为世界上人口老龄化比较严重的国家。


  3.老龄人口抚养比明显增大


  大多数的老年人口意味着失能、残疾、带病老年人口越来越多,给老年人社会管理和服务保障带来巨大困难,因此又进一步加剧了我国老龄问题的严峻性。


  (二)养老保险制度的含义和构成老龄化现象的原因


  1.养老保险制度的含义


  养老社会保险业是指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由国家的社会保险机构为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养老保险制度的构成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使得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来筹集养老金,用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经济来源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家庭养老以及个人储蓄等多层次养老体系。其中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有政府主导的,强制执行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旨在通过社会收入再分配解决退休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或企业自愿的,在国家支持的基础上,以私营基金的方式给予企业员工的养老经济保障的补充。


  2我国养老保险的运行现状


  (一)我国养老保险运行的存在问题


  1.社會管理和服务程度低,社会统筹范围不统一,缺乏可转移性


  目前,尽管养老保险已经实行了多方参与,但许多地方依然停留在市县级层次,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也很低,导致了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仍然由企业承担,无疑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老龄政策体系的系统性较差,政策失业偏短、狭窄。中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和有关基本法律为依据的老龄政策体系。但是由于缺乏战略部署,当前整个老龄化政策体系均立足于解决近期问题,缺乏长远战略目光。老龄化政策的内容主要局限于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生活照料服务、精神文化生活及权益保障等几个方面,将老龄政策的对象局限于老年人本身。


  2.退休年限没有随着人的平均寿命增长而后延,养老基金收不抵支


  我国实行的关于养老和就业的保险金大多是由单位负担,以致由于单位经营效益不好而出现拖欠的现象,从养老保险的长期运作前景分析,基金缺口讲越来越大,在未来20年间将累积到2.8亿元。退休年限没有随着人的寿命的增长而后延,从而造成了我国养老保险运行压力增大,因此也是我国养老保险的最大困难。人口老龄化快速增长给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带来了很大负担。


  3.基金管理不规范


  从全国平均水平看,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跟不上形势的需求。管理得不到位,造成应收未收、应发未发及已积累的基金发生挤占、挪用等情况,直接模糊了基金流的平衡状况。例如,参保人数与缴费人数不符、企业因经济效益等原因延迟缴费以及冒名顶替领取养老金等。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持续下降,使得紧紧的支撑能力进一步减弱,基金档期收不抵支的省市有逐渐增多和加重的趋势。基金的管理不规范表现在很多方面,比如责任的划分不够明确,个单位推诿责任等等。


  4.筹资方式单一


  现行养老保险基金的筹备模式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依据一定收支平衡原则,确定一定收费率,已取得一定保险收入,以满足社会保险保障事业和经济稳定发展需要的制度。我国目前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加上企业业绩极不稳定以及人们收入水平整体不高,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还不能真正建立起来。我国应该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通过参考其他国家的养老保险的有益经验和教训,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


  3应对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健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


  (一)健全城乡一体化基础养老保险,实现养老保险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现行的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基础上,重塑基本养老保险体制,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已初步实现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过渡,农村养老保险则仍然处于摸索之中。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有更好地整合,重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具体措施如下:


  1.建立强制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当今“养儿防老”已经不现实,大部分家庭都是独生子女或进城务工,导致会出现空巢家庭。再加上农村因思想落后,对养老保险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高,特别是固有思想作用,仅通过宣传难以达到目的,因此就必须使用强制性手段去实施。


  2.建立全国共同实行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体制


  全国城镇所有的从业人士都要缴纳养老保险金,个人和单位缴纳比例要统一;个人账户要在全国范围内通用,不受地域限制,当职工更换单位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存额可随之转移;建立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全国通用,并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


  3.提高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程度


  截止到目前,虽然我国的仰赖保险制度提倡统一管理,但是仍然有许多地区没有扩大到乡村范围。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就要承担大量的事务性工作,要想真正为人们带来及时便利的服务,一是必须使用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管理机构实行计算机管理和网络管理,使用国家统一设计的养老保险财务、统计软件,加快管理现代化进程。二是为劳动力的流动及个人账户的转移提供现代化管理服务。三是通过微机管理系统,對每一个保障对象进行分户核算,每年公布每一个保障对象个人账户的存款本金与利息及当年发生额,使投保人关心自己的缴税情况,形成自我保障意识,社会通过一些好的服务化来更好地为养老保险服务。四是通过劳动力市场去最大限度地创造就业机会向新体制过渡,利用劳动力市场,通过提供较多的就业机会,来有效解决养老负担过于沉重负担的问题。


  (二)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提高基金收益率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仅需要有积累,并且这些积累应当得到较高的回报率。回报率的高低在长期内会对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根据世界银行所作的模拟结果表明,养老保险的缴费率对于养老基金的投资回报率的变化非常敏感。因此,首先应特别重视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防止基金被贪污挪用;其次,才谈得上对基金进行高效的投资运用,进行较为广泛的投资;最后,及时向投保人公布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效果,接受监督。这样,可以提高投保人缴费的信心和积极性,降低保险费率提高的压力,增强基金平衡的能动性。


