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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关于民主和法制思想

发布时间:2015-07-11 10:29
前言
民主和法制思想是邓小平理论中关于政权建设的重要部分,民主和法制思想可以说贯彻在他长期革命与建设工作过程中。他一贯坚持民主和专政、民主和集中统一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贯重视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在党内则为民主和纪律的建设;一贯把民主和法制作为调动广大党员和人民革命和建设的积极性,实现毛泽东同志提出的“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基本内容。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虽然当时主要进行革命战争,邓小平同志针对当时情况,在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中,就特别重视民主和法制问题。如他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邓小平文集,第一卷)就特别强调“贯彻民主精神”,就指出“假如说中国是一个半封建的缺乏民主的国家,则反映到党内的是:共产党员一般缺乏民主的习惯,缺乏民主政治斗争的意识和习惯。”(第10页)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加强民主观念,严格“遵纪守法”,反对“以党治国”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在全国范围内创立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为了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邓小平同志更是坚持民主和法制思想。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总结了我国历史和革命政权建设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确定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改革开放中,把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二十年来,我们党就是在邓小平民主和法制思想指导下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权建设的。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理论也和其他理论一样,是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体现,大多是根据具体情况阐述的。邓小平同志一贯主张“准确地完整地理解毛泽东思想的体系”,要掌握他的“精神实质”。我们研究邓小平理论,包括他的民主和法制思想,也应从他的思想体系出发,完整准确的掌握其精神实质。
民主和法制是相互联系而又各自独立的两个大问题。每个问题都是极其广泛和繁杂的,涉及方面极广。这里只能就其主要方面谈一些自己的学习体会。
要说明一点,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首先是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和专政的辩证关系。对敌人的专政和对人民的民主是不可分的两个部分。只有坚持对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敌人的专政,才能真正实现和保护人民的民主。因此,他反复强调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这是四项基本原则之一。但他在新的情况下,更多地是强调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其次是他正确的处理民主和集中的辩证关系。他把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但在坚持集中的同时,在新的情况下,他更多地是强调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方面。这都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的。根据这种理解,我们虽然也谈到民主和专政、民主和集中的辩证关系,但着重地是解决民主和法制问题。第一我们没有忽视专政的必要性;第二我们在解释民主和法制关系时,也就解决了民主和集中的关系。
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要法律化、制度化
(一)什么是民主和法制
首先要弄清楚民主和法制的含义。
  民主是一个泛意词,可以从不同的范围、角度、层面去了解。如:民主和专政、民主和集中,这是指民主的本质;政治民主、军事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党内民主,这是指民主的领域;民主意识、民主观念、民主思想、民主作风,这是指民主的思想;民主管理、民主生活,这是指民主行为,等等。我们这里所说的民主,是如列宁所说,指的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列宁选集》,第3卷,第257页)即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政治生活。简单说从本质说,他是与专政、集中相对应的,而从具体的体制来说,则他是多数人的统治,是与****相对立的体制。我们只就后者来讲。当然,他是与前者不可分的,必定会涉及到。
作为政治制度,民主制度是来源于西方的古代。在西方,democracy一词是来自古希腊的demokratia。原意是demos(地区、人民)和kratos(统治、权力)组成的。简单解释就是“人民的权力”(政权)或“人民的统治”。也可以说是多数人(有公民权的人)的统治。
