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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1 18:24

消费者毕业论文

我认为应该分为以下几个模块一、消费者行为与市场营销   1、消费者与消费者行为   2、消费者行为与市场营销的关系 二、消费者的心理活动过程   1、消费者心理活动的认识过程   2、消费者心理活动的情感过程   3、消费者心理活动的意志过程 三、消费者个性心理与消费者行为   1、个性的相关概念   2、消费者个性心理特征   3、消费者个性倾向性 4、消费者购买行为   5、消费者购买行为模式   6、消费者购买行为的一般过程 四、消费者群体心理与消费者行为   1、群体概述   2、主要参照群体心理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   3、消费者群体的类别与意义   4、主要消费者群体的心理与行为   5、消费习俗与消费流行 五、产品组合与消费者行为   1、产品开发与消费者行为   2、产品品牌与消费者行为   3、产品包装与消费者行为   4、产品服务于消费者行为   5、产品生命周期与消费者行为 六、价格组合与消费者行为   1、消费者的价格心理   2、价格制定的心理策略   3、折扣价格制定的心理策略   4、价格调整的心理策略 七、分销组合与消费者行为   1、批发商的采购心理   2、零售商的进货心理   3、终端市场与消费者心理 八、促销组合与消费者行为   1、广告与消费者行为   2、人员推销与消费者行为   3、公共关系与消费者行为  4、营业推广与消费者行为 九、组织市场消费者行为   1、组织市场概述   2、组织市场购买决策   3、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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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大学生消费文化及其引导

摘要:消费文化是高校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代大学生思想观念、价值取向以及行为准则的集中反映。高校应充分利用高校辅导员的主导作用,引导大学生消费文化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关键词:大学生;消费文化;辅导员;引导

一、当代大学生消费文化的特征

随着时代的发展,来自社会的消费文化和大学生这一特殊的群体相接触后,使得大学生的消费文化呈现出鲜明的特征:
1.消费结构多元化、层次多样化。消费的多元化,主要指大学生消费结构由较为单一走向日益多元。从大学生的消费结构来看,除了生活、学习所需要的必要支出外,还存在日益普遍而多样的非必要性支出:社交消费、旅游消费、网络消费、娱乐消费等。而在多样化的消费结构中,生活必需品的消费占的比例最大,因为它是其它需要得以满足的前提和基础。一项调查显示,大学生用于基础性生活消费的月支出在400元左右,这一数值随着大学生月消费水平的提高还处于上升之中,但它在大学生月消费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呈相对下降趋势。大学生消费结构的多样化,一方面反映出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结果;从侧面也反映出社会潮流对大学生的影响。
消费的多层次性指由于经济发展和家庭收入不平衡,导致不同的大学生在消费水平上存在很大差异,高、中、低档消费层次均存在。一般来说,家庭经济条件好的学生,消费层次相对较高,来自农村、贫困家庭的学生生活相对艰苦,有些甚至还很拮据。调查显示,目前高校70%以上的贫困生来自“老、少、边、穷、山”地区,农村经济不景气,家里缺少劳动力,致使收入只够维持温饱,普遍存在负担过重而且经济拮据的情况。[1]这种差距目前还存在着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并因为其对大学生的成长影响巨大的因素而日益引起多方关注。校园的贫富差距从表面看是经济消费的差距,实际上是社会阶层分化的直接体现,已经涉及到了社会认同、自我认同以及文化认同等深层次问题。不同生活方式冲突的背后,事实上是文化的冲突和价值观的冲突。校园是社会的一个缩影,大学生内部的贫富差异是我国社会阶层分化、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城乡差距的直接反映。这对于高校的管理与发展、社会的稳定与公正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2.情感消费和交际消费比重持续增加。据一项调查显示:大吃大喝在一些大学生中存在攀比现象。高校附近密集着生意火爆人气旺盛的餐馆,其主要消费群体是高校院墙内的大学生。为联络感情、增进友谊老乡聚餐,请室友等吃饭;因获得奖学金、评奖评优、当选学生干部、入党等请客吃饭;节日或毕业前同学间互赠礼品等,这些支出已占大学生消费支出相当大比例。
3.时尚性和实用性兼顾。价格、质量、潮流是吸引大学生消费的主要因素。据了解,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大学生首先考虑的是价格和质量,在各类产品的选择标准中,“价格适中”、“性价比”总是大学生首要考虑的因素。由于消费能力有限,大学生们在花钱时往往会比较慎重,力求“花得值”,他们会尽量搜索那些价廉物美的商品,在流行与实用之间,更多大学生选择的是实用。当代大学生的各种社会活动较以前大大增多,加上城市生活氛围的影响,他们比较注重自己的形象,追求品位和档次,虽然不一定买名牌,但质量显然是他们关注的重要内容。

