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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媒介伦理的研究及其反思

发布时间:2023-12-08 04:08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传播学研究的深入开展,媒介伦理学的研究也取得了相当的成就。学者们重点研究了传媒伦理的基本理论、实践中的问题与冲突、以及提高传媒伦理建设水平的措施等问题,也有少数学者就媒介伦理的功能、媒介伦理与和谐社会建构、媒介伦理的研究历史作了尝试性的探讨。但也应该看到较之医学伦理等其他分支伦理学的研究,媒介伦理学的研究依然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诸多的研究空白。


  关键词:媒介伦理;道德;研究;


  我国著名伦理学研究专家罗国杰先生指出“科学的伦理学是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以道德为研究对象的独立的科学。从人类文明历史的发展来看,伦理学的研究总是同人类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密切相关的。”[1]媒介伦理学同其他学科的伦理学一样,是遵循了上述发展规律而发展起来的一门崭新的人文学科。现代社会,大众传播媒介对现代生活方式影响的深度和广度日益扩展,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伦理道德问题,当前和谐社会建构的巨大使命也渴盼传媒道德塑造角色的介入,因而传媒伦理研究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极富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本文仅对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媒介伦理的研究作一总结、探讨。


  一、媒介伦理的理论问题研究


  1.传媒伦理的研究历史


  对于媒介伦理历史问题的研究,陈超南认为,传媒伦理的考察勿须涉及古代的传媒方式,因为当时的传媒(主要是报纸)并不会引发学人对传媒(报纸)作伦理思考,故考究传媒中的伦理问题,应当从出现正是意义上的传播媒介开始。[2]与陈超南把传媒伦理历史研究定位于现代传播媒介出现之后的立场不同,一些学者把传媒伦理的历史考察深究至古代传媒时期。苗菁从传统文化价值观为切入点探悉了中国传播伦理的历史渊源,她认为中国自古便是一个崇尚道德的国家,中国传播伦理从诞生之初就深深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义”与“利”和“力”与“德”的关系是中国新闻传播中的主要伦理判断依据。[3]


  张殿元则从世界传媒发展史的角度探讨了大众传媒伦理道德的历史演进。他认为,传媒伦理的发展经历了两个时期:民主政府成立前的前自由传媒时期,传媒伦理道德问题主要指传媒在非强制状态下由自然欲望产生的传播行为导致的道德失范。其主要表现是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报道失实和有偿新闻。[4]


  还有学者从各个不同角度对传媒伦理的历史发展进行了研究。例如:黄瑚、蓝鸿文、徐新平、周鸿书等人在自己的新闻伦理学教程中对新闻伦理进行了历史考察。严耕、李伦等人也各自在专著中研究了网络伦理发展的历史。梁俊兰、陈超南等则对信息伦理学的历史作了研究。也有论者对国内外传媒人(亦或是名人)的新闻伦理思想进行了研究,笔者在此就不一一赘述。


  2.媒介自由及其社会责任


  传媒自由及其社会责任的讨论其实也就是关于“传媒自由及其限度”的讨论。甄树青在其《论表达自由》一书中总结了对新闻自由的五种界定方法,而关于新闻自由的限度也有公共利益、名誉权、隐私等不同的原则与认识。[5]


  郑根成认为传媒语境中的自由始于集权主义甚嚣尘上的时代,是自由主义理论的先锋潮流,在早期,新闻自由等同于出版自由。而在当代多样与多层化的媒介生态中,新闻自由已涵盖了出版自由、言论自由、接近权、知晓权与传播权等丰富内容的集合性概念。传媒自由在自由主义运动中所具有的道德正当或价值合理性主要体现为理性精神、民主追求及责任概念。他从道德的层面解读传媒自由,认为传媒自由是指传媒生态中自由的理性诉求、自由的社会责任与价值约束机制以及相关联社会的保障机制。[6]


  陈寿灿、秦越存认为传媒自由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理念。由于传媒自由思想的形成是和人的本质相吻合的,因而传媒自由理念本身就预设了其价值合理性及道德责任。作为一种规范的传媒自由伦理应具有两个向度,一是自律的个人德性向度;二是它律的传媒制度伦理向度。由此,传媒伦理建设也应该围绕着这两个向度展开。[7]


