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同居
法学毕业论文同居
1.论罗马法的基本精神
2.西方法治文明的特征
3.罗马法的复兴
4.中世纪商法及现代民商分立传统
5.雅典宪法的民主内涵
6.大陆法系的演变
7.英美法系的演变
8.英国信托制度的发展及意义
9.判例法传统简析
10.英美法程序先于权利原则的内涵及意义
11.英美陪审制度历史比较
12.美国联邦宪法的灵活性、开放性
13.从西方法治发展看公、私法分离的意义
14.德法民法典的时代特征之比较
15.美国宪法中的违宪审查权
16.论自然法思想及其历史价值
17.古典自然法学和近现代法制
18.重新认识萨维尼及其思想的借鉴意义
19.东西方平等观念的异同分析
20.简析经济分析法学
21.中国古代防治官吏腐败的对策
22.中国古代的官吏管理
23.中国近代继承制度的变迁
24.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
25.中国古代婚姻法的特点
26.中国传统债权制度
27.中国传统的家庭制度物色
28.秦朝法制关于自然资源的保护
29.《唐律疏议》中的正统法律思想
30.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31.梁启超的法律思想
32.孙中山王权宪法理论
33.章太炎的中华民国的设计
34.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35.黄宗义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批判
36.包拯的法律思想
37.董仲舒与“春秋决狱”
38.柳字之的法律思想
39.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40.论WTO框架下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41.论经济法的责任
42.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3.论经济法的地位
44.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45.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46.论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47.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48.论经济法的体系
49.论经济法的实施
50.论经济法律关系
51.论经济法主体
52.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
53.论经济职权
54.论经济法主体的义务
55.市场准入理论与主体规则
56.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问题研究
57.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研究
58.企业集团内部运作中的法律问题
59.企业集团组建中的反垄断法问题研究
60.论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
61.论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
62.论公司的基本制度
63.公司变更制度研究
64.董事会制度研究
65.论破产法的性质
66.我国竞争立法的现状与完善
67.论反不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
68.论反垄断法的性质
69.论行政性垄断
70.论经济性垄断
71.企业合并对竞争的影响用法律调控
72.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
73.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
74.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研究
75.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76.论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
77.论产品质量法的理论基础
78.论产品缺陷责任
79.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80.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81.论违反新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82.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83.论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84.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
85.论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
86.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
87.论当代环境法学的发展
88.论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
89.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90.论税收法定原则
91.论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92.论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及完善
93.论婚姻的目的和意义
94.婚姻的伦理本质
95.论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
96.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97.论我国婚姻法的伦理精神
98.婚姻登记制度在婚姻法中的定位
99.事实婚姻
100.婚姻无效与婚姻的撤销
101.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102.重婚的认定与处理
103.婚姻法在民法典中的立法定位
104.论婚姻利益及其救济
105.夫妻财产制研究
106.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选择
107.约定财产制
108.论特有财产制
109.对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的评价
110.论配偶权
111.亲权制度研究
112.监护制度研究
113.收养制度研究
114.寄养关系研究
115.对继父母与继子关系问题的探讨
116.论亲属关系发生的根据与立法界定
117.论离婚的条件
118.对缺席判决离婚问题的研究
119.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
120.论探望权
121.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122.论跨国婚姻的法律规则
123.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
124.论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
125.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婚姻家庭制度
126.生育制度问题研究
127.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128.同居关系问题研究
129.同性“婚姻”研究
130.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131.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介定
132.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133.论夫妻共同财产
134.夫妻个人债务的介定
135.论离婚损害赔偿
136.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137.论夫妻的法定代理权
138.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
139.保护军婚与诉权冲突的问题
140.离婚自由权及其限制
141.婚姻关系的法律定性研究
142.婚姻规律与婚姻立法
143.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144.再婚问题研究
145.论我国婚姻法的完善
146.婚姻仪式的价值研究
147.生育权的法律定位
148.夫妻间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研究
149.论人大在民主政治中的地位
150.论宪法实施的保障
151.谈如何健全人大制度
152.正确行使公民的自由与权利
153.试论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154.试论行政强制措施
155.试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
156.试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
157.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158.论法院独立审判
159.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
160.判例与中国法制建设
161.市场经济与法制观念
162.犯罪本质特征之我见
163.试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164.试论犯罪的着手
165.也谈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166.也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167.论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与职能
168.论直接言词原则
169.论民法中的推定制度
170.论表见代理制度
171.论民法上的情事变更原则
172.违约金、赔偿金的比较研究
173.论民事权利和私力救济
174.论新民事诉讼法的变革
175.论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新特点
176.民事诉讼目的论
177.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
178.明清律对我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影响
179.试论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
180.论国际经济法制及其发展方向
181.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观念的更新
182.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83.试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184.论法制统一
