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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手机的社会问题与伦理反思

发布时间:2016-06-19 21:19

  智能手机给社会所带来的伦理问题可以为两类:一类是从微观角度来看所引的个人性伦理问题,另一类是从宏观角度来看所引发的群体性伦理问题。下文将分别对其进行阐述与反思。


  一、从微观视角看,智能手机给个体带来的伦理问题


  智能手机的应用主体遍及社会上的各种人群,个人使用智能手机所产生的伦理问题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1.长时间沉迷其中


  智能手机集成了电脑与手机的各种功能,可由用户根据自己的喜好与需求自行安装应用程序,这些应用软件和程序都具有很强大的功能效用,容易使人沉迷其中难以自拔;尤其是针对那些自控能力薄弱的未成年人而言,所谓“低头族”和“拇指族”都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这造成个体用户对智能手机生理与心理上的双重依赖,甚至没有手机在手的时候会觉得无所适从,这不仅造成时间的浪费,也给身体和心理带来过度负担。


  2.个人隐私的泄露


  智能手机许多应用都涉及个人隐私问题,比如其通话记录、录音功能、照相摄像功能、网络购物的密码和银行卡绑定功能、通信软件的聊天记录等’这些信息都是需要严格保密的。但是一些特殊情况的发生,却可能导致这些个人_隐私的泄露,从而威胁到个人财产安全,乃至损害人格尊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智能手机私密信息被泄露主要是通过两条途径一是手机的直接丢失,一些偶然性的突发事件的发生导致手机丢失,造成隐私信息的曝光;另外一种途径则是手机在连接网络后可能感染某些病毒,而被病毒人侵到手机后台数据库’犯罪分子对隐私数据进行盗取和破坏。


  3.手机网络导致信息帰炸


  在网络世界中,信息数据处于膨胀爆炸状态,这些信息良莠不齐,会给人们尤其是没有自制能力和形成世界观的未成年人造成身心健康受损,尤其是伦理道德观和人生世界观的扭曲,甚至最终导致他们腐化堕落,走上犯罪道路。智能手机兼具电脑的上网功能与手机的便携性,使得人们能更加轻易地接触到这些网络上负面的东西,这意味着网络负面影响的扩大化和加速化。.


  4.过度消费


  智能手机可以自己下载应用,这也给商家实行技术垄断提供了良机。智能手机APP中的应用程序分为两种:一种是收费的,靠用户的购买量来赚取利益;另一种则是免费的,主要靠广告植人和宣传代理来获取利润,这种软件会不择手段吸引用户,形成隐性消费市场。


  无论是显性收费还是隐性收费的应用软件,都不可避免地造成人们的消费过度。有调査表明,有些人甚至每月都要花费几百元在智能手机应用上面,这给那些收人不高的年轻人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甚至影响了他们的生活和谐。


  5.虚拟社交削弱交流能力


伦理道德


  智能手机给人类提供了一个可以随身携带的移动交流平台,人们可以通过各种应用软件中的文字、语音、视频等方式与他人进行交流,这些交流方式尽管由低级到高级不断提升发展着,却都带有一定的虚拟性质,没有人们面对面接触交流的真实性,因此一旦某些人尤其是年轻人长时间使用这种虚拟的交流方式,形成了一种“沉默”交流的习惯,就会导致他们当面交流能力的下降,社交上形成障碍,这种现象尤其对于年轻人的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会产生极大的阻碍作用。


  二、从宏观角度看,智能手机给群体带来的伦理问题


  智能手机是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间的一种互动交流的媒介,它的影响是广泛的,并不局限于个体之上,更体现在群体之中,所以,由它所引发的一些伦理问题具有群体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1.手机病毒的传播


  手机病毒是一种具有传染性、破坏性的手机程序,可用杀毒软件进行清除与查杀,也可以手动卸载。手机病毒利用发送短信、彩信、电子邮件、浏览网站、下载铃声、蓝牙等方式进行传播,会导致用户手机死机,关机,个人资料被删’向外发送垃圾邮件泄露个人信息等。手机病毒的研发者都是计算机编程的高手,乃至业界精英人士,但是他们为了一己之私利,完全不顾社会影响,忽视自己的行为给社会秩序带来的破坏,这无疑是一种缺乏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良心的违法行为。


  2.技术垄断与垄断利润


  技术主体指那些对技术的发明创造和技术的使用方法拥有垄断性话语权的技术共同体,他们中有的拥有技术专利,可以控制技术的研发、流通与使用范围与权限,因此,这使得作为技术主体的群体利用技术垄断来牟取暴利成为可能。很多大企业通过技术垄断来侵占市场份额,不但针对同行业的公司进行技术压迫,通过恶性竞争手段来挤压同行业其他竞争对手的生存空间,另外还会利用自己的技术垄断地位和市场绝对优势,虚抬物价,牟取髙额垄断利润,破坏市场自由竞争秩序。