二、大学生消费文化存在的缺陷及其原因分析

1.消费盲目冲动,合理性存在问题。对于大部分当代的大学生而言,追求时尚和名牌是日日常新的话题。一些虚荣心和张扬个性击败了“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传统理念。大学生中盲目消费、攀比消费、赶潮流消费以及负债消费现象非常普遍。调查中发现学生手机拥有率近100%,还有部分学生甚至更换过多部手机。其次是发型、服装、饰物、生活用品,大学校园中都不乏追“新”族。第三是盲目参加各类培训班,不管是否适合自己的发展需要,只要是考证的培训班就参加,没有一个合理的规划。在消费方式上,信用卡走进大学校园,使一些大学生成为透支一族。超前透支等畸形消费现象在高校里的有所体现,不但使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思想滋生,而且还因为玩物丧志,使年轻大学生丢掉了所应具备的锐意进取的奋斗精神。同时,也给一些本不宽裕的家庭增加了经济负担,甚至成为不堪承受的重负。
2.边际消费耗时劳神。“追求生活质量”摆在了“勤俭节约”的对立面。在这些观念的引导下,一些大学生毫不犹豫地成为超前消费者,花起父母的钱来心安理得。大学生敏锐的时尚触角决定了其消费的特殊性:依赖型的经济来源和追求潮流的对抗性;其羞涩的钱包决定了他们的引领潮流必然是以负债消费为前提,很大一部分大学生中的负债消费表现为典型的超前享乐和及时行乐。消费对象多半是用于奢侈浪费的非必要生活消耗品。如举办生日宴会、打网球、保龄球、上舞厅跳舞、进歌厅“K歌”等。名目繁多的“人情往来”是这些大学生负债消费跨不过去的坎,这些不仅耗费了大学生大量的财力,也占用了他们大量的时间、精力。 3.消费知识不足、技能欠缺。现在很多人学生都是独生子女,从小有家长的关心和照顾。面临紧张的学习和考试压力,许多家长为了避免他们分散学习精力,家庭的经济状况从来不要求他们分担,许多学生不知金钱来之不易,没有理财的经验。上大学后远离家长进行独立生活,他们没有直接面对消费的经验,没有与生活相适应的实践知识。在社会各种不正确、不健康的消费文化的误导下,不会有计划地开支,而是盲目“追新求异”。新知识的爆炸式增长、新技术的迅速推广应用和新的信息传播媒介对日常生活的深入影响,使时尚的形成和流行更快捷,同时具有更鲜明的主题和更人性化的表现形式。这一切对大学生产生了巨大的诱惑,但是由于其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均仍处于待定型时期,加上年轻人特有的虚荣心理以及消费个性化的要求,随着社会接触的机会的增多,他们容易受到社会上不正确的消费观的影响。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方式开始发生变化,传统消费观念受到了很深的冲击。大学生的消费心理又处在不成熟的阶段,直接影响到了大学生的消费观。 三、辅导员在引导大学生消费文化过程中的对策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2]“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3]是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辅导员理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方面发挥自己的作用,在高校消费主流文化的构建中发挥带头作用。
1.消费与市场基础理论教育。消费品基础知识教育,具体包括:常用消费品的选择、评价,鉴赏、维修与保护等,特别要重视提高学生评价和选择消费品的能力。通过教育使大学生具备必要的市场知识,包括消费观念、消费计划、消费结构、消费方式、消费市场、消费营销等知识,了解消费与市场的关系以及市场经济机制与消费的基本理论。这样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大学生消费者的利益,更使大学生在了解消费品的基础上进行消费,从而可以更好地遵循科学消费原则,帮助大学生树立科学的消费观。
2.充分发挥大学生社团和校内媒体的作用。通过建立和发展相关大学生社团,开展形式多样的消费教育活动,帮助大学生处理消费投诉、负责消费信息和情报传递、引导大学生进行自我消费教育,以此提高大学生的消费能力,增强大学生的自我消费保护意识。高校社团本身所具有的自治性使其与大学生的兴趣、爱好、现实生活更加贴近,利用这些社团广泛开展多种有益的消费教育活动,将消费教育落到实处,引导大学生开展合理的消费活动。