185.略论法的特征
186.法制与人权
187.论法制改革
188.略论身份犯
189.刑罚职能初探
190.刑罚目的论
191.罪疑惟轻论
192.论死刑
193.论累犯
194.论公开审判
195.论无罪推定
196.抵押制度研究
197.论隐私权
198.论定金的适用
199.论免责条款
200.论诉权
婚姻法论文题目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
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求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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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主标题(黑体·三号字)
--副题(宋体·四号字)
考号:(楷体·四号字) 姓名:(楷体·四号字)
(内容提要) (黑体·五号字)
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权并不存之必然的关联性。(宋体·五号字)
[关键词)(黑体·五号字)检察权 公诉权法律监督(宋体·五号字)
正文:(宋体·三号字。)
谈论中国的检察体制,探讨检察机关转职托以及检察机关的改革,首要的问题就是对检察权的性质给出一个科学的解释。目前学术界刘这个问题已经作了初步的探讨,但是意见颇多分歧,归纳起来大致存在以下四种主要观点。观点一: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1)观点二:司法权说,认为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具有同等性,检察官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2)
(注 释) (黑体·五号字)
(宋体·五号字)
(1)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2)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朝。 (参考文献 )(黑体·五号宇)
(宋体·五号字)
l、朱勇、李育编著:《台湾司法制度》,时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2、张穹、谭世贵:《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
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一、《宪法学》 1、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征
2、违宪问题研究;
3、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 4、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
5、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6、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法
7、宪政比较研究
8、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 1、论离婚自由
2、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3、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4、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 5、对结婚禁止条件的探索 6、拟制血亲间婚姻关系探讨
7、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
8、论家庭暴力中的权利救济
9、论重婚
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观
12,论"禁育不禁婚" 13、论探视权的实现
14、婚外同居行为的定性与法律责任
15、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三、《刑法学》 1、论无罪推定
2、论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3、论无限防卫原则
4、论犯罪构成
5、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6、论紧急避险制度
7、论数罪并罚
8、论受贿罪 9、浅议计算机犯罪
10、论洗钱罪
12、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4、论毒品犯罪
15、论金融诈骗罪 四、《刑事诉讼法学》 1、论两审终审原则
2、论回避制度
3、论刑事辩护人 4、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5、论取保候审
6、论不起诉制度 7、论当庭判决
8、论死刑复核程序
9、论死刑缓期执行
10、论审判监督程序
五、《民法学》
1、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2、论诚实信用原则 3、论民事主体制度
4、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5、论物的所有权
6、试论用益物权 7、论债的担保
8、论引起债产生的原因
9、试论代位权
10、论无权代理
11、论表见代理的条件和结果
12、论合同的订立 13、论无效合同的种类 14、论合同的履行 ]5、论交付的种类和意义
16、论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则
17、试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8,论人身权的种类
19、试论不当得利 20、论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
六、《民事诉讼法》 1、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2、论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3、论诉的和关
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5、论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6、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7、论特殊地域管辖
8、论我田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制度
9、试论第三人
10、试论共同诉讼 11、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12、论举证倒置
13、论起诉的条件 14、论反诉制度
15、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程序
16、试论支伺令
17、论上诉的条件 18、论民事案件的督促再审程序
19、论民事案件:的执行"难" 20、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七、《知识产权法》 I、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2、著作权许可使用之研究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4、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界限之研究
5、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法律保护之异同
6、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
7、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
8、企业名称权研究
9、从商标纠纷看企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
10、论商标撤销制度¨
11、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八、《公司法》
1、论我国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2、论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3、论我国公司的种类
4、论公司设立的条件 5、论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 6、论公司资本的三原则
7、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8、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东出资
9、论公司的发起人制度
10、论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11、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2、试论国有独资公司制度的完善
12、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 1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发行
15、试论上市公司。 16、论公司 股票发行的条件 17、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的条件
18、论外国公司分支机;沟的设立程序
19、论公司集团的设立 20、试论破产债权
九、《外国法制史》 1、世界著名民法典体系之比较研究 2、试论英美判例法之可借鉴性 2、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4、罗马法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构建中的法理问题 5、论美国商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6、信托的发展与我国信托制度的建立
7、论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 8、法国民法发展制度考 9、普通法系主要国家刑罚制度之比较
10、民法法系主要国家行政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十、《合同法》 1、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论合同的分类 3、试论合同的成立条件
4、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5、论合局的效力 6、试论无效合同 7、论债的保全
8、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9、试论合同的转让
10、试论合同解除的条件
11、论提存
12、试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3、试论定金责任
14、论违约行为的形态和责任
15、试论合同的解释
16、论要约和要约邀请
17、试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18、试论不安抗辩权.
