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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婚姻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3 18:42

清代婚姻研究论文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由于人类自身生产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从而形成各种人际关系以及社会文化心理和礼俗。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从事于生产资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产,其中一些产品则成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类精神生产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又作为精神文化反作用于物质生产和人类的自身生产。
  正是由于婚姻在上述三大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称为“婚姻大事”。中国封建伦理道德把婚姻当做人际关系的开端。《易·系辞》:“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自然界由阴、阳二气交感所产生,人类是由男女交接而产生。纳西族东巴经象形文字中有关于人类自然产生的观念,与《易·系辞》的说法相近。在天地之间产生气,气变成蛙,蛙变为人类(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产生人类)。这是对产生人类的原始看法。
  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规范认为:“昏(婚)礼者,礼之本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视为组成社会肌体的胚胎。
  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翻开《红楼梦》看看,王夫人和赵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么不同,就是她们的儿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别。但在众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则,为什么贾宝玉不能同时娶林黛玉和薛宝钗为妻呢?所以我国古代实行的实际上是一种“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来上演了多少人间悲剧?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
 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一娶亲程式,周代即已确立,最早见于《礼记·昏义》。以后各代大多沿袭周礼,但名目和内容有所更动。
  一、纳采
  六礼之首礼。男方欲与女方结亲,请媒妁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再请媒妁正式向女家纳“采择之礼”。《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古纳采礼的礼物只用雁。纳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开始。后世纳采仪式基本循周制,而礼物另有规定。
  二、问名
  六礼中第二礼。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询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贴后,卜吉合八字。《仪礼·士昏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郑玄注:“问名者,将归卜其吉凶。”贾公彦疏:“问名者,问女之姓氏。”
  三、纳吉
  六礼中第三礼。是男方问名、合八字后,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并送礼表示要订婚的礼仪。古时,纳吉也要行奠雁礼。郑玄注:“归卜于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于是定。”
  四、纳征
  亦称纳成、纳币。六礼中第四礼。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礼。《礼记·昏义》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男方是在纳吉得知女方允婚后才可行纳征礼的,行纳征礼不用雁,是六礼唯一不用雁的礼仪,可见古人义礼之分明。历代纳征的礼物各有定制,民间多用首饰、细帛等项为女行聘,谓之纳币,后演变为财礼。
  五、请期
  又称告期,俗称选日子。六礼中第五礼。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亲迎娶的日期。《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请期仪式历代相同,即男家派使进去女家请期,送礼,然后致辞,说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后使者返回复命。
  六、亲迎
  又称迎亲。六礼中第六礼。是新郎亲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礼仪。《诗经·大雅·大明》:“大邦有子, 天之妹,女定阙祥,亲迎于渭。”亲迎礼始于周代,女王成婚时也曾亲迎于渭水。此礼历代沿袭,为婚礼的开端。亲迎礼形式多样。至清代,新郎亲迎,披红戴花,或乘马,或坐轿到女家,傧相赞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诸亲。岳家为加双花披红作交文,御轮三周,先归。新娘由其兄长等用锦衾裹抱至轿内。轿起,女家亲属数人伴送,称“送亲”,新郎在家迎侯。
  聘娶六礼中,雁是最重要的礼品。后汉班固在《白虎通·嫁娶》对用雁作为礼品作了解释:“《礼》曰:女子十五许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以雁为贽。纳征用玄熏,故不用雁也。贽用雁者,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义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礼贽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为礼,一取雁是候鸟,每年秋分时节南去,春分时节北返,来往有时,从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约,婚后夫妻坚贞不渝。二取雁是随阳之鸟,喻妇人出嫁从夫;三取雁行有序,飞时成行,止时成列,迁徙中老壮雁率前引导,幼弱雁尾随跟紧,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由于雁是飞禽,很难捕捉,后人以鹅代雁,谓之“雁鹅”。
  经过此“六礼”,婚姻正式成立。如此复杂漫长的过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从中牵引,而真正结婚的男女双方都未直接参与,只有在结婚完成之后才见对方模样。如此玄妙的结合,是谓千里姻缘一线牵,男女之间的姻缘,要经过媒人的物色,经过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仿佛两个今生素不相识的人,不知经过几世的修缘,今生在出生之时,就以定下姻缘,共度一生。
 我国古代社会实行许可离婚、专权离婚、限制离婚的制度。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
  第一,出妻制度。
  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在古代社会,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据考证,这里的恶疾,主要指的是麻风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
  为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取得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效果。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其内容,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
  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
  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
  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
  第二,和离制度。
  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
  第三,义绝制度。
  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
  第四,呈诉离婚制度。
  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古代婚姻制度对妇女的负面影响有哪些