“人民的统治”,按其本意讲也就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之事应由人民当家做主。因此,不论如何为民主界定,(据说,民主的定义大约有二十多种)其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人民参加对国事的管理。简单说就是参政权。或者说是公民的政治参与。国事管理不仅包括国家事务,也还包括经济事务、社会事务,等诸多方面。西方国家传统所谓的民主制是仅指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民主而言,这是极不完整的。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广泛地参加国家的各种事务的管理,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它真正地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的本质。
再谈法制(或法治)。在英语中有一个词是Legality,俄文是 AKOHNOCTE,词义是合法性、法律性。他既包含法律制度,也包含依法行为,即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合法,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个词我们通常译为法制。而在我国,法制按董必武同志的解释是指法律和制度而言,即所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许多人解释法制都依循这个看法。但有时对依法行为则用另一个词,即法治,以和人治区别。就是说在西方法治与法制是一个词,我国则有时是两个词。西方没有与法治相对应的人治这个意思。这是由于西方自古基本是法治国。西方有一个词组是 Legal systam 或 institution意思是法律体系或法律制度,这个词与我国的法制(指法律制度)基本是一致的。
  有一个词组,Rule of law这个词组的含义是法律的统治,即法治。这个词最早使用的是英国着名法学家戴雪()他在《英宪精义》(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1885年出版,1959已出第10版)中提出这个词。戴雪的用意是1、人们的行为只受法律的约束。只有违法才受制裁;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宪法是一切法律的依据。
关于法制的界定一般包括两个方面:1、法律制度。这是在阶级社会中的各种形态都存在的。只是各有其特点而已。如我国长期封建社会中,法律制度是封建型的。它又不同于其他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制主要是维护君主****制度和封建礼教。2、依法行为。由法律制约人们的一切行为。就是说政府要依法治理,公民要依法行为,法律是指导和约束一切人的行为的准绳,人们的一切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这也就是所谓的法治。
还有一个词组,rule by law意思是用法来统治,实际是人治。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都可称为法治,但前者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所有的人都在法律之内;而后者在法律之上还有一种力量来用法,或者说有人可以在法律之外和之上。这是两种法治观。
(二)我国历史上缺乏民主和法治传统。
  我国的历史长期是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自然经济居于统治地位。而且血缘纽带未被切断,血缘关系长期被保留下来。这就造成君主****制度的社会基础。
  早在殷周时代,即已有“民主”一词。不过,其意为“作民之主”,以后又引申为“为民做主”。这种所谓的“民主”,实际是做人民的统治者,对人民的统治,最多是做个好的统治者。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来说,这种“民主”实际是“****”的同义语。
  “民”的发现是我国历史上的一大特点。(这与西方近代发现“人”是极不相同的。)早在周武王伐纣时,便提出了“敬天保民”的口号。及至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为了称王称霸,都要进行“富国强兵”。他们一方面要有劳动力,以“聚禾粟,缮城郭,”提出所谓“无民孰农”;另一方面又要有战士,以争城池,扩土地。又提出所谓“无民孰战”,因此重民思想十分流行。最突出的就是孟子的“民贵君轻”和“政在得民”的思想。后来,历代帝王都十分重视被统治的民,唐太宗的“民可载舟,也可覆舟”就是典型。这种思想一般都称为“民本主义”,实际上应是“重民”思想。重民不是民主。重民与民主是很不相同的。(1)重民与民主的主体不同。民主的主体是民(人民、公民)而重民的主体则是君、官(统治者、掌权者)。(2)重民与民主的内涵不同。民主是人民、公民当家做主,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民主的主要特征就是政治参与。重民则不同。重民是要求统治者要重视人民的疾苦,要为人民做主。而人民只要成为“俯首贴耳”的“顺民”,一切事情都依靠明君、清官即可。(3)重民与民主的经济基础不同。我国传统的重民观念,是产生于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自然经济。民主政治则要建立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础上。重民思想在我国历史上是有其存在的根据的。对重民思想我们既要认识他的封建性,也要看到他在我国历史上所起的积极作用。(如历史上曾出现过许多明君清官,象唐太宗、包拯、海瑞)到今天,他的一些积极因素我们还是应该汲取的。(如何认识人民的重要性,如何多为人民办好事实事,等)
我  国几千年来的政治制度都是封建君主****,近代以来,虽然许多先进人士为实现民主进行了卓绝的斗争,直到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建立了中华民国,但被老的、旧的(以袁世凯为代表)和新的(以蒋介石为代表)军阀所篡夺,表面建立了“共和”,实际人民并未掌握到权力,也未能享受到民主权利。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最后才****三座大山及******的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站起来了”。人民真正成了国家的主人。人民共和国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掌握了国家权力,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
