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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学报责任编辑康燕丽

发布时间:2023-02-20 05:01

河南大学学报责任编辑康燕丽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有三种代表性学说:一是“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二是“犯罪目的实现说”、三是“犯罪结果发生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既遂这一概念,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直接规定。但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是同一事物的两个对立面,既遂的对面是未遂,未遂的对面就是既遂,两者相比较而实现。正如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那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既遂犯的处罚标准在哪里?满观刑法,只有刑法分则中的451个罪名规定有明确的处罚标准,所以我认为从刑法的第二十三条我们可以得出隐藏在刑法中犯罪既遂的规定。那就是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451个罪名都是犯罪的既遂。但这并不代表着这451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就是犯罪既遂的标准,而是说一个行为之所以触犯我国刑法,是因为它危害到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从而满足了刑法中某一罪名的构成要件。简而言之就是你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而犯罪既遂只是犯罪行为中的一种形态,所以不能用某一罪名的构成要件去做为衡量犯罪既遂的标准。

一、对三大代表学说(“目的说”“结果说”“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论与评。

(一)对“目的说”的认识   犯罪目的实现说认为犯罪既遂应当以犯罪目的的实现为标准。犯罪人通过犯罪行为达到了犯罪的目的的,是犯罪既遂;未达到犯罪目的的,是犯罪未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标准存在很大的漏洞。不同的罪犯即使在实施同一种犯罪时也会有不同的目的,而且某些犯罪的犯罪目的具有一定的层次性,无法统一以某人某层次的目的作为该罪的目的来认定既遂。另外,某些犯罪中罪犯追求的犯罪目的和刑法禁止该种犯罪所要保护的权益不相对应,这时候如果以犯罪目的的实现与否作为既遂标准显然不能很好地保护刑法规定的法益。这是一个事实性的问题,罪犯的个体差异性以及对法律认识的局限性,即使每一个犯罪立法条文都明确规定了法定的犯罪目的,罪犯仍然不可能也不必须以法定的犯罪目的作为自己的犯罪目的。此外犯罪目的实现说还存在几个不可克服的问题。

第一,在没有犯罪目的的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如何认定既遂将无以为据。第二,在犯罪目的没有实现的行为犯中也将难以认定犯罪既遂。第三,在以犯罪为手段而另有目的的犯罪中,也即没有犯罪目的的实现也没有犯罪的既遂。对于这些情况的难以解释,证明犯罪目的实现说难以成立。

(二)对“结果说”的认识   犯罪结果发生说主张犯罪既遂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定犯罪结果的情况,认为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发生法定犯罪结果,实行故意犯罪行为并发生法定犯罪结果的是犯罪既遂。犯罪结果发生说存在不可克服的几个问题。首先,对于不以危害结果发生为犯罪客观要件的犯罪,比如危险犯和行为犯,看不到此说的解释作用。其次,对于过于自信过失的犯罪和疏忽大意过失的犯罪,危害结果发生时,犯罪结果发生说却不认为其是犯罪既遂。另外,对于存在加重结果发生情况的犯罪,犯罪结果发生说也未对基本危害结果和加重结果哪个是犯罪结果给出确定的说明。        (三)对“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认识   1.“构成要件齐备说”的基本观点   “构成要件齐备说”主张以犯罪具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认为这个标准不但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可供司法实践贯彻,而且能够适用于一切存在犯罪既遂和未遂形态区分的犯罪。不同类型犯罪的犯罪既遂标准,不论是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完成,还是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的具备,都可以概括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满足,都分别是犯罪构成要件满足的具体表现形式。此学说是我国关于犯罪既遂的通说。

