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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2 01:33

产品缺陷研究论文

  召回,指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

  严格说来不是退货,因为召回进程中有个维修后返回购买者的程序。最终的商品并没有失去。

  丰田此次大规模召回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有的:改造,维修,更换部件以及来回的运费都要支出。当然,间接的正面影响也是有的,诸如商誉和产品售后服务的隐性广告。
  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机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从市场消费者手中无偿收回有问题的产品,实施予以修理、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措施,从而消除缺陷产品的危害风险,提高企业信誉。这种挽救措施的方法即为召回制度。   严格说来召回不是退货,因为召回进程中有个维修后返回购买者的程序。最终的商品并没有失去。   制造商通知销售商、售后服务单位、用户等,有关产品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然后制造商收回产品,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
  编辑本段汽车的召回制度
  汽车召回制度(recall)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
  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厂家还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 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
  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租赁商,指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统称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车主,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第二章 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称地方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   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   第八条 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二)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九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制造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条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经营者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和指定的媒体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应当客观、公正、完整。   第十五条 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义务   第十六条 制造商应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识别代号》(GB/T16735-16738)中的规定,在每辆出厂车辆上标注永久性车辆识别代码(VIN);应当建立、保存车辆及车主信息的有关记录档案。对上述资料应当随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备案(见附件1)。   制造商应当建立收集产品质量问题、分析产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保存有关记录。   制造商应当建立汽车产品技术服务信息通报制度,载明有关车辆故障排除方法,车辆维护、维修方法,服务于车主、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通报内容应当向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备案。   制造商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的调查,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协助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测。   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缺陷。   制造商应当向车主、销售商、租赁商提供本规定附件3和附件4规定的文件,便于其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提出报告。   第十七条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所发现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的相关信息,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的相关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并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十八条 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经营者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   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报告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主管部门针对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   第二十条 制造商确认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2);制造商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境外制造商还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报送商务部并通告进口商。   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发现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者接到车主提出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3)。   车主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销售商或主管部门投诉或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4)。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应参照上述附件中的内容和格式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接到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并符合附件2的报告后,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根据其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供的分析、处理报告及其建议,认为必要时,可将相关缺陷的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商,并要求制造商在指定的时间内确认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是否需要进行召回。   第二十三条 制造商在接到主管部门依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出的通知,并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附件2的书面报告格式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并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实施召回。   制造商能够证明其产品不需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供详实的论证报告,主管部门应当继续跟踪调查。   第二十四条 制造商在第二十三条所称论证报告中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或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又不主动实施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和鉴定,制造商可以派代表说明情况。   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对相关汽车产品进行检验。   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和检测结果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书面通知制造商实施主动召回,有关缺陷鉴定、检验等费用由制造商承担。如制造商仍拒绝主动召回,主管部门应责令制造商按照第六章的规定实施指令召回程序。   第五章 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制造商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当及时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召回计划,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一)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二)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   (三)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四)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   境外制造商还应提交有效通知进口商停止缺陷汽车产品进口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制造商在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立即将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其预防措施、召回计划等,以有效方式通知有关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有关汽车产品,进口商停止进口有关汽车产品。制造商须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缺陷情况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七条 制造商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附件2的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告知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开始实施召回计划。   第二十八条 制造商按计划完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见附件9)。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采取的主动召回行动进行监督,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可通知制造商再次进行召回,或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章 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依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查、检验、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见附件6)。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对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的公告,海关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主管部门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紧急程度,决定是否需要立即通报公众有关 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制造商应当在接到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缺陷汽车产品,在10个工作日内向销售商、车主发出关于主管部门通知该汽车存在缺陷的信息。境外制造商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该缺陷汽车产品。   制造商对主管部门的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通知中关于制造商进行召回的内容暂不实施,但制造商仍须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制造商接到主管部门关于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制造商。   主管部门批准召回计划的,制造商应当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依据批准的召回计划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发出该召回通知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召回通知书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连续刊登3期,召回期间在主管部门指定网站上持续发布。

