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转型与农民生存权
社会转型期农民生存权的实现困境
1.生存权基本内涵及其发展
生存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伴随人类走过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大体经过了朴素生存观、自然权利观、国家义务观和法定权利观四个阶段。朴素生存观思想可以追溯到原始共产主义社会,那时即有了对鳏寡孤独者和相关服务的部落习俗,以“损有余而补不足”的社会财富的平均主义分配为特征。在古代中国,早在《诗经》中就有:厥初生民,时维姜嫌”的表述,意指人人都来源于同一个具有神性的老祖母“姜嫌”,反映出朴素的人类平等观。封建时期,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家更是以实现人的和谐关系为社会发展目标,在《礼》的“礼运”中就设想出了“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衿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大同社会”,表达了对人人都能过上美好生活的理想社会的期盼。在古代神学一统天下的西方社会,圣经中早就蕴涵着有关生存权内容的宝贵思想,犹太教的《旧约〉和基督教的《新约》中,都包含着丰富的人权思想。例如在:《旧约·申命》第24章第14至15行中,耶和华告诫说:困苦贫乏的雇主,无论是你的兄弟,或是在你城里寄居的,你不可欺负他。要当日给他工资,不可等到曰落。因为他贫苦,把心放在工价上。这种思想反映出人有义务满足他人的基本生存权。
生存权的自然权利观阶段出现在17、18世纪欧洲,荷兰法学家雨果。格老秀斯的自然法哲学为世俗的和理性主义的现代自然法观奠定了基础。英国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从人的自私、恐惧、贪婪、残暴的本性出发,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个人都有尽力使自己的生命和肢体免遭他人侵犯的自然权利约翰。洛克更进一步在其《政府论》中指出,“人人都具有生命、自由、财产等平等的自然权利。这一观点被视为人权史上最早的人权规范--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人权法案》所吸收,并在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中得到确立。《独立宣言》开篇即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2条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从早期的人权法规范及一些自然法学者的论述来看,生存权被定性为生命权和财产权,属国家不得干涉的天赋自然权。
在生存权的自然权利观形成的同时,生存权的国家义务观也逐渐成熟,早在15世纪后半叶开始的英国圏地运动,造成社会分配不公,贫富两极分化所引起的社会动荡,为保障城市贫民的最低生活,于1601年制定《济贫法》体现了社会保障观形成。1793年法国《人权宣言》中提出“公共救济是神圣的义务。19世纪末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导致大批工厂倒闭,工人丧失工作和生存的自由,社会贫富分化加剧,生存权被迫引起了政府的重视。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以生存权主本位规定了:为了维持健康和劳动能力:保护母性;防备老年、衰弱和生活的突变,国家在被保险者的协力下,设置包括各种领域的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给予全体劳动者以通过经济性劳动获得生活来源的机会,如果一时没有这种机会,应考虑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具体实施立法由国家另外通过立法规定。从而在宪法高度确立了生存权的国家义务观。此时生存权内涵由单纯的生命财产权扩展为生命权和社会保障权两个方面。
二次大战后,随着人权理念的发展,人的生存权也发展到法定化和具体化阶段,在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人权宣言》第3条曾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22条更进一步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在宣言的第23条至第27条中,又分别就工作权、休息权、健康权、教育权、文化生活和科研创造权等广义的生存权内容分别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中,不仅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真实的政治民主自由权利,而且还规定了有关公民享有劳动权(91条)休息权、社会保障权(93条)、受教育权(4条)科研创造权(95条)等内容.这一时期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相结合,具有了部分发展权的内涵。纵观人类生存权产生与发展的历史,现代的生存权具有丰富的内容:生命是生存权的自然形式,财产是生存权实现的物质条件,劳动是实现生存权的一般手段,社会保障是生存权的救济方式,发展是生存权的必然要求,环境、健康和和平是生存权的当代内容,国家职能转换是生存权的保障。?因此,生存权由传统向现代转化,传统生存权包括生命权、保障权和财产权之内容;现代生存权扩展为包括生命权、财产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和受教育权等内容。
2.社会转型期农民的生存状况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进入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期,在这一时期社会主要面临着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其表现在诸多方面:一是由一个传统农业大国向现代工业大国的转型;二是由单纯追求规模效益的粗放型生产方式向以知识产权为依托的集约型生产方式的转型;三是由高度集中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四是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型;五是社会管理上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其最终的目标是构建全面小康社会,实现社会整体由秩序下的和谐向和谐中的秩序的转型。