我国的民主革命是经过了长期的斗争过程。在革命过程中,建立了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在解放区内,建立民主政权,并积累了许多经验。在革命进程中,各革命阶级、政党在共产党领导下结成了革命统一战线,共同实现了民主革命的任务。这就为建立新的民主政治制度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前提。
我国自共和国建立时起,便吸取了根据地的经验,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具体体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政治协商制,作为多民族国家所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这种制度既是我国革命过程的必然结果,也是人民在革命过程中的历史选择。几十年来,我国就是通过这个基本政治制度有效地保证并实现了人民的民主权力和权利。
在君主****制度下,我国长期封建社会中,封建的法律制度还是比较完整的,包括了许多法律部门,有其自己的特点。如礼法结合,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等等。但是,几千年来,。在国家的治理方式上我国长期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人治。虽然有法,但统治者却享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他们可以为所欲为,不受法律约束。即使违反法律,也可以得到保护或采用各种手段逃避。这些都是有其原因的。1、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自然经济。小农的分散性和依附性造成长期的君主****制度; 2、家国同构的社会政治结构造成家长制的存在。君主成为一国之主,统管天下一切,“金口玉言”,形成人治的格局;3、与人治相联系,儒家的德政思想长期影响,形成礼治、德治的统治方法。这些,都造成法治不强的状况。确实法家曾提出过“一断于法”法治思想。也曾提出过“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不阿贵”等主张。必须看到,法家的法治主张是与****制度相联系的。因为它主张所谓“君立法,臣守法(守护,即执行的意思),民法法”。实际上法是统治者(皇帝和官员)治民、防民的工具。只有皇帝才是立法者,老百姓只是被法所束缚的被统治者。真正实行法治,公民是立法者。公民自己(或通过代表)立法,然后自己的一切作为都按法律办事。这也是民主与法治相联系的一个方面。总之,政治制度的****制度、政治结构的“家国同构”、政治观念上的重民思想等,是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许多封建主义特色。这些现象使我国政治观念中残存着许多封建影响。 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第二卷,第 332页)。还说:“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同前,第327页)这些弊端,邓小平指出“多少都带有封建主义色彩”。同时,他还把“社会关系中残存的宗法观念、等级观念;上下级关系和干群关系中在身份上的某些不平等现象;公民权利义务观念薄弱”等观念(同前,第334页),也都看成是封建主义的残余影响。对所以形成这种状况他也做了科学的分析,他说“我们进行了二十八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成功的,彻底的。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现在应该明确提出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并在制度上做一系列切实的改革,否则国家和人民还要遭受损失”(同前,第335页)。当然,邓小平也还告诫我们:“决不能丝毫放松和忽视对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思想的批判,对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批判”。还指出:“我国经历百余年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封建主义思想有时也同资本主义思想、殖民地奴化思想互相渗透结合在一起”(同前,第 336页)。
(三)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民主和法制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就多次强调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他指出:“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第二卷,第189页)二十年来,我国的民主和法制都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在规范化和制度化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的民主生活也更为充实。
党的十五大江总书记报告中更进一步提出:“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里特别把“法治”和“法制”区分开了。这点是很重要的。因为如前所述,在中文中“法制”很容易理解为法律制度,而且“有法必依”的主体也不是很明确。很可能按传统理解“法法者民也”。现在,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实际是说“治国者要依法”。这样,就不仅民要守法,官也要依法,人人按法办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见,把“法治”和“法制”分开,不仅仅是一个字或词的问题,他实际标志着我国向现代民主政治建设前进一步。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下,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才享有立法权。一切官吏都是人民的公仆,要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的监督。因此,一切官员都必须依法来行使自己的职权。这样,从实质上讲,官员服从法律,人民服从官吏,实际等于服从自己。
附带说一句,“依法”是指行为要合法。但是,我们都知道法律是“意志的体现”。而意志则是“人的意志”,就是说要“人定法”。同时,法的实现也是由人来执行的,就是说“人执法”。总之,无论“立法”、“执法”、“依法”、“守法”,都不能离开“人”。所以我们说提高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十分关键的问题。