数学建模论文 题目 汽车召回问题

摘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已在我国推行三年,但企业、消费者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认同度和响应度还很低,因此本文构建了基于企业价值、客户价值和社会价值三大价值体系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市场价值评估模型框架,以便企业、消费者、政府更加系统理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市场价值从而做出科学决策。 关键词:缺陷汽车产品 召回制度 市场价值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自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已逾三年,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07年11月,共计召回缺陷汽车130万余辆,涉及45家国内外企业的107种车型,召回次数达103次。其中2004年召回15次,32万余辆;2005年召回27次,6万余辆;2006年召回40次,34万余辆;2007年召回23次,58万余辆。 如上图所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推行3年内,汽车召回的范围在不断的扩大,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说明广大企业和消费者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制度认同度和响应程度在不断提升。但是到底如何认识和评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各企业带来的价值,如何认识和评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对消费者以及全社会的价值,并站在维护国家公共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更好地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制度,亟须我们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市场价值做一个全面和系统的评估。 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实践和理论的国际比较 2.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实践的国际比较 美国2004年共召回了3060多万辆,美国汽车保有量2004年为2.4亿辆,一年中召回数量占保有量的14%。截至2006年,我国目前汽车保有量达到3850万辆,2006年总共召回了34万辆,那么2006年一年召回的数量也只占保有量的0.88%。美国召回比例是我国召回比例的将近16倍,而在绝对数量上差距就更大了。美国早在1966年就开始对有缺陷的汽车进行召回,主管部门为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汽车厂家发现某个安全缺陷,必须通知NHTSA以及车主、销售商和代理商,然后再进行免费修复。NHTSA负责监督厂家的修复措施和召回过程,以保证修复后的车辆能够满足法定要求。 法国实行汽车召回制度也有了相当长的时间,对缺陷汽车召回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管理制度。在法国,汽车召回属于各种商品召回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据是法国消费法的L221-5条款。这一条款授权政府部门针对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直接和严重伤害的产品发出产品强制召回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很少通过发布政令的方式来进行强制性的商品召回,而是鼓励生产厂商自行进行商品召回。只有当问题商品对消费者构成严重威胁,或生产厂商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时,才会通过法律手段强制生产厂商实行召回。 日本从1969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制度,1994年将召回写进《公路运输车辆法》,并在2002年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截至2001年日本共召回缺陷车辆3483万辆,仅2001年就召回329万辆。其中,大多数是由企业依法自主召回。 相比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汽车召回,我们国内大部分厂家都也逐步按照规定召回汽车,但个别汽车制造厂商仍然存在对涉嫌缺陷质量问题避重就轻、隐瞒不报或者通过维修站私下处理的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比如从中国汽车召回网公布的信息得知,从2004年6月18日到最近的2006年10月18日, 共实施了76次召回,在76起召回行动中,有54起是国外汽车厂商全球召回行动的一部分,国内汽车厂商的召回行动只有22次,不到1/3。国外厂商召回公告的缺陷描述中为-有可能导致发动机无法工作、可能起火、可能增加撞车危险、可能加大撞车后乘客伤害等情况的有23起,即涉及车辆安全问题的召回占了60%多。而在国内制造厂商的22起召回公告,只有4起涉及车辆安全问题。分别是:一汽轿车马自达6、上海通用别克君威2.0、一汽大众宝来柴油版和广州本田飞度系列的召回。 因此,正确认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价值对于国内汽车企业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消费者人身安全,更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公共安全。 2.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市场价值方案研究的国际比较 以Mateja,Pete为代表的学者以危机管理理论为基础提出,缺陷产品召回对企业来说,是一个特别有害的危机,企业应该将产品召回纳入到企业风险管理模式中去。 很多学者以价值理论为基础,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研究召回管理,Jarrell和Peltzman等提出产品召回将影响企业股票价格和企业的市场价值,同时将明显地影响竞争对手的市场价值。