  1、我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对女子的危害

  1.1一夫一妻多妾制概述婚姻是人类社会两性结合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由于人类自身生产而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是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在古代,《礼记•昏义》上明确指出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有着“兴家族,广后嗣”的幌子,从皇帝开始,贵族官僚妻妾成群都是明正言顺的,如汉代丞相张苍的“妻妾以百数”(《史记•张丞相列传》),甚至造成“内多怨女,外多旷夫”(《汉书•贡禹传》)的社会现象。因此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这种制度正式确立是在西周时期,一妻是指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然而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男子可以占有多个不同名分的女子并且会被礼法所认可,不受道德约束,妾的数目是按照社会地位而确定的。如果女子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为此理由将她休掉。
  1.2女人的争宠导致的悲剧
  这种形式上实行的一夫一妻多妾制是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其目的是为了约束女子,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不仅这样,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自古民间就有皇帝有三宫六院,佳丽三千的说法,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这直观地反映了女子身份的卑贱。是中国古代封建制度典型的特征—男尊女卑。在以男权为中心的古代,女子是没有地位的,只能忍受不平等待遇的摧残。
  不仅这样,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不相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正是由于这种地位的差别,一般来说妾是很不喜欢正妻的,作为正妻经常会遭到别人的白眼与记恨,因此不管是妻还是妾,她们的生存环境很艰苦。《红楼梦》中的赵姨娘和王夫人就是典型的例子,当王夫人受尽恩宠,俯视众人,赵姨娘只能躲在阴暗的角落了,别人根本不把她放在眼里。在这样的环境下会经常导致悲剧发生。女人们为了生存,想尽办法争宠,打压别人,生存能力弱的就会在这种斗争中失去生存的权利,轻者独守闺房,孤苦一生;重者失去身家性命,而剩下的又继续斗争,淘汰另一批,争宠成为那些可悲的女人唯一的生活目的。本是大好年华的她们,本应享受美好阳光美好事物的她们,本应拥有似水心灵的她们,本该聪灵毓秀的她们,在争宠的生活中逐渐迷失了自己的本性,只剩下些勾心斗角,阴谋与阴暗的心灵。赵姨娘若不是妾,只怕她也不会整天想着怎么算计贾宝玉甚至要置他于死地的吧,她也是向往美好平静的生活的呀。但是这样的制度造就成的环境误了一个又一个女子,生生摧毁了这些水做的骨肉。可见一夫多妾制给这些女人们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1.3妾的地位
  我认为,妾的地位更进一步反应了古代封建制度对女性的迫害。不可否认,妾是中国古代制度下的畸形产物,是男尊女卑的标志,在古代由于大部分妇女没有自食其力的能力(是社会环境所迫),为了生存被迫为妾为通房丫头,有的是得到丈夫的喜爱被纳为妾,不管是何种方式,妾的地位是十分低下的。
  中国传统婚姻的目的是以生育为第一位,以经济为第二位,而男女感情置于末位,其最终目的是传宗接代,生儿育女。大多数时候妾只是丈夫的一个玩物,或者作为一个生育的工具,为夫家传宗接代。妾的地位只比丫鬟高一点。我们要知道的是妻和妾实质上是一种主仆关系。妾压妻就是以下犯上,这不仅仅是家庭矛盾的问题,而是奴才冒犯主子的问题。宠妾压主的事情,如果严格的按照宗法制度和法律的规定,这个妾是可能被杖毙的。妻有权利管妾的一切事情,对于妻与妾两者之间的具体相处也是有明确规定的,譬如妾必须每天向妻请安,妻坐下时,妾只能站着,即使妻赐座,也只能坐半边屁股。
  纳妾基本是丈夫个人的好恶来决定,这是一种个人行为,因此家族也不会对此负责,也不会认同与妾的家族有什么联系,所以古代的连坐制度从来不包含妾族的说法就是这个道理。因为夫家是不认妾家这门亲戚的。妾和丈夫其他女人所生子女之间基本可以认为是没有任何关系,妾没有照顾抚养这些子女的义务,这些子女也没有赡养父亲小妾的责任。两者就是同在一个屋檐下的陌路人。至于妾和自己所生子女的关系,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这只是血缘上的母子关系,而不是宗法认可的母子关系,宗法上的母子关系是所有子女(无论妾生还是妻生)与丈夫嫡妻之间的关系。任何子女不论是否妾所生都与妾没有宗法意义上的母子关系。也就是说妾是不被允许自己的孩子认作母亲的。这对任何一个母亲都是十分残酷的。
  上面谈到过的争宠大部分原因也是由于妾的地位太低导致的。妻与妾的差别如此之大,哪个小妾不想被扶正,但是一般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这种情况是不会发生的。
  在这里顺便提一下,由于妻与妾的地位不同,使得她们生的孩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别,这便是嫡出与庶出的差别。为了维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阶级统治,封建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从上至下的嫡长子继承制,“庶出”、虽和“嫡系”同父异母,但他们在家族中的地位却是天壤之别,这只是因为他们的母亲的不同。无论是财产的分配还是官爵的继承都轮不到庶出,他们一出生就带上了低人一等的不公的命运烙印。《红楼梦》中的贾环和迎春就是典型的例子。庶出的自卑跟随了她们一生。这说明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不仅给女性造成危害,也给她们的后代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
