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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精选(九篇)

发布时间:2024-03-12 15:52

第1篇: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设施的建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规范车辆停放和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收费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设施是指用于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下空地等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的行政许可和监督。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市区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施划,以及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价格、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停车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及商业街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指导并督促相关开发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停车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应当考虑机动车停放需求,配套建设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已有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未配建停车设施或者停车设施已无法满足现有停车需求的,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其周边具备条件的区域设置适量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第八条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设施,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章停车泊位设置与施划

第九条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情况下,按照城市规划,遵循车辆通行条件与道路承载能力、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原则设置。

第十条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完好。

第十一条道路停车泊位分为收费泊位与免费泊位两种。停车矛盾不突出、无人值守的机动车停放场所,应当设置为免费泊位。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停车泊位,使用权属国家所有;产权单位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停车泊位,使用权归产权单位。

第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规划建设等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评估,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停车泊位设置与分类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章停车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按照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实行从城市中心区域向由高到低的停车级差价格。

对于同一区域内的公共停车设施,停车价格采取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的定价原则,合理确定不同车型、不同停放时间的停车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放收费属于政府定价项目,收费标准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六条实行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收费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价格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放实行免费,车主应当主动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和车辆行驶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车费:

(一)在划定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二)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三)执行任务中的警用、消防、工程抢修、施救服务车辆;

(四)在划定的车位内待客的出租车。

第十九条城市专业停车服务经营单位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停车服务经营单位。

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门前三包”责任区域的道路停车泊位委托有关单位管理,但受委托单位不得收费,不得拒绝其他社会车辆停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收费、不进行价格公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将依法确定的停车设施改作他用的,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对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行为,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违反道路停车管理规定停放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移交管理的区域,对于占用人行道的违法停车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六章附则

第2篇: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为加快建设中心城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品位,加快推进我镇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现提出进一步加强木渎镇城市化管理工作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

加强城市化管理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源头控制、整改到位、完善提升”的总体目标开展工作。“源头控制”,就是要对涉及城市管理的行为和行政审批事项事先进行审查,对影响城市形象、影响居民生活的事项不予批准,从源头上进行控制;“整改到位”,就是要针对已存在的对城市管理不利或有损城市形象的问题,采取“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办法,下大力气进行整改,着力解决;“完善提升”就是要按照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完善各类设施,规范管理行为,全面提升我镇城市化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做优、做靓镇容镇貌,彰显中心城区魅力。

二、城市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依法原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的政策法规,杜绝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二)统一原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村(社区)、居委会、市镇办、新区、金桥、旅游公司,在现有行政区划和行政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在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指挥调度下,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对全镇城市管理工作实行扎口管理。

(三)精细原则。建立健全全镇范围内的道路绿化、临街店面、环境卫生、镇容镇貌等全天候、全覆盖动态监管机制,注重各项管理工作的细化,切实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

(四)长效原则。坚持部门负责和条块协调相结合,强化城管、村(社区)、居委会、市镇办、新区、金桥、旅游公司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村(社区)、居委会、市镇办、新区、金桥、旅游公司的主体作用,明确各自职责,形成部门、条线纵向到底,村(社区)、居委会、市镇办、新区、金桥、旅游公司横向到边,不留死角的城市化管理体系。

三、城市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源头管理,落实关口前移

1、完善规划管理。规划要充分考虑城市现代化管理的功能和要求,城市建筑、市政设施、公益配套等规划要通盘考虑,确保市政交通、停车场点、环卫设施、污水管网、消防、菜场、学校、灯光、绿化、社区医疗等公共基础设施功能和管理功能同步到位。

2、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重点加强对沿街店铺的垃圾治理,加大对垃圾收集容器、收集车等设施的投入,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各村(社区)、居委会、市镇办和新区、金桥、旅游公司负责与经营者协商垃圾处理方案,环卫所负责垃圾定时上门收集、定时清扫、日产日清,并按实际需要配足保洁员。重点路段和区域应适当延长保洁时间,暴露垃圾发现后2小时内必须清理完毕。各村(社区)、居委会、市镇办、新区、金桥、旅游公司和城管部门负责对执行不力的经营户进行教育和处罚。镇城管委向社会公开垃圾治理举报电话,设立举报奖,发动群众与政府共同监督,确保道路两侧卫生整洁。

3、加强建设、改造项目审批管理。全镇建设、改造工程的立项,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后,首先要对基础配套设施进行初审和把关,同时报镇城管委审查,经镇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各相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审批,项目竣工后实行使用、管理、执法部门联合验收,确保建设项目与基础设施建设到位。

4、加强临街开店审批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行业指导规划,切实加强临街开店的审批。临街所有开店及店面装修审批事项须经镇城管委的审查,工商、环保、卫生、消防等部门发放有关许可证前须由镇城管委牵头会办,确保居民生活环境、市容环境与商贸经济协调发展。镇城管委定期对有关部门落实行业指导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行业指导规划实施后不符合要求的店面,由主管部门牵头整治,有关部门配合实施。

5、加大对违章搭建和其他违法违章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按照“老的违章建筑逐步清理,坚决不允许产生新的违章建筑”的原则,加大对全镇范围内所有违章搭建的执法查处力度,并建立完善的举报、处罚和拆除联动机制。村(社区)、居委会、市镇办、新区、金桥、旅游公司一经发现违章搭建现象,须立即会同城管部门依法予以阻止、处罚和拆除。对其他违法违章行为,村(社区)、居委会、市镇办、新区、金桥、旅游公司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城市化管理方面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日巡视制度,按照人性化管理的要求,坚持“教育规范在先、惩戒处罚在后”的思路进行宣传教育。对拒不服从管理的,通过联动机制进行查处,将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6、加强建筑工地施工的管理。完善工地围栏施工和文明管理。全镇主要道路两侧在建和待建工地必须建设围栏广告墙,实施封闭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区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和运输环境管理的实施意见》,并加强对建筑垃圾储运管理。

7、加强道路、绿化设施和各类管线管理。规范道路开挖施工和绿化移植、截枝等管理。道路开挖、绿化移植等原则上与道路建设和改造同步实施。要加强各类管线铺设的规划建设和综合管理,原则上各类管线须在道路建设和改造时一步到位,能入地的则尽量入地。道路和绿化在建设改造后5年内不得开挖、不得移植。确需开挖的,施工单位须与镇城管委签订责任书,履行道路开挖前地下管线布网清楚、开挖后路面围栏及警示设施完善、竣工后工完场清的管理义务。对不履行责任义务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各职能部门在审批道路开挖和绿化移植、截枝项目等事项时须报镇城管委审查,未经批准不得发放开挖许可证,不得移植、截枝。

(二)加大整改力度,促进标本兼治

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由镇城管委牵头,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制定有效措施,对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各类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1、加强道路交通秩序和停车的管理。交警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等违法违章行为加大处罚和教育力度。要结合道路改造,科学合理组织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改造,增设单向通行道路,主要路口通行渠化,切实维护交通秩序。要结合地块改造,合理规划和建设一批大型、集中的停车场所,因地制宜设置一批小型停车场所,在条件许可的非主干道路适当增设停车位,尽最大限度增加停车位数量,解决停车难问题。同时,交警、城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各类违章停车现象,对没有内设停车位的货车和大型客车不准在镇区范围内停泊。

2、开展流动摊贩、夜排档综合整治。要下大力气改善菜场、学校、小区周边环境和主要道路两侧环境,适度增设疏导点、便民摊亭,统筹考虑菜市场、夜排档等设点布局;在市场少、摊贩聚集、群众生活需要的路段,按照“不影响交通、市容和便民”的原则,选好场所,就近引导流动摊点进场入市合法经营。要安排专人按照“四个统一”,即:统一规划定位、统一经营种类设置、统一经营时间、统一垃圾存放清理,规范管理经营场所。要加强对摊点秩序的管理和执法,确保主次干道、农贸市场周边无占道摊点、无店外设摊,新村小区无固定无证摊点。要适当增设夜排档集中点,设置相关配套设施,实施统一管理。对各类无证摊贩和门店,工商、城管等职能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