3.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校风,培养大学生正确的消费伦理观。辅导员应把加强对大学生消费心理和行为的调查研究作为平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大学生消费道德教育的内容;积极组织有关消费状况的问卷调查和讨论,引导学生对不良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进行自我剖析。校园文化是社会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产生在高校校园内,以校园为依托,以形成全体师生的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为根本,以师生的思想道德建设为灵魂,以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为条件,以传播科学知识、开发智力资源、提高全体师生的素质为内容,以培养高素质的人才为宗旨。可以说,校园文化是直接影响大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关键因素之一,一个良好的校园文化会使身处其中的大学生终身受益。
因此,正确的消费文化应当成为一个学校良好校园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要通过弘扬主旋律,引导大学生树立与时代发展同步的艰苦朴素的作风;通过国情教育,使学生全面了解到我国目前发展中所存在的成就巨大,又很不平衡,不少地区还十分贫穷的基本现状;通过对学生成才意识的培养,把学生的主要精力吸引到学习和研究方面来;通过感恩教育,让学生明白父母的辛苦和金钱的来之不易。所以,校园文化建设应该以其内容的丰富性和开放性、主体的广泛性和形式的多样性,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以利于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意识和消费观念。
4.辅导员要协助学校教育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大学生的消费行为。比如,制止大学生的高消费和奢侈浪费行为。根据大学生消费行为的从众和时尚特征,低年级学生的消费行为往往是以高年级学生为模仿对象的。所以,要切实加强对高年级学生的消费行为的引导,使之对低年级学生起到良好示范作用。学校的教职员工,也应自觉做到生活简朴,不铺张浪费,给学生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同时,辅导员还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及时通报学生在校情况,特别是他们的学习、生活情况,协同家长对高消费的学生在经济上予以一定的约束,及时控制他们不必要的开支,使学生的注意力主要投入到学习和研究上来,投入到自身素质和情操修养的提高上来。

参考文献:
[1]汝信,陆学艺,李培林主编.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362.
[2][3]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Z].2005-03-29.参