  陈超南把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概括为自由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他认为,新闻自由将言论出版的权力从封建贵族专制中解放出来,而社会责任论则使旧的新闻自由观念摆脱了天赋权利的魔影,将新闻自由带回到对道德权利认识的起点上,重新加以审视。[8]张熙则认为关注民生和舆论监督是传媒的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9]黄耀红从社会对大众传媒社会角色期待的角度认为大众传媒应该是人文关怀者、社会前瞻者和文化生产与建构者。[10]窦炎国认为大众传媒的根本职责就是传播真善美。具体说来,就是在知识领域求真务实、在伦理领域求善务德、在审美领域求美务神,还要敢于揭露鞭苔假丑恶。[11]


  总之,国内传媒伦理学界在关于传媒自由及其限度、传媒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问题上,无统一看法。


  3.媒介伦理的价值冲突


  传媒伦理的实质乃在于一种价值的探讨,包括传媒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等。传媒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传媒自身的原则与社会普遍“善”之间的冲突。


  甘绍平博士认为公民社会中的媒体伦理有两大冲突:一是个人隐私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冲突。以前人们更乐意将社会公益看成是首先需要捍卫的价值。而今天我们则更倾向于个人隐私的保护,认为个人隐私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让位于社会公益。另一个则是媒体“道德导师”的传统自我定位与“信息平台”的现代价值取向之间的冲突。依照媒体的道德地位的现代认知,媒体并不属于道德上优越的阶层,而是公民利益与意愿的服务者或“守护犬”。[12]对于媒体面临伦理冲突时应当怎么做的问题,有人提出应当把公正性与客观性作为处理伦理冲突的根本性准则。


  罗以澄、侯迎忠认为无论是利益冲突还是角色冲突,都是个人或组织的专业角色和其他角色间冲突的细化。造成传媒组织及个人角色这种冲突的根本原因,是多种角色所追求和维护的利益之间的冲突——个人/商业利益和公众/社会利益。避免冲突的措施有:以功利原则的中外伦理观念为指导、新闻界“正本清源”,理清新闻业改革发展的思路、内化记者的职业理念与公德意识和构建监督媒介的社会控制体系。[13]


  4.大众传播媒介的社会功能


  关于媒体的社会功能,谭德礼认为有四项:传递信息、引导舆论、宣传教育、民主监督。李珂提出七项职能:传播信息、引导舆论、推动发展、推广知识、教化公众、舆论监督、社会预警。[12]蔡佑民的观点则是:监视环境、社会协调、文化传递和大众娱乐。[14]


  从网络媒介积极的社会功能角度考察,谭德礼提出网络媒体具有:有效信息的海量传播、快捷反映的舆论引导、丰富多彩的教育和民主政治的监督岗哨四项功能。[15]蔡佑民认为,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网络媒体的社会功能发生了失调,主要表现为环境监测、社会协调、文化传递、大众娱乐等四项功能失调。其集逐利本性(市场法则)和伦理道义(社会责任)高度于一身的双重属性,引发了网络媒体在社会伦理道义与经济利益驱动之间的两难抉择。市场环境下网络媒体的社会功能失调,正是这种冲突的外在体现。因而有效、和谐地协调好网络媒体的社会伦理责任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是协调业已失调的社会功能的关键。[14]


  5.媒介伦理建构的基本原则及规范化


  陈文峰认为媒介必须对自身所秉持的伦理原则有清醒、明确的意识。具体地看,就是在所有的利益关系中,考察媒体的一切关系与行为是否符合公正或正义,即体现出一种公正或正义原则;传媒的传播活动是否能够把握新闻本质真实性,即体现出一种真实原则;从对待他人和事物的态度和行为中考察媒体的仁爱心性,即体现出一种仁爱原则;从个体自我的追求目的中考察媒体的自由,即体现出一种自由原则。这些伦理原则贯穿、渗透于传播活动中,通过对世界事物的观照评判而得到表露和张扬。[16]李健则认为传媒诚信、传媒清廉和传媒公正是传媒伦理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17]