而Brad 和gh及Gene Koretz证明产品召回有损于企业的市场价值,对竞争对手市场价值没有明显影响。Greg Higgins,ShellieLanda及Esters,Stephame D等认为企业要研究如何管理召回给企业带来的财务风险。 等人以市场营销理论为基础,从如何提高客户忠诚程度的角度研究产品召回管理模式。Triplett,Tim的研究表明有效的产品召回提高了企业的客户忠诚度。Toy,ll,L的研究表明没有完善的产品召回管理可能导致企业产品重新上市的失败,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Bruce Kelly的研究表明不合理的产品召回管理活动会严重影响客户的对企业的满意和忠诚。 Daniel、 Jr等人则从法律事务的角度来研究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模式。其提出由于产品缺陷将导致企业面临大量诉讼,从而严重影响企业的形象声誉,破坏企业的公共关系。因此鼓励制造商在产品上市之前采取充分的测试,负责任地面对可能的缺陷问题,建立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应对召回诉讼问题。 Dirk 等人通过对召回管理中公共关系问题处理方法的研究提出,由于产品召回对于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公共关系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召回事件对于企业的公共关系具有潜在的灾难性危害,需要企业建立完善的召回公共关系管理体系。其提出虽然有很多错综复杂的因素影响企业产品召回的效果,但是企业在公共关系管理方面可以采取12种沟通技巧来提高召回的效果,改善企业的公共形象。 ,ic等人致力于研究企业产品召回的风险评估方法。针对缺陷产品给消费者 摘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已在我国推行三年,但企业、消费者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认同度和响应度还很低,因此本文构建了基于企业价值、客户价值和社会价值三大价值体系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市场价值评估模型框架,以便企业、消费者、政府更加系统理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市场价值从而做出科学决策。 关键词:缺陷汽车产品 召回制度 市场价值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自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已逾三年,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07年11月,共计召回缺陷汽车130万余辆,涉及45家国内外企业的107种车型,召回次数达103次。其中2004年召回15次,32万余辆;2005年召回27次,6万余辆;2006年召回40次,34万余辆;2007年召回23次,58万余辆。 如上图所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推行3年内,汽车召回的范围在不断的扩大,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说明广大企业和消费者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制度认同度和响应程度在不断提升。但是到底如何认识和评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各企业带来的价值,如何认识和评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对消费者以及全社会的价值,并站在维护国家公共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更好地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制度,亟须我们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市场价值做一个全面和系统的评估。 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实践和理论的国际比较 2.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实践的国际比较 美国2004年共召回了3060多万辆,美国汽车保有量2004年为2.4亿辆,一年中召回数量占保有量的14%。截至2006年,我国目前汽车保有量达到3850万辆,2006年总共召回了34万辆,那么2006年一年召回的数量也只占保有量的0.88%。美国召回比例是我国召回比例的将近16倍,而在绝对数量上差距就更大了。美国早在1966年就开始对有缺陷的汽车进行召回,主管部门为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汽车厂家发现某个安全缺陷,必须通知NHTSA以及车主、销售商和代理商,然后再进行免费修复。NHTSA负责监督厂家的修复措施和召回过程,以保证修复后的车辆能够满足法定要求。 法国实行汽车召回制度也有了相当长的时间,对缺陷汽车召回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管理制度。在法国,汽车召回属于各种商品召回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据是法国消费法的L221-5条款。这一条款授权政府部门针对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直接和严重伤害的产品发出产品强制召回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很少通过发布政令的方式来进行强制性的商品召回,而是鼓励生产厂商自行进行商品召回。只有当问题商品对消费者构成严重威胁,或生产厂商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时,才会通过法律手段强制生产厂商实行召回。 日本从1969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制度,1994年将召回写进《公路运输车辆法》,并在2002年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截至2001年日本共召回缺陷车辆3483万辆,仅2001年就召回329万辆。其中,大多数是由企业依法自主召回。 