3、落实行业规划加强整改。对照行业规划,对全镇目前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车辆清洗、修理业、重型建材店、小餐饮店、废品收购站和铝合金加工点等行业重点进行整治。对现有的车辆清洗、修理业、重型建材店、小餐饮店、废品收购站和铝合金加工点,由工商、建管、城管、交管、环保、卫监、消防等职能部门及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市镇办、新区、金桥、旅游公司负责,实行联合执法,重点解决损坏公共设施、排污、油烟、噪声、卫生、垃圾等问题。对存在问题经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停业或搬迁。镇区、旅游景点周边及主干道、旅游专线两侧范围内原则上不允许设置废品收购站,应选择合理的场所设置专门的废品收购点,对无证废品收购点,工商、城管等职能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铝合金加工点特别是位于居民区忧民严重的,要坚决予以停业关闭或取缔。

4、积极改善自然村环境。各村和香溪社区要结合环境示范小区创建工作,加快推进自然村改造。对暂不实施改造的自然村,要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落实保洁人员,完善管理制度,改善环卫、排污等基础设施,全面试行雨污水分流治理,确保村容环境整洁。同时,要加强对外来租住人口的管理,规范房屋出租行为,严格执行外来人口暂住证制度。要加快村民居住地“小区化”管理进程,加大全天候的巡查制度,切实维护社会治安。

5、开展打击非法运营整治活动。交管、交警、城管等职能部门要对非法载客运营、货车闯禁及乱停放的问题开展集中突击整治。要加大对“黑出租”、“黑摩的”、“黑中巴”、“黑三轮(车)”的打击力度,坚决予以取缔。对合法经营的人力三轮车,应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停靠点,不得随意停靠和载客。

6、加强绿化和灯光建设管护。镇区及主干道的绿化和夜景灯光要按照亮化、美化、生态化的要求,做好整体规划和布局调整。重点是要高标准,做好竹园路、金山路、中山路、翠坊街、穹灵路、文化广场的灯光改造规划和综合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稳步推进绿化和夜景灯光建设,确保绿化、亮化工程上档次、出精品。要加强对镇区及主干道绿化的管护,完善招投标和考核制度,对绿化管护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景观灯光管理要按照有关办法,切实加强规划控制和运行维护管理。

(三)巩固治理成果,提高管理水平

1、注重长效,强化管理

(1)加强城管作业队伍建设。创新管理机制,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环卫保洁、河道保洁、绿化、灯光、市容等管护作业人员,以及村(社区)、居委会、市镇办、新区、金桥、旅游公司的职责和职能,落实定位、定岗包干责任和考核机制,提供高标准和高水平的管理服务。

(2)加强市政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着力完善配套设施,强化市政公共设施日常管理、环卫保洁、查漏、补缺、修损等工作,对主干道路、河道、公共场所全面实行一级保洁标准。引入竞争机制,提高管理和运行效率,降低服务成本。

(3)积极推进示范路、达标路建设。按照省、市道路市容环境管理创优的要求,结合道路建设改造,明确部门分工职责,搭建市民参与平台,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制,推进道路环境管理上档次、上水平。

(4)加快推行“区域式联动、网格化管理”。村(社区)、居委会、市镇办、新区、金桥、旅游公司要以具体管理任务为载体,将辖区内下属各单位的城市管理人员,如环卫保洁员、绿化养护员、各类管理员、协管员、小区物业保安等城管作业人员与城管执法队员组合为一个联动整体,分编为若干网格化管理小组,实行定位包干区域管理,明确分工管理职责,实施捆绑管理考核,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益。

(5)加强小区综合管理。要加强对物业管理的行业监督。完善自治组织、房屋出租和封闭管理,继续推进农村“小区化”管理和市镇老住宅区改造,不断完善环卫、排污、绿化等基础设施,规范绿化养护、道路保洁和停车秩序维护,强化对保洁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管理,不断优化村(居)民的居住环境。小区内车库禁止出租居住或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出租行为。

2、严格执法,提高效能

(1)切实加强城管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要不断完善城管队伍体制、机制建设,保障执法人员编制、经费、装备,强化教育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城管队伍准入门槛。要完善执法工作规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执法效能督察和考核机制,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提高管理效能。

(2)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健全全镇城市管理工作“110”联动机制,完善规范综合联合执法、资源共享、执法调处、快速反应等运行机制。遇到重大问题,主动依靠公安力量,并由镇城管委牵头组织,以主管部门为主,各相关委员单位配合联动,协调解决。公安部门负责及时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暴力抗法等事件。

(3)积极创新城市化管理模式。在城市管理工作网格化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平台使监督举报社会化系统内外部信息交换和管理及时化。镇城管委设立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双线运行,反复检查落实,强化监督,实现实时、动态和精细管理,不断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更好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四、相关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化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建立会办会审、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完善运行流程。镇城管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城市化管理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

(二)完善城市化管理网络。建立健全城市化管理工作体制。在各村(社区)、市镇办、新区、金桥、旅游公司组建城管科室,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城市化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市容环卫责任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覆盖的城市化管理网络,进一步促进城管工作重心下移。

(三)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建立市民志愿者队伍,定期参加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建立城市管理检查、举报查处制度,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村(居)民、社会单位、新闻媒体举报或曝光的城市化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镇城管委各成员单位、有关村(社区)、市镇办、新区、金桥、旅游公司要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按要求及时回复。

第3篇: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为贯彻落实精神,努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着力突破城市管理“瓶颈”,进一步改善城市面貌,打造“干净整洁、漂亮宜居”的城市环境,经详细调研,拟在201X年重点抓好抓落实9项工作,现汇报如下:

一、审议出台《XXX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全面推行城市精细化标准化管理

我单位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XX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X实际起草了《XXXX城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十四章八十一条,包括总则、城市道路的管理、建(构)筑物的管理、公共设施的管理、车辆停放的管理、园林绿化的管理、户外广告的管理、城市照明的管理、社会事务的管理、城市水域的管理、居民小区的管理、市民行为规范、法律责任、附则。《办法》已经多次征求意见并加以修改完善,完成了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的前置工作,为此建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进一步完善后以规范性文件下发,并列入各单位的绩效考核内容。

二、审议出台《XXXX城市道路“路长制”考核办法》,着力营造齐抓共管的“大城管”局面

201X年,政府出台了《XXXX城市道路 “路长制”工作方案》,我单位据此起草了《XXXX城市道路“路长制”考核办法》,为有效推动各项工作,建议:1.由各路路长牵头组织召开本路段“路长制”工作会议,扎实推进相关工作;2.召开XX办公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出台《XXXX城市道路 “路长制”考核办法》,同时确定“路长制”公示牌样式;3.明确“路长制”工作的激励措施。一是明确晚上开展“路长制”工作的为加班,由各单位自筹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工作人员发放加班补助;二是明确“路长制”工作人员须统一服装,样式由区城管分局确定,各单位自筹资金为工作人员制作工作服。

三、推进环卫工作改革,进一步改善城区卫生环境

XXXX实行“一把扫把扫到底”。即将城区大街小巷、河道、溪沟、城乡结合部、XX公路沿线、城区公共绿地绿化带、市政公用设施、“牛皮癣”的清扫清洗保洁和垃圾清运职能统一划转到区环卫中心,并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将经费按照原有标准统一划拨到区环卫中心。相关单位原从事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作业人员,是正式干部职工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工作岗位,是临聘人员的,由原用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解除用人关系,也可以推荐到区环卫中心聘任使用。相关单位原有的环卫设施设备,清理登记造册后,移交到区环卫中心。

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能有效解决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能促进环卫设施设备有效利用。目前,我单位已起草了《XXX环卫改革工作方案》,建议尽快讨论研究后组织实施。

四、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强化市民文明意识

经参照周边区县好的经验做法及对比我以往工作实际,我“门前三包”工作拟采取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居委会具体落实、“门前三包”领导小组和城管部门双重监督考核的模式推进,我单位已根据该模式起草了《XXXX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方案》及其考核办法,于201X年10月两次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加以修改,建议X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进一步完善后组织实施。

五、规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打造畅通城区

(一)规范两轮摩托车停放。由交警二大队牵头,城管分局、交通运输局配合,一是在武子路、白峰路、金沙大道行道上合理施划两轮摩托车停放区域,并设置相应的停车设施加以规范;二是加大对两轮摩托车违规停放、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三是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倡导绿色出行。

(二)“禁三轮摩托车”。由交警二大队牵头,城管分局、交通运输局配合,一是取缔用于载货的三轮摩托车,改用四轮“货的”取而代之;二是成立以四轮“货的”为主的货运中介公司,建立市场化运营机制;三是停办三轮摩托车上户,加大对家用三轮摩托车证照的查处力度。