  黄富峰对大众传播内容的伦理要求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大众传播内容的伦理要求即大众传播内容所应具有的道德性,是大众传播内容自身所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主要包括真实性、人道性、正义性、高尚性等内容[18]。


  谈到网络伦理规范建构的原则,常晋芳提出:整体性原则、宽容性原则、自主性原则、无害原则、知情同意原则以及权利、义务和责任平衡原则。[19]


  二、传媒实践的伦理问题研究


  1.新闻实践面临的伦理冲突


  (1)新闻工作者的伦理道德


  罗以澄、侯迎忠认为,新时期新闻媒介从业人员在社会中担当着三种角色:作为“耳目”、“喉舌”的意识形态角色、市场竞争主体的角色和作为“社会公共信息传播者”的角色。当这三种不同“角色”对媒介从业人员的行为有相异的期待时,就构成了大众传媒最常见的角色冲突,表现在记者身上则为在新闻采集与报道过程中的社会良知与人文关怀方面的缺失。从微观上看,解决矛盾与冲突的办法可能在于:以古今中外的伦理道德观为理论依据,以新闻采集过程中面对的具体情况为现实依据,以不违背社会良知,不侵害公民的生命权、隐私权为行为原则。从宏观上看,新闻业与记者角色的正本清源,新闻媒介的行业自律,社会控制体系对媒介的综合监督等等措施,对在一定程度上消解矛盾,使各方力量达至均衡.,从而形成媒介权力与社会效应的和谐统一,是目前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13]


  对于“黄健翔世界杯激情解说事件”的出现,田秋生认为错误源于解说员社会角色的失调。任何一个报道领域的新闻工作者都必须认清自己的社会角色,并坚守这一行业的理念和行为规范,在公共话语平台上,发出公共传播者的声音。具体到新闻报道,即坚持新闻专业理念,将事实和观点分开,尽量避免记者的个人偏见,讲求事实的准确,报道的完整、平衡,对于有争议的事件,要呈现相关各方的意见。[20]


  (2)市场经济、公共关系对新闻伦理道德的冲击


  a.有偿新闻的伦理批判


  所谓“有偿新闻”,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希望获得媒体宣传的个人或组织,或者不希望媒体对不利于自己的有关信息进行报道的行为。邓名瑛认为有偿新闻的产生有主客观两方面原因:客观原因是新闻体制改革赋予媒介“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角色,无形中给媒介施加了经济压力,使有偿新闻产生有了内在的利益驱动;市场经济使新闻产品直接成为商品;市场经济也使媒介间竞争加剧,规避于己不利的新闻成为共识;以及大众传媒自身的传播特性。主观原因是新闻工作者在市场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丧失了自己的社会良知和职业道德。她认为从伦理的视角看,有偿新闻践踏了社会公正、违背了新闻真实、败坏了社会风气。真正杜绝有偿新闻的措施是加强新闻工作的法律法规建设;大力提倡新闻单位和从业人员的道德自律,把法律和道德紧密地结合起来,双管齐下。[21]


  邓晓旭认为,杜绝有偿新闻有效的途径是在南北方许多媒体已经成功实行的“经营与编采分离”。[22]


  b.新闻娱乐化的伦理尺度


  对媒介内容过度娱乐化的担心始于2004年《南方周末》发表的两篇文章《崔永元炮轰电视庸俗化》和《电视为什么不能庸俗化》引起的学界大讨论。万艳霞认为市场经济的大潮促使我国传媒在操作方式、运营模式、编辑方式等方面突出了商业化取向,同时也催生了我国的新闻娱乐化潮流。新闻娱乐化的利体现在新闻娱乐化迎合受众的需要,满足受众的原始心理需求,吸引受众眼球,折射出了传播理念和新闻价值观的变化。其弊的方面则体现在迎合受众口味却遮蔽了对重大新闻的报道;对媒体私利的追求削弱了媒介的公益性和社会责任。她认为面对新闻娱乐化,传媒必须把握一个度,既要做到贴近受众,又不能一味迎合,要在不违背大众传媒公益性和社会责任的范围内充分发掘新闻的娱乐功能。[23]