2.刑法理论界对“构成要件齐备说”的思考   a.“构成要件齐备说”是否混淆了“犯罪既遂”与“犯罪构成”的界限   批评者认为,按照通行的犯罪构成理论,某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是该行为具备了某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犯罪。换言之,犯罪未遂的形态则要求行为具备某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质言之,贯彻“构成要件齐备说”就以致犯罪未完成形态与存在的余地。这样的批评似乎击中了“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要害,以至于其支持者也不得不承认这一点:“确实,我国通行的关于区分完成罪与未完成罪的‘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表述容易使人产生疑问:既然说未完成犯罪没有完全齐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那么意味着它们连犯罪构成都不具备,更何谈成立犯罪呢?”辩护者作了如下的辩护:其一,犯罪未完成形态是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在此,辩护者借鉴了德日刑法学说中“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辩护者认为:“在某种犯罪存在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之分的情况下,犯罪构成的完整、齐备不会呈现出同一个模式。完整,齐备的犯罪构成只能是相对于一定形态的犯罪而言的。相对于不同形态的犯罪来说,其主客观要件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是不尽相同的,因此,在衡量修正的犯罪构成的要件是否完备时,不能以基本的犯罪构成的模式作为评价标准,而只能以各种修正的犯罪构成模式来判断。”而批评者对“修正犯罪的构成”这一理论并不买账,他们认为“修正的犯罪构成”是通过刑法总则对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予以修正而来的。而刑法总则与分则之间相互配合,密不可分,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这已经成为理论共识、基本原理。并且在犯罪构成,犯罪形态上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二者共同地对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完整的说明。刑法总则对具体犯罪的共同性构成要件(如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规定。二是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制约。比如,分则条文规定的各种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认定,要接受刑法总则之14条、15条的制约。

三是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形态进行共同说明。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形态的基础性条件进行规定,这是通过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来实现的。刑法总则是对具体犯罪形态(未完成状态、共犯状态)的专门条件进行共同规定。总之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之间所存在的上述辩证关系,决定了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其要素是不可能进行“修正”的。质言之“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根本无以存在的。   这段关于“犯罪既遂”与“犯罪构成”关系的辩论我认为是及其经典和有趣的。通过这段辩论让我们认识到“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的局限或者可以说是矛盾之处。如果以构成要件的满足与否来界定犯罪既遂与否,反过来却推断出构成要件本身包含了超出犯罪成立与否判断的因素,动摇了构成要件概念和理论的严密性和科学性。

二、犯罪既遂的新标准:“期待结果出现说”

(一)期待结果的内涵   期待结果说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期待或积极追求的结果,但这种期待结果只能是一种概括的结果,而不一定是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所期待造成的最终结果,也就是说,只要行为导致行为人所期待的最终结果部分出现,就应当认定行为人所期待的结果出现,其行为就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如甲与乙有不共戴天之仇,决意杀死乙全家,一天深夜,甲潜入乙家,结果只有乙在家,而乙的妻儿外去未归,最后,甲杀害乙后逃离现场。在此案中,甲所期待的犯罪结果是杀害乙全家,但最终只杀害了乙,其所期待的杀死乙全家的结果没有出现,但由于其已经将乙杀害,出现了行为人所期待出现的部分结果,故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二)对于期待结果说的思考   我认为“期待结果说”并没有跳出“犯罪结果发生说”的范围。从宏观来看,二者都是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理所当然的二者的局限性也如出一辙。就如上文有说到的,对于不以危害结果发生为犯罪客观要件的犯罪比如危险犯和行为犯,看不出此说的解释作用。

三、犯罪既遂的又一新学说——“类型化标准说”   该学说的基本立场是,刑法的犯罪是复杂的,无法统一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理想的做法是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分为行为犯、结果犯,从类型化区分的角度来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即“结果犯的既遂以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法定犯罪结果的实现为准,行为犯的既遂则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或者实施为准”。理论界认为该学说是对“构成要件齐备说”的简单分解,它无法摆脱“构成要件齐备说”所存在的一系列缺陷,难以做出实质性的理论贡献。

        四、合理的“犯罪对象侵害说”

(一)从“犯罪客体侵害说”到“犯罪对象侵害说”   “犯罪客体侵害说”是指,以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否遭受现实损害作为判断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准。它与其他的犯罪既遂标准理论相比,其合理性在于它固守了正确的基本立场、理清了犯罪构成与犯罪既遂的关系、克服了形式主义的缺陷。

1、体现立法者的意志、刑法目的:固守了正确的基本立场   犯罪客体被认为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每一具体的刑法规范都是通过对特定行为类型的禁止或者要求,以保护某种特定的“利益”为目的,在落实保护犯罪客体的任务,都承认保护法益( 社会关系) 是创制法律的目的。诚如肖中华教授所概括的那样:“立法对犯罪构成的构筑,实际上是有一个犯罪客体观( 以法益侵害观念为指导) ,在此观念指导下设置构成要件及其要素,这些要件要素力图反映立法者保护利益、惩治犯罪的期望。”

    2、符合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合理定位:理清了犯罪构成与犯罪既遂的关系   犯罪客体做为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四要件之一,它的理论地位决定了“犯罪客体受到侵害”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合理性。一方面,犯罪客体的“被指向性”关涉犯罪的成立与否,而犯罪客体的“受侵害性”关系到犯罪既遂的与否。另一方面,犯罪客体的“被指向性”,决定了犯罪客体收到侵害必然会影响到不同犯罪停止形态的量刑,而这恰恰符合犯罪停止形态的乐趣。