(三)加大停车场(库)建设力度。1.由规划分局牵头,住建局、城管分局、交警二大队配合,制定城区机动车辆停放整体规划;2.由政府出台文件,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企业、景点和住宅小区、社区等项目增加“交通影响评价”项目审批前置条件,与环境影响评价一样,实行“三同时”制度,交警二大队为交通影响评价审核主管部门。3.由交警二大队牵头,城管分局配合,加大对违规停放车辆的查处力度,四轮(含)以上的车辆严禁在禁停区域和人行道上停放(为缓解旅游旺季车辆停放临时允许的除外)。

六、开展“城中村”容貌环境综合治理,积极推动城管进社区小区

根据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和现实情况需求,拟由城管分局牵头,起草《“城中村”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联合房管、住建、工商、交警、林业、产业公司、电信、电力等单位和部门开展综合治理,打造样板小区,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七、建设城区夜市,宣扬民俗文化

根据工作要求,经多方调研、实地勘查,拟在宝峰路建设夜市,建议由发改部门牵头,会同城管、房管、住建、工商、公安、规划、电力等部门组织实施。

八、建立市政公用设施管护机构,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为加强各类公用设施及时管护,建议组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站,为城管分局二级机构,由区财政每年预算XX万元管护经费。

九、开展街道设计管理,打造特色旅游城镇

201X年拟按照“一街一景”的原则,聘请专业人才对人行道、城市绿化、城市家具、城市小品、空调机、门头亮化、店面招牌等进行过专业设计,并根据设计进行安装、管理逐步实现样式、颜色、规格、民俗的统一。

第4篇: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特制定本方案。为进一步巩固我区至年乡村管理年活动成果,努力提高乡村管理水平,改善乡村形象,提升乡村品位,继续深入开展年“乡村管理年”活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年乡村管理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文〔〕170号)精神。

一、指导思想

围绕市建设“三化两型”新城市的发展目标,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建管并重,强化管理”指导思想,以关注民生、着力改善市民生活环境质量为重点,以市的国家卫生城市、园林乡村复检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乡村为契机,大力开展道路交通、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查处违法建设等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提升乡村品位;提高工作规范,建立精细化管理规范体系;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道路交通整治

1.开展背街小巷改造工作。对全区背街小巷进行整治改造,主要整治内容包括人行道整修、车行道整修、完善雨污水及其它地下管网、清除道路范围内各种废弃设施(线杆、牌、箱、亭等)、架空线缆入地改造、各类检查井整修、沿街单位出入口整治、道路绿化升级改造、完善路灯设施等,实现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环境舒适、景观优美的目标。

责任单位:区市政局、区园林局、各镇办

2.实施空中线缆整治工程。根据城市区域、道路类别及干线分布等具体情况,协助市相关部门对我区建成区现有空中线缆进行统一归拢整理;对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中各种管线及设施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做到管线入地、同步建设;彻底清理废弃线缆、线杆,净化城市空间。

责任单位:区市政局、各镇办

3.加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整顿现有停车场,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现有停车场利用率。鼓励社会投资停车场建设,缓解停车难现象。加大对机动车辆乱停乱放行为的治理力度,扼制机动车辆占压损害人行道现象。

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市政局、各镇办

4.优化城市交通组织管理。规范各种交通语言标识,及时更新刷洗交通标志和设施,完善交通标识和技术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区交通局、市政局

5.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建立市政管养维修长效管理机制,严格按照维修标准和作业规范开展作业,及时处置各类设施病害,提高市政设施完好率。开展人行道设施整治工作,解决人行道现状差、档次低、作业方式粗放的问题。加强连霍高速桥涵、铁路涵洞的日常维护和管养,保证群众和车辆正常出行。加快泵站改造步伐,提高污、雨水抽升能力。对沿街户管进行全面调查,并逐步纳入日常维护范围。

责任单位:区市政局、区交通局、各镇办

6.加强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组织开展文明施工月活动,全面落实各项文明施工制度,施工场地设置隔离护栏,工地清洁,物料堆放整齐,控制扬尘和噪音,避免施工扰民现象。根据相关规定,认真执行道路掘动计划审批程序、公示制度,扼制道路重复开挖现象。我区繁华路段、重要场所和机关所在地周围的道路掘动工程渣土要做到随破随清,杜绝积存。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市政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园林局、各镇办

(二)园林绿化管理

1.完善公园、广场、游园的设施建设。加强日常管理,开展精品公园、广场、游园和和绿化精品示范道路创建活动。做到道路、铺装广场平整、无积水破损现象,喷泉、照明灯饰完好、运行正常。植物生长良好、修剪及时,草坪平整均匀,绿地土壤疏松、土地平整,卫生清洁,无死株、缺株、黄土及杂草丛生现象。

责任单位:区园林局、各镇办

2.加强城市道路行道树管理。要做到及时清理死株,补植缺株,抹芽除萌,修剪整形,达到内膛通透、主侧枝条分布匀称,疏密得当,树型美观;对行道树树穴的覆盖、绿化要做到树穴整齐,大小适宜,边线清晰,线条流畅,一街一景,覆盖得当。

责任单位:区园林局、各镇办

3.完善和落实园林绿化管养制度。健全精细化管理标准体系,认真落实管养责任制,加大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力度,全面提升园林绿化管理效率和水平。

责任单位:区园林局、各镇办

4.加大园林绿化建设力度。新建、改造部分公园、游园,协助完成迎宾路、北三环、北绕城公路等道路绿化工程,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区园林局、区发改统计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分局

(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1.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继续开展环卫双竞赛检查评比活动,提高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强化沿街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完善公厕、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加大压缩式垃圾中转站改造力度,规范垃圾运输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购置一批道路清扫车、垃圾运输车和除雪设备,提高机械化作业能力。

责任单位:区市政局、创建办、各镇办

2.加大占道经营现象治理力度。细化、量化市容管理各项指标,严格考核,量化检查,加强对重要时段、重点路段和区域的监督检查力度,高标准做好区主干道、重点商业区、城乡结合部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坚决遏制占道经营和突出门外经营现象。探索“疏堵结合”的新路子,本着以人为本、方便市民、定时定点的原则,规范摊点、夜市经营。进一步加强对沿街洗车行的管理,杜绝污水溢入人行道和占道洗车现象。

责任单位:区市政局、区行政执法局、区交通局、各镇办

3.治理乱贴、乱画、乱扯、乱挂现象。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张贴和涂写违法小广告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各产权单位要加强对设置在城市道路和其它公共场所的各类设施(市政设施、园林设施、公交候车亭、报刊亭、公共信息栏、电力和通讯设施、交通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清理违法小广告,确保整洁美观。

责任单位:区市政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园林局

4.治理渣土运输车辆违法行为。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综合治理工作,规范处置申报核准程序,认真落实双向登记卡制度,严格对建筑垃圾清运单位及车辆进行资格审验,大力查处违章清运建筑垃圾车辆。加强对我区各工地周围及出入市口的日常巡视,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罚不按规定清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杜绝沿途抛撒和乱倒垃圾行为。加强建筑工地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在工地出入口设置除泥设施,安排专人及时清扫工地门口及周围地面,维护周边环境卫生。

责任单位:区市政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建设局、各镇办

5.开展门头牌匾和霓虹灯整治活动。门头牌匾和霓虹灯制作要严格控制体量,与建筑物相协调,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图案显示完整醒目;督促设置单位加强日常维护与检查,并按规定时间开闭照明设施;对图案文字显示不全、污浊、损毁的,要立即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

责任单位:区市政局、区行政执法局、各镇办

6.治理违法养犬行为。加大合法养犬和文明养犬宣传力度,做好犬只登记和年度审验工作,组织查处违法养犬专项行动,对无证养犬、犬只扰民、破坏市容环境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及时收缴流浪犬、户外散养犬,使违法养犬和涉犬投诉明显减少。

责任单位:区市政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各镇办

(四)户外广告整治

依据《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和规划方案,对沿街未经批准的各种违法广告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拆除。对未按批准规格设置的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拆除的,依法组织拆除,使户外广告设置有序、规格适度、工艺新颖、形式多样。在主要出入市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高档次、高品位的公益广告,美化城市容貌。

责任单位:区市政局、区行政执法局、各镇办

(五)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影响城市风貌、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和其它妨碍城市发展、影响城市功能协调的各类违法建设工程。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拆除。