  2、 古代婚姻对女子的要求
  2.1女子要遵从三从四德
  在秦之后封建王朝均以儒家思想作为正统思想,强调礼教之下的夫为妻纲,要求女子三从四德,通过政权、族权和夫权的压制,使女性成为安分守纪、逆来顺受的庞大群体,以理顺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所以一夫一妻多妾制后代皆奉行不替 。
  正如我们熟知的,在古代女子是要遵从三从四德的。三从四德是古代为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稳定社会及家庭关系,提高了人们的素质修养。三从是‘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是‘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妇女的品德、辞令、仪态、女红)。
  未嫁从父,就是要求没有出嫁的“在室女”听从父家长的话,尤其是在终身婚姻大事上要听从“父母之命”。
  既嫁从夫,就是要求出嫁为人妻的妇女随从、服从、跟从丈夫。妻子视丈夫为“天”,“天命不可逃,夫命不可违”,必须顺从、敬重丈夫,夫唱妇随。
  夫死从子,对于死去丈夫的寡妇来说,“从子”就是“从夫”的延伸,她不但要守节不嫁,还要含辛茹苦地抚养儿子长大,对作为一家之长的儿子遵从,重大事情由儿子做主。
  从三从中可以看出来女子从一出生就是没有地位的,上面永远有人压着,一生都没有自由,当然,不管是谁,我们的行为必须有规章制度来约束,但是这并不代表剥夺人权,“三从”却使女子一辈子生活在别人的压迫之下,没有做主的权利。历史上甚至会有这样的现象:历代官方表彰贞节烈成为制度,导致一些妇女自残生命,甚至在丈夫将要病死和战死前,妻妾们提前殉节,表示对丈夫的忠诚。所有的这些就是一把沉重的枷锁,压得古代的女子喘不过气来。
  2.2夫为妻纲
  夫为妻纲,夫妻关系的道德规范,中国汉代统治者为加强家庭中丈夫的统治地位而创制的为实行夫权统治,要求妻子无条件服从丈夫的理论依据。《白虎通·三纲六纪》曰:“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夫为妻纲”是“三纲”之一,从属于“君为臣纲”、“父为子纲”。但在宗法制度下,十分强调血缘关系,而夫妇关系是血缘关系的基础,所以“夫为妻纲”被认为是“三纲”之始。朱熹说:“盖闻人之大伦,夫妇居一,三纲之首,理可不废。”(范李瑛)
  在古代婚姻制度中,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即使是有婚姻关系,但在男女不平等的封建社会在婚姻生活中女子也会遭受极不平等的待遇。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者倡,妇者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
  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解除条件对女子的危害
  3.1.休妻
  古代婚姻解除的决定权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及丈夫手中。在解除婚姻方面,西周时期确立的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丈夫休妻的七项合法理由。《大戴礼》载“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不顺父母是指对公婆侍奉不力,有失恭敬。无子强调没有生养男性子嗣,使得家庭没有祭祀者和继承人。淫指会破坏伦常秩序。妒指不能容忍丈夫纳妾。有恶疾则影响夫妻共同生活。多言是指在家族中搬弄是非。窃盗属背信弃义。只要有其中任何一项理由 ,丈夫就可以休妻。
  “三不去”即有所娶无所归女子出嫁时尚有家可依,但休弃时已无本家;与更三年丧为公婆守孝三年,已尽子女之道;前贫贱后富贵,这种情况妻子对夫家有德,不能背德而弃。这是对男子随意休妻的限制,体现了对宗法伦理秩序的维护,对于稳定婚姻关系,避免出现社会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原则由男子控制,女子只是被动听从,丈夫居于家庭中的支配地位,他们可以采用各种名目休妻而另娶,但妻子不得弃夫而去,要从一而终。如唐律规定妻子“背夫擅行,有怀它志,处徒二年”。这是家长制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确立“夫为妻纲”的男尊女卑原则,对后代影响深远,一直被沿袭到清代。
  3.2.和离
  和离即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唐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不坐”,疏议曰“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唐律允许夫妻双方可自愿离婚,法律不追究。清律也规定了双方“协离”者可解除婚姻关系。
  3.3.义绝强制离婚,是指官府对当事人婚姻的干涉,只要夫妻之间出现了法定事由,则不论双方是否愿意,官府强制离婚。法定事由是指夫或妻有杀伤对方及直系尊亲、旁系尊亲,或双方一定范围内亲属相互有殴打、奸、杀行为的,即认为夫妻恩义已绝。婚姻的目的之一是“合二姓之好”,在家族之间发生奸杀行为时,婚姻自然不能再续。发生义绝而当事人不自动解除婚姻,官府就要强制解除并给予处罚。基于维护社会伦理的要求,官府对当事人婚姻进行直接干涉。可见本应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婚姻关系,不但家长有权解除 ,国家也强制干涉以代替私人自治,甚至动用刑罚手段来处罚。封建伦理是离婚的法定标准,直接决定着婚姻的存亡,即使当事人不愿意也必须离异,体现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
  4、结语
  从以上就可以看出封建妇女在古代婚姻中是被动者,受害者,古代女子在婚姻中是没有自主权、没有追求婚姻自由的权利,只能顺从这种婚姻制度的摆布,并且遭受这样制度的迫害,作为生活在现代世界的我们应该为拥有平等的婚姻感到庆幸,并应好好珍惜。 参考文献:
  [1]董家遵。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
  [ 2 ]史凤仪,中国古代婚姻和家庭.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
  [ 3 ]论文,浅析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清朝婚姻制度