  刘阳认为,在整个社会加速向市场转型的宏观语境中,主流政治文化的强势地位下降,大众文化迅速崛起和蔓延,娱乐节目的存在与发展有其合理性。从90年代初期的综艺节目到时下的游戏热、真人秀,都是这一趋势的表现。问题不在于我们是否赞同这一转向,而是应该在这一转向的前提下审慎诠释“娱乐”的内涵和本性,不要把娱乐误解成“愚乐”。[24]


  c.媒介公关的伦理分析


  媒介公共关系是指媒介组织为改善与其相关公众之间的联系状况,增进公众对媒介组织的认识、理解和支持,建立良好的媒介形象而进行的一系列传播管理活动。项晨认为,媒介对公共关系管理的认知远没有达到系统化、科学化的程度,更多的是通过一些零碎松散的活动和实践来发出一时的声音,导致了媒介公关的策划和实施中有着诸多误区。表现在:一人一事,系统整体观念缺失;公关过度,公器私用;声势浩大,核心价值模糊;公关娱乐化;媒体本位,遗漏回路。需要把握的媒介公关理念是:媒介公关是品牌战略,而非营销战术;媒介公关实践必须是从“受众本位”出发的互动行为;媒介公关需要致力于多赢平台的搭建。[25]


  2.广播电视实践面临的伦理冲突


  (1)读图时代的伦理冲突


  《东南晚报》记者柳涛于2005年10月抓拍的雨中骑车人摔跤的照片,曾引发了学界对新闻摄影伦理道德的大争论。该争论的难点在于记者抓拍新闻图片的行为本质上不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而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从根本上说,不是事实上的“真”与“假”的冲突,而是价值上的“应该”与“不应该”的冲突。陈力丹对记者的行为持反对的观点,她认为记者为拍照而“守株待兔”并置路人的安全于不顾的做法缺少人文关怀,是记者伦理缺失的突出表现。[26]支持的学者认为,记者的报道行为完全是正当的“善”的行为,职责缺乏理智。从动机上分析,记者的行为并非好奇,亦非私利,而是给受众提供新闻信息并唤起有关单位的关注,以促使问题的解决。行为的本身并没有对他人造成伤害。[27]顾俊认为记者的职责是以“旁观者”身份忠实记录事件、传达信息,用职业手段取得最大的社会效应,事件中新闻记者所为只是其职责所在,并无过错。[26]


  姜德锋对影像伦理问题的原因作了分析,他认为影像伦理问题现象的出现,既与媒体的霸权作风和人文关怀意识的薄弱等主体性因素有关,也与“展示细节”、“以偏概全”、“导演事实”等新闻采集方式和简单化的传播思路有关。[28]


  (2)隐形采访的伦理追问


  新闻暗访涉及新闻伦理、暗访对事实真实性的影响以及相关的法律纠纷等诸多领域。有的学者对新闻暗访并不赞同,甚至有人提出应坚决取消新闻暗访。反对的理由是:第一,暗访的结果(曝光)可能对被暗访者不公平。第二,暗访是在被采访者不被告知的情况下进行的,记者在暗访中往往以说谎的方式(或隐藏身份,或示以假身份)获取需要的信息。而且记者说谎的行为本身是与普通道德相违背的,其手段是不道德的,获得的新闻的价值就值得怀疑。作为支持暗访的一方,邓晓旭认为大多数暗访都是在掌握了被暗访者有不道德甚至是犯罪行为的事实基础上进行的,曝光应是公正的。而且暗访行为可以使媒介正常发挥其激浊扬清、消弥丑恶的功能,从而唤起公众的注意,避免受到危害,促使有关部门及时介入有效制止不道德或不法行为,更重要的是可以保护记者在揭露报道时的个人人身安全。这样的暗访行为符合马克思主义伦理观,即是在实践基础上的动机与效果的统一,在伦理学上也符合道德权变理论。至于对暗访中欺骗手段的质疑,则更多涉及道德问题。对道德问题进行道德评价时,应该对行为本身做出具体辨证的分析,而不是绝对化、简单化的评价。同时邓指出对新闻暗访辩护,并不意味着对记者暗访行为的全面肯定。从伦理学的视角为暗访辩护不表示新闻专业的标准可以降低,纪律可以松弛,而是在记者道德高度自律,对专业要求更严的前提下,对媒体及从业人员的一种支持。[29]