所以这样强调民主和法制,将他摆在政治体制改革中的重要地位,这是因为从本质上讲,没有民主和法制也就没有社会主义,也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关于这一点,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社会主义和民主、法制是紧密相连的,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马克思、恩铬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提到“无产阶级要变自己为统治阶级,夺得民主”。列宁、毛泽东也都对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社会主义民主问题做过许多精辟的论述。邓小平对此说得极为简单明确,他几次讲“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而且从各方面多次论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问题,谈得非常清楚。换句话说,就是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社会的要求。
首先,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民主和法制已成为历史潮流,表明民主和法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据人们研究认为,二战以后,人们亲身经历或目睹法西斯统治的肆虐,随着人们的觉醒,民主浪潮可说是席卷世界各处。1974首先从欧洲南端的葡萄牙、西班牙、希腊三个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然后又卷入拉丁美洲的军人政权,80年代末这片大陆基本实现民主化;80年代中期开始,亚洲一些国家,如菲律宾、韩国等也陆续向民主化过渡;8090年代以来,即连中东阿拉伯世界和大多数黑非洲一些民族也受到民主化潮流的冲击,逐步向民主政权方向转变。尽管这种变化有的不过是形式,社会和国家性质并未受影响,而且民主程度有很大差别,但他却表明了民主化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世界政治发展趋势。因此,我们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才能跟上世界发展的潮流。
其次,从社会主义社会和国家的性质说,必定要建立人民民主制度。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只是对破坏社会主义的分子才实行专政。对人民来说,只有发扬民主才能反映社会和国家的本质。这一点是人们所经常谈到的熟知的道理,毋庸多议。
最后,着重强调一点,就是民主与调动人们的积极性问题。
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历史是人民创造的。人类的解放靠自身去完成。所以我们说社会主义是人民的事业。只有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社会主义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才能实现。也可以说,没有民主人们就不可能解放思想,邓小平说“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同前,第144页)就不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这里邓小平把民主与调动人们积极性联系起来。他曾说“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这就更深刻地阐释了民主的内涵。他在讲到“我们提倡解放思想。重申毛泽东主席提出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目的就是创造条件调动全民的积极性,使中国人的聪明智慧充分地发挥出来。我们现在加强民主、发展民主也是为了这个目的”(同前,233页)
如前所述,民主是指参与权而言。这就是要使人们“知政”,
要允许人们“议政”,参与“决政”和“督政”。这首先就是要允许人们说话。因此,也就要人们思考。当允许人们思考、讲话,而又有可能被接受的时候,(因为是否被采纳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人们的积极性自然也就被调动起来。我们说,把民主和解放思想、和调动积极性联系起来考虑,是科学的反映了民主的目的性。正因为如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才不仅指参政权,而且含概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农村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企业的民主管理等都是。这样,把人们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了,这无论对推动工作,防止弊端,减少****,都会起到作用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四)民主与法治是一对“挛生兄弟”
  历来讲民主的原则都提出平等、自由和法制。民主与法制历来是紧密相联的。可以说,民主必须法制化;没有法制的保证,任何民主都不能实现。
所谓民主的法制化,内容之一就是指民主的实施要有一定的规则,或称为民主的程序化、制度化。所以民主决不是个人说了算,也不是乌合之众的一哄而起、一哄而散;而是按一定的原则、规则有秩序进行的一种政治活动程序。这些原则和规则也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一经制定后,未经一定的修改程序是任何人都必须遵守,不得违反的。制度不能因人而设,也不能因人而废。无论是统治者、领导者,还是被统治者、被领导者,都一律平等的遵守。正如邓小平所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同前,第146页)
另外,实行民主制决不是说不要管理。我们说民主是公民自己管理自己,是说国家大事,国家的基本方向性的问题,应该由人民来决定。人民决定也不是说一切都需人民亲自参与,还有代表者,近代还有政党作为人民的政治代表。至于具体的执行,则还需有一定的行政机关。公民和政府的关系应该是:公民作为权力掌有者,政府只是它的执行机关;而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政府则是管辖者,公民又应接受政府的管理,服从政府。当然,管理本身按性质说服务,是“公仆”(公众的仆人,公共事务的仆人)为主人服务。这也是民主的程序化、制度化的一个重要内容。