毕业论文:论消费者权益的自我保护

1 论文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开创消费者权益
保护工作新局面
―――浅谈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做法和有关法律问题
1993年10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消费者区别于一般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给予更高的保护标准,是我国法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一个里程碑,为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质检、物价、卫生等部门的作用,实行工商12315与公安110联动,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责、依法行政。同时,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坚持的总的指导思想,也是必须努力达到的目标要求,更是检验和衡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根本标准。要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新时期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根本方针,落实到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去,努力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验、做法
一、消费纠纷调解中归责原则的运用
1、过错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过错是一种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也称恶意,是指行为人知道并且促使或希望侵害结果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无法预见,但是应当预见并避免其发生。
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是通过行为人的外部活动表现出来的,通过那些足以表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客观事实的综合性判断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因此,在法律上可建立一个客观标准对过错进行判断,这个标准就是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即“一个具有普通判断力和意志力的人在相关背景环境下以相关注意力能够避免的情形”。在消费纠纷中,能够清晰地判断侵害人存在主观故意的案例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需要对侵害人是否存在过失进行判断,这时就应运用“注意义务”客观判断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关于过错的客观判断标准和过错推定的判断方法在消费纠纷调解实践中的运用,可按以下三步骤进行:1、损害事实的证明。消费者必须证明自己的权益或利益受到损害,并证明这种损害与经营者的行为有直接的联系。2、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按照过错推定方法,经营者主观方面的过错问题应由他自己作出反面证明,即经营者应当提出其无过错的反证。3、责任的确定。调解人员需要判断:消费者的权益损害实施是否明确,损害与经营者行为的因果联系是否存在,经营者提出的过错反证是否达到免责要求。如;去年12月,黄女士在某酒楼吃饭时被服务员手上开水壶洒落的开水轻微烫伤。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虽然消费者与服务员产生身体碰撞被烫伤并非服务员的故意造成,但服务员应有防止此类事情发生的义务,而且,经营者不能提供不可抗力、消费者存在重大过错、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等免责事由。所以,经营者对其过失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前期医疗费、合理的后续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1300元。
2、无过错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第一类是缺陷产品致损责任。对缺陷产品致损纠纷,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消费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不管有没有过错都应先进行赔偿,再按责任归属进行追偿。如:消费者刘某在某儿童用品专营店购买一辆儿童三轮车,使用时座位的扶栏断裂,孩子轻微摔伤。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该产品属于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扶栏强度明显不足是一种设计上的缺陷,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损害,消费者可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无需举证其存在过错。经调解,儿童用品专营店退还货款并赔偿医疗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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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只要有违约事实,不管违约方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消费者的投诉中多见的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如:消费者王某在使用广东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特制黑发灵”后无效且造成头发脱落。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产品说明书是生产者对产品的保证和承诺,该产品的效果与产品说明不符,实质上是一种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符合以产品说明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退货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经调解,被投诉人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赔偿600元。
3、公平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体现“公平”这样一个社会基本准则和价值观念,让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因此侵害人对损害结果并不负全部责任,只是按情况分担部分责任。如:消费者陈某购买的燃气热水器使用时发生爆炸,正在洗澡的小孩受到惊吓,没有造成其它财产损失。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受理此案后认为,对于消费者来说,一年多来他一直使用该产品,表明已具备了使用该产品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爆炸时也无明显的使用不当。对于产品生产者来说,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通过了质量认证,难以认定为缺陷产品。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考虑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损害程度,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生产者向消费者赔偿2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二、技术性服务类纠纷的调解
在日常受理的投诉中,技术性服务类侵权的投诉正日愈增多,这类因技术性服务引起的侵权行为不同于常见的夸大故障、偷换原配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服务类侵权,侵权的方式和方法具有很强的隐秘性,不易察觉。如:消费者张某于前年购买某品牌微机1台,并与厂家在本地的指定维修商取得联系,每半年进行一次免费上门维护保养。在最近一次维护后不久,电脑芯片烧坏。请教专业人员后,发现是因维护人员故意调高了某技术参数,致使芯片寿命缩短(因该品牌零配件更换只能在该维修点进行,维修点可从中获利)。消费者对其维护服务质量提出置疑,要求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因此,维护人员擅自更改产品技术参数,使消费者更换本来不需更换的零配件以牟利,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维修合同和维护卡的填写、发放,在事实上已建立起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消费者也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代理维修商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全新电脑芯片,并承诺该电脑芯片三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均免费进行更换。
三、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时下,很多商家、酒店都争相举办买一赠一、打折销售、购物抽奖、消费赠卷等活动,以期达到促销的目的。但在举办活动时,都宣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商家宣称得天花乱坠的促销,在“最终解释”却大打折扣。如:陈先生到某商场购物,商场正在举行购物抽奖活动,陈先生一时高兴也跟着买了许多东西参与抽奖。很幸运,他中了头等奖,奖品是一台电冰箱。当他前去兑奖时发现,奖品竟是一台旧电冰箱。他找商家理论,得到的答案是“我们又没说作为奖品的电冰箱就是新的,这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是我们商场”。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商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是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结果优惠却是打折的,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再者,商家行使自封的“最终解释权”,实质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根本无从知道“最终解释权”下商家许诺的优惠究竟是什么。消费者发生消费行为后,与商家之间便与形成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双方都有解释权,但最终解释权应该由最终的解决部门司法机构行使。因而,责令商家需按宣传承诺兑给陈先生全新冰箱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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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思考