  3.虚假信息传播


  智能手机中有微博、新闻等一系列信息传播媒体,任何虚假信息一经发布,都可能会在短时间大范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给风评和舆论造成坏的误导。作为资讯主体的新闻媒体应该在发布消息之前考虑清楚其社会影响,针对某些不确切或未经证实的消息要做到谨言慎行,不能盲目草率地传播消息。


  4.应用软件的犯罪与傻权


  智能手机将很多原来只能在电脑主机上才能实现的功能移植到手机上来,比如网络购物、视频观看和大型游戏等,而这些软件很容易产生法律上的纠纷。


  首先,利用智能手机进行网络购物时拥有手机支付功能,可以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但是一旦手机丢失,手机后台程序遭到人侵,都有可能被不法分子用来犯罪。这些犯罪可能是隐私的泄露甚至遭到敲诈与勒索’也可能是手机上某些金融程序的密码被盗,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其次,手机给人们提供了很多休闲娱乐的功能的同时,也使得盗版侵权者变得更加猖獗,这些盗版侵权行为,使得市场秩序更加混乱。


  5.人与人间的隔膜


  智能手机使得陌生人相互之间的接触变得更加容易,将物理空间距离变成了可以忽略的屏幕数字,从人际交往角度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使得人们的思想交流变得更加容易。这本来应该是拉近人们精神层面距离,打破思想隔阂的一个契机;但始料未及的是,由于某些社会原因和技术原因,却使得人际交流相处更添了一层无形的隔膜,信任程度反而大打折扣。


  究其原因,这是技术上的工具理性与人类生活的人文理性之间的冲突所造成的。智能软件上的陌生人之间的接触,大多数抱有一定的目的性,由于交流的间接性与虚拟性,使人难以在短时间内通过对对方言谈举止的观察来确定对方的脾气秉性,也使得某些人能够通过虚拟环境更好地掩饰真实的自己,同时推己及人,也对对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三、对社会问题的伦理反思


  技术是一种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相统一的人造物,它是在人与自然的互动与实践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技术在其应用过程中所引起的一系列社会弊端和问题是其伦理规范的不完善性所导致的。因此必细从全局着眼,且有针对性地建构起与时俱进的技术伦理范畴。


  1.明确技术的善


  技术的善即是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谋福利,它承载着人类的存在与文明的延续。技术当中所有对人类生存与发展有利的范畴都属于技术的善与建设性的一面;反之,由于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人类、环境、经济等体系的可持续发展所造成的一系列负面效应,则表现为技术恶的破坏性一面。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其元技术领域也许并不存在价值负荷,是中性的;但是一旦技术被应用于特定产品的研发并投人市场,则其技术产品必然表现出一定的价值负荷。[3]这种价值负荷可能是正面价值,可能是负面价值,也可能毁誉参半。


  智能手机以其功能特性和使用价值受到追捧,对社会发展和人类生活方式起到革命性推动作用,总体而言,这是一种技术的善;但是其给人类精神层面也带来一些消极影响,所以也具有负面价值负荷,也就是技术的恶性。


  2.技术研发主体的社会责任


  就技术研发主体而言,应对所研发技术进行充分评估,明确其积极作用与消极危害,不能盲目追求商业效益和经济利益,而罔顾人的权利与社会责任。针对负面效应进行规约,如果可以用技术本身实现规约,则应充分研发;如无法用技术解决的问题,则必须在产品使用说明中加以详细阐述与重点强调。2016年3月


  就智能手机而言,其硬件开发商在设计手机硬件时,会设定一定使用限制。而软件开发商不应为了吸引用户而罔顾道德法纪,而应在产品内附上详细的使用说明书,明晰其利弊得失、使用时的注意事项与不良后果等伦理条约。


  3.技术管理主体的法律规约


   就技术管理主体而言,不能盲目遵循商业上的“薷求导向”,一味追求产品销量而夸大其词;而应如实描述产品的性能与利弊,更切忌为了一己私利而滥用技术功能进行非法牟利活动。


  目前,一些软件的技术管理主体利用自己对软件的最高管理权限,在软件中植人虚假广告或者非法信息,以牟取私人利益。这需要在法律上进行规约与界定,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执行监管,开展道德伦理教育,三管齐下,才能收到成效。


  4.技术应用主体的自觉性与执行力


  就技术应用主体--也就是广大的消费者和用户而言,不应将使用技术的过程随意化和私欲化,应仔细遵循产品使用说明和相关规章制度,不能过度使用技术产品,更不能利用技术产品的功能性进行非法活动。


  例如,智能手机用户在使用该款产品前需仔细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从其他渠道充分了解其信息,权衡使用智能手机这种技术产品的利弊得失,有效节制自己的行为,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任意行事。人只有在一定的规则之内才能获得自由,如果将一切规则视为枷锁而执意冲破禁锢,则必将适得其反。


  智能手机的伦理问题分为个体与群体两类,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技术的善;其次,应从技术研发主体和管理主体的角度进行反思与规约;最后,作为应用主体的我们,应该谨慎地面对技术产品并合理地使用智能手机。


                                    杜森

                              (渤海大学,辽宁锦州1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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