3、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克服了形式主义的缺陷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犯罪客体必须是法定的,否则就会产生两个恶果:一是会导致刑法保护机能的不足。当司法将应当犯罪化的行为当作非犯罪化处理时,刑法的的保护机能就会丧失;二是会导致刑法保障机能的弱化。刑法明确地规定“侵害什么犯罪客体”才构成犯罪,实际是从根本上规定了“侵害该犯罪客体之行为”的性质。   尽管“犯罪客体侵害说”作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但由于“犯罪客体”的抽象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现实的可行性、可操作性,这就要求我们应当进一步思考如何来补救其可操作性方面的不足。陆诗忠教授进而提出了更具体化的学说——“犯罪对象侵害说”

(二)面临的问题

1、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的关系是什么?   行为对象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素,是行为直接指向的具体人或者物,它对犯罪的界定起着重要的作用,而犯罪对象则是犯罪客体这一社会关系的物质承担者。质言之,“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客体的承担者”不仅仅体现为犯罪客体的存在形式即“犯罪对象”上,还可以体现为犯罪客体所受到的侵害即“行为对象”上。

2.犯罪对象的变化形式是什么。   犯罪客体是复杂的作为其承担形式的犯罪对象也必然是多种多样的: 有的犯罪客体是以人或者物的属性来承担有的犯罪客体是以人或者物的状态来承担,有的犯罪则以人或者物的位置来承 担,等等。所以,我们在认定犯罪既遂与否时,必须首先深入分析该罪之犯罪对象的具体存在形式,然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犯罪对象是否发生了具有刑法意义的变化。

五、简述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刑法通说理论认为,犯罪既遂存在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和阴谋犯四种情况。

(1)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的犯罪。

(2)行为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3)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4)举动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1、刑法理论界的争议

a.、刑法上的行为和结果是一对因果范畴,结果是相对于原因行为的一种事实状态。这首先意味着,作为刑法评价对象的结果必须具有事实的属性,而不能是观念上的一般假定。其次,结果是相对于行为而言的,作为原因的行为本身不能是结果,只有那些由行为所引起的外在于行为的事实才是结果。

b、危险犯和阴谋犯均未造成实害,只能分别视为未遂犯或预备犯的特殊类型。

六、对于犯罪既遂标准的自我思考

虽然在理论界的众多标准之中,我比较信服的是“犯罪客体侵害说”,但是对于它的以直接客体是否受到损害作为标准,我还是存在着一些小疑问的。比如,一个犯罪行为必然是侵犯到犯罪客体才能构成犯罪,那么对以客体是否受到损害作为既遂标准是否有足够的意义。   我认为犯罪的既遂与未遂是犯罪的两种形态,既遂犯和未遂犯都是应该受到刑罚的主体,或者应该这样说,一个犯罪行为就是犯罪的既遂状态,而犯罪未遂只是一个包含着是否存在量刑标准的词。反之,要是一个行为没有达到刑法所要处罚的标准那就是犯罪的未完成状态,那它就不构成犯罪,又何来的既遂与未遂之分。回到文章开头所说的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这里我们要明确一点,既然未遂犯的刑罚是参照既遂犯的刑罚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既遂犯的刑罚是已经定好了的。其实,我认为学界所有关乎犯罪既遂与未遂标准之分之所以都难以服众,是因为他们把犯罪未遂与犯罪的未完成状态相等同。要是我们换一个思路来思考,把犯罪未遂这个词改成犯罪既遂1,把犯罪行为这一词改成犯罪既遂。这样是不是好理解一点。例如:乙带好作案工具来到某单位的财务去处,欲将该财物处的几百万元现金盗走,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仅盗得2000元。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是欲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而实际只取得“数额较大”。但这不影响一点的是他是盗窃既遂犯。因为他已经达到盗窃罪的处罚标准。那怎样认为他是犯罪既遂1,那就要看他的行为是否存在量刑的因素。总而言之,一个行为已经达到刑法所处罚的标准,那他就是犯罪既遂。而一个犯罪行为有没有犯罪未遂的存在,那就要看这一行为是否存在着量刑的标准。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并不是水火不容的两个意义,所以我们不能单单只从未遂与既遂两个词的汉字意思去理解这一个词。关于这一个大胆的新标准,我给它取了个新名字——犯罪既遂一元论。