  3.编辑出版实践面临的伦理冲突


  (1)编辑伦理道德失范及其应具备的伦理价值观


  就编辑伦理道德失范的原因,李定庆认为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受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想膨胀,道德观念淡漠。并认为,见利忘义、缺乏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缺乏爱岗敬业的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缺乏服务意识,是编辑职业道德下滑的根本原因;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管理失范、“无序”,致使权利失控,纪律松懈,工作随意性大,是编辑道德下滑的外在原因;编辑不注重自身修养,自以为是,固步自封,不思进取,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其道德下滑的内在原因。[30]


  讲到编辑应具有的伦理价值观,刘景慧认为编辑活动的特点和其特殊性,决定了编辑伦理价值的规定性,为人民服务是编辑伦理价值的基本原则;对读者负责,履行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是编辑伦理价值观的价值取向;善待读者,追求真善美是编辑伦理价值观的理想境界。[31]


  (2)出版伦理道德失范研究


  刘海认为中国出版业“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改革的深化,一方面给出版业带来了巨大成绩,另一方面也给出版业造成了混乱。混乱现象的出现可归结为管理问题,但深层的原因是道德失范。表现在:从书名到内容的低级趣味和媚俗倾向;盲目跟风,缺乏创造力;内容注水,剪刀加浆糊般炮制;选题重复;“伪书”大行其道;图书营销手段简单化,基本停留在制造花边新闻炒作和不正当竞争的低水平;打击盗版(印)手段疲软,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出版资源寻租屡禁不止。这就需要构建一个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出版道德体系、需要出版人的道德水平上升到更高层次、需要有效管理手段和方式的支持。[32]


  杨晓鸣、蒋保纬就网络出版中的道德滑坡现象作了归纳,指出:网络出版的虚拟化引起了道德冷漠;网络出版为人们提供的极大自由度,远远超出了社会责任的范围,由此引起的道德失范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网络出版冲击了现实的道德规范,引起了道德冲突,传统的道德规范和法律的功能受到严重的限制;网络出版规范必须能够反反映人类普遍的、一般的道德关系,适合“普遍有效性”原则;建立网络出版的伦理道德原则,以此作为建立网络出版伦理道德的基础。[33]


  4.广告实践面临的伦理冲突


  (1)广告伦理道德失范现象及成因


  刘恒认为广告业在商品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广告道德失范现象也很严重,具体有四:一是广告主的失责。广告主在广告实际的运作过程中,有意无意的忽视或者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导致广告道德失范;二是广告信息的失衡。在广告活动中,广告主凭借自己在信息双方中的支配地位,只将于己有利的信息披露给受众,而规避于己不利的信息,从而编造虚假广告蒙蔽受众;三是广告受众的失落。消费者信息需求的多样,同时广告主也没有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准确的定位,造成有效广告信息的难获性和某些广告表现手段庸俗化;四是广告媒介的失信。广告媒介刊登格调不高、虚假、惹人生厌的广告,就会在公众面前失信。[34]


  肖继军认为商业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深入发展中出现了一些非道德的行为,表现在:虚假广告、性别歧视、媚俗低劣、忽视生态伦理等方面。出现这种失范的原因从主观上看,是片面追求私利、受众素质低下的结果;从客观上看,是社会监督不力、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结果。[35]


