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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个体婚的类型演进

发布时间:2015-03-07 19:50

  论文摘要 在人类发展史上,婚姻家庭形式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个体婚制三种基本形式,个体婚制代替群婚制和对偶婚制是人类历史上发展的必然趋势和伟大进步,标志 着人类文明时代的开始,个体婚制也始终是人类文明时代婚姻家庭的基本形式。个体婚制的历史已有数千年,其存在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本文从个体婚 的类型演进出发,阐述了我国现今一夫一妻制最终确立的历程。

  论文关键词 个体婚 群婚制 一夫一妻制

  当今我国正处在 变革的时期,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现今发展的主要特征。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中国人的婚姻生活及其观念与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一起发 生着深刻的变化。在这一情况下,本文主要针对我国个体婚的类型演进,而对于外国婚姻法的相关内容则不予讨论。

  一、个体婚的类型演进

   个体婚,是指由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结合所形成的婚姻,即一夫一妻制婚姻。在人类发展史上,婚姻家庭的基本形式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个阶 段,每一个阶段都与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相适应。蒙昧时代衍生了群婚制,对偶婚制与野蛮时代相适应,而一夫一妻制则是文明时代的必然要求。一夫一妻制婚姻是 在对偶婚的基础上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后,在原始社会崩溃、阶级社会形成的过程中确立的。一夫一妻制代替群婚制和对偶制是人类历史上发展的必然趋势和 伟大进步,标志着人类文明时代的开始,个体婚制也始终是人类文明时代婚姻家庭的基本形式。这种婚姻制度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有所变 化。
  原始社会晚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狩猎采集经济逐渐被养殖种植经济所取代。因为男性的生理状况在当时的生产条件下更有利于从事繁重的体 力劳动,在社会劳作及生产中发挥了更为巨大的作用,所以他们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同时也成为整个社会的主宰。因此,子女的男性血缘显得尤 为重要,成为男性在社会生话各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关键依据和证明,这就为产生一夫一妻制提供了社会基础和动力。总之,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提高,社会物 质产品的极大丰富以及私有制的产生,是促使父权制社会条件下,对偶制家庭被一夫一妻制家庭所取代的经济基础。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夫妻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财 富集中于一人之手,并且是男子之手,而且这种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其他任何人的子女。”一夫一妻制可以说是父权制社会对婚姻的必然要 求。因此一夫一妻制从根本上来说,是私有制社会关系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必然表现形式。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基础并非自然条件而是经济条件,这种家庭更有利于占有 私有财产,并实行财产的父系传递和继承。#p#副标题#e#

