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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3 13:23

物权法毕业论文

以下物权法论文题目供同学们参考学习——
论生态化理念对物权法的影响
物权法中土地征收征用公共利益研究
《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对《担保法》的突破
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
《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制度的改进与不足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物权法保护
物权法体系下海域物权制度研究
论《物权法》对我国船舶物权制度的影响
论船舶担保物权及其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定位
论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物权法中的确立
关于《物权法》下海域物权体系架构的研究
论物权法背景下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法律保护
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解析
从物权法的视角论析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从两岸物权法的制定与发展看德国法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论我国《物权法》上浮动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物权法视野下的矿业权抵押制度之构建
物权法对银行抵押权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物权法视野下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
《物权法》实施对船舶抵押权的影响研究
物权法权利质权制度研究
论我国《物权法》中地役权的效力及其登记对抗主义的适用
物权法体系下的水权理论研究
《物权法》中小区车库权属问题研究
物权法模式下城市房屋征收之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论私有财产权的刑法保障—《物权法》推进制度研究
从公共利益出发,浅析《物权法》背景下的合理拆迁模式
论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物权法》的应用
切实践行物权法—努力开拓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
论我国物权法框架下的占有改定
从物权法的角度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论我国物权法之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
物权法下的高等院校物业管理探索
《物权法》视野下警察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研究
公安行政执法中涉案财物处理与物权法衔接问题研究
物权法中不动产征收的公共利益问题研究
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物权法保护
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
基于《物权法》的城市旧集合住宅区再生研究
论我国《物权法》中的特别动产集合抵押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车库问题法律制度研究
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的冲突及协调
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
《物权法》占有制度的立法
“钉子户”现象的物权法分析
高房价的物权法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政治学审视
《物权法》第181条之评析
论物权法之预告登记制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提纲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提纲模板2篇

论文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正式动笔之前,要对文章进行通盘思考,论文提纲的写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提纲模板,欢迎参考阅读。

篇一: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提纲模板

(以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为例)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文章结构

第一章虚拟财产的理论界定

第一节 财产的民法学概念与财产本质特征

一、财产的民法学概念

二、财产的本质特征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界定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虚拟财产真实不虚

二、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

三、虚拟财产自身的特点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虚拟财产之性质分析

第一节 虚拟财产权利属性7:说讨论

一、知识产权说

二、无形财产说

三、债权说

四、物权说

第二节 虚拟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

一、虚拟财产权债权和物权性质区分的必要性

二、债权说的的不合观作分析

三、物权说的合理性分析

四、虚拟财产物权特性--虚拟财产拥有可支配性

木章小结

第三章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中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一节 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

一、虚拟财产归使用者所有的观点及分析

二、使用者享有虚拟财产使用权,而所有权归运营商所有

第二节 网络使用者协议分析

一、使用者协议的特点

二、使用者协议中霸王条款的表现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虚拟财产法律制度现状与完善

第一节 虚拟财产现行法作制度问题分析

一、我虚拟财产法律制度现状

二、运营商虚拟财产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节 虚拟财产法律制度完善

一、物权法之保护

二、合同法之保护

三、程序法之保护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篇二: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提纲模板

(以论物权法业主概念体系的完善为例)

第一章 引言

1.1 选题缘由与研究价值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二章 我国物权法规范业主概念中的问题

2.1 我国物权法业主概念界定的不足

2.1.1 物权法业主概念界定的不足

2.1.2 物权法业主团体概念界定的不足

2.2 物权法业主概念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我国物权法业主概念体系的完善

3.1 我国物权法业主概念的完善

3.1.1 明确我国物权法业主概念的性质

3.1.2 完善我国物权法业主的概念

3.1.3 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角度衡量业主概念

3.1.4 从业主概念看业主身份的取得与丧失

3.2 我国物权法业主团体概念的完善

3.2.1 物权法业主团体的性质与概念

3.2.2 物权法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

3.2.3 物权法业主团体不成立的问题

3.2.4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团体的执行机关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求一篇“物权法定原则”相关的毕业论文,最好是从某一个方面论述物权法定原则所起的作用或体现