相比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汽车召回,我们国内大部分厂家都也逐步按照规定召回汽车,但个别汽车制造厂商仍然存在对涉嫌缺陷质量问题避重就轻、隐瞒不报或者通过维修站私下处理的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比如从中国汽车召回网公布的信息得知,从2004年6月18日到最近的2006年10月18日, 共实施了76次召回,在76起召回行动中,有54起是国外汽车厂商全球召回行动的一部分,国内汽车厂商的召回行动只有22次,不到1/3。国外厂商召回公告的缺陷描述中为-有可能导致发动机无法工作、可能起火、可能增加撞车危险、可能加大撞车后乘客伤害等情况的有23起,即涉及车辆安全问题的召回占了60%多。而在国内制造厂商的22起召回公告,只有4起涉及车辆安全问题。分别是:一汽轿车马自达6、上海通用别克君威2.0、一汽大众宝来柴油版和广州本田飞度系列的召回。 因此,正确认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价值对于国内汽车企业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消费者人身安全,更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公共安全。 2.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市场价值方案研究的国际比较 以Mateja,Pete为代表的学者以危机管理理论为基础提出,缺陷产品召回对企业来说,是一个特别有害的危机,企业应该将产品召回纳入到企业风险管理模式中去。 很多学者以价值理论为基础,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研究召回管理,Jarrell和Peltzman等提出产品召回将影响企业股票价格和企业的市场价值,同时将明显地影响竞争对手的市场价值。而Brad 和gh及Gene Koretz证明产品召回有损于企业的市场价值,对竞争对手市场价值没有明显影响。Greg Higgins,ShellieLanda及Esters,Stephame D等认为企业要研究如何管理召回给企业带来的财务风险。 等人以市场营销理论为基础,从如何提高客户忠诚程度的角度研究产品召回管理模式。Triplett,Tim的研究表明有效的产品召回提高了企业的客户忠诚度。Toy,ll,L的研究表明没有完善的产品召回管理可能导致企业产品重新上市的失败,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Bruce Kelly的研究表明不合理的产品召回管理活动会严重影响客户的对企业的满意和忠诚。 Daniel、 Jr等人则从法律事务的角度来研究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模式。其提出由于产品缺陷将导致企业面临大量诉讼,从而严重影响企业的形象声誉,破坏企业的公共关系。因此鼓励制造商在产品上市之前采取充分的测试,负责任地面对可能的缺陷问题,建立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应对召回诉讼问题。 Dirk 等人通过对召回管理中公共关系问题处理方法的研究提出,由于产品召回对于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公共关系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召回事件对于企业的公共关系具有潜在的灾难性危害,需要企业建立完善的召回公共关系管理体系。其提出虽然有很多错综复杂的因素影响企业产品召回的效果,但是企业在公共关系管理方面可以采取12种沟通技巧来提高召回的效果,改善企业的公共形象。 ,ic等人致力于研究企业产品召回的风险评估方法。针对缺陷产品给消费者 带来的损失问题,提出了定量评估缺陷产品潜在风险的方法QRA(0uantitative Risk Analysis)。此方法有利于企业对缺陷产品召回风险的评估。Moore,MichaelGarth[36]提出确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不能单纯使用产品数量与产品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数量之比来判断,如果简单采用这种比例将会严重影响企业对召回风险的管理。 而国内目前对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市场价值方面的研究因为召回制度推行的时间还比较短,对于这方面的研究基本处于一个理论和方法的准备阶段。 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市场价值的定义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市场价值是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之后给企业、消费者和社会所带来的增量价值,主要包含三部分内容:企业价值、客户价值和社会价值。如下图2所示 3.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企业价值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企业价值是指汽车企业通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之后所获得的增量价值。即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所带来的企业信誉度、品牌满意度、忠诚度、品牌形象、股票价格、渠道竞争力、市场占有率、技术改进、质量管理规范和水平等的提升价值和因召回而避免的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人身安全伤害的损失,在扣除召回成本之后的增量价值。 这些增量价值包括以下内容:市场占有率、品牌形象、品牌满意度、忠诚度、渠道竞争力、技术改进、质量管理规范和水平、股票价值、因召回而避免的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人身安全伤害的损失等。 从价值链角度来分析,召回成本在形式上,属于售后服务成本。但是,实质上,召回成本是研究与开发、设计和制造阶段的失误所产生的代价,从根本上讲是研究与开发成本、设计成本或制造成本。根据召回制度的法律背景和实际发生召回事件的原因分析,企业召回产品的缺陷主要是由于设计阶段或制造阶段的失误,因此,召回产品发生的成本按照价值链分析方法应该计提和归集于设计阶段或生产阶段,而不是销售阶段。所以,企业在成本管理中,应该重新考虑设计和生产两种职能上发生的成本问题,对这两种职能应承担的召回成本要做出合理的估计与分配。 