西周时期婚姻家庭制度已经较为完备,而在西周时期形成的婚姻基本原则对之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各朝代的婚姻制度都有深刻的影响。后经汉唐宋明清演变形成了受儒家思想影响特有的婚姻制度。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适婚年龄的规定。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

  由于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形成的时候深受宗法制度的影响,所以并不像成语“三妻四妾”和电视剧中演的那样,而是严格的执行一夫一妻制,即一个男性只能有一个嫡妻,这是因为宗法制十分重视嫡庶之别。

  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祧和爵位的原则就无法维持,势必导致整个宗法的混乱。然而,在中国几千年的一夫一妻制中,一夫多妻被以不同名分的妻、妾形式保留下来并加以发展,其目的在于确立妻、妾在家庭内的尊卑地位以维护家庭秩序。所以,准确地说一夫一妻制在我国古代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二)同姓不婚

  西周周公制礼,为了规范血缘宗法的有序传承规定的同姓不婚的原则,人不娶同姓女除了是为了壮大家族力量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出于家庭伦理的考量。当时的人认为同姓女也是传于祖先遗体,娶同姓女为妻就是亵渎祖先,因此娶同姓女为妻是有悖人伦形同禽兽的作法,有违孝道和宗法因此要被禁止。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周礼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一般是男方主动请媒人提亲。孟子也指出: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空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的婚姻,社会是不承认的,该女子的地位只能比同于媵妾。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反映了古代社会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的价值观,这一观念至今在我国依旧有很大的影响。

  (四)适婚年龄的规定

  史料记载

  先秦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战国齐桓公令:男三十,女十五;

  战国越王勾践令:男二十,女十七;