在这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历史性变革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社会利益分配模式的重新调整、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使一部分社会群体利益受损,但从长期来看,这应是暂时的现象,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而社会改革的实践表明,现在我国己经出现两大不可忽视的矛盾,一是贫富差距过大,财富非合理性集聚;二是社会主流群体利益受损严重。这两大矛盾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出现了以工人和农民为主体的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本应是社会转型中最大的受益者,但目前其生存状况却不容乐观。特别是中国农村,由于国家一直实行向城市倾斜的经济政策,以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为手段,90年代前己将近10932.61亿的资本从农业部门转移到工业部门?,造成城乡收入达2.8倍的巨大差距,90年代至今,这一差距更加拉大,城市平均收入己超过了农村平均收入3.5倍的水平.在农村人口内部,贫困人口大量存在。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按满足普通农村人口最低生存需要的食物和非食物消费一年为627元计算,2002年人均年纯收入低于627元的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有2820万,其中有560万人为五保户,979万人为残疾人口,800万人居住在不适合人类生存的地区。2003年按人均年纯收入882元的‘低收入人口”标准,农村低收入人口达5617万人,占农村人口比重的6%。而且,从近几年农民收入的比例结构来看,年平均收入总量略有提高,但农民年平均纯收入的小幅增长主要来自劳务报酬,即外出打工收入在家庭年收入中所占比重增加,与此同时传统种植业年收入比重呈现出负增长态势,这意味着仍在农村种地为生,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的农户的收入将进一步下降,农村将有更多的人口步入贫困。
根据我国当今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0%计算,我国农村现有65岁以上老年人己接近7000万。这样庞大的老年人口,在我国农村主要还是家庭养老的情况下,由于农村劳动力的大量流动,农村现代家庭结构的转变,传统的家庭养老服务功能日益弱化,以及当前农村社会福利提供严重不足,致使农村数量庞大的老年人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越来越没有保障。农村残疾人有4200万,这在当前农村收入普遍偏低的情况下,家庭成员及其本人都承受着经济上.心理上的压力,成为农村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另外,我国农村劳动力49亿,土地能容纳1亿左右的劳动力就业,乡镇企业可以安排1.33亿,到城市打工9900万,还有1.5亿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农村耕地逐渐减少,1996年到2003年7年间减少1亿亩。全国约有3400多万左右农民失去土地,成为“种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2000年到2030年,中国计划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意味着1.1亿多农民失去土地.⑤失业问题将是造成农民生存困境的又一潜在因素.
二、社会转型与农民生存权的辩证发展观
1.社会转型期农民生存权的实现障碍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大体经历了由农业自然经济向工业市场经济,由资源型工业经济向技术型知识经济过渡两个大的历史跨越期。与第一阶段相伴随的是机器化大工业的产生,城市化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率提高.农民从对土地的依附中解放出来,大量剩余劳动力主动向城市转移,促成了社会人口结构的大调整,即农民阶级向工人阶级的转化成为工业化大生产的人力资源保障,第一、二产业得到迅猛发展又为这些劳动力就业创造了条件;与第二阶段相伴随的是对传统产业结构的调整,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成为衡量社会经济发展的首要指标。工人阶层的发生分化,就横向而言由第一、二产业向第三产业的流动,进一步向信息产业流动;就纵向而言由体力型工人向技术型工人、管理阶层转化,蓝领阶层向白领阶层流动。产业结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指示器,目前,在美国的全部就业人员的分布中,农业从业人员占3%,工业从业人员占24%,服务业从业人员占73%,在劳动力总数中,白领阶层占59%,蓝领阶层占29%.在英国,农业从业人员占1.3%,从事工业人员占22.9%,从事服务业的人员占75.8%.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证分析来看,随着经济发展,农民由农村走向城市,由农民转为农业工人和工业工人,由低教育层次的体力劳动者向高教育层次的智力劳动者转化是必然的发展趋势。我国也不例外,但有所不同的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百余年所完成的前后延续的两次大跨越,我们要在短短的几十年内同时完成,必然使中国农民造成困惑与不适应。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数的70%,自然小农经济生产模式还是农村主要生产方式.农业生产落后,农村人口过剩是造成社会转型期中国农民生存权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
具体来讲,农民生存权实现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业生产效益偏低。一方面,由于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突出,人均耕地占有量不足,再加上不断恶化的自然环境和严重老化的水利基础设施,水土流失严重,荒漠化沙漠化,土壤肥力下降,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繁,人为造成的农民负担,以及一些不合理收费,都造成农业生产成本的提高,生产风险的加大。另一方面,长期工农业价格剪刀差的存在,影响了农业自身的积累和发展。农户分散经营的小生产的低效率,农产品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性和非均衡性,也造成了高额的生产成本、交易成本和管理费用,农业无法取得规模产业化经营效益。特别是加入WTO后面临世界农业工业化生产的农副产品质量、价格的挑战,我国农业劳动者缺乏竞争优势,提高农业收入将会更加举步维艰。