  (三)推广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提出为解决老龄化社会的养老金给付问题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多层次体系可以避免只依赖政府实施的基本养老金保障的唯一性和单薄性。在我国,如果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能够在养老保障的总替代率中作出一定的贡献,那么政府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就有降低的空间和可能,从而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得到缓解。


  作者:郑斌斌

  第4篇:医养结合推进农村养老服务新模式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5年底,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比例为10.5%,已经超过国际老龄化标准。预计到2020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2.48亿,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7.2%。同时,失能老人数量持续增加,目前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总数已达4023万。老龄人口众多、失能老人数量持续增长给我国社会养老带来巨大的压力。


  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以政府为主导,完善公共财政补贴支持政策,发展医养结合、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多种养老服務模式;2014年1月,民政部、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医养结合工作列入八大试点任务之一;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公布了《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这表明“医养结合”已经成为国家政策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如何才能在农村地区真正实现“医养结合”?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政府、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又扮演怎样的角色?这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笔者认为,探索农村“医养结合”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创新“医养结合”服务模式,避免资源浪费。


  首先各级政府应将发展农村“医养结合”养老服务纳入到年度工作计划中,明确目标责任,加强监管,以确保农村“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政策真正落实;进一步加大投入提升农村保障对象的供养标准,重点关注经济困难老人、孤寡老人、失能老人的养老需求。其次,各级政府应重点完善农村地区医疗设施,培养专业医护队伍,打造一支专业的管理和护理人员队伍,鼓励其下农村开展专业服务。第三,各级政府应大力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产业,进一步探索农村养老新模式。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大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力度,鼓励并扶持有条件的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到养老服务中来。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成立社区自服务组织,积极培育社区志愿者队伍,由专业组织对社区志愿者开展养老护理知识培训,同时开展面向健康老人的精神文化服务,实现农村社区村民间的自助互助。


  第5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对生活满意度的影响研究


  生活满意度是个体基于自身设定的标准对本人的生活质量所做出的主观评价,是衡量主观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主观福利的一个主要体现。对生活满意度的探讨与研究,大多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60年代的“社会指标”运动。随着时间的发展,生活满意度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并逐渐成为了福利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的研究对象。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且农村人口比例仍然较大的发展中国家,所以研究我国农村居民的生活满意度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


  自2009年9月起,国务院开启了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引起了学者们对新农保实施效果的研究,主要涉及新农保对储蓄、消费、劳动供给和养老模式等的影响(岳爱等,2013;陈华帅、曾毅,2013;马光荣、周广肃,2014;张川川、陈斌开,2014;程杰,2014)。另一方面,在关于生活满意度研究的诸多领域中,社会保险是影响生活满意度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我国实施的新农保试点恰好为此项研究提供了一个自然实验。因此本文主要利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hinaFamilyPanelStudies,CFPS)的数据来探究新农保对农村居民生活满意度的影响,分情况讨论了参加新农保缴费以及领取新农保养老金两种情形下的影响因素,并且采用工具变量方法解决了内生性问题。


  一、文献综述


  国外学术界针对生活满意度进行了深入研究,成果颇多。早期研究主要聚焦于生活满意度的概念、测度和范畴等方面。之后关于生活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分析逐渐成为重点,涉及到收入、就业、家庭、社会环境等诸多方面,本文所论及的社会保险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国内对生活满意度的研究则起步较晚,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曾经有过较大规模的针对客观生活质量所进行的经验研究,之后开始逐渐转向明显具备主观特性的生活满意度上,并且主要是关于不同性质群体(青少年、老年人或城市居民)的生活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分析。


  国内外关于农村居民生活满意度的文献并不多见,已有文献当中,首先从研究对象来看,主要是针对农民工、失地农民的生活满意度进行研究(吕斐宜,2006;叶继红,2007)。其次从研究范围来看,大部分是研究某一个或某几个地区的农民的生活满意度状态(袁庆等,2009;胡荣华、陈琰,2012)。最后从研究内容来看,另有部分文献研究了生计资本、收入差距等特定因素对农民生活满意度的影响(赵雪雁,2011;彭代彦、吴宝新,2008)。因此,综上所述,关于养老保险对生活满意度的影响研究还尚未被关注,这也是本文的主要贡献所在。


  二、数据与实证方法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2010年和2012年两轮调查形成的面板数据。根据新农保的相关规定,60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可以直接领取养老金,而60岁以下的则需要按年缴费。所以我们将样本限定为CFPS全国代表性样本中16岁以上的农村户籍居民,同时剔除了学生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其中主要的被解释变量为生活满意度,对于60岁以下的样本,关键解释变量为两个:一个是代表是否参加新农保缴费的二值虚拟变量,另一个是新农保年缴费额的对数值。对于60岁以上的样本,关键解释变量为是否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二值虚拟变量。除此之外,控制变量还有家庭人均收入的对数值、健康水平、年龄及平方项、教育年限、婚姻状况、家庭规模、是否有儿子等相关变量。