一、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不足
1、 关于消费者的定义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197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概念曾作了界定,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为调解消费纠纷带来一定程度的困难,并可造成司法混乱。如:武汉一位消费者购买了10多个随身听,怀疑是假冒名牌产品,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一次购买如此多的产品显然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判决原告败诉。法官在当地报纸上撰文认为,一次性购买商品数量太多可以推定为不是消费者,并特别指出,向有关专家咨询后,专家也持这种观点。笔者认为,这样推断是不科学的。如果公民为了馈赠好友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随身听是不是消费者?如果公民分期分批购买同等数量的随身听是不是消费者?如果公民代朋友购买是不是消费者?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这种“行为目的性”的规定,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它基本上成为经营者抗辩消费者权利、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经常性理由。该规定在逻辑上会推导出经营者有审查公众为何“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在诉讼上会导致当事人要证明其为什么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因此,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行为目的性”的规定应该淡化,可修改为“公众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2、 关于“企业”一词的使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笔者认为,该规定未涵盖企业以外的经营者的分立、合并问题。原企业分立、合并后,新变更的经济组织并不一定就是企业,而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因而应把该规定中的后一个“企业”一词改为“经营者”。
二、 入世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多年来,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和大力支持下,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力度不断加大:“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家喻户晓,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遍布全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已经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一支重要力量: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不断扩大。一个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团监督和舆论监督四位一体、协调互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但“入世”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入世使我国的消费者面临更大的选择空间、更多的消费方式和更新的消费理念,涉及进口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的纠纷将会更多。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及时应变,采取适合中国国情的先进的方式、方法和观念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标准。笔者认为,对于行政、司法机关来说,以下几方面急需突破:
1、 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问题
商品安全与质量保证是市场交易的中心,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心。有时候由于客观上的限制,消费者举证是很困难的,与经营者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这种时候,笔者认为,行政、司法机关可以适当采用举证倒置的做法,即由被诉人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侵权。
2、 小额纠纷问题
目前,我国消费者的绝大部分投诉都属于小额纠纷。许多国家制定有小额纠纷特别程序法,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节省人力物力。我国对于小额纠纷,人民法院是采用一般诉讼程序处理的。笔者认为,对于小额纠纷,应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发挥社会上调解组织、民间团体、社区组织的作用,力求这类简单纠纷得以简易快捷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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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社会公益诉讼问题
现行规定要求代表诉讼的代表人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因而未承认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诉讼的能力。笔者认为,扩大消费者组织作为当事人的资格,在法律上赋予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授权和法定程序,确定消费者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对违反法律、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三、 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营模式,以其快捷、方便、高效、成本低、可进行“全球性”和“全天侯”交易等巨大优势而赢得众多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无疑,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购买方式。但是,目前我国网络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制度及相应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为此,笔者认为应尽快开展以下几项工作,以适应电子商务监管需求。
1、 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明确商务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商务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被投诉对象的条件。同时,还应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地位,明确电子文书的法律效力和确认方式,明确网上交易行为的确认程序、支付程序、退货或者换货的程序、商务网站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和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以及发生跨国消费纠纷时应适用的法律。商务网站要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生产者的准确信息,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
2、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
由于电子商务在网上交易时各方通常互不见面,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因而需要一个比传统商业模式更加完善的身份认证体系。因此,必须建立起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超脱、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和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
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投诉,并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被投诉企业的有关信息,将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转交给被投诉企业所在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由其代表消费者向被投诉企业求偿,并围绕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投诉企业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之后,再将处理结果通过网上投诉中心反馈给消费者,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消费者在明确投诉对象后,还需要掌握更详细的信息资料,以便投诉或者起诉。因此,建立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变得十分迫切和必须;同时,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已经使这一设想成为可能并且可行。
总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论是改革开放还是加入WTO,无论是发展生产力还是发展先进文化,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用“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的标准衡量法律、政策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的全面发展和实现。对消费者权益加大保护力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在立法上要体现出前瞻性,以能及时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在立法政策倾向和救济手段上,需进一步向保护弱者――消费者利益方面倾斜,以便消费者利用各种救济手段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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