参考文献

温建辉:论犯罪既遂的标准·广西社会科学 2012年第一期

冯亚东 胡东飞:犯罪既遂标准新论 刑事法制 法学2002年第一期

陆诗忠:对我国犯罪既遂标准理论的检讨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一期

徐跃飞:论犯罪既遂的新标准:“期待结果出现说” 湖南社会科学 2016年第一期

王纪松:论类型化的犯罪既遂标准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6年第一期

刘之雄:刑罚根据完整化上的犯罪分类 中国法学 2005年第五期

陈伟强:特殊盗窃犯罪既遂标准探析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9月 第56卷 第五期

徐光华:犯罪既遂·未遂与我国刑法分则之规定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1月 第62卷 第一期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七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应对及探讨论文

大学生心理健康 教育 就是教育者根据大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的特点,运用心理学等多种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对大学生进行 心理 健康知识 与技能的教育及心理与行为的训练辅导,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应对及探讨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探讨》

摘要:我国16%~25.4%的大学生存在心理障碍。本文分析了大学生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

关键词: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探讨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 编号:1674-9324(2014)24-0175-02

近年来,大学生心理问题引发的暴力事件、自杀事件或休学、退学现象屡见不鲜,中国疾病控制中心提供的数字表明,全国16%~25.4%的大学生有焦虑不安、神经衰弱和抑郁情绪等心理障碍[1]。因此,大学生心理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2001年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高等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就是教育者根据大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的特点,运用心理学等多种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对大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及心理与行为的训练辅导,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形成大学生的健全人格,促进大学生身心全面发展和整体素质提高[3]。

一、大学生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1.社会因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用人单位对人才选拔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大学生 毕业 后走向人才市场,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人才的市场化机制趋向成熟[4]。这种就业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固然给大学毕业生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就业途径和机遇;另一方面,越来越激烈的人才竞争也对大学生就业提出了严峻挑战,特别是当前政府机构裁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等,使得大学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加大了大学生心理压力,使大学生经常处于应激状态之下[4]。

2.家庭因素。不当的 家庭教育 是滋生大学生心理问题的温床,例如:(1)父母 对子 女百依百顺,过分溺爱,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父母就像保护伞一样呵护子女,使得他们没有受过挫折,事事都有父母的保护,这样的大学生依赖性极强,缺乏同情心,遇到挫折便不知所措,缺乏自制能力和自信心。(2)父母对子女行为放任不管,很少约束,这样的大学生常以自我为中心,缺少家庭教养,不懂得尊重他人,比较任性,很难适应集体生活[5]。

3.学习因素。大学生,尤其是新生,面对大学的学习满怀向往与憧憬,希望能继续保持高中时的学习优势,一路领先,做学习中的佼佼者[6]。但是大学的学习与中学的学习无论是在学习内容还是在 学习 方法 上都有了很大的不同,很多学生在学习遇到困难和学业受挫时不能正确面对和接受,逃避和否认现实,就会引起心理健康问题[6]。

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

1.开设心理学课程与心理讲座。在高校开设心理学课程和心理讲座,有利于大学生更好、更全面、更广泛地了解心理学知识,让大学生了解自己心理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在遇到困惑时能够从容应对,而不是盲目从众或者无端猜疑,这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的维护和促进十分有益[7]。

2.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咨询是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途径,教师除定时值班咨询外,还要设立心理信箱,开通咨询电话,使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遇到学习、 人际交往 、恋爱、情绪、人格、性、择业、家庭等方面的问题或心理障碍时能及时得到咨询老师的帮助,避免心理困扰的产生或心理障碍的加重[8]。

3.建立高素质的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质量取决于教育队伍的质量,因此,要积极开展对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兼职教师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他们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所必备的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重视对班主任、辅导员以及其他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干部、教师进行心理健康方面的业务培训[9]。

4.渗透心理健康教育于德育工作之中。在德育工作中除了坚持以往的政治导向和道德导向外,还必须进一步关注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在对学生进行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的同时,还应该对学生个性心理特征进行分析研究,结合其身心发展特点,加强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增强学生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培养健康人格,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充分调动学生的身心潜能,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地发展[10]。

5.营造良好的校园 文化 氛围。要加强和改进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文化环境,组织并引导大学生参加形式多样、健康活泼的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学习竞赛、名家讲坛等活动,陶冶大学生高尚情操,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加强学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意识,并以活动为纽带,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培养学生的人际交流能力和环境适应能力,促进人格的自我完善,让学生在一种健康、融洽的关系中生活、学习和发展[11]。

6.开展 社会实践 活动。引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走向社会、了解社会,了解现实,了解人民,有利于淡化大学生头脑中的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色彩,重新调整自我,摆正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找准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有助于培养他们克服困难的自信心和不断进取的事业心,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12]。

参考文献:

[1]李江霖.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及其影响因素探析[J].改革与开放,2010,(8):124-125.