  汉惠帝令:女十五;

  晋武帝令:女十七。

  北周武帝令:男十五,女十三;

  唐太宗贞观令:男二十,女十五;

  唐玄宗开元令:男十五,女十三;

  宋仁宗天圣令:男十五,女十三;

  宋宁宗嘉定令:男十六,女十四;

  宋司马光《书仪》:男十六,女十四;

  明太祖洪武令:男十六,女十四;

  清《大清通礼》:男十六,女十四。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1、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

2、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者倡,妇者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

3、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所以在其中充满的伦理和道德的约束,而这造就了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女子要从一而终的要求培养了爱情的专一和忠诚的传统,家长制的控制使两性关系归于单纯,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

4、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

5、中国古代婚姻经过复杂漫长的过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从中牵引,而真正结婚的男女双方都未直接参与,只有在结婚完成之后才见对方模样。如此玄妙的结合,是谓千里姻缘一线牵,男女之间的姻缘,要经过媒人的物色,经过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以定下姻缘,共度一生。

扩展资料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存在五大弊端:

1、无自主性,无自主性指的是毫无自主选择权;

2、承嗣性,古代男女双方结为婚姻关系的目的就是繁衍后代;

3、抑女性,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于女性的束缚力较强;

4、买卖性,父母把儿女的婚姻当成买卖来做,婚后妻子可任由丈夫买卖

5、繁缛性。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婚前婚时婚后礼节十分繁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近世婚姻家庭解读分析论文

恨无绝期日,身不由己时

——试论典卖妻婚俗

明冯梦龙《喻世明言》第二十二卷《木棉庵郑虎臣报冤》(以下简称《木》)中记述:小官吏贾涉携家童到杭州钱塘,途经王小四门,因行路饥渴想歇脚,便在门外喊道“有人吗?”,这一喊出来个妇人(王小四之妻),虽荆钗布裙,却一副妖饶模样,长得是“随他呆子也消魂,况是客边情易动。”贾涉看得发呆,又思量自己尚无子嗣,便欲买之为妾。家童去打探,穷困的王小四竟一口应承,贾涉大喜,讲明身价四十两银子,马上请来村里的教书先生,写了卖妻文契,双方在上面落了十字花押,王小四就把娇妻卖给了贾涉。

这是反映“典卖妻”婚俗的典型故事。这种习俗曾广泛分布于我国各地,而以浙江省最为严重。因时间、区域或具体形式的不同,典妻又有租妻、借妻、租肚皮、招夫养夫、贴夫、拉帮套、搭伙、押帐、挂帐、典赡、典子、僦妻、捆妓和穙妻等多种名称。“卖妻”与“典妻”虽然存在着一定区别(可否被赎回),但就其本质来说是相通的:它们都是买卖婚姻的一种形式,丈夫将妻子出典或出卖,而女性在整个过程中多处于被任意处置的地位。因此,本文将二者归纳成“典卖妻”来阐述。

从汉代开始孕育、南北朝萌芽,典卖妻这一特殊婚俗至唐朝成形、宋代成熟,历经元朝的立行期和明朝的盛行期,至清朝恶性发展,延续到民国逐渐衰落。它蔓延中国大地千百年之久,历代对其都设有禁律,却又都禁而不止。可见,这并不是偶然,其背后必然存在着一定的政治、经济、思想等社会根源。

总体来说,典卖妻妾是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男尊女卑而决定的夫尊妻卑的体现,是在“君臣、父子、夫妻”三纲权力结构之下形成的特殊婚姻形态,即男子使用夫权把妻子或妾有偿地出卖或出租给他人。它是封建社会竭力强化男权,把男权引入封建家族之中,形成至尊至贵的父权的封建伦理秩序的综合反映。具体而言,有学者总结,典卖妻的出现和长期存在基于以下三点原因:第一,妇女地位低下;第二,山村贫穷落后;第三,传宗接代的观念。

我们可以在《木》中找到相应的例证:

首先,王小四之妻胡氏和贾涉谈及“别谋婚娶”时说:“既尊官有意见怜,待丈夫归时,尊官自与他说,妾不敢擅许。”足见地位之低,虽反抗过丈夫的几次“卖”欲,但是终究不能为自己做主。这说明,妇女在父权社会,没有地位可言,大多只能依附丈夫;没有经济权利,只能依靠男子生存,缺乏自立能力。

