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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孝

发布时间:2016-04-08 09:40

  孝一般解释为善事父母,但在儒家宣扬的封建说教中,往往指孝道,即主要讲对父母无条件地顺从当然,在封建社会中二者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宋代是中国古代孝道发展到极致的时代,所谓“孝义所感,醴泉、甘露、芝草异木之端,史不绝书”,既包容了“兴孝以教民厚”的美德精华,又充斥着封建礼教压制人性的糟粕。


  《宋史。孝义传》上讲:“冠冕百行莫大于孝”。论述封建孝道的《孝经》是这样解释孝的,“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作为德之本,孝的最基本的含义是指封建家庭伦理关系中的“孝亲”,《新书。道术》上讲“子爱利亲谓之孝”在这个意义上说,“孝亲”是封建道德的核心。而实际上孝就是一种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道德规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强制封建人伦关系的一种等级观念从孝的内容上看无非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封建家庭而言,提倡敦人化崇孝悌,要求对家长必须绝对服从;二是对皇权而言,孝的妙处就在于它的进一步转变,把对封建家长的“孝”转化为对封建君王的“忠”,“以孝事君则忠”,“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因此,更重要的是对最高统治者的孝,对皇权的孝。


  孝在中国传统上早已融进到封建礼法的教育里。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大力宣扬孝道,提倡“以孝治天下”,并把对最高统治者的忠与对家庭中家长的孝并列起来,使忠君孝父成为封建道德的重要规范,所谓忠君即是“至理”、“至德”,在家庭中,家长处于支配地位,家庭成员必须绝对服从家长,孝敬家长,并把此视为美德=在忠与孝两者的关系中,孝是忠的缩小,忠是孝的扩大,为了皇权的稳固,必须讲孝,这样才能尽.忠只要尽忠尽孝,社会就能长治久安,皇帝的统治才能永远继续下去,因此,在历代刑典上都对孝作了明确规定,将不孝定为“无恶”、“无赦”,凡是涉及到不孝的,法律上都处以极刑,如“十恶不赦”大罪中,就包含有不孝,用法律形式来保障孝的推行。同时,还把阐释封建孝道的《孝经》列入儒家的经典著作中,作为人们学习的范本,广泛推崇孝道,并使之家喻户晓,宋代时《孝经》即包括在儒家的十三经中。


  正是因为孝在封建统治中的特殊作用,所以孝道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封建礼法对其进行了规定早在儒家的仁义道德中就宣扬所谓“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宋代时,理学以一种全新的面貌出现,理学家们对封建“礼”法进行了重新诠释,它以儒家的礼法为基础,宣扬忠孝节义的伦理思想为核心,大讲“存天理,弃人欲”,借天理维护封建社会严格的贵贱尊卑的等级制度,礼在此时又和理有了紧密联系,它在纲常伦理系统的最高范畴一一理中占有了重要地位,成为强有力地规范人们生活行为、心理情操以及是非善恶观念的礼治秩序。理学集大成者朱熹认为“天理”是产生万物的本源,“有此理,便有此天地”并把所谓永恒的理引申到封建道德范畴中来,要求人们都必须遵守封建伦理纲常,听命于封建统治,高度强调人们对“天理”的自觉意识:“若讲得道理明时,自是事亲不得不孝,事兄不得不悌,交朋友不得不信。”(《朱子语类》卷9)当人们把这种自觉意识转化到个体的自觉行动中时,一方面是事亲行孝,另一方面则是在人的心灵深处对人性的摧残以及对自我意识的严重压制《宋史。蒋偕传》写道,蒋偕“父病,尝割股以疗,父愈,诘之曰:'此岂孝曰?’曰:'情之所感,实不自知也’。”精神上自觉的“孝”的意识变成为肉体上自觉的“孝”的行为,类似事例,史不绝书。


  孝道的最基本教育是从家庭教育开始,从维护封建宗法等级制度出发,要求子女必须绝对服从家长,家族中其他成员也各按其名分处于不同的服从地位,各种族规所宣扬的基本内容就是敦人伦、崇孝悌,并以此作为评价和指导人们行为善恶的准则从“父为子纲”的原则出发,“孝为百善先”,孝道被摆在家庭家族伦理中最重要的位置。司马光在所订家规《居家杂议》中提出:“凡是受父母之命,必籍记而佩之,时省而速之,……若以父母之命为非,而直行己志,虽所执皆是,犹为不顺之子。”这里,“孝”的含义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再只是儒家经典中单纯的“善父母为孝”,晚辈对长辈一般意义上的侍奉,尊敬和生养死葬之事,而是进一步发展为不能超出家长规定的这些言行,不允许在思想上与家长规定的不一致,必须严格按父母之命行事,而且对父母之命必须时时牢记,时时按父母之命谨言慎行,即使家长不对,也必须服从,不许有所违背,否则,即触犯了封建礼规,大逆不道,即被视为不孝之子,要受家法处置这种教育渗透于人的一生,“凡小儿甫能言,则教以尊尊长长”(〈〈陈氏宗谱■家规》)子女对父母长辈的这种顺与恭敬,可以进一步演变为金字塔式的等级服从与等级控制。在小家庭中听凭家长指挥;在大家族中所有宗族成员都要听命于代表祖先的族长,任其发号施令,不能违背其意志,使宗族内部等级界限分明;而由这些宗族构成的封建社会的大家长皇帝高高在上,通过对这些宗族的控制,进而达到统治全民的目的