责任单位:区规划分局、区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局、区行政执法局、各镇办

(六)社区、小区、单位(庭院)环境综合整治

8月份开展社区环境综合整治月活动,继续改善人居环境,清理整治社区、小区、单位(庭院)违章建筑、乱堆乱放和乱贴乱画现象。粉刷居民小区、单位(庭院)破旧建筑和沿街立面。根据实际,增加绿化面积。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功能。开展争创示范社区活动,扩大一类社区比例。

责任单位:各镇办

(七)城中村改造和环境卫生整治

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对未列入整体改造的城中村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建立完善卫生管理机制,健全清扫保洁队伍,完善卫生基础设施,整治饮食、服务行业,治理脏、乱、差现象。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市政局、区创建办、区卫生局、各镇办

(八)出入市口及城乡结合部环境整治

提高出入市口规划设计水平,高标准进行道路及两侧的景观设计。加大出入市口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道路路面、雨污水设施和绿化整治工作。规范出入市口和城乡结合部管理标准,加强日常维护和保洁管理,清理城乡结合部积存垃圾,消灭清扫盲区和卫生死角,达到路面干净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的目标。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规划分局、区市政局、区行政执法局、区交通局、区园林局、区爱卫办、各镇办

(九)路灯和夜景照明管理

完善沿街重要建筑及公共设施的夜景照明系统,对陈旧、破损严重的进行更换和改造。改造完善老化的路灯设施,完成有路无灯道路的路灯建设,基本实现我区建成区路灯全覆盖。完善路灯故障应急处置机制,提高路灯维修时效。积极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改造照明设施,节约能源。

责任单位:区市政局

(十)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

1.在一期建设投入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理顺运行机制。制订和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管理办法》等工作制度和标准,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和人员配置,明确区有关部门、各镇办、社区居委会、网格单元所在地单位四个层面的责任,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中心、各镇办

2.根据市政府要求,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二期建设(含一期配套、安全管理服务系统、地下管网数字化管理系统),启动我区的全方位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

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中心、区发改统计局、区财政局、各镇办

(十一)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

探索和改革行政执法机制,合理划分区、街道管理职能,科学配置执法人员,形成合理的分工和配合机制;坚持常态化管理,开展前置式预防,做到集中整治和日常巩固相结合,使市容秩序和环境质量保持较高水平;有序规范摊点设置,满足居民生活需要;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法管理,9月份组织开展文明执法月活动,强化执法督察,提高执法队伍文明执法水平。

责任单位:区市政局、区行政执法局、各镇办

(十二)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机制

1.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管理体制。强化区级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各镇办是市容环卫工作、门头牌匾和霓虹灯、养犬管理、街头游园、城市出入市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充实社区城市管理力量,明确分工,细化职责。实行绩效考评,各社区、街道办事处逐级向上签订辖区环境管理责任书,实施量化考评。

责任单位:区市政局、区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各镇办

2.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投入机制。区、镇办两级财政要将道路整治改造、绿化管养、市政设施管养、设备购置等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计划。研究制定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地管养等级标准,科学核定经费,实行以质论价,并根据工作量的逐年增加,按比例逐年增加城市维护费,做到管养费用拨付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市政局、区园林局、各镇办

3.建立精细化管理标准体系。城市管理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等涉及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制度,使城市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制订和完善相应的行业管理规范、作业标准,建立内部的监督考评办法和运行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实现城市管理的长效化、精细化。

责任单位: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各镇办

4.强化城市管理综合考评。继续强化对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协调、检查和指导,完善考评体系,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工作量化考评,深入开展环卫双竞赛、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精品绿地创建等专项活动,形成各种形式的有力抓手,调动全社会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抓城市管理的合力。

责任单位: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各镇办

三、主要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城市管理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位的一项重大举措。各镇办及相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树立城市管理是政府主要职责的工作理念,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为更好地开展城市管理年工作,我区成立区城市管理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各镇办及相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城市管理年”活动,集中力量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动城市管理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落实工作责任,形成部门联动

区城市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主管副职为联络员。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部署,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人。通过定目标、定任务、定标准、定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部门要将思想统一到城市管理年工作的大局上来,切实加强职能部门队伍建设,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执法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同时进一步建立相互之间既监督又协同的关系,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监督考核,强化奖惩措施

各镇办及相关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履行和工作效能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一并纳入其全年工作目标的考核范畴,年度考核结果上报区委、区政府,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任用的重要内容之一。年终将对各镇办及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考核,对城市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年度考核成绩优异的单位,区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城市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启动责任追究机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5篇: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近年来,我区在强化城市管理、开展城市综合整治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城市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成功创建市级卫生城区、文明城区、园林城区和建设部数字化管理示范城区。但仍然存在基础设施欠账较多、精细化管理水平不高、社会参与意识不强等不足,与第二大城市发展需要还有不小差距。

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有利于发挥城市聚集、辐射和综合服务功能;有利于树立良好城市形象,推进对外开放;有利于打造宜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有利于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努力把我区的城市管理工作推向新阶段。

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把建成第二大城市的决定》,树立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发展理念,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的齐抓共管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形成规范高效的运行体系。强化城市“绿化、美化、亮化、净化、畅通”管理,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优化城市服务功能,努力把建设成为生态型宜居城市。

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要坚持严格标准,落实责任;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长效;坚持民生为先,统筹兼顾;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坚持量化评价,奖惩激励;坚持全民动员,社会参与。

二、落实责任

(一)经开区、新区、东开发区及有关部门

1.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经开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负责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制止辖区违法建设行为。

2.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负责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制止辖区违法建设行为。

3.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4.区财政局:负责城市管理资金预算,建立适应城市管理需要的经费投入逐年增长机制。

5.区教委:负责督促学校做好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督促学校加强学生城管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学生文明素养。

6.区城乡建委:负责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满足城市长效管理对市政、环卫、园林绿化设施的需要;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系统、市政照明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的行业管理;行使城市规划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执法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7.区交委:负责交通基础设施、交通工具环卫容貌管理;负责公共交通窗口单位容貌秩序、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监管;负责超限、超载车辆的监管。

8.区商务局:负责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定点和标准化市场改造;负责协调、督促区属大型商场、市场管理业主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9.区公安局:负责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治安秩序、城市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和查处、道路车辆乱停乱放、城区社会噪声行为的查处工作;配合市政部门做好带泥上路和泄漏、撒落杂物车辆查处。

10.区民政局:负责城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牵头城区违规治丧行为查处。

11.区环保局:负责城区无煤区建设;负责餐饮油烟、工业烟、粉尘及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排放、畜禽养殖等污染行为查处;负责城区工业、建筑业及有固定声源的噪声管理工作;负责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环境噪声污染行为管理。

12.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起草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政策和工作标准;受区政府委托分解下达城市管理工作责任目标任务,牵头组织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牵头组织监督检查和考评相关责任单位的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管理和指导。

13.区文广新局: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宣传工作。

14.区卫生局: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牵头做好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

15.区工商分局:负责户外广告管理;协调督促菜市场管理业主做好划行归市工作,协调督促农副产品经营点进入农贸市场的疏导工作;配合市政部门规范商业门店经营行为,做到坐商归店。

16.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城市管理宣传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公益性社会宣传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报送和引导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区人力社保局、区移民局、区民宗侨台办、区林业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民防办、区残联、区食药监分局、区广播电视台、三峡都市报社等部门或单位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环境卫生、市容市貌、支次干道及社区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的管理;会同区市政管理监察支队对设立在本街道的市政管理监察大队的管理;负责本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核。

(三)镇乡人民政府:实行辖区负责制,负责对辖区内容貌秩序、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的日常管理;负责辖区内市政环卫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建立完善辖区内社区(村)、单位管理考核机制。

(四)社区(村)居委会:负责社区(村)公益设施日常管理;负责背街小巷、小区楼院环境卫生、容貌秩序监督管理;组织动员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三、严格管理

(一)抓好环境卫生管理

一是提升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城区路面实行全域、全时、常态化保洁,普扫作业每日不少于2次,保洁率达100%,路面、树圈、路沿石干净,无垃圾、无积水、无污垢、无痰迹烟蒂、无果皮纸屑,窨井盖、果皮箱等设施无破损、整齐干净;推进环卫作业机械化,主、次干道机扫率达80%,达到路面见本色的要求;严格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和密闭运输,做到日产日清,城区生活垃圾收集率和无害化处置率达98%;推进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处置;强化水域清漂,防止0.3平方米以上的垃圾带流出清漂水域,加强消落区及库岸卫生管理,实现“江清岸洁”目标。

