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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中介组织作用的再认识

发布时间:2015-09-27 09:16

[摘 要] 文章通过全面分析我国农村生产经营的基本特点,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发展农村中介的组织形式,充分认识发挥农村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
  [关键词] 农村 中介组织 作用
  一、农村中介组织的组成形式
  农村中介组织,是指连接农户与市场、为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具有法人性质的经济组织,是沟通千家万户小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既包括为农民服务的各类经济组织,也包括农民的互助组织,主要有农产品购销组织、农民合作组织、乡村社区组织、农民经纪人等。
  在其组建形式上,主要有三种:
  1.由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形成的中介组织。主要是由农民自愿组成的互助组织,如农民经纪人协会、某个特色产品生产或流通协会等,可以不作社团登记,是比较松散的中介服务组织。协会的活动经费采取全体成员平摊、或由其中部分成员承担的方式,不以赢利为目的。会长由成员推举产生,或由主要活动经费承担者担任,为成员提供相应服务,协调内部矛盾和对外行动。
  2.由农民和企业联办的中介组织。当地农民与其一主要农产品生产或加工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共同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协会或联合会,一般采用会员制方式,收取一定的会费。对非会员的服务可以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3.由农村基层经济技术部门为主导的中介组织。如农机、种子等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可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把农户利益与中介服务组织的长远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入社(会)农户成为既是受益者。
  二、农村中介组织在当前形势下新的地位和作用
  在政府行政管理越来越弱化的广大农村,将农村社会管理的部分事项交给社会中介组织,不仅为政府履行农村管理找到一个承接载体,也为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有限政府创造了条件。从农村中介组织的基本功能看,从国外的经验看,从农村中介组织与政府的关系看,其作用也已经不再是过去传统意义上的中介组织作用,它既是农村经济组织的重要主体,也是农村最基本的组织协调者。归纳起来,其作用主要表现在:
  1.建立产销渠道,沟通市场信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特别是在农村取消“统 购包销”的政策后,分散生产的农户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农民“卖难”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利用农村中介组织和经纪人,搭起农产品走向市场的桥梁,把千家万户的农民带 入了千变万化的市场 ,向农户提供市场信息、签约、运输、贮藏、加工、信贷、保险及业务代理等多种新型服务,解决农民“卖难”问题。
  2.引导农民生产,调整农业结构。农村中介组织是农民利益的代表,了解农民需求,掌握农民意向。同时也是一个对外的窗口,连接着农产品市场,是市场信息的搜集者、分析者与发布者,帮助农民全面掌握、科学预测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走势,引导农民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生产结构、选择种植品种,从而有助于弥补农村市场信息不畅的缺陷,大大降低结构趋同的可能性,促进农业结构调整。


  3.促进“科技兴农”,提高生产效率。农民个体经营能力和经济能力有限,投入不足,往往影响先进技术的采用。而农村中介组织联合经营,依靠集体的力量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更新和提高农产品的品种、品质,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需求。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连接起来,通过农产品的精深加工和工业化生产,实现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
  4.改变生产模式,帮助农民增收。长期以来农户势单力薄,在面对市场经营时处于弱势地位,要改变这种状况,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农民与市场之间,增加一个环节,这个环节就是由农民参与组成的农村中介组织,变成了 “农户+中介组织+市场”。这种模式既保持了家庭经营的独立性,又通过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环节的链接,降低中间交易成本,提高农户经营的效益,为农民增收创造了前提条件。
  5.推动产业化,提升竞争力。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业的保护受到国际规则的挑战,不得不直面激烈的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现代促销手段和策略对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由于农户处于分散的状况,组织化程度很低,在市场上明显处于不平等地位,必须通过发展农村中介组织,按照市场需求推广统一的产品品种,采取统一的生产技术规程,实施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统一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加快农业标准化进程。在大力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的同时,提升国际竞争力。
  6.完善服务体系,建设新型农村。 农村中介组织可以成为政府与农民之间的重要沟通渠道,在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农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反映农民的呼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利于减少社会动荡因素,保持农村的稳定。农村中介组织具有民办性、合作性、专业性和开放性等优势,把服务渗透到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它既是一种新的集体形式,又具有市场化特征,其承担的责任是现有政府组织所不能完成的,能起到促进农村“生产发展”,实现农民“生活宽裕”之目的。同时又因其具有自愿参与、共同管理的特性,对农民个体自觉性的培养、农村生产经营环境的改善又具有巨大的影响,有利于农村“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进而为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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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 晨: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与制度变迁[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孙亚范: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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