  对于家族的统治,除上述外,许多宗族的族规中还规定了其他的细则,对坐、行、应对、语言态度仪表等都作了具体的说明,充分体现了家长的尊严。如《郑氏世范》中规定,当子孙受到长辈的诃责,即使长辈错了,也只能俯首默受,不许分辩是非。这样做其目的很明确,就是使家庭成员不能有自己的思想,不能脱离已有的礼制秩序,完全禁锢在必须盲目地服从家长的意志上子弟有事外出,必须先禀明家长,不经同意,不得擅自行动(《婺源清华戴氏世谱。家范》)等等自己的言行举动都掌握在家长手中,不能逾越半步,正是这样,消除了内部分裂因素,家庭稳固了,成员驯服了,家长也就好领导了,如此,家长们更重视对孝的教育与宣传,只有对家长尽孝了,家族控制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宋代是以宣扬理学闻名的,由理及礼对孝的渲染更是处处可见《宋史》中不仅在官吏的传里涉及到与孝有关的内容,而且还专列了《孝义传》,旨在宣扬“孝亲”为核心的封建道德=这其中,既有对于我们今天仍有积极作用的传统道德,象尊重父母长辈、孝敬父母、赡养父母、尽子女对长辈应尽的义务等;也有遭到我们今天批判唾弃的封建社会用伦理道德对人类人性摧残压制的糟粕从孝的具体内容看,可分为这样几类:一是官员辞官不就,在家中照顾年迈的父母,因为尽孝,故这类官员不受法律制裁包拯“始举进士,除大理评事,出知建昌县。以父母皆老,辞不就得监和州税,父母又不欲行,拯即解官归养后数年,亲继亡,拯庐墓终丧,犹徘徊不忍去,里中父老数来劝勉”(《宋史。包拯传》卷316)人们赞扬这种为老人尽孝的人,这种人的威望也就比较高。二是官员因为尽孝,可以提出移地任职,以便就近照顾家中父母张“以母老,求归故官,得知绛州,改京西转运使知邓州,又以母辞。”(《宋史。张传》卷318)蔡襄“以母老,求知福州,改福建路转运使。”(《宋史■蔡襄传》卷320)虽然宋代官制规定官员任职要远离家乡,异地做官,但对这种孝亲的行为却是可以通融的。三是褒扬仁厚廉恕的人品,如彭思永“居母丧,甚,乡人馈之,无所受”(《宋史。彭思永传》卷320)这种人往往受到乡里族里、当地人的称颂。还有一种被称为孝友的人,所谓孝友,儒家经典上解释为“善父母为孝,善兄弟为友”,在对待兄弟姐妹的关系上,做出了关心爱护的榜样张存“性孝友,尝为蜀郡,得奇缯文锦以归,悉布之堂上,恣兄弟探取……收恤宗室嫁聘穷,不使一人失所。”(《宋史。张存传》卷320)曾巩“性孝友,父亡,奉继母益至,抚四弟、九妹,于委废单弱之中,宦学昏嫁,一出其力。”(《宋史。曾巩传》卷319)等等《宋史。孝义传》中所讲更不下其数,真可谓孝行遍地皆是,人人崇孝。


  如果因为行孝触犯了法律,可以减轻罪行或免除刑事责任。《宋史■孝义传》记载,李父及家属三人被陈友所杀,后李“手刃杀友而遁去,自言复父仇,案鞫得实,太祖壮而释之”,反之,对不孝者官员轻者丢掉乌纱,断了仕途,重者一如百姓,刑律侍候余靖为谏官时,“尝劾奏太常博士茹孝标不孝,匿母丧,坐废。”(《宋史。余靖传》卷320)陈荐主管御史台时,曾上疏言:“李定匿所生母丧,不宜为御史”这件事经过反复核准,先是,陈荐讲“定顷为泾县主簿,闻庶母仇氏死,匿不为服”诏下江东淮、浙转运使问状,奏云:“定尝以父年老,求归侍养,不云持所生母服”定自辩言,实不知为仇所生,故疑不敢服,而以侍养解官(《宋史。陈荐传》卷322,《宋史。李定传》卷329)谏官所言一经查实即行处理,不留余地百姓中如触犯“兄兄弟弟”的礼规,违背孝的原则,以刑法处置,决不留情刘斌父为其叔父所杀,“斌兄弟挟刀伺志元(其叔父)于道,刺之不殊,即诣吏自陈州县狱上请,诏志元黥面配隶汝州,释斌等罪。”(《宋史。孝义传》)


  宋代行孝是多方面的,尽孝的人既有官吏也有百姓,孝在整个社会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对于最高统治者来讲,皇帝也是要以孝来规范行为的,这就是要固守祖先遗志,祖宗之法,“以先志行之”,这样才不违背祖训,不违背孝道,才能立于当世,江山才能稳固,所以“先王兴孝以教民厚,民用不薄;兴义以教民睦民用不争”成为一种孝的传统,正是因为这样,“太祖太宗以来,子有复父仇而杀人者,壮而释之;圭刂股割肝,咸见褒赏;至于数世同居,辄复其家”用封建孝道来建立社会公德秩序,从而达到维护其统治的目的。


  宋代的孝,是封建社会统治者利用伦理道德来调节社会的稳定,用伦理道德方面的教化来加强社会稳定,它是为统治者服务的。对今天而言,我们应该正确地对待我国古代留传下来的道德遗产,正如毛泽东所说“把它分解为精华和糟柏两部分,然后排泄其糟柏,吸收其精华。”(《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667页)重新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提倡尊重和孝敬老人谢觉哉在《爱父母》一文中就曾指出:“奉侍老人不是封建,不是资产阶级思想,而是人类的美德,是共产主义社会崇高的美德”作为我们民族优秀的道德遗产,我们应该保存和发扬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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