二是土地流转中利益分配不合理造成农民土地权益受损。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流转有两个主要方式,即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转移。在所有权转让方面,农村无权直接进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让,只有通过国家征用,再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土地使用权给土地真正使用者,也就是农村只能将土地转让给国家,而目前国家是以行政方式单方面决定征用补偿费用的,这种非市场化的转让方式,自然造成补偿偏低,土地增值利益被国家剥夺,农民利益受损的严重后果。在使用权转让方面,农村集体主体缺位,农民无参与决策权,非规范性的土地经营行为促使部分村干部为一己私利损害农民的土地利益,造成农民土地承包易遭破坏,甚至失去土地,生存得不到保障。
三是城乡二元结构阻碍农民转化。农村劳动力过剩和城市劳动收入相对较高的推拉作用,使中国出现了民工潮现象。但在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依然存在的社会环境下,农民工阶层正处在城市的最低层,受户籍制度和用工制度的双重阻隔,城市固有利益的维护以及城市下岗职工等自身难题的困扰,使农民工是以不受欢迎的身份自发进入城市的,自然被排斥在城市经济文化生活之外。另外,农民自身素质也难以适应城市的较高要求,只能承担城市居民不愿承担的工作岗位,劳动强度普遍偏高,工作环境比较恶劣,收入微薄难以为计。再加上就业信息不畅、市场适应能力差、工作难寻及更换频繁、子女难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待遇等种种因素影响,农民工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
四是农民素质对社会转型的不适应性。在西方发达国家农民文化素质普遍较高,美国农民大部分是从州立农学院毕业的。法国7%以上的农民具有大学文凭,60%的青年农民具有中专水平。德国67%的农民具有大学文凭,53.2%的农民受过2~3.5年的职业培训^日本农民中大学毕业的占5.9%,高中毕业的占748%,初中毕业的占19.4%.而在我国农村劳动力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0.05%,高中文化程度的占4.45%,初中文化程度的占28.15%,小学文化程度的占45.1%,文盲及半文盲占22.25%^?农民素质偏低阻碍了对转型期新政策、新技术、新观念的理解与接受,固守封闭的小农意识,缺乏维权意识与创新精神,从自身上难以适应转型社会角色转变,无法自为地创造富裕的新生活。
2.社会转型是农民生存权实现的必然选择
我国进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宗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根本改善,共同富裕是具体目标。社会转型是政治经济文化全面发展的必经之路,两极分化及农民生存权障碍只应是暂时的现象。只有实现农村市场化,才能摆脱计划经济对农业经济的桎梏,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水平;只有农业产业化,才能实现规模经济优势,利用农业科技,提高农业产品竞争力,使传统农民转化为农业产业工人;只有农村城市化,才能发挥城市对农村经济的带动作用,创造更多社会财富,才能充分吸收农村人口向城市居民的转移;只有城乡一体化,才能彻底打破户籍制度的壁垒,消灭由身份特征引起的城乡差别。
目前,城乡政策与制度安排上存在着一些矛盾的现象,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就是使决策者真正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转变对农民、农村的传统观念,借鉴外国在经济转型期取得的成功经验,统筹兼顾城乡的共同发展,在保障农民生存方面从以下四项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入手。
一是建立农民土地产权和土地流转制度。以市场化为出发点,在明晰农村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和经营权的同时,明确农民针对集体土地的成员权,再建立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挥土地效益,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二是保障农民劳动权,建立农民身份转化制度。保障农民有劳动岗位理应是国家的义务。在我国农村劳动力人口相对过剩,农业劳动效益较低的情况下,解决农民劳动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农民的身份转化,由农民转化为工人,由农村迀徙到城市。这就要求在城市化建设当中应把接纳农民作为城市化的目标之一,创造条件取消二元户籍制度下不合理的迀徙壁垒,给予农民平等的迀徙自由,使己经具备城市就业竞争力和己经在城市创业的农民可以获得市民身份。
三是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针对农民分化特点,分别对失地农民、农民工和留在农村的农民制定各具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四是改革农民、农村教育制度,实现农民受教育权。通过农村基础教育、素质教育、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的发展能力。
总之,只有进行制度创新,实现社会转型才能较好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性问题,而经济发展是农民生存权实现的物质基础,法治建设是农民生存权实现的政治保障。
综上所述,社会转型与农民生存权的实现存在着矛盾的辩证关系。一方面,社会的转型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但近期在打破了农民原有的生存状况,唤起了农民的发展意识的同时,却由于制度的滞后未能为农民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加之农民自身素质因素也使之难以适应社会的种种变革,这是矛盾的一面。另一方面,从长远看,社会的转型终将为农民彻底摆脱土地的束缚,摆脱长期的身份歧视,建立新制度体系与新市场秩序,为农民的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为农民实现生存权与发展权创造条件,这是统一的一面。正是这种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才使我们应正视农民暂时出现的种种问题,加快社会整体改造和农民自身素质提升,完成社会转型的辩证发展过程。
作者简介:张爱军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重庆,4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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