与价值链成本密切相连的个概念是产品生命周期预期成本,产品生命周期预期成本是从产品最初的研制开发到市场上撤销客户服务期间发生的全部预期成本,召回成本自然是其中之一。在核定产品生命周期预算成本时, 定要考虑召回的可能性及其预测成本。 3.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客户价值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客户价值是指由于在政府和企业的共同推动下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给消费者所带来的增量价值。所谓给消费者带来的增量价值是指企业把有缺陷的会对消费者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汽车产品召回之后,一方面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权益得到了合法保障,有效地避免了对消费者可能造成的威胁安全的事故,同时也有效地解决了消费者在购买前发现质量问题难、购买后出现质量问题举证难和发生质量问题后纠纷解决难的“三难”问题,从而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另一方面也使得消费者对汽车企业品牌的信任和忠诚度得到提升,也提升了消费者的幸福生活指数。 3.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社会价值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社会价值是指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对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和提升国家公共安全等方面所带来的增量价值。所谓的全社会增量价值是指由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实施,一方面体现了政府监管力度的提升和对企业、消费者的责任,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共同遵循的原则,明确了厂家与用户的责任和义务,是企业对社会、对用户负责的体现,对于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所带来的推动效应和价值。 所以说所谓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是对公共安全的召回、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召回、企业信用的召回、法律法规的召回和国家竞争力的召回。 四、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市场价值评价框架 4.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市场价值分类标准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市场价值的定义,我们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市场价值进行分类和建立基本公式。 缺陷产品召回企业增量价值包含市场占有率、品牌形象、品牌满意度、忠诚度、渠道竞争力、技术改进、质量管理规范和水平、股票价值、因召回而避免的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人身安全伤害的损失赔偿和缺陷产品召回成本之间的差值。我们可以用以下公式来表示: 企业价值=[市场占有率价值+品牌形象价值+品牌满意度价值+品牌忠诚度价值+渠道竞争力价值+技术改进价值+质量管理规范和水平价值+股票价值+因召回而避免的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人身安全伤害的损失赔偿]-[召回成本] 缺陷产品召回客户增量价值包含缺陷汽车产品造成的潜在人身安全损失、精神损失的避免、消费者生活幸福度的提升等。我们可以用以下公式来表示: 客户价值=[消费者生活幸福度提升价值+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精神心理安全保障] 缺陷产品召回社会增量价值包含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实施之后对全社会诚信度的提升、政府监管水平力度的提升、“中国制造”影响力的提升和国家竞争力的提升等。我们可以用以下公式来表示: 社会价值=[全社会诚信度的提升+政府监管水平力度的提升+“中国制造”影响力的提升+国家竞争力的提升] 4.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市场价值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根据AHP层次分析法,建立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市场价值评价框架。如下表所示: 我们按照目标层、准则层和方案层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市场价值划分成3级指标,准则层为3大价值指标,方案层为17个细化指标。 我们可以根据专家德尔菲法、多元尺度法和因子分析法来确定各个指标的权重,从而得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市场价值评价公式: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市场价值定义建立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市场价值评估框架,为国家的汽车召回管理工作和企业评估汽车召回的市场绩效提供参考。 五、结束语 我们国家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体系刚刚起步,尤其是对其市场价值的评估工作才刚刚进入准备和设计阶段,建立一套系统、科学、客观、公正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市场价值评估模型对于提升企业、消费者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认知度和响应度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希望本文所构建的基于三大价值体系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市场价值评估模型框架能够为大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市场价值评估模型设计 郑 鑫 叶明海