其次,王小四“因连年种田折本,家贫无奈”,作为卖方的他没有不舍得妻子的意思,在“一日不识修,三日不忍饿”的现实条件下,只得将作为“私有财产”的妻子卖予他人。这也是典卖妻多发生在经济落后、土地贫瘠的穷乡僻壤,而少见于上层社会达官贵族之家的原因。

第三,贾涉作为买方,除了为胡氏的容貌身段倾倒外,促使他买“妾”的原因主要是没有子嗣。“壮年无子”,是涉及到以后无法“事宗庙”、延续家族的大事,无后更是对祖先最大的不孝。这种根植于心底的封建宗法制度观念,使得典卖妻有了确实的正当理由和理论根据。

且不论《木》记述得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着文学记述的“虚构”,但它确实反映了社会民俗真实的一面,并为我们理解和掌握史实提供了一定的线索和依据。

另外,考察近世社会的婚姻与家庭,可以发现典卖妻作为一种婚姻形式,自宋代始也渐渐有了一整套约定俗成的必办手续和习惯做法。例如,典妻须订立契约,亦称“典婚书”、“合同”,一式两份由原夫和典夫收执,还阐明出典原因,期限、典价、子女抚养及归属等具体条款;典妻所生子女归属典夫,典子有继承财产权,并可列入宗谱;典租妻都需有媒证等。另外许多地方也行迎娶风俗,在夜间抬便轿迎娶,以薄酒谢媒,宴请长老相亲等。这些在《木》中有一定体现,典卖妻契约也常见于各种史料记载。

可见,在所有典卖妻过程中,钱财始终是中间最重要的一环。金钱的诱惑总是大于女子的意志而存在,买卖(典)方出于各自的目的,将妇女当作物品转让。女人成了商品,只是拥有者有着不固定性罢了。所以,大张旗鼓地迎娶典卖而来的妻妾,更是一种伤害。买方无非是想为后代留一个正名,而决不是想要给这个用来生育的女人一个名分,也不是想肯定她的地位——她本就无地位而言。

悲哀至此,悲悯无用。

虽然冯梦龙用“夫妻配偶是前缘,千里红绳暗自牵。况是荣华封两国,村农岂得伴终年?”这首诗来说明胡氏与贾涉的结合“你情我愿”,并无不妥或悖理之处,而且似有支持、鼓励之意,但是我们看到,被典卖的妻子到了买方家中,受到不公待遇仍是不可避免的,苦痛也来得更深。文中,贾的正妻唐氏乃悍妒之人,她害怕地位动摇便百般折磨胡氏,贾涉用计使胡氏搬离才得以生下一子,然而辗转儿子过继给贾的表哥,胡也被卖给他人,导致骨肉分离。

其实,在现代作家柔石的《为奴隶的母亲》中,我们也能看到妇女被典卖的凄惨与无奈,它从一个侧面展现了这一特殊婚俗给妇女身心带来的巨大伤害。春宝娘因家贫被丈夫典给有两百多亩财产的秀才,在正妻的威势下,当牛做马,像仆人一样过活。她夜夜想念春宝,为秀才生下一子后便起名秋宝,刚疼上秋宝却被赶回原家,此时春宝已病得不轻,不太认识她这个娘了。就这样,她生了两个孩子,却总被剥夺做母亲的资格,她被当成工具、财产,甚至没有名字,在奴隶的身份下,苟延残喘,痛苦一生。

读这两篇文章时,我脑海里盘旋的总是鲁迅先生那一句:救救妇女和孩子!

《诗经》有曰:“南有樛木,葛藟累之。乐只君子,福履绥之。”又曰:“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规,宜其室家。”然而,千百年来,两情相悦地立家、天长地久地安家,似都成了虚幻的梦想。

历史缓缓地走向远方,在婚姻家庭的围城内,留下了依稀佝偻沉重的背影。而近年来,这种曾一度消失的婚姻陋俗又以不同面目悄然复活,更要求当下的我们学会反思。

那些不曾自由的女性,那些被视作鸿毛的人格和灵魂,值得后人祭奠志哀。

嫁娶不由己,生死托于天。存在即合理?我不敢贸然肯定。

毕竟,“天长地久有时尽,此恨绵绵无绝期”,并非一句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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