民主的程序化、制度化正是民主政治与无政府主义的重要区别所在。无政府主义是一切都由个人说了算,个人意志决定一切,不要任何规范,不受任何约束的一种政治主张和政治态度。这种主张和态度,最后必然造成社会的无序状态。因为它必定形成“一人一义”,无法统一;社会也就无所是从,杂乱无序了。这只能给社会带来混乱,破坏社会的发展。
民主必定是有序的进行。如:民主选举,是在一定的选举制度规定的方式下进行的。议会也要在一定的规则下进行活动,各国议会都有各自的议事规则。讨论问题也有一定的程序,特别是通过决议时实行的少数服从多数和保护少数原则。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也都各有所司,依法行使各自的职责。立法权要根据宪法行使;政府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则要严格执法。各种监督机制也要按照一定程序进行。总之,民主政治是一种有序政治。在社会主义国家严格地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整个政治生活更形成有机的统一整体。
与自由联系起来我们可以看出,在民主制度下,自由和法制紧密联系在一起。自由是一个很广泛的问题。这里仅就与民主有关方面谈一谈。就是说公民平等权利的行使,必须建立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如选举权的行使,必须是选民的自由选择;议政则必须是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关于自由意志也是个复杂问题。这里也只想谈一点。即自由意志不是凭空而来的,不是抽象的。一个人的意志总是受客观条件所制约的,总是与他的具体利益相关联的,总是与他的政治理想、政治信仰、政治态度以及政治观点相联系的,反映了一个人的政治立场。同时,任何意志都会受到社会多方面的影响。如教育、传媒等各种渠道(也即所谓政治社会化)的影响。所以把自由意志理解为绝对随意性,也是不对的。宇宙间从来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决不是无所限制地为所欲为,也不是无政府主义的个人自行其事。而是在一定程序和规则中的有序活动。无论从自然界,或哲学观点,或政治、法律方面来考察,自由并不是没有制约和限制的。所谓政治自由,他经常要和纪律、法律结合在一起,也就是在一定法律的范围内去行使自由权。
  这里就着重可以看到任何民主制度下的自由,都是和集中结合的。我们就称之为民主集中制。
  我国几千年实行的君主****制度,缺乏民主传统;而由于历史的经济的原因,无政府主义在我国却有着深厚的根源。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时,一方面要培养人们正确的民主观念,同时还要不断地肃清无政府主义思想的影响。这点,邓小平同志曾多次谈到,要克服无政府主义。
  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
  (一)民主没有统一模式
民主从原始社会的原始民主到阶级社会的政治民主,在人类社会中已经历了几千年。至今,民主制度已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
趋势,世界政治制度发展的潮流。然而,我们考察古今,民主从来没有过统一的模式。它不仅受一个国家的社会性质的决定,而且还受一个民族的历史环境的影响。
1、民主的性质是受其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性质决定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是受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即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性质的国家。人类社会经历了五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形态,除原始社会外,阶级社会经历了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等五种社会形态;与之相适应的也就存在着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式来说,是一种政体,它是与国体相适应的。国体是反映国家的本质方面,它是决定国家类型的。任何国家都属于一定的类型。所谓国体毛泽东曾指出“所谓国体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见《新民主主义论》)也就是指这个国家是属于那个阶级专政和对谁专政。历史上经历的四种类型的国家,也就是奴隶主阶级专政、地主阶级专政、资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国家则自行消亡,并由更高级的社会组织来代替。所以,民主和专政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一个现象(国家)的两个属性或方面。西方的文化传统自古只注意国家的制度或组织形式,他们总是把民主和****对立起来,而后来却又把****和专政等同起来。这样就造成了在国体和政体问题上的混乱,至今仍然解决不清。而且还作为攻击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据”。
民主制作为一种国家形式(政体),从历史来看,在不同类型的国家中都存在过。作为民主制,虽然基本特点大体一致。但由于其国家性质不同,因此就决定了民主的性质也不相同,其内容和范围也不一样。历史上有奴隶制民主、封建制民主、资本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等不同类型的民主。所以我们说按其性质说民主没有统一的模式。
2、同一性质的民主,由于各民族的具体条件不同,民主也各有特点。
邓小平说“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至于各种民主形式怎么搞法,要看实际情况”。
人类社会是绚丽多彩的,各民族的发展形式是多样的。每个民族的历史发展都受其具体的社会条件的制约。因此,即使是同一历史类型的国家,因受各自民族具体历史背景的影响,如历史传统、各种势力的力量对比、甚至国际的影响,都可能制约一国民主的状况,民主制也各有自己的特点。