[2]教育部.教育部下发“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J].思想教育研究,2001,(4):13-15.

[3]邓明星,郭念峰.咨询心理学[M].北京:中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2.

[4]齐雄.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J].改革与开放,2010,(4):120-122.

[5]温永慧.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现状探析[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48-51.

[6]张怀民,万小华.当代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5(1):7-9.

[7]姚本先,陆璐.我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研究的现状与展望[J].心理科学,2007,30(2):485-488.

[8]王运彩.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6(1):140-142.

[9]宋颖惠,__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现状和对策[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3(4):205-207.

[10]杨丽萍.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与德育教育关系初探[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6):59-62.

[11]蒋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探析[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2,(5):85-87.

[12]魏元栋.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探析[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41-42.

作者简介:韦思明(1971-),男,博士后,副教授,副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高等医学教育及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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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下半身文学?

满意答案热心问友2011-11-10“下半身文学”所谓是“身体写作”,主要也就是“用下半身写作”。美女作家代表就很多了,例如:卫慧啊,池莉啊,绵绵啊,春树啊。书名字上就透着一股暧昧。《有了快感你就叫》,各种版本的《金瓶梅》等。当然也有些作家为了书畅销,没有办法,把书名改成那种可以引人联想的名字。比如说毕淑敏写的《拯救**》原名是《癌症小姐》。自然没有《拯救**》叫座。人的心理都摆在那里了。这就不难理解,过去的一个笑话。一个人写了《八仙过海》的故事,可是卖不动。他很苦恼,请教一个朋友,朋友帮他把书名改了,书很快就销售一空。书名就改为《一个女人和七个男人的故事》。这个笑话可能有点土,问题是很犀利的反映了人们的心态。 在一些文学名著中也能够找得到人的“下半身”,如《西厢记》《红楼梦》《沉沦》《静静的顿河》等都有此类描写,但这都是在文学的意义上,“下半身”本身不是其目标。当“下半身”的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尖锐的社会或文化问题时,对“下半身”的书写自然是不可回避的。 在我们近年的文学中,“三陪”题材炙手可热(如巴乔《一起走过的日子》,张者《朝着鲜花去》等),大都是表现了对“下半身”的病态欣赏,有学者称其为“欲望的最高度而彻底的表达”,因为“任何消费作为欲望的的表达和满足,无疑没有身体本身的表达来得直接而彻底。”(《无法深化的自我与现实》,《河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一句“消费欲望”就解构了卖淫嫖娼的全部社会意义,要说这也是人性的解放,恐怕说是动物性的解放更贴切。按这样的趋势发展下去,将来的某个时候,我们只看得到解放了的“下半身”,而看不到文学了。补充: 或者你去一个书库类型或者是可以DOWN书的网站,查看一下下载或者是点击排行。你就会发现高居榜首的书名都很暧昧。比如《公主名妓》、《关上门,跳上床》等等。

李小文院士给哪些书题序过

李小文
本词条是多义词,共6个义项
中国国内遥感领域泰斗级专家
代表作《Geometric-Optical modeling of a conifer forest canopy》

李小文(1947.3.2—2015.1.10),四川自贡人,籍贯安徽贵池(今池州),著名遥感学家、地理学家,中国国内遥感领域泰斗级专家。
基本信息
出生日期 1947年3月2日
去世日期 2015年1月10日
国籍 中国
出生地
四川自贡
民族