研究新古典经济学生产理论存在的三大缺陷论文

研究新古典经济学生产理论存在的三大缺陷论文

内容摘要:生产理论是新古典经济学价值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批判的角度审视该理论,指出其三大内在缺陷:不适合于垄断市场条件、排除了不确定性因素、只从交换的角度研究生产。

关键词:新古典经济学,生产理论,市场

国内学术界在评述新古典经济学生产理论时,认为该理论提出生产要素最优组合的结论可以为我所用,但它涉及的是一般性生产,抽掉了特定的生产关系;生产函数存在着“资本衡量”的困难,严重影响了生产理论的正确性(高鸿业,1997)。应该说,上述评论在国内是比较有权威性的,也有一定的理论根据。通过精读原著,站在当今理论思维的高度,笔者认为,新古典经济学生产理论存在缺陷。

一、只适用于完全竞争的企业

新古典生产均衡理论假设,企业生产要素的价格在市场上都是既定的,企业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而不是市场价格的决定者,或者说对市场价格不能产生任何影响。事实上,市场价格是与行业内的企业规模、企业数目有着直接联系:当行业内企业规模较大、数目较少时,市场价格的决定权掌握在这些企业手中;当行业内企业规模较小、数目很多时,市场价格并不由每一个企业决定,此时的价格才真正由市场决定。

具有垄断性的企业类型是市场经济下的常态。从经济运行现实来看,企业是追求最大利益的,采取合法手段,如果能够打败所有对手,成为唯一的市场供应者,是每一个企业的梦想,或者至少该行业中仅剩下少数的几家,出现所谓的垄断竞争情形。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厂商才有市场价格的决定权、市场技术标准制定权,才能具备更大的新产品开发能力;同时,垄断企业通过设置较高的企业门槛,阻止新竞争对手的进入。从企业发展的历史来看,决定一个时期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就是那些具有垄断性的企业;一个企业要么逐渐壮大为具有垄断性的企业,要么成为别的垄断性企业的兼并对象。可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企业是一种普遍经济现象。

但是,这种具有普遍性的企业组织,却不能用新古典生产理论解释。这是因为,垄断性企业可以部分或全部决定价格;它的产品数量是不确定的,它根据市场价格、市场需求、竞争对手等等多种情况决定生产多少;它的边际成本并非一定递增,一方面当它的产量没有达到均衡点之前,另一方面收益于不断开发的新技术,都会阻止边际成本的上升。这说明,在市场经济中,最有解释力的生产理论应该是说明垄断性厂商的生产理论,哪一种理论能够对垄断性厂商更具解释力,它就更具科学性。新古典生产理论作为一种理论,当然具有它存在的理论价值,但因为它在解释垄断性厂商如何兴起、内部如何运作,不同厂商如何竞争与合作时,未能提供较有说服力的理由,其理论生命力大打则扣,是不言而喻的。

二、排除了非确定性因素的存在

新古典生产理论的确定性主要表现在:每一个厂商对生产投入组合是十分清楚的,每一次组合的品种、价格都是最优的,时间都是最合适的,不存在任何调整的必要;在给定的技术条件下,厂商拥有的技术与生产组合是配置最合理的,在新古典的模型中,一旦拥有这种合理配置,就可以一劳永逸地持续生产,即任何一项新技术都可以找到与之配套的生产最优组合,至于新技术从何而来,怎样实现最优组合,新古典经济学家似乎认为无须考虑;市场中任何一个企业生产均衡都是确定的',只要最后一美元的边际生产率在每种用途上相等,那么任何企业都可以实现生产均衡,而且在此均衡点处是最优的,也是稳定的;至于厂商的内部结构与运作机理,面对市场如何调整生产组合和信息系统,等等,新古典生产理论都没有论及。虽然该理论简洁优美,容易进行数理论证,但它所付出的代价就是象他们的前辈一样仍然在对付一个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所使用的生产要素数量是既定的,其他有关的事实多少是确切知道的。