例如:英国是资本主义国家,又是个古老的国家。早在封建社会,它就建立了议会。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以和封建势力妥协而结束的。因此它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美国也是资本主义国家,从历史
看,英国是他的母国,美国是由原来英国的北美殖民地人民经过独立战争取得胜利而建立起来的。在独立斗争过程中,美国建立了自己的三权分立的总统制联邦国。这种国家体制是与英国不相同的。英国存在“虚位”的女皇,而内阁则由议会的多数党组阁,成为执政党,掌握行政大权;美国则在议会外,总统独立行使行政权。此外,如法国、德国、日本,以及其他的民主国家都是在自己历史发展过程中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民主政治,各有特点,不再一一赘述。
又如:议会。议会制是西方民主政治的核心。各国议会的组成也是不一样的,都是由其民族特点所决定的。英国由于是阶级的妥协,除平民院代表普通公民外,还为贵族保留了贵族院,享有各种特权。美国的众议院是代表全联邦公民的,而参议院则是有各州代表所组成。这是由于美国独立战争时期各殖民地联合争取独立而造成的结果。选举有的是大选区制,如德、意;而有的是小选区制,如英、美。
再如:作为民主政治主要内容之一的政党制度,各国也是不同的。有的是多党制,有的是两党制。多党和两党的情况也不完全一样。如,日本是多党制国家,但自二战以后,直到90年代以前,一直是自民党独自执政,所谓“一党独大”;90年代以来,由于政治力量对比的变化,才引起了政党制度的变化。英国和美国都是实行的两党制。但各自有自己的特点。英国的政党比较严格;而美国则很松散,基本是选举党,即选举时进行党员登记,参加选举,选举后甚至可以随意“转党”。
总之,无论就性质言,还是就民主制的特色言,民主都是没有统一的模式的。据此,我们在研究民主问题时,首先要划清性质的界限。即是要分清是什么性质的民主。在当前,我们应该区分社会主义民主和资本主义的民主,要划清二者的界限。
(二)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民主制度
我们在研究民主问题时,不能生搬硬套。任何一种民主制,都必须从其民族特点考虑。人民参与管理是原则,但如何参与则没有统一标准,各国各有特点,不能强求一律。邓小平同志说过:“有些事情,在某些国家能实行的,不一定在其他国家也能实行,我们一定要切合实际,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第三卷,第221页)还说“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一院制,这最适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当然,如果政策搞错了,不管你什么院制也没有用”(同上,第220页)就是说对别国的民主制度只能参考,不能照搬。必须从本国情况出发确定自己的民主制度。
这样,就可以明白我们为什么说我国不能实行西方国家的议会制,这一方面是由于性质的不同;其次,不能照搬西方,或美国的民主制,还不仅是由于性质,而且由于他们并不符合我国的国情。邓小平说“要求全世界所有国家都照搬美、英、法的模式是办不到的”。(同上,240页)
还需指出,不能照搬,不等于不能参考和借鉴。既然民主是一种人民参加国事管理,作为国家制度自然有其某些共同特点。在实现民主政治时,各个时代、各国人民都创造出不少的有益的经验和方法,这些是人类政治生活中的宝贵财富,理所当然的应由全人类共享。因此,对世界各国的民主制度,我们都应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根据我国的需要,使之为我所用,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而参考和借鉴
(三)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问题
还需特别指出的是,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问题。按性质说,社会主义民主是远远优于资本主义民主的。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是,我们从某些形式上看,有似乎社会主义的民主还远不如资本主义民主。有人因此也就怀疑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我们说,优越性和优越性的发挥是不同的。作为一种制度来说,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优越于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因为按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来看,社会主义社会是高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然而,如前所述,由于我国的具体条件,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完善,还需有一个过程。因此,它的优越性的体现,也就需要一个过程。只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优越性也才能逐渐体现出来。邓小平曾明确指出“现在虽说我们也在搞社会主义,但事实上不够格。只有到了下世纪中叶,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才能说真的搞了社会主义,才能理直气壮地说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同上,第225页)我们深信,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肯定会不断得到完善,他的优越性也肯定会逐步体现的。
三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要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
(一)任何一种民主制度的完善都是一个历史过程
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建立起来的。
但是,经过了一、二百年才逐步完善起来。虽然,在各国的革命时期,基本制度就已建立,但其完善则是以后才逐步实现的。如英国,早在17世纪革命时就建立了君主立宪制。但他的内阁制(包括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则是到19世纪才形成的。美国也是如此。他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在独立战争时期建立的,但美国民主制度,特别是选举制度,是在人民斗争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起来的,直到本世纪,美国的黑人和妇女才争取到选举权。就是直到今天,西方的民主制度也还不能说是完整无缺。除了由于其性质所决定的不可克服的缺欠外,就是具体制度也不是无需再完善的。