19、试论概括移转
20、论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原因
十一、《国际私法》 1、论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原则与补充完善
2、论适用外国法的理论和方法
3、论冲突规范的意义与重要组成部分的探讨 4、试论香港与大陆的法律冲突问题 5、谈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十二、《国际经济法概论》 1、论关税减让原则与我国关税制度改革 2、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律问题 3、试述关贸总协定对国际贸易的法律调整 4、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问题
5、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对外贸易法的适用关系
十三、(劳动法学》
1、试论劳动法律关系
2、试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3、试论工资保障法律制度 4、试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问题
5、试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十四、《保险法》
1、试论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异同
2、我国保险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
3、试论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
十五、《金融法学》 1、论贷款的法律调整
2、浅议我国商业银行现状及其发展对策 3、金融违法行为的研究
4、票据法的探讨
5、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权利及其制约十六、《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制度》 1、论环境标准
2、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论"三同时"制度 4、论排污许可制度
5、论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
6、论土地资源的法律保护 7、论风景名胜地的法律保护
8、论国际环境责任
9、论可持续发展原则
10、论国际水道的保护 11、论海洋污染防治
12、论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制度
十七、《公证与律师制度》 1、论公证的客观真实原则 2、论遗嘱公证
3、论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4、论出国留学协议公证
5、论涉外公证
6、论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
7、论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8、论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9、论政府法律顾问的实务操作 10、论法律援助制度
就几个方面论述
一国际投资争端是什么
二解决方案
三ICSID是什么
四两者比较下面再简单阐述一下编写毕业论文提纲的方法:
1.先拟标题;
2.写出总论点;
3.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这是论文结构的骨架;
4.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点,直到段一级,写出段的论点句(即段旨);
5.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
6.全面检查,作必要的增删。
在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时还要注意:
第一,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一是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二是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
第二,提纲写好后,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不可疏忽,这就是提纲的推敲和修改,这种推敲和修改要把握如下几点。一是推敲题目是否恰当,是否合适;二是推敲提纲的结构。先围绕所要阐述的中心论点或者说明的主要议题,检查划分的部分、层次和段落是否可以充分说明问题,是否合乎道理;各层次、段落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过渡是否自然。然后再进行客观总体布局的检查,再对每一层次中的论述秩序进行
五总结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论文格式就是指进行论文写作时的样式要求,以及写作标准,那么,法学论文的格式是怎么样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要求,希望大家喜欢。
一、性质地位
毕业论文是教学计划中的最后一个重要教学环节,是加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严谨勤奋的工作态度和求实创新的科学作风、锻炼学生独立工作能力、提高学生全面素质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学生掌握和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综合考核,是达到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
因此,毕业论文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时间安排
1、毕业论文的时间为8周;
2、一般在毕业前一学期,社会调查完成之后进行。
三、选题原则
1、毕业论文选题应当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律专业的特点;
2、毕业论文选题应当分为规定性命题和自选命题两种。选题时应当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选择应用性强或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毕业论文的主要方向和主要内容;
3、鼓励学生对当前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
四、写作要求
1、论文应中心突出、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论述清楚、文笔流畅,符合规范的格式;
2、论文应达到一定的字数
本科:8000字以上
专科:6000字以上
3、论文应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出的、有学生自己观点和见解的学术性论文。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要虚心学习,尊重导师,严谨为学,诚实为人。收集资料、占有材料均要实事求是,摘录要符合作者原意,不能断章取义,资料要注明出处。通过毕业论文写作应培养严谨的学术作风。
4、学员应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论文写作应有计划地进行,论文内容应包括:
前言含简要说明选题的意义,主要创新观点、见解、对策和结论;