物权法背景下对强制拆迁的研究
文章来源:易水寒论文
目 录
摘 要 .I

引  言 .1
1我国强制拆迁的现状及研究意义 2
1.1我国强制拆迁的现状.2
1.2研究强制拆迁的重大意义 .2
2分析强制拆迁产生问题的现实原因4
2.1.政府担任角色的混乱.4
2.2地方政府滥用职权.4
2.3安置补偿得不到保障.4
2.4公众参与机制缺席.5
2.5拆迁程序过程不透明.5
2.6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混合.5
3分析强制拆迁产生问题的法律原因..7
3.1从《物权法》的角度分析.7
3.2从拆迁条例的角度分析.8
3.3从新征收条例的角度分析...8
4.针对新征收条例完善强制执行的建议10
4.1完善我国现行法律.10
4.2从立法的角度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10
4.3完善司法强制执行机制...10
4.4完善拆迁中的社会保障问题...11
4.5做好政府角色定位.11
4.6完善房屋拆迁补偿的程序与救济..12
结  论13
致 谢14
注 释15
参考文献16

论:“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影响!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利益的影响
《物权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将对各民事主体的经营和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拟就本人对物权法条文的理解谈谈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影响。因为时间仓促,难免挂一漏万,有些观点也会有不妥之处,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一、物权法规定了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道路以及相关场地、场地、场所的权利归属以及确定原则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由此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了建筑物的权属以及区分所有权的基本内涵。

2、建筑物以外相关场所、设施的共有权以及规划车位、车库权属确定规则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这样,原则上确定了建筑区划内除个人专有以及国家所有的权利以外原则上归业主共有。

但是,物权法对规划的车库、车位没有直接规定所有权,只是规定了归属原则和规则:“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物权法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上述制度的规定,一定会带来物业管理制度的一些变革。根据物权法七十条的规定,区分所有权的边界是独栋的建筑物。物权法使用了“建筑区划”这样一个新概念,尽管没有对这个概念进行详细解释,但是这种表述完全不同于《物业管理条例》所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概念,更没有使用“规划区区分所有”等概念。如此理解,将来的业主大会制度有可能是按照独栋的建筑物来设立;如果按照物权法文意理解,建筑物按照区分所有制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于建筑区划内建筑物以外的共有场地、场所、设施按照共有的制度形式权利和履行义务。当然,如何具体实施,还需要具体的法律解释来规范。
二、确定业主共同决定权方便了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涉及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的管理与使用的重大事项由由业主共同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它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共同决定是一种共同行为,该行为区别于单方行为(如遗嘱)和协议行为(如合同)。共同决定指两个以上行为主体平行做出意思表示,而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达到一定比例时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共同决定可以通过协商、征询意见、会议表决等形式形成。业主如何行使共同决定权《物权法》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物权法》只是用选择性规范规定了“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同时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的义务。

物权法共同决定权的设立,方便了业主对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将有利于保护业主权利,与此同时,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稳定性遭到了巨大的挑战。

三、物权法赋予业主的物业管理方式的选择权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这样,物权法就赋予了业主物业管理方式的选择权,确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即业主可以选择自己管理、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或者选择其他方式的管理。相应地,

因为物业管理方式选择权的确定,以往司法实践中的“事实服务”“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的认定将不再有合理性,在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纠纷中解决中,物业管理企业会处于不利的地位。
四、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对物业管理人的选择权

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这样,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业主对物业管理人的选择权以及相关的更换权即解聘权。根据《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业主选择物业管理方式以及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不再受他人干预。

随着物权法实施,业主更换物业管理企业可能会形成一个高潮,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早有准备,更重要的是改善服务,赢得业主的信任。

五、业主违反法律以及管理规约的救济权归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该条规定,确认了如果业主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受侵害的业主有权通过诉讼期需求司法救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物权法的规定,排除了物业管理企业对于侵权业主的诉权。这样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但与此同时物业管理企业的大量管理工作必须依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支持,否则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难以进行。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积极支持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并与业主委员会建立良好的关系,以使经营活动保持正常进行。

物权法的基本作用就是定分止争,通过确定物的权属,减少因权属不清引起的纷争。现在,物业管理纠纷纷繁复杂,但其根源就在于权属不清,物权法的颁布,对物业管理具有正本清源的作用。物权法确定了建筑物以及建筑区划内相关场所、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属,同时规定了业主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为物业管理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法律基础。

物权法确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导地位,这样可能会带来物业管理制度的重构。物业管理的权利边界进一步清晰,物业管理的利益格局将发生改变,物业管理企业对此应当给与足够的重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调整企业战略和服务思路,通过改善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赢得业主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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