  二、我国一夫一妻制家庭的类型演进

  (一)西周时期的一夫一妻制
  西周贵族普遍实行一夫多配偶的婚姻,但是否就意味 着西周贵族实行的是一夫多妻制度则存在争议。谢维扬先生直接认为“周代贵族婚姻的实质应该是一夫多妻制。”但蔡锋先生认为“虽然(周代)贵族普遍多妾,但 其婚姻形态,应该是以多妾制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而非一夫多妻制。”祝瑞开先生则认为:“商周时代,统治阶级大夫以上的奴隶主贵族实行一夫正妻和缤妃腾妾 制。”以上学者争议的焦点在于“妻”字所包含的范围,即是否包含“妾”。而根据史料记载,西周时期是十分重视妻和妾的区别的,如《公羊传·禧公三年》: “无以妾为妻”,这就是讲要将妻和妾严格区分开来。《礼记·内则》也说:“聘则为妻,奔则为妾。”也是说经过行媒下聘迎娶的才是正妻,未行礼聘私自结合的 是妾,妻和妾之间是径渭分明的。又《仪礼·丧服》亦云:“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则把妾侍奉正妻和媳妇侍奉公婆一样,可见妻和妾的地位悬殊,不宜 混同。因此,确切来说,西周贵族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形式。对于西周的平民来说,由于其经济条件的制约,不允许他们有众多的妻妾,因此普遍实行一夫 一妻制,当然也不排除少数富裕者有多妾的情形。
  因此,严格来说,西周的婚姻家庭形式应是以多妾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
  (二)秦汉以后的一夫一妻制
   同当今社会一样,在汉代,婚姻的成立也需遵循一夫一妻制。先秦时代,一夫一妻制己初具形态,至秦汉时代,一夫一妻制已逐步付诸实践,不再仅仅是可行可不 行的理想。秦汉时期的法律规定,重婚(复夫或者复正妻)的行为是违法的,当受惩罚。秦帝国有关于重婚罪的法令,即男甲一与去妇乙为婚当罚。该条法令定夫方 罪为娶人妻,定妻方罪为重婚。据秦朝法律规定,男子休妻不报官便再娶,虽在实施上已经离婚,仍属非法重婚的范畴。但当时的一夫一妻制严格来讲是一夫一妻多 妾制,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对于妻的“从一而终”的一夫制,另一则是对于夫的一妻多妾制。首先,汉代强调妇女烙守妇道,要求妇女严格遵循一夫制,甚至从一 而终。儒家伦理教导妇女要从一而终,《礼记.郊特牲》说:“信,妇德也。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在汉代,随着儒家伦理道德的推广,“从一而 终”观念越来越被统治者所大力倡导。因贫穷之类的原因而一妻多夫的,虽在偏远地区不是惯例,但被默许认可,若不付诸诉讼,则安然无事。但是,城市的主流形 态意识则不能客忍这种不公开的风俗。西汉董仲舒云:“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即如果丈夫去世且无子嗣,则依据儒家伦理妇女 是可以再嫁的,因为妇女以“听从”为顺,夫亡无子,她无可听从,也只能再嫁了。这说明在西汉虽实行一夫制,但夫死再嫁还是被允许的。及至东汉,一夫制则进 一步被强化为妇女的“从一而终”了。而且,统治者还专门为守节妇女著书立传,以此倡导、强化妇女“从一而终”的贞节观。其次,与要求妇女“从一而终”的一 夫制相反,汉代男子却可一妻多妾、可休妻再娶、妻死再娶,实际上就是滕妾制,即典型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关于一妻多妄制,为世代相沿。如汉律规定,皇帝除皇 后外,还有昭仪、捷好、美人各种等级的“诸姬”,以及“后官三千”。其他贵族官僚蓄妄,数量不限。据《汉书·贡禹传》裁“诸侯妻安或至数百人,豪富吏民蔷 歌者至数十人”,有的叫“小妻”,有的叫“小妇”,有的叫“外妇”或“下妻”。在汉代,男子广纳妻妾是合法行为,为法律所认可,所以其他贵族、富家等也都 广置腾妾。汉初规定:诸侯王一妃八子。但上述规定很快就被突破了。武帝、昭帝、宣帝时,诸侯王妻妾达数百之多。到东汉,妻妾的数额又稍微受到限制,法律规 定诸侯的妻妾人数不得超过40。另外,汉代多腾妾的现象还反映在宦官也娶妻纳妾这一事实上。史载:“竖宦之人,虚以形势,威侮良家,娶女闭之。”宦官本已 丧失了性能力,常理来说已少能娶妻纳妾,但正是因为受当时社会多妻妾风气的影响,外加汉代宦官势力呈上升趋势且逐渐庞大,所以在汉代出现了宦官也以娶妻纳 妾为能的特殊现象。
  在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基础上,还规定禁止妻妾乱位,对妻和妾的地位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汉代规定了“乱妻妾位”的罪名。如以妾为妻,或以妻为妾,都构成“乱妻妾位”罪。《汉书·思绎侯表》载:“孔乡侯傅曼坐乱妻妾位,免”。即因“乱妻妾位”而被兔去官职。
  (三)宋、元、明、清时期的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一直是贯穿古代中国婚姻关系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原则,历代法律对一夫多妻制都有明确禁止的法律规定,宋元明清亦不例外。如《大明律》和《大清 律》都有相关条款:“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但是,当时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实际上也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因为男方可以在一 妻制婚姻的基础下纳妾,只是象征性地在法律上限制了纳妾的条件而已,即“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许娶妾。违者,答四十”乾隆五年(1739年),律例馆 进呈新修《大清律》时,这一条限制纳妾条件的律条也被取消了。事实上,限制纳妾的条件无法从根本上限制社会上的纳妾之风。明清时期,纳妾现象普遍存在,极 大的嘲讽了这条律令。
  (四)民国时期的一夫一妻制
  (1)北京政府时期的一夫一妻制。当“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废除妾制” 的呼声出现并不断高涨时,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继承了传统的一夫一妻多妾制。首先,明确否定了重婚,规定重婚为非亲告罪。其次,将妾与正式配偶——妻区分开 来,把夫妾关系理解为合法的无名契约,而与婚姻关系与别。所以,纳妾并不视为正式的婚姻。(2)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一夫一妻制。《中华民国民法》中并无关 于妾制的规定,其理由是:“妾之问题,亟应废止,虽事实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承认其存在,其地位如何,无庸以法典及单行法特为规定。”可知南京国民 政府的婚姻立法所承认的是严格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否定妾制,具有相当大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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