中文名
李小文
学业信息
毕业院校
加州大学圣塔芭芭拉分校
职业信息
职业
教育科研工作者
主要成就
Li-Strahler 几何光学创始人 Li-Strahler 几何光学学派的创始人 2001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作品信息
代表作品
《Geometric-Optical modeling of a conifer forest canopy》等
收起
人物经历
教育经历
1968年毕业于成都电讯工程学院(今电子科技大学)。
1978年考入中国科学院地理所二部(遥感所前身)攻读硕士学位。
1979年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圣巴巴拉分校地理系留学。
1981年获地理学硕士学位。
1985年获加利福尼亚大学地理学博士学位和电子工程与计算机科学硕士学位。
工作经历
1986年底,学成回中国任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图像处理室主任、中国科学院遥感信息科学重点实验室研究员。
1999年,就职于北京师范大学;同年创建了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研究中心。
2001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2002-2007年,任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所长。
2003年,联合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和北京师范大学组建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2005年,组建中国教育部创新团队。
2012年,任电子科技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首任院长。
主要成就
科研成就
科研综述
李小文院士致力于地物光学遥感和热红外遥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他创建了Li-Strahler几何光学模型。
李小文创建了植被二向性反射Li-Strahler几何光学模型,奠定了地物二向性反射研究
李小文
中几何光学学派的基础。在对地定量遥感方面,力倡病态反演理论。在赫姆霍兹互易原理在地表遥感中适用性(尺度效应)研究方面,给出赫姆霍兹互易原理用于非均一像元二向性反射的约束条件。
李小文在普朗克定律在地表遥感中尺度效应研究方面,建立了适用于非同温地表热辐射方向性的概念模型,首创了普朗克定律用于非同温黑体平面的尺度修正式及一般的非同温三维结构非黑体表面热辐射在像元尺度上的方向性和波谱特征的概念模型。
李小文的遥感基础研究工作得到了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和中国国家科委的持续支持,并与中国以外的国家合作;据2018年7月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官网显示,李小文正在主持进行的研究项目及研究计划有:中国国家“九五”攀登预选项目“地球表面能量交换的遥感定量研究”(1997~2000),中国国家863计划项目“机载多角度、多光谱成像系统”(1998~2000),美国国家宇航局(NASA)项目“热辐射方向性模型”(1998~2000),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热点卫星数据研究地表的热点效(49971059)”(2000~2002),中国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九七三)项目“地球表面时空多变要素的定量遥感理论及应用”(2000-2005)。
科技成果
李小文先后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攀登项目,国家973项目等重大遥感基础研究项目,1994年获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一等奖,2000年获中国高校科学技术一等奖。
主要论文
据2018年7月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官网显示,李小文已发表研究论著160余篇/部,研究成果和水平得到了国际公认,研究论文被国内外科研人员广泛引用,论文有28篇被SCI收录,38篇SCI引用557次,44篇被EI收录,19篇被CSCD收录。其1981年的硕士论文1985年被美国权威著作《遥感手册(第二版)》收入,1985年论文于1997年入选国际光学工程学会“里程碑系列”,SCI引用113次;1990年获国际劳力士雄才伟略奖,国际权威性“Marquis科技名人录”97年第4版传主。
主要论文
LI, X., 1981, An Invertible Coniferous Canopy Reflectance Model. MA. Thesi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Santa Barbara.