  CFPS的问卷中对生活满意度的打分是1分~5分五个档次,这种数据结构适合使用OrderedProbit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由于新农保试点是在县级层面展开,为了解决可能存在的相关性问题,在检验时使用县(区)层面聚类标准误。此外,虽然国家制订了新农保试点县的名单并且规定了试点的时间,但是是否参加新农保以及缴费的级别均是由个人自主决定的。因此,作为家庭自愿做出的参保决定,可能与对生活满意程度一起,均是由某些遗漏变量来决定或影响的。同时,对生活的满意程度可能会反过来影响参保行为,产生反向因果问题。为了解决这些关键解释变量的内生性问题,本文使用家庭所在县(区)是否在调查时点开展了新农保试点的虚拟变量作为工具变量。


  三、实证分析


  1.参加新农保缴费对生活满意度的影响。首先,我们考察了参加新农保缴费对农村居民生活满意度的影响,所考察的对象为60岁及以下(2010年58岁及以下)的样本,回归结果如表1所示。表1中(1)列~(2)列为全样本的回归结果,从中可以看出,参加新农保以及新农保缴费数额均对生活满意度有着正向影响。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在于新农保是我国第一次在广大农村建立起的如此庞大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数众多,覆盖面广,这意味着农民的养老问题可以在初级层面上得到解决和保障,所以相应提高了生活满意度。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人们的养老保障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人的收入水平。因此表1的(3)列~(8)列按照样本2012年的人均家庭收入水平分为低收入、中等收入和高收入三组,分别考察新农保对这三类人群生活满意度的影响。我们对比研究发现,新农保对农村居民生活满意度的正向作用主要来源于中等收入人群。这主要是由于,新农保的保障水平还不高,未来能够领取的养老金也比较有限,这对于高收入居民来说数额极其微小,所以难以改变他们的生活满意度;而对于低收入居民来说,生活中面临较大的经济困难,参保缴费难以改变当前现状,因此对其生活满意度的作用也不大。


  就其他控制变量而言,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健康程度、教育水平、婚姻状况均对农村居民的生活满意度有着显著的正向影响,而年龄与生活满意度呈现U型关系,这一关系的底点大概在40岁左右。以上控制变量的结果,均与已有研究结论一致。


  2.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对生活满意度的影响。接下来我们考察了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对生活满意度的影响,考察对象为60岁以上(2010年58岁以上)的样本,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其中第(1)列为全样本的回归结果,(2)列~(4)列同样为低、中、高三类收入水平的分样本回归结果。从中可以看出,领取新农保养老金也对生活满意度有着正向影响,并且这种正向的促进作用主要来源于中等收入的样本。通过表2第(3)列与表1第(5)列结果的对比不难发现,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对生活满意度的正向作用远远大于参加新农保缴费的正向作用。主要原因在于,新农保的缴费额和预期收益均比较低,根据张华初和吴钟键(2013)的计算,新农保的养老金替代率仅有10%左右,因此新农保对60岁以下样本的作用相对较小。而对于60岁以上的农村居民来说,可以直接领取660元的养老金,这占其收入的22.4%,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其消费水平,改善其养老状况和生活状态,从而能够在更大程度上提高其生活满意程度。


  就其他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而言,大部分与60岁及以下的样本一致,如仍能发现收入、健康和教育程度对生活满意度显著的正向影响。唯一不同的是,有儿子对于60岁以上老年人的生活满意度有着显著的正向影响:一方面在农村“养儿防老”的观念仍然深入人心,儿子对于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有儿子意味着家族的传承和延续,这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满意程度。


  3.内生性问题的处理。正如前文所述,新农保参保变量可能会因遗漏变量和反向因果等问题而产生内生性问题。对此我们利用一个县(区)是否实施新农保试点的二值虚拟变量作为工具变量,它所具有的两个特性决定了其是一个较为合适的工具变量:一是相关性,即一个县是否开展新农保试点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户参加新农保的可能性;二是外生性,即一个县是否开展新农保试点是由国家确定的,不会直接影响到个人的生活满意程度。同时本文利用面板数据控制个体和时间两个维度的固定效应,来进一步探究新农保影响生活满意度的因果性。回归的结果这里限于篇幅不予列出。我们发现,即使处理内生性问题之后,参加新农保缴费和领取新农保养老金仍然可以显著的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满意度,并且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对于老年人的生活满意度的作用,仍然远远大于参加新农保缴费对60岁及以下人群的作用。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使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2010年和2012年的面板数据,研究了新农保对农村居民生活满意度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无论是未满60周岁的居民参加新农保缴费,还是60周岁以上的居民领取新农保养老金,都会显著提高其生活满意度,这种正向作用主要来源于中等收入居民,并且领取养老金对生活满意度的促进作用更大。


  这些结果具有较强的政策含义,说明新农保不仅起到了解决农村居民养老后顾之忧的作用,还极大的提高了农村居民的生活满意程度,这对于农村居民的主观福利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和谐程度的改善均有重要作用。然而当前新农保的保障水平还较低,应该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和补贴力度,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从而提高新农保的参与程度。此外,由于新农保主要对中等收入阶层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而对收入水平最低的阶层作用并不明显,所以在未来新农保政策改进实施过程中,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低收入弱势群体的倾斜程度。


  作者简介:张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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