我国自从1949年建国起,就建立了基本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政治协商制、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制和民族区域自治。然而仅只有五十年的时间,而且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未能得到充分发展,优越性也未能得到发挥。直到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始终把民主和法制建设,当作大事来抓。邓小平同志就曾多次把“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健全革命法制...”等作为“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的重要要求之一。”(第二卷,第 322页)而且提出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同上,第176页)
当然,我们应该承认,我国的民主制度还是不够完善的,在运行中也还存在需要改进的问题。因此,还需要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继续积极推进政治体制的改革。在一定意义上说,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以使之更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好地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就是说,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从某种意义说,政治体制改革进行的不好,会影响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这一点,邓小平同志是多次提到的。
(二)我国民主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操之过急
邓小平说“像我们这样一个大国,人口这么多,地区之间又不平衡,还有这么多民族,高层搞直接选举现在条件还不成熟,首先是文化素质不行”(第三卷,第242页)同时,还多次强调政治体制改革远比经济体制改革复杂得多、困难得多。
对我国民主建设不能操之过急,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1、从历史上看,我国几千年来实行的是君主****制度,没有民主的传统。如前所述,“民主”一词在我国是为民做主的意思,而不是人民当家做主。因此,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在我国还比较薄弱。在我国长期封建社会中,人们的政治生活是上靠明君,下靠清官,老百姓则是做一个安分守己的“顺民”。只要君是明君,官是清官,就能风调雨顺、国泰民安;老百姓也就可以过安居乐业的日子了。这样,也就不可能形成人们当家做主的民主观念,更不可能具有主动参与国事管理的意识。或者是俯首听命的“顺民”;不然,就“官逼民反”,造成无政府状态。解放以后,由于种种原因,公民的民主观念也未得到很好培养。
  2、仅有民主观念、参与意识还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参与的能力。参与意识是公民的素质,参与能力是实现这种意识的本领,也是公民的政治素质。因为仅有参与的愿望和要求,而没有参与的能力,实际上还是不能参与。参与能力包括的范围也是多方面的。比如公民的文化素养;对社会的了解程度;思考、提出政治设想的能力;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的能力,等等。这些,目前我国的具体情况可以说还是不够的。我国经济还不够发达,特别是还有相当地区尚未脱贫,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穷也“无暇顾及”政治;我国也还有相当多的文盲半文盲,“文盲是不懂政治”的。因此在我国只有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提高,民主观念也才能得到提高。当然,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还只是基本条件,而真正参与意识的形成,还在于全民族总体素质的提高,这就需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我国历史上所以缺乏民主传统,就其根源来说,还是在于经济基础。在我国长期封建社会制度下,生产方式主要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自然经济。小农经济的主要特点就是它的经济上的分散性和政治上的依赖性。经济上的分散性使得它缺乏凝聚力,从而才造成政治上的依赖性。因此在政治上也就表现为或是****、集权;或是极端自由的无政府思想。解放以后,我国在经济上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实际上基础依然是自然经济或半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还缺乏实现民主的基础。尽管建立了民主制度,但民主的进程还是不足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定要求在政治上民主化的环境。我国民主政治也必定会得到发展。
历史证明,作为民主制的经济基础,按其性质说是要求市场经济的。简单说来,市场经济的内容包括了独立的平等主体间的自由竞争。这在政治上就表现为要求民主政治。我国自从党的十四大以来,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这也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和加速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的进程。所以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只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而逐步发展完善。