论证分析部分这是论文的主要部分。要求思路清楚、逻辑严密、文字通顺、结论科学。全文应论点层次分明,要分章节或大小标题,标题要简洁醒目;论文不能只是材料的堆积,要言之有物,运用材料说明问题,论据充分、材料丰富且运用得当;论文要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最后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
对策建议创新见解要在这里总结、表述清楚。
结束语。
参考资料目录(包括:专著、著作、学术论文等)。
五、写作计划
论文应制定写作计划,包括:论文大纲,大小标题,基本论点和论点句;进度计划(社会调查计划,资料调研计划,时间进度表)。
学员撰写论文可以参照以下程序:
1、准备阶段:
完成“毕业论文写作指导”的学习;
了解毕业论文写作过程及要求。
2、选题阶段:
收集、阅读、分析资料和文献;
在导师指导下选题、命题和构思论文。
3、读书报告阶段:
在选好题目的基础上,调查研究、大量阅读文献、收集资料(含社会调查)、阅读消化、调查研究。要求每位学生阅读20篇以上文献资料,其中包括专著、著作、学术论文等;
写出3000字以上的读书报告(最后与论文一并交指导教师)。
4、撰写论文初稿阶段:
学生在读书报告基础上,撰写提纲并进行写作论文初稿。
5、论文修改完善阶段:
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对论文做进一步的充实、修改与完善。
6、论文提交阶段:
根据导师最后提出的定稿意见做最后的完善;
检查论文的格式和文字等细节;
按照论文的统一格式排版并将最终的论文定稿打印、装订;
提交的论文为一式三份;
提交论文定稿的电子版给导师。
7、论文评审与答辩阶段:
由相关部门组成毕业论文评审、答辩小组组织毕业论文评审、答辩。
答辩在江苏大学或符合条件的校外教学站进行;
给出毕业论文综合成绩。
六、指导教师
1、指导教师及主持答辩的教师必须是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法学教师、法学研究人员或具有同等资历并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其资格由我校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审核;
2、指导教师只能指导相关专业的毕业论文,不得跨专业指导;
3、一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得超过10名,指导每个学生不得少于10个学时;
4、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的全过程。一般应包括指导学生选题、收集资料、撰写提纲、撰写初纲、提出修改意见,直至定稿和写出评语。
七、论文格式
1.论文要求一律用a4白纸打印。
2.封面: 论文一律用统一封面,论文封面格式另行规定。
3.任务书: 内容包括论文要求、主要内容、进度安排等。任务书由学校统一印制。
4.摘要与关键词: 论文要有150-200字的摘要,并列出论文3-5个关键词(中、英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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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脚注: 论文中引用资料时要加以脚注。法学专业论文脚注统一使用小五号宋体字,脚注按:著者姓名、文献名、卷册序号、出版单位、出版时间、页码次序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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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装订: 毕业论文按如下顺序排列和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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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绩评定
毕业论文成绩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1、优:能很好地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恰当,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分析透彻,论据充分,资料丰富,层次清楚,文笔流畅;对所研究的问题有创建性发挥和见解;答辩时口头表达清晰,回答问题正确无误。
2、良:能很好地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恰当,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分析透彻,论据充分,资料丰富,层次清楚,文笔流畅;答辩时口头表达清晰,回答问题正确无误。
3、中:能较好地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恰当,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分析透彻,论据比较充分,资料比较丰富,层次清楚,文笔通顺;答辩时口头表达清晰,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4、及格:基本能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问题,论文选题尚可,能以正确的观点和方法提出问题,对研究的问题论述清楚,论据能说明问题,资料符合规定,层次基本清楚;答辩时口头表达基本清晰,回答问题没有明显错误。
5、不及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论文不及格:
未完成预定的论文写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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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时不能阐明论文内容,又不能回答提问;
(10)其他。
成绩评定方法与原则是:
1、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写作态度和论文质量给出建议成绩;
2、经过口头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毕业论文与答辩情况给予成绩;
3、最终成绩由江苏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审定。
九、附则
1、本大纲由江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本大纲未尽事宜,由江苏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另行规定。
本科法学方面毕业论文范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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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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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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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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