处在市场竞争中的厂商面临着极端错综复杂、多种多样的环境,这些复杂因素可以用不确定性来概括。不确定性是普遍存在的,因为市场是由许多个生产者、消费者、商品组成的,对市场要做到确定性的了解,那是一件无法实现的难题;不确定性是客观事实,不能因为追求理论的简洁、逻辑完美,而忽略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微积分、概率论被用来处理经济问题时,都假定对现在、未来的所有事实都有完全的知识和准确的判断、正确的行动,这不符合不确定性的本质特征,因而,微积分、概率论不是处理不确定性经济问题的有效工具,现有的新古典生产理论使用微积分、概率论等数学工具,是不可能探索不确定性的奥秘。支配经济行为的,要么是对行动将要产生的结果所作的预测,或者是依据常规判断而得出什么是适当行为的见解;要么是依据过去的经验教训,而这些经验教训可能被证明是靠不住的。 忽视了生产本身笔者之所以说新古典生产理论是从交换入手研究生产,而生产本身却被存而不论,这是因为有如下原因:

按照消费理论的模式建立生产理论新古典经济学消费理论认为:消费者手持货币来到市场上,经过仔细挑选,买到自己满意的商品,其均衡条件与最后1元所带来的边际效用均相等。新古典经济学家经过一番论证,得出生产理论与消费理论是相似的结论:生产者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购买到一定的生产要素,经过生产要素的多次替代,在均衡点处达到最佳生产组合均衡条件时,用于购买任何生产要素所付出的最后1元所获得的边际生产力都相等。在新古典经济学家看来,生产与消费理论都是在市场交换中实现产品(要素)组合的最优化,而且均衡条件的内容是如出一辙。

新古典经济学家在这里所犯的一个基本错误就是把生产混同于消费,不管在他们看来二者有多大的相似性,毕竟它们还是属于不同的范畴;如果不同的理论范畴都服从于同样的理论解释,那么,理论要么变成了教条,要么就变成了宗教,其后果都是一致的,即取消了独立的学术研究本身。

三、生产要素所得是各自要素市场交易的结果

从边际生产力的角度看,工人获得工资,资本家所得是利息,土地所有者得到地租,而企业家没有利润。以前,国内学者们在评述这一理论观点时,认为新古典经济学家替企业家辩护,因而该理论是庸俗的。在笔者看来,这是把科学的探讨与政治的评判混为一体。其实,包括瓦尔拉斯在内的新古典经济学家之所以作出这一结论,恰恰是其理论逻辑的必然,因为他们是从市场交易的角度看待生产,从交易的角度看待生产要素的所得。既然生产只是一个空壳子,而每一种生产要素在市场交换时都获得了最优化的交易效果,那么,留给企业家的利润所得当然是零。这个结论看起来与经济事实不符,似乎也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唱对台戏,但事实上,马克思也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交换时是公平的,瓦尔拉斯也只是从交换的角度研究生产。

科学的结论只有一个,在这一点上马克思与瓦尔拉斯的结论是一致的,只不过瓦尔拉斯没有进一步深入到企业内部,也许在他看来内部分析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研究各个生产要素的市场均衡价格是如何确定的。不同的经济学家因为理论体系的不同,往往作出各自的理论取舍,这是学术发展的正常规律,如果简单地用一个经济学家的结论评判另一个经济学家的观点,不是科学研究应有的态度,对科学发展也无益处。

四、市场价格是确定厂商最优产量的唯一标准

新古典经济学生产理论的均衡条件是,生产要素价格=边际产品价值,产品价格=边际成本,或者说,由于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生产要素、产品的价格是既定的,那么,在给定的技术条件下,厂商只有一个最优生产组合,在此生产组合下,其产量是最优的,生产成本是最低的。由此看来,在既定生产技术条件下,决定厂商最优产量、最低成本的唯一因素就是市场交易中确定的价格。

按照这种理论逻辑,厂商的决定者只须眼睛面向市场,厂商自身因素就会变得可有可无了;而且市场价格是确定的,通过生产函数可求出最优值,厂商成了一架理性的机器,它要么是万能的,因为任何生产组合都可以纳入生产函数求最优值;它要么是一个理性的傻瓜,除了简单而又重复的理性计算之外,实际上未能提供更多有解释力的理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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