4、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培养公民观念是个长期的过程。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民主建设问题,在这方面也取得了很大进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农村,人们的民主观念也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决不是短期能够完善的。外国的经验只可参照和借鉴,决不能照搬;我国自己的经验还需逐渐积累。公民的民主观念也不是一下子能够得到提高的;特别是我国作为一个大国,发展极不平衡。因此,只有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精神文明建设的进展,人们的民主观念也才能逐步提高,民主制度也才能逐步发展。
  总之,关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问题,必须考虑我国的现阶段的历史状况,我国所处的历史阶段。就是说,我们一定要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的现状出发考虑问题,才能得出科学的认识。只有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我国民主制度也才能相应的得到发展。这个问题是不能超越历史的。
(三)积极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的发展
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不同,它没有结构上的改变。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已经确立了的,是实践证明符合我国国情的。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主要是使之更加完善。然而,“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按其本质来说是与民主分不开的。我们党的基本路线就把“民主”作为奋斗的目标之一。所以我们说我国民主制主要是如何更加完善的问题,我们说我国的民主建设不能急于求成时,决不是说我们无需努力加快其改善的进程。当我们说我国的民主制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而发展时,也决不是说只要市场经济一旦形成,我国的民主政治也就自然发展起来,而无需我们再做什么工作。政治是要适应经济;但政治也决不是消极的,它也有自己的独立性,而且对经济还起反作用。必须清楚地认识,只有我国民主建设发展了,人民建设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我国的经济建设才能有所保证。另外,民主制度的发展有赖于人们的民主意识的提高。但同时公民民主意识的提高也有赖于民主制度的发展培养。公民只有在民主政治活动中才能更有效的提高民主意识,培养民主观念。因此,我们对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设既不能操之过急,也不能停滞不前、消极等待,还应加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力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这方面的任务还是很多、很重。
至于如何加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问题,可作为一个专门问题研究。******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到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时指出任务时指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增强党和更加的活力,发挥社会主义国家的特点和优势,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维护安定团结”。
******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还特别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的推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我们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规律不断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使它在二十一世纪展现出更加蓬勃的生命力。”这段话我认为有以下含义。第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向前推进;第二,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第三,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是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第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是要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的推进。
在十五大报告中,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部分,“依法治国”被提到很重要的地位。这是我们应该十分注意的;极为关键的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提高公民的参政意识、民主观念、法律意识等等
当然,我们研究任何问题都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现三个有利于,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局面,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得出可行的结论。不能洋教条、也不能食洋不化,一定要摆脱那种“从概念到概念”、“从本本出发”的学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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