二是加强餐饮项目油烟治理。禁止在城市建成区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内新建扩建餐饮项目。原餐饮项目采取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专用烟道等办法限期治理。取缔餐饮店燃煤炉灶,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开展无煤街道、无煤社区创建活动。

三是加强城区噪声治理。严格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加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以及商业经营活动、文化娱乐活动等社会生活噪声的治理。

四是加强城区扬尘治理。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和煤炭堆码场出入口道路硬化、工地围挡、冲洗设施、降尘设施、清扫保洁等规范化管理措施。严格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煤炭运输管理,完善密闭运输措施,严禁运输车辆冒装、带泥上路、抛洒、滴漏、尘土飞扬、超载超速和偷运乱倒建筑垃圾等违章违规行为。开展创建“扬尘控制示范街道”活动。

五是加强畜禽养殖管理。对城市建成区内的畜禽养殖场限期予以搬迁、取缔。

(二)抓好容貌秩序管理

一是加强临时占道规范化管理。按照“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社区和背街小巷规范”的要求加强临时占道的管理,规范主干道、广场等公共区域商业促宣(展销)活动,对占用主次干道的邮政亭、信息亭、售货亭等进行减量、规范、上档。科学制定临时占道规划,逐步实现“坐商归店、农贸归市、散摊归区、夜市归点”的目标。开展创建“主要支次干道占道经营严控管理示范街区”和“背街小巷占道经营规范管理示范街区”活动。

二是加强建筑物和道路容貌管理。开展建筑物立面综合整治,定期排查建筑物外墙面砖安全隐患,规范设置空调机、防护网、雨棚及各类管线。道路管线入地埋设,架空管线隐蔽设置。

三是加强店招店牌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店招店牌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按照专项规划分步推进店招店牌整治。户外广告的设置符合规划要求,拆除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加强公益广告管理,严格公益广告的规划审批。做好“牛皮癣”等小广告的清理工作。

四是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划定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坚决遏制在禁放时段、禁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进一步完善、强化监管措施,规范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行为,切实堵住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源头。

五是加强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制定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加快推进菜市场改造升级工作,完善配套设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六是加强违规治丧行为的管理。加强城区治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治丧场所服务水平。坚决查处乱搭设灵堂(棚)、噪音扰民等违规治丧行为。

七是加强非法搭建建(构)筑物管理。按照“严格控制增量、逐步减少存量”的要求,加大对城区非法建(构)筑物的监控力度,有效遏制非法建(构)筑物新增,有计划强力推进非法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景观。

八是加强看相算命和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清理看相算命人员,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推进文明城区建设。

九是加强宠物管理。严格按照《市养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宠物在公共场所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罚。合理划定宠物交易场所,禁止违规占道交易行为。

十是加强洗车场、修车点、废品收购点的管理。禁止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等区域从事洗车、修车等行为,严格洗车场的审批管理。禁止在城区主干道、窗口地区范围内设置废品收购点。

(三)加强园林绿化风景名胜管理

一是加强城市绿地、行道树精细化管理。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实行城市绿地、行道树的分级管护。公园、绿地植物生长正常,乔灌木、绿篱、地被植物修剪符合观花、观果、观叶、塑形要求,无死株、枯株,病虫害防治及时。行道树无死树、断桩、缺株,枝下高、树高、冠幅一致,整形修剪符合要求,无明显病虫害。树圈内无积水,树圈完好率90%以上。

二是严格园林绿化行政审批。严格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要求,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建设符合旧城改造绿化率指标不低于25%;新区开发建设绿地率指标不低于30%;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共文化体育场地、部队等绿地率指标不低于35%。

三是加大风景名胜区建设监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进行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开山采石、围湖造田、开荒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做好造林绿化、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四)加强市政设施管理

认真贯彻《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做好道路、桥涵、排水、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日常监测、维护和安全管理。做好城市防汛抢险、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车行道平整,人行道无破损,城市桥梁安全、排水通畅、城市照明和道路附属设施等市政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严格管理市政设施占、挖、接、改、拆行为。按照《区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努力提高夜景灯饰管理智能化水平,建设灯饰开启集中控制系统,实现统一、分级、分区、分时控制。

(五)抓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

一是加快推进城区路名牌、交通标志标识、公交站牌的规范化改造。

二是加强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科学规划城区停车场(点),分类明确住宅小区、学校、办公场所、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11类停车位设置要求。严格坚持“主干道禁止,次干道和小区适当”泊车,以缓解“停车难”。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住宅区,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公共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或者留有专门的场地,供车辆停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利用闲置的厂房、空地等建设停车场。鼓励建设科技含量高、智能化、立体化公共停车场。加强对现有室内停车场的管理,完善功能,提高使用率。对挪用的室内停车场限期恢复。

三是整顿城区摩托车、残疾人三轮车营运秩序。通过整顿,有效遏制交通事故,进一步规范城区交通秩序。

四是整治公交车、出租车“三乱”现象。重点抓好火车站、机场、港口码头等“窗口”区域监管,督促汽车运输企业健全约束机制,坚决制止拒载、强制收费、态度恶劣、不到站上下客、赖站等各类违规经营行为。

四、加强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

成立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级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区级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政园林局。区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城管联席会,研究部署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宣传教育

继续深入开展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的创建活动,强化城市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强化城市管理主题宣传,实现荧屏、广播、报纸、网络全覆盖;加强城市管理法规宣传,普及城市管理法规知识,提高市民参与度,增强自觉维护城市环境的意识;强化城市管理舆论监督,及时收集市民的意见建议,办好“城市环境卫生曝光台”栏目,编发有深度的专题报道,形成政府部门与市民的良性互动。

(三)强化基层工作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城市管理负有全面责任,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充分发挥城市管理中的基础作用,真正实现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在明确区级部门城管工作职责的同时,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工作下沉机制。设立以街道字号冠名的市政管理监察大队,下沉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建制镇建成区内镇容镇貌的管理标准要参照街道办事处,逐步提高容貌、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的管理水平。

(四)强化设施设备保障

继续有序推进城市道路和管网下地改造,抓好环卫公厕、垃圾压缩站、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处理场、建筑垃圾填埋场、粪便消纳站的规划和建设,加快推进清漂码头建设。抓好城市广场、公园的建设管理,营造城市宜居环境。根据工作需要,按标准配置作业、执法车辆等设备。

(五)强化人员经费保障

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参照有关规范标准,增加环卫工作人员数量,配备城管执法人员,充实区公安局城管治安支队力量。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城管经费投入逐年增长保障机制,使城市管理经费能随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城市管理任务量的增加而增加,实现足额保障。

第6篇: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关键词】市政道路;施工;质量控制

0.引言

由于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城市规模也逐渐扩大,市政道路行业也随之不断进步,这为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一流强国奠定了良好地基础。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市政道路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市政道路质量的好坏,从侧面表明了一个城市文化生活的品味,提现了一个城市居民精神文化生活的水平。由此可见,市政道路质量所牵扯的不仅仅是一个工程项目是否能够满足人民生活、社会进步需要的问题,更是反映出城市发展潜力等方面的问题。近几年来,我国国家相关部门,对于市政道路发展行业陆续的制定了一系列的行业规定,市政道路行业对于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贯彻,严格落实。然而,随着我国市政道路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市政道路施工的质量管理逐渐松懈,这为我国城市道路行业的发展非常不好,为了能够将市政道路施工管理工作规范化,作者根据自身多年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管理经验,针对于如何进行市政工程施工建设管理,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1.市政道路施工管理工作问题分析

市政道路在施工建设阶段,其中所涉及的质量管理办法,在进行制定和实施的时候,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市政道路施工管理工作的工作漏洞,很大程度上面都是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对于一些施工管理计划的制定,没有全面的发挥预见性,没有深入了解施工图纸所涉及的内容,对于一些质量薄弱环节拨我把握不到,以至于管理工作在开展的时候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此外,施工建设使用材料环节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都是由于管理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下面就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1施工质量管理办法不符合实际

在现场施工质量管理阶段,由于施工准备阶段的工作不充分,对于施工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没有符合现场施工环境的制定,在现场施工环节不能很好地落实各种规章制度,及时落实也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控制现场施工质量薄弱点,实行起来的可操作性并不高,造成现场施工混乱的局面,增加了施工质量风险系数。