  潘青山对电视广告伦理失范的原因作了研究,他认为电视广告失范原因有四:一是社会心理环境因素。中国正处在社会变革的历史转型期,由于制度的有效供给不足和人的观念失调,短暂失序状态就会出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的社会心理也会出现某种失衡现象;二是广告人自身素质因素。我国正规广告教育存在着重“器”轻“道”的教育思想偏失,其次是在人才录用上片面追求应聘者的职业背景和社会关系,存在着重业绩轻德行的错误理念,另外由于某些以偏概全的社会评价、“广告无学”的偏见对广告人自觉铸造职业荣誉感,无疑会构成某种心理伤害,导致非良性社会互动行为的产生;三是行业内部运行机制因素。即广告行业内部的“集体无意识”现象,是一种最具破坏力的道德自虐;四是行业规范和执法因素。由于权力机构审查监管机制不健全,执法部门监管不力,客观上形成了广告监管上的“盲点”,对广告违规的公司企业和媒体的处罚手段也缺乏力度。[36]


  (2)广告伦理建构


  对于广告伦理建设,大多数的学者都特别强调广告与社会、法制与道德、自律与监督等因素相互配合,综合治理。


  崔斌箴对此论述则较为具体,他认为广告伦理消除其负面影响,需要的措施有:构建以真实可信为核心的广告道德观,确立以公平竞争为准则的广告自律意识,倡导以文明向上为导向的广告社会公德,提高广告人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优化广告道德的外部监督体系。[37]


  6.网络传播实践面临的伦理冲突


  (1)网络传播的伦理困境


  常晋芳从网络所带来的伦理道德困境出发,谈到网络伦理道德的建构必须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矛盾关系:网络社会生活与现实社会生活的矛盾;网络伦理与现有伦理的冲突;网络伦理规范的主体困境;自律与他律的矛盾;信息共享与信息独有的矛盾;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的矛盾;个人隐私与社会安全的矛盾;网络资源利用的矛盾。[38]


  徐君康对网络文化传播生态环境做了探讨,认为网络文化传播的生态危害主要表现在:伦理道德失范;信息污染;自由主义泛滥;人际关系淡漠;侵犯隐私与网络犯罪;心理失衡;文化霸权危机。[39]


  杨璐露、吕坤良认为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既造福于人类,也带来了祸端,使虚拟空间的信息生态出现了危机:一是虚拟空间的“蛮荒化”。主要指网络语言运用的不规范、不文明和网络辩论环境的不健康;二是舆论环境的复杂化。网络舆论环境的开发、互动使得网络言论信息传播对现实社会的舆论环境带来了巨大冲击,使它变得更加复杂化。[40]


  苏畅认为网络这把双刃剑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伦理问题,主要有:反党反政府危害国家利益;造谣侮蔑蛊惑人心;非法泄漏国家机密和他人隐私;色情淫秽暴力毒害青少年;改变了人们的交往和情感;信息垄断、信息欺诈和信息污染。[41]


  (2)网络传播伦理建构


  常晋芳对网络伦理规范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网络伦理规范的基本原则有:整体性原则、宽容性原则、自主性原则、无害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权利与义务和责任平衡原则;塑造健全的网络道德行为主体,包括网络道德主体的范畴、网络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网络主体的道德修养;网络礼仪和规范。[38]


  徐君康对网络文化传播的生态伦理建构提出了意见:确立科学合理的网络生态观念;树立系统的网络生态伦理观念;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受众加强自律意识;持续提高网络监管技术;建立行业协会组织;确立网络生态原则;制定网络规范法律。[39]


  马善记对博客的“博德”做了研究,提出,如同做人要讲道德一样,博客也要讲“博德”,做到“博”之有道。要避免博客沦为“信息垃圾场”,必要的措施有:有关部门和网络经营者要加强监管力度;博客自身加强自律和自我管理;博客监管部门提高博客的进入门槛。[42]


  三、媒介伦理研究展望


  1.媒介伦理与和谐社会构建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胡锦涛总书记也在全国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的讲话中提出了“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目标。[43]这一提法引起了新闻传播学界的关注,有学者就将媒介伦理与和谐社会构建联系到了一起。


  (1)媒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角色定位


  陈力丹从和谐社会的内在特点出发,认为和谐社会建构是一个战略性的目标,大众传媒在建设和谐社会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它应是民主法治的推动者、公平正义和诚信友爱的体现者、安定有序氛围的营造者、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观念的传播者。[44]