LI, X., and STRAHLER, A.H., 1985, Geometric-Optical modeling of a conifer forest canopy, IEEE Trans. on Geoscience and Remote Sensing, GE-23 (5): 705-721. Collected in SPIE's Milestone Series of Selected Reprints on Optical Remote Sensing Theory and Measurement, ed. J. A. Smith, pp. 88-104, SPIE Optical Engineering Press, 1997.
LI, X., and STRAHLER, A.H., 1986, Geometric-Optical bidirectional reflectance modeling of a conifer Forest Canopy. IEEE Trans. on Geoscience and Remote Sensing, GE-24 (6): 906-919.
LI, X., and STRAHLER, A. H., 1988, Modeling the gap probability of a discontinuous vegetation canopy. IEEE Trans. on Geoscience and Remote Sensing, 26 (2): 161-170.
LI, X., and STRAHLER, A.H., 1992, Geometric-Optical bidirectional reflectance modeling of the discrete crown vegetation canopy: Effect of crown shape and mutual shadowing. IEEE Trans. on Geoscience and Remote Sensing, 30 (2): 27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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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成就
人才培养
教学方面,李小文教授在中科院研究生院、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为研究生举办了遥感科学的系列讲座及专题讲座,指导了多名博士,硕士生,推动中国在短期内形成了一支具有创新能力的遥感机理的研究和试验研究队伍。在培养学生方面,李小文有两个理念:一是有教无类;二是因材施教。
获得荣誉
时间
荣誉/表彰
1990年
国际“Rolex”雄才伟略奖
首都劳动奖章
1994年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一等奖[1]
2000年
首都劳动奖章[1]
2001年
中国高校科学技术一等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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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任职
任职信息
曾任北京师范大学遥感与GIS研究中心主任,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名誉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科院遥感与数字地球研究所研究员。
人物评价
李小文被网友认为像《天龙八部》里的扫地僧,但他自己不争辩也不赞同。有人将
李小文
他与陶渊明等魏晋名士相提并论,“外表不羁但是有着仙风道骨”;一位大学同学盛赞他,“维护了传统知识分子的风骨、本色、随性”。
李小文这种被神化的“扫地僧”精神和气质,可以说是对时下知识精英界“精致的利己主义”的一种批判和反讽,也是对知识阶层期许。(新京报评)
在现在的学术界,像李小文这样的个性学者也并非个例,我们真正缺的,是包容不同个性人才的制度环境。相比围观李小文们的“怪”,我们更应该关注这些“怪人”的生存处境。(齐鲁晚报评)
李小文老师身上有侠气,不拘小节、潇洒随性、喜欢喝酒。他从来不反对学生的意见,会用打赌的方式让学生勇敢尝试,他曾在博客里提到“老师合格的标准”:就是让学生做自己的掘墓人。(人民网评)
李小文是遥感基础研究领域最顶尖的两三位科学家之一。(波士顿大学地理系主任Strahler教授评)
李小文先生谦逊朴实、宽厚待人,深受学界及各行业人士的衷心爱戴,被称为“布鞋院士”,被评为“感动师大”新闻人物。先生治学严谨,淡泊名利,为我国科学事业鞠躬尽瘁,是我国定量遥感科学的一面旗帜。[1]
个人生活
健康状况
2015年1月10日13时05分,在北京逝世,享年68岁。
后世纪念
保留博客
2015年1月10日18时,在李小文常去的博客网站科学网,该网站编辑部发文向李小文老师表示深切悼念,并表示李小文的科学网博客将会永久保留,科学网也会尽快建立专题以专门悼念李小文老师。他的学生则在博客发文:恩师,一路走好。在天堂,您的身体再也不会阻止您喝酒了。
设立基金
2015年1月25日,北京师范大学在北京发起并设立以中国著名遥感学家李小文名字命名的公益基金,旨在推动地理学与遥感科学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李小文基金将用于支持地理学与遥感科学的学科建设,引进高层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造就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支持人才培养,设立奖教金,奖励师德高尚、教学科研成绩突出的教师,扶持青年教师和科研工作者;设立奖助学金,奖励和自主品学兼优、执着科研的学生。
参考资料