1.2市政道路施工材料隐患

市政道路建设施工项目所使用的建设材料,对市政工程的施工质量影响很大,在施工材料选购阶段,由于选购材料的市政道路质量管理人员缺乏材料专业知识,对于材料的各项性能不明了,导致了所选用的市政道路施工使用材料质量低劣,完全不能符合工程建设需要,或者是由于市政工程资金限制,建设资金不充裕的情况下,为了能够降低建设成本,在市政材料选用方面唯有选用价格相对低廉的供应商,这样虽然提高了工程建设利润,但是却为市政道路质量本身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1.3施工质量控制过程质量安全隐患

市政道路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由于施工建设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不高,部分施工管理人员一味的提高建设速度,将建设质量放在了次要的问题,管理责任不明确,奖惩条例模糊,都不能很好的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的合理控制,造成施工质量下降。此外,缺乏对施工设计图纸的了解,施工工艺、施工办法、施工机械使用不得当,这种不规范的施工过从另一各方面降低了施工质量。

市政道路是我国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施工建设的过程当中,市政工程对城市环境的破坏也是比较大的。施工建设人员往往缺乏对环境的保护意识,而建设管理人员也对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以至于对城市环境造成很大的破坏。

2.市政道路施工管理工作管理办法

2.1制定可行的现场施工管理办法

现场施工准备质量管理阶段,对于施工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全面详细的了解到施工现场的各种环境,对此要有全面的把握,这个过程需要极为认真的态度进行,否则将会对施工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在制定市政道路施工控制管理办法的时候,要与现场充分结合,制定出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施工质量管理办法,防治施工现场出现混乱,降低施工质量风险。

2.2选用满足市政道路施工需要的建设材料

使用高质量的市政道路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所使用的工程材料。在市政材料选用阶段。材料采购人员要对工程所使用的建设材料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对材料的性能等方面有着较高的专业技能。对于由于施工建设资金不充足的问题,不可因此而降低施工材料的质量,选用价格较低但是质量残次的供应商,以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质量安全隐患。

2.3市政道路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环节,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2.3.1提高市政道路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施工建设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在施工过程当中对工程建设质量有着很大影响。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是一个提高工程质量的有效方法。

2.3.2明确岗位职业

市政道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对于自身所处的岗位,要有着清晰的岗位职责认识,了解到自身岗位对与施工建设质量的重要性,突出奖惩条例在工程施工环节的作用,督促管理人员加强现场施工管理。

2.3.3有效利用施工图纸

施工图纸对施工建设有着非凡的指导意义,施工人员对于设计图纸全面认识,对其中的施工工艺、机械等问题正确的运用与施工施工过程。

2.3.4提高环保意识

市政施工对于环境的影响是很大的,只有提高环保施工意识,尽量使用环保型的建设材料运用到施工建设当中,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走环境污染少,科技含量高的新型建设道路。

3.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市政道路行业在施工过程当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由少汇多,综合起来将会对我过市政道路工程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严重的制约了我国市政道路施工建设工程的进程。在市政道理施工管理环节,施工建设质量管理人员,对待现在施工环节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不断的汇总与分析,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集思广益,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手段,提高施工质量管理力度,为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提供有力的保障。 [科]

【参考文献】

[1]陈浩.高速公路施工中的工程质量管理问题[J].民营科技.2011(06).

[2]郭忠生,陈飞.浅析如何加强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的问题[J].科技信息.2010(07).

[3]黄丹,林万坤.浅谈高速公路施工中的工程质量管理问题[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15).

第7篇: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树立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城卫生、市场、交通综合管理在*县城市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白鹤滩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建设、环保、卫生、工商、交通、交警、文化、国土资源、税务、计划、技术监督等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县城管理工作,主要分工如下:(一)县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秩序、绿化亮化、户外广告管理,由城市管理部门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协助;(二)县城集贸市场管理,由工商局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协助;(三)县城内道路交通管理和车辆侵占道路管理,由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协助;(四)县城内建筑渣土、工业垃圾、粪便垃圾的清运处理和临时占道、户外广告、临时雨蓬、车辆清洗场等的审批、查处,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协助。

第四条新华路、新华北路、红卫街、花桥街及花桥南段、青年路划定为“严管街”。在“严管街”内违反有关规定的从重处罚。“严管街”的区域可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而变更,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参与城市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坚持依法治县,依法行政。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相关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争做文明市民,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六条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临时聘用的城市管理员,对各种违规行为处罚收入返还50%,作为个人的绩效工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住户应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禁止在临街建筑的阳台和窗外堆放超过阳台栏杆高度的杂物和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在县城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的阳台和窗外乱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含其委托的单位和住户,下同)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临街建筑物必须按照城建部门的统一要求建设、装饰、修缮。在县城主要街道(青年路、红卫街、过境路、花桥街、新华路、新华北路、龙潭公园路、金江路等)的临街建筑物粉刷、墙漆、二次装饰装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设计、装饰方案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违反本条规定,建造不符合县城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办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进行生产、经营、搭灶、生火等活动;禁止未经批准搭建货亭、报亭、电话亭、摊点、工棚、料棚等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禁止往街道、排水沟、花台、绿化带等设施内倾倒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各单位和住户的排污必须经过处理后集中排污,排污口的设置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临街的单位和住户禁止设置露天排污口。县城区域内的房屋必须自建化粪池,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方可排放。

县城内的生活垃圾、粪便的清运实行全封闭方式清运,禁止使用敞篷车清运。

违反本条规定,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住户或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垃圾数量大的按每吨300元处以罚款,污损面积大的,按污损环境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之规定,医疗垃圾必须经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医疗垃圾数量大的,按每吨500元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或装饰房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单位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建筑垃圾数量大的,按每吨1000元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或其它有损城市市容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坏县城绿化的行为: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设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牌;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五)钉、栓、刻树木,攀摘花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和其它设施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云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县城规划区内,凡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砍伐行道树木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处以危害或损坏树木、花草及设施价值的2-5倍罚款。

1.因各种人为因素造成花、草、树木及园林设施损坏的。

2.拆枝、采叶、摘花、践踏花卉、草坪的。

3.在绿地或树木周围堆放物品、排放污物或有害气体的。

(二)砍伐树木和砍枝、剥皮、断根或通过其它手段足以使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价值的5-10倍罚款。

(三)对拒交罚款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阻碍园林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县城内指定专用位置张贴非经营性广告。一切经营性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和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位置和期限内张贴。

单位或者个人需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牌匾、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或者张挂、张贴、散发宣传品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在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指定的地方进行。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县城的主要街道环境卫生由城管负责组织清扫保洁。巷道和各社区公共道路部分,由各社区负责组织清扫保洁。公共汽车站、影剧院、文化、体育活动场、公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的环境卫生由本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单位死角区域卫生由县政府“爱卫办”分配任务,各相关单位组织清扫保洁。

违反本条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县城区内的一切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居民住户都应遵守门前“三包”(包门前卫生、秩序、绿化)责任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门前“三包”进行定期检查,给予“最清洁、清洁、不清洁”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公开公示,凡“不清洁”连续超过二次的单位或个人,将在电视媒体公开曝光。

(一)包门前卫生。每个门店前必须摆放一个垃圾桶,并负责门前清扫、保洁、随脏随扫,全天保洁;禁止行人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果皮等废弃物;雨后铲泥、清除杂草。

(二)包门前秩序。禁止门前乱堆乱放,乱设摊点,乱停车辆,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泼污水等,保持门前秩序井然。

保持责任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墙壁、门面、橱窗等整洁卫生,维护门前栏杆、垃圾箱、电杆、行道树等不受损坏,禁止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等有碍市容观瞻的行为。

(三)包门前绿化。每个门店前必须摆放两盆花,并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要求,负责责任区内绿化环境的管理,绿化带及其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人为损坏,制止攀折、砍伐和擅自迁移等毁坏树木、花草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和恢复,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县城内房屋门面出租单位与个人应负责监督租用方的环境卫生管理,并承担因此而引起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果核、烟头、纸屑和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损坏各类市政公共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恢复其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办法》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道路拖痕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工地不设置保护栏或者不作遮档,交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四)入城车辆、施工车辆带泥行驶,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县城区内禁止敞养敞放鸡、鸭、鹅、兔、羊、猪、狗等家畜家禽。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予以没收,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犬类的饲养(含宠物狗),必须坚持家养或拴养,严禁散放于县城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对于乱窜乱跑,无人看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流浪狗进行捕杀;凡是将狗放到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乱拉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对饲主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清除粪便。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县城照明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悬挂广告横幅或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置的。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章用电设备,并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挖乱建,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对参与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2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侮辱、殴打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县城集贸市场管理