  邱沛篁的观点是:新闻传媒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特殊的重要的推动力量;是最得力、最有效的宣传者;是最能干的直接参与者。[45]


  许正林认为大众媒介在社会价值体系建构中扮演着引导角色;在社会利益群体纷争中扮演着整合角色;在社会极端细分中扮演着中介角色。[46]


  (2)媒介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功能与作用


  丁松虎认为大众传媒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利条件有:执行大众传媒的经济功能,推动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实现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发挥大众传媒的社会规范强制功能,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传媒参与构建利益机制,推进人际关系的和谐发展;监视自然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47]


  常卫东、李成榕认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电视传媒的作用主要有四种:监视环境、协调社会关系、传承文化、提供娱乐和表演。[48]


  李伟教授认为,传媒伦理建设特别是在社会信息的传播、先进文化的引导、正确舆论的导向、科技知识的传授、健康娱乐的倡导、真实广告的发布、文化产业的发展等方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作用。[12]


  陈晓薇对媒介伦理对于和谐社会精神生态圈构建的意义进行了研究,其要点是:媒介伦理注重文化结构的多元,使得精神生态圈呈现出“丰富多彩,和而不同”的特质;媒介伦理注重布局的合理,强调多元化视角,体现了各个角度的比例协调,有助于较好地处理矛盾的主次方面的关系;媒介伦理注重程序的规范,引导人们对事物的判断进行重新的价值审视,强调决策过程中注重公平;媒介伦理注重利益的分配,这与满足和谐社会中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一致;媒介伦理注重立场的明确,更关注价值体系对事物发展的推动作用,必将推动国民精神生态圈的建立,从而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49]


  也有学者对媒介在和谐社会建构中的作用做了辩证解析:构建和谐社会不是掩盖问题、报喜不报忧。正视并揭示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不和谐因素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并行不悖。不能将新闻传媒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理解为可以回避甚至掩盖社会的某些不和谐因素。大众媒体掩盖社会矛盾或许可以在一段时间之内营造出表面和谐的景象,但只有正视矛盾才能长治久安,实现真正的和谐。“和谐”归根到底是媒体、民众和政府三者互动的结果。


  (3)和谐媒体自身的构建


  张昆认为和谐社会以和谐的信息传播系统为前提,没有和谐的传播系统,就不可能有和谐社会。和谐的信息传播系统以和谐媒体为主体。和谐媒体决定了信息传播系统所能发挥的功能及其空间。一个媒体系统是否达到了和谐的境界,考察的向度具有五个方面:充满活力的媒介系统;开放多元的媒介结构;公正客观的专业精神;和而不同的意见生态;温润和谐的语言环境。[50]


  符建湘、周宇认为,建设和谐社会,媒体自身应该凸现“建设性”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建设性”较之过去的提法更具有时代气息,而“以人为本”则意味着要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对话与交流平台,顺应价值观多元化的多中心社会。[51]


  罗以澄认为新闻报道的不和谐因素对构建和谐社会有极大的制约作用,因此保持新闻报道的相对和谐则显得迫在眉睫。首先应该在构建公共领域的条件下,坚持新闻报道的理性、人文性和建设性;其次,在着眼解决具体问题的同时,要有全局眼光,辨证地、全面地看待和报道问题;要促进新闻传媒报道的和谐,最核心的问题是更新新闻报道的思维观念,要努力增强新闻报道的针对性、吸引力、渗透力和感染力。[52]


  2.媒介伦理的整合性研究


  改革开放后,尤其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媒介伦理在中国得以系统的研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媒介伦理学的交叉学科性质也吸引了许多具有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参与到了媒介伦理研究中来,但学者们的研究却更多地局限于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方向与问题。更需要说明的是,在学者们的研究中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关于媒介伦理的界定,以至于我们在讨论“媒介论理”的时候,总是自觉不自觉地联系到“传播伦理”、“传媒伦理”甚至是“新闻伦理”、“网络伦理”等。本文来自《中国典籍与文化》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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