第三十条县城集贸市场实行划行归市管理,经营者从事各类商品经营活动,必须进入市场或者店铺内经营。禁止以路为市,占道经营。禁止以流动货摊的方式经营。禁止在店外伸杆搭棚、摆摊设点、维修作业。

第三十一条现有市场经营商品作如下界定:

(一)金沙江集贸市场:经营肉食、禽蛋、鱼类、蔬菜等农副产品;

(二)南源集贸市场:经营肉食、禽蛋、鱼类、蔬菜等农副产品;

(三)糖酒公司水果市场:专营水果,其它行业商品不能在内经营。

(四)粮油公司农贸市场(即南华宫农贸市场):以粮食交易和农副产品为主,兼营其它行业商品。

其它新建市场的界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行各业的便民服务店,合理布局在县城内各街道内经营。所有饮食摊点(含早点、烧烤等)和便民服务店必须进入室内经营,禁止露天经营。

第三十三条汽车和摩托车修理、洗车、广告制作等经营地点由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三十四条鼓励推行大规模的行业一条街经营。现有行业一条街作如下界定:

(一)粮食一条街:红卫街延长线;

(二)小吃一条街:红卫街南面副街。

其他行业一条街由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县城街道所有铺面的户主,在得到城市管理部门的市场布局规划通知后,必须服从政府统一规划,出租或经营商品符合划行归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章各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县城道路交通管理

第三十七条营运车辆实行准运证制度,禁止客运车辆(含二轮摩托车)进入城区内沿街停放、揽客和上下乘客,违者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禁止挂外地牌照的三轮车在县城内搞营运,违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禁止二轮摩托车在县城内搞营运,违者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禁止畜力车、超限车辆进城。严格限制大型货运车辆进城,所运货物必须在晚上12点以后到早上5点以前进城。

拖拉机(含小四轮)、农用车辆、自卸机械车辆、建筑施工车辆只能在每天零时至5时出入“严管街”。上述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驶入城区的,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核发“临时入城通行证”,并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违者由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可以单处吊扣2个月以下的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进入城区的车辆必须在停车场内或准予临时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禁止乱停乱放。车辆在城区道路上行驶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将车辆移开。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处2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交警部门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

城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点,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配备专人管理。

第四十条行人必须遵守交通管理规定,在人行道和人行横道上行走,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准攀越防护栏,违者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处2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四十一条执行任务的警车及其护卫车队、工程抢险车、消防车、救护车、垃圾清运车、洒水车、道路维修车、邮政车、银行运钞车、市政和城市管理巡察车辆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本章各条款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县城生活垃圾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严格按《*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案》的规定标准收缴,所收经费全部上交财政,由财政全额返还城市管理部门使用(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积极支持配合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拒绝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处单位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处个人10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在电视媒体曝光,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违反本办法拒交罚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暂扣物品,暂扣物品折价冲抵罚款,若在规定的时限内不领取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作价处理。阻碍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

第六章出租汽车管理

第四十五条城市出租汽车必须按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门划定的红线内和停放点依次停放,驶出和驶入县城区域的出租车必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营运,违者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和吊扣驾驶证。

第四十六条城市出租汽车的管理由城市管理部门严格按《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均属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化。若涉及行政诉讼,引用法律法规以原文为准。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涉及罚款的收取统一使用县财政局印制的“定额罚款收据”,并注明罚款原因。罚款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县城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县城市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8篇: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一、建立组织机构

按照一把手亲自上手抓管理、一名副局长专职抓落实的工作要求,成立落实《*市城市管理规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

下设工作办公室:

负责人:*

成员:*

二、《*市城市管理规定》对市政设施的相关要求

1.第九条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政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

2.第十六条与城市管理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续的,由养护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3.第二十五条市政公路管理应达到下列标准:

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槽现象,路井平顺、无跳车现象,行车平稳。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齐全,无缺失和损毁。

非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结构完好、无塌陷,侧石、缘石、树穴石顺直,表面整齐,无缺损现象。人行道花砖无塌陷,无缺损,棱角整齐,表面平整。路名牌标志齐全、规范、顺直,保持清洁。

国家和本市对市政公路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4.第二十六条城市排水管理达到下列标准:

排水管道及时掏挖保证通畅,井盖齐全完好,无污水跑冒,保证污水24小时正常排放和汛期排沥。

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城市排水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5.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环境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干净整齐,围挡坚固,无污水、污泥外溢,无扬尘,无建筑垃圾凌空抛撒,在规定的时段内无噪声扰民;

(二)运输车辆密闭清洁,无撒漏,驶出场区时进行冲洗;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6.第二十八条实行网格化城市管理。按照标准划定网格区域,明确区域内城市管理事件、部件的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城市管理信息采集责任人。

7.第二十九条建立市和区两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区县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按划定网络派遣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员进行巡查,对需要处置的事件、部件问题向责任单位下达任务派遣,并按照事件、部件问题处置标准进行核查,其结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围。

8.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月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实施考核。

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与区县人民政府之间实行双向考核。

9.第三十三条城市管理考核结果与城市管理资金挂钩,实行以奖代补。

10.第三十四条考核结果一年内连续三次在同档次考核中名列最后一名的,予以通报批评,该单位应当作出书面检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谈话。

11.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维修、养护责任信息公开应当采取网上公开或者设置公示薄、标志牌等便于公众获知的方式。

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维修、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责任范围、养护标准、联系电话和上级监督电话等。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责任信息公开还应当包括施工期限、项目经理和相关责任人员姓名等内容。

12.第三十六条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应当公布监督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便于市民进行监督。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信息后,应当及时、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自接到投诉、举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举报人。

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接到投诉、举报信息后,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自接到投诉、举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举报人。

13.第三十七条城市管理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对新闻媒体反映的城市管理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14.第五十二条严禁违法挖掘城市道路。严禁挖掘施工后迟延恢复。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恢复原状,并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第五十三条严禁违法占用城市道路。严禁未经批准改变占路用途或者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

16.第五十七条严禁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向施工工地外排放污水或者污泥、在工地围档外堆放建筑物料或者垃圾以及其他不文明施工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施工单位装运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使用密闭运输车辆,安全密封,不得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

施工单位不使用密闭运输车辆的,由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根据前述标准予以罚款,并按照市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违规记分办法进行处理,直至停止施工单位参加施工投标活动。

施工单位运输车辆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除,并按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

三、以《*市城市管理规定》为指导,要做好如下工作:

1.全员学习《*市城市管理规定》。全局各科室、各基层所、实业公司要通过专题会、培训等形式组织职工认真研读《*市城市管理规定》,做到人人皆知。要对照《*市城市管理规定》相关标准查找距离,完善制度,规范标准。

责任人:刘宏宝、王振忠、匡建封、刘振杰、张勖、王乃震

2.全面做好春季养护工作。一是道路养护要根据今年的气候变化,认真做好设施病害调查,科学制定春战养护维修计划,坚持“全面养护,养治结合”的原则,加大养护资金的投入,对道路设施进行全面养护,5月1日前全面消除道路上的坑槽病害;二是排水养护要按照汛前会战的要求,根据设施状况,按照周期养护的原则,加大排水设施的养护力度,切实做好做实排水设施的周期养护。要把养护重点放在雨水管道疏通、掏挖,易堵易冒地区、存在缺陷的设施养护上,使污水外溢得到有效控制,雨水设施能够正常运行。

责任人:王振忠、匡建封、范国华、赵雷

3.开展车行道路井跳车专项治理活动。时间为5月1日至6月30日,以重点地区、路况等级较好的干、支线为重点,解决路井塌陷、跳车等道路病害,改善行车舒适度。本活动列为专项考核内容。

责任人:匡建封、范国华、赵雷

4.开展人行道专项治理活动。时间为6月1日至7月31日,以重点地区、路况等级较好的干、支线为重点,解决人行道花砖短缺、沉陷、侧缘石缺损等病害,达到设施完好的效果。本活动列为专项考核内容。

责任人:匡建封、范国华、赵雷

5.开展化粪井专项治理活动。时间为4月10日至6月10日,以易堵易冒、低洼地区为整治重点,集中清理化粪井,达到设施完好的养护标准。本活动列为专项考核内容。

责任人:王振忠、范国华、赵雷

6.开展管线井产权归属落实工作。6月30日前监理所完成道路上的各类管线井盖的产权归属登记工作,同时建立健全管理台帐,上墙明示管理责任及标准。本活动列为专项考核内容。

加强各类井监管工作,日常巡视确保各种管线井井盖齐全、无损失和损毁。发现井盖毁损或丢失立即通知井属单位,监督其30分钟到现场,6小时解决。

无主管线井的处置预案,由管理科制定。

责任人:刘宏宝、祁欣、赵雷

7.严格执法,履行职责。一是在现有的巡视管理体制上,要明确职责,细化标准,分片包干,落实责任。提高设施巡视管理的到位率,做到巡视管理全覆盖;二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市城市管理规定》,并将相关条例运用于执法管理之中,同时要在执法的过程中体现刚性职能、上限处罚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执法实效性;三是加强因工掘路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恢复质量和修复及时率。加强掘路施工现场的管理,要求掘路单位公示掘路事项,严格道路恢复施工工艺,及时做好道路因工掘路修复工作,确保道路修复质量;四是抓住《*市城市管理规定》颁布的有效契机,加强占路管理工作,严禁违法占用人行道,占压盲道情形,未经批准改变占路用途或者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同时加强占路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好路权;五是规范行政审批管理,建立设施管理、便民服务、应急指挥三位一体的数字化服务平台。严格因工掘路审批程序,严禁不按程序审批或越权审批,大修三年内道路及五年内的新路、大面积掘路和重要点位等必须报市局审批。

责任人:刘宏宝、郑飞、祁欣、赵雷

8.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各单位要强化在建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最大限度降低对交通和周边环境的影响,严禁施工扰民现象;加强运输车辆管理,严禁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使用密闭运输车辆,安全密闭,不得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露和散落。

责任人:王振忠、匡建封、刘振杰、李绍太、范国华、

张景录、赵雷

9.市政设施改造竣工后由管理科落实验收及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续的,由各养护单位负责管理。监理所要加强在建工地及未交接设施的监管,保护建设项目周边市政设施正常运行。

责任人:刘宏宝、王振忠、匡建封、刘振杰、祁欣、

范国华、张景录

10.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运行系统。相关科室,各基层单位,要将维修、养护、管理等信息运用网络或者公示薄、标志牌等途径对社会进行公开,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维修、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责任范围、养护标准、联系电话和上级监督电话。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责任信息公开还应当包括施工期限、项目经理和相关责任人员姓名等内容。探索建立网上审批系统,改善审批时效。

责任人:刘宏宝、王振忠、匡建封、刘振杰、张勖、

祁欣、范国华、张景录、王乃震、赵雷

11.强化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市城市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我局将考核工作作为今年工作重点来抓,4月份出台的《南开区市政局主业工作考核办法》,要在全局范围内试行。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南开区市政局主业工作考核办法》的内容,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层级考核,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岗位责任,分解工作任务。要使各个岗位都有明确的职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到位或出现失误要追究责任,要做到奖罚分明。

除《南开区市政局主业工作考核办法》明确的内容外,强调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局下达任务单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如无正当理由两次未完成的,追究责任人责任;二是严格执行数字化考核制度,市、区考核连续三次最后一名的,追究责任人责任;三是媒体曝光涉及职责内问题,必须在三日内解决,严令禁止有二次曝光现象,如有违反者将追究责任人责任;四是对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政协委员的提案议案、群众反映热点问题要及时处理,如有处理不当或者延误的,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责任人:刘宏宝、王振忠、匡建封、刘振杰、祁欣、

第9篇: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关键词: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路政执法。

中图分类号:TU99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为贯彻落实党十七大提出的“大部制”改革以及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相求要求与规定,进一步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经市政府批准,上海市路政局于2012年4月正式成立统一组织实施城市道路管理、公路管理和道路管线监察的行政事务管理职能。

上海市作为国际化的大都市,在新形势下。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的研究就变得尤为重要。本文就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进行阐述与分析并,提出本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的构想。

1城市道路路政管理的现状

1.1市管城市道路路政管理体制

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本市市管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苏州河桥梁、部分跨铁路立交、中心城越江桥隧)的路政管理工作,依照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1.2区管城市道路路政管理体制

2005年的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1号令中《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规定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自此,区管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由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区管道路的行政处罚由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实施。

2本市路政管理的特点:

2.1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并存

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的并存构成了本市路政执法的特点。城市道路,市管城市道路由市路政管理部门进行专业执法,区管城市道路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综合执法。

3.本市路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3.1市区两级路政执法模式不统一

目前本市路政执法模式主要分:行政专业执法和行政综合执法。市管城市道路实行专业执法、区管城市道路实行综合执法;浦东新区所辖道路均实行综合执法。市区两级路政执法模式的不统一,城市道路已经没有了对应的市区路政专业执法条线,市和区在执法重点、力度和专业性等问题上不可避免存在分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路政执法的有效开展。

3.2有关法规规章不适应当前管理要求

城市道路行政处罚在地方性法规上没有强制手段。2006年修订的《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删除了“由路政管理机构代为清理占路物资(代为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款,弱化了行政处罚的现场执行力。

3.3现行管理模式难以达到理想执法效果

道路综合执法的不作为、不到位、不配合导致路政管理难以达到理想效果。区管城市道路行政许可与处罚的行业外分离,造成道路执法信息沟通不畅、执法力度弱化。现行的《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又缺乏如何配合道路管理部门的监督制约机制,道路管理部门有心无力、束手无策。

据了解2009年全市各区县城管部门涉及违规掘路、超限车辆过桥、桥梁安全保护区作业等道路执法的案件几乎为零。综合执法的缺位却造成了道路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的负面影响。

3.4路政执法队伍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市道路路政执法人员不足、装备更新不及时情况比较突出。本市南浦、杨浦、卢浦大桥等14条越江设施、浦西177公里城市快速路、20公里桥梁天桥等仅8名专职执法人员,远远难以满足执法需求。同时路政执法车辆少、通讯设备落后、称重设备精度差,也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执法效率。

3.5路政管理中的执法难点

3.6.1道路超限治理问题

城市道路路政执法没有拦车扣车权,且现场处罚已经取消,这是重车过桥执法困难的重要原因。

3.6.2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问题

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内未经许可的违规施工比比皆是,管理部门常陷入巡视疲于奔命、处罚为时已晚又缺乏强制执行手段的尴尬境地。

4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4.1完善规章制度,确保有法可依

对现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对确不适应现行管理要求的,列入修订或废除计划,如《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对确有立法需求的项目,尽快列入立法计划上报,如《上海市道路治超管理办法》,力争“十二五”内完成;对管理中的空白或难点,开展立法调研,作为立法规划的储备项目。

4.2强化专业执法,提升管理水平

路政执法需要根据道路设施量配备相应执法人员与车辆装备,需要建立规范长效的巡查制度,需要对执法人员进行一年两次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能力培训,更需要专职或长期从事道路管理的工作经验。在这些方面,综合执法不能有效胜任道路路产路权的保护,路政专业执法针对性更强、执法效率更高。因此建议中心城各区路政执法从综合执法回归专业执法,由各区道路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道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强化专业执法,提升管理水平。

4.3加强融合协调,深化行业管理

市路政局成立后,应更多与市城司、市政市容联席办、市交通信息中心、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市建设交通委设施运行处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工作对接,对项目预算执行、路网资源整合等阶段性、全局性进行深化,积极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在开展市区联动方面,建议建立市区路政执法行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深化行业管理。

4.4提高队伍素质,建立制度保障

首先,严格按照道路设施量、设施技术标准和相关劳动定员规定,配备执法人员、执法车辆和检测设备,安排好办公用房和执法站点。其次,加强对路政执法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路政执法队伍。再次,重视执法物资的管理、技术标准的制定和高科技信息管理系统的运维,通过制度建设保障路政管理顺利开展。

4.5建立道路保护区执法新机制

建立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协同管理机制。由规划征询意见,建筑建材业受理中心同步告知,路政严格把关,交警组织交通,安质监站安全监管,城管路政双向告知,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相关执法单位的协同管理,强化联合执法效力。拒不停工的,尝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保证路政执法效力和设施安全受控。

4.6建立完善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运行机制

倡导“政府主导,联动执法”的工作原则,由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牵头,召集规划、运政、交警、城管等相关部门形成联席会议机制。路政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各执法部门的法律资源。

参考文献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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