荆公新学的治学特点

一、鄙薄汉唐传注,注重义理阐发在宋初疑经思潮中,学者们疑经惑古,并开始摆脱汉唐儒者拘囿于对经文词句进行注疏的学风,开拓出了“自出议论”的新路子。新学学者继承并发展了宋初学者的治学方法,注重从整体上探索、把握儒家经典的内涵以至整个传统文化的精神实质,根据自己的主观体认来直接领悟并阐发儒家经典中所蕴含的大义。 近代学者梁启超说:“欲求荆公治经之法,尤在于其所著《书〈洪范传〉后》。”(注:梁启超《王安石传》第208页,海南出版社1993年版。)在该文中,王安石考察儒学发展历史,抨击了汉唐儒者治学方法的弊端。他指出,汉唐儒者以章句训诂为学,拘守传注,“为师则有讲而无应,为弟子则有读而无问”,虽然用力至劬,但对于经典中所蕴含的微旨奥义却极少注意。这种学问,只能善学者之口耳,而不能使之有得于心,因此千百年来,“圣人之经卒于不明,而学者莫能资其言以施于世也。”(《王文公文集》卷33,《书〈洪范传〉后》,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下同)在王安石看来,治经的目的就在于发明经典中的圣贤精义,而章句训诂、名物考证仅仅是达到把握、领会经典义理的手段而已,决不能以此为学。汉唐儒者的章句训诂之学使人沉溺于细枝末节的注疏考证,而忽视对经典精神实质的把握,这是儒学发展中的严重偏差。正是这种治学方式导致了异端之学的炽盛,使得圣贤的妙道至言隐而不传,儒学衰微,“章句之文胜质,传注之博溺心,此淫辞诐行之所由昌,而妙道至言之所为隐”(《王文公文集》卷18,《谢除左仆射表》)。基于这种认识,以王安石为代表的新学学派,在经义训释的过程中,采取了与汉唐儒者迥然有别的方法。新学学者一反汉唐俗儒繁冗琐细的注疏方式,以非常简洁的笔法训释经义。如《周官》开篇“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一段,据有关学者统计,郑玄的注释有450余字,贾公彦的疏义竟达3000余言,广征博引,繁冗琐细。在《周官新义》中,王安石仅用了不到300字,就把经文解释得非常清楚,非常简明扼要。又如《周官·天官》中“凡治,以典待邦国之治,以则待都鄙之治,以礼待宾客之治”一段,贾公彦作了350字的注疏,反复繁重,仍使人难得其要旨。而王安石仅以寥寥20字作出训释:“我之治彼也,以此施焉,故彼之治乎,我也以此待之。”(王安石《周官新义》卷1)提纲挈领,明白清晰,完全不同于汉唐儒者的繁冗晦涩(注:参见刘坤太《王安石〈周官新义〉浅识》,《河南大学学报》1985年第4期。)。王安石的《洪范传》钩沉索隐,内容博大精深,然而包括《洪范》原文尚不足一万字,非常简洁明了,“在中国经学史上是一部迥异汉唐《传》《注》的创新之作”(注:郑涵《北宋〈洪范〉学简论》,《中州学刊》1981年第3期。)。清人全祖望称赞说:“荆公解经,最有孔、郑诸公家法,言简意赅。”(《宋元学案》卷98,《荆公新学略》)梁启超在《王安石传》中胪列了《三经新义》的序文后也评价说:“此三序者,其文高洁而简重,其书之内容,亦可以略窥见矣。”(注:梁启超《王安石传》第208页。)二、立足儒学,公开汲取诸家学术之长北宋中期,解决儒学的内在危机,回应佛道的外在挑战,建构新的儒学体系已经势在必然。许多学者都在努力从事新的学术体系的创建工作。学术发展规律表明,一种新的学术思想体系的建立,必须广搜博采、兼收并蓄,集千古之智,充分吸收、利用已有的各种思想资料,对它们加以改造而融入新的体系之中,否则,就只可能是空中楼阁。可以说,已有的理论思维成果是进行新的理论探索的基础,对这些成果的吸收、利用是创建新的学术思想体系的前提。自魏晋以来,儒佛道三者之间不断相互影响、渗透,三教之间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其中任何一家都不可能不受到其他两家的影响。欧阳修、李觏等宋初学者在排斥佛道、复兴儒学的过程中已经认识到了佛道之学在理论思维上的某些长处及儒学自身的不足。新学学者更明确认识到,新的儒学体系的建立,必须要在利用、改造佛道思想成果的基础之上进行,不仅如此,中国传统文化中其他各家如法家、墨家等学说,也必然会对新的学术思想体系的建构产生一定影响。他们顺应学术发展的规律,兼取诸家学术之长,表现出融汇百家、陶铸己说的会通精神。在《答曾子固书》中,王安石说:“世之不见全经久矣。读经而已,则不足以知经。故某自百家诸子之书,至于《难经》《素问》《本草》、诸小说无所不读,农夫、女工无所不问,然后于经为能知其大体而无疑。盖后世学者与先王之时异矣。不如是不足以尽圣人故也。”(《临川先生文集》卷73,《答曾子固书》)在这里,王安石指出,长期以来,儒家经典早已出现残缺散佚,如果儒者一味抱残守阙,固步自封,拘囿于儒学门墙而排斥其他学问,视野狭窄,则不可能理解、阐明圣人之道。只有广采他山之石,博取百家之长,才能使儒学不断发展、创新。在这里,王安石阐述了会通诸家之学的必要性,表现出一种兼容开放的博大胸襟与海纳百川的恢宏气度,同时也揭示了新学学派的治学特点。新学学者大多知识渊博,涉猎广泛。在新学著作中,除对儒家经典的训释外,有不少是注释佛道经书的作品。如王安石有《老子注》二卷、 《庄子解》四卷、 《楞严经解》十卷,并曾注《金刚经》 、《维摩诘经》奏进神宗。王芳有《老子注》二卷、《庄子注》十卷,吕惠卿有《庄子义》十卷、《老子道德经传》二卷,陆佃也有《老子注》二卷、《鹖冠子解》等。王安石还多次与友人书来信往,讨论佛学问题。如《答蒋颖叔书》《答蔡天启书》等,均为主要讨论佛学义理的书信。在这些书信中,王安石于佛典之中纵横驰骋、旁征博引,佛学的范畴、理论,信手拈来,毫不勉强。这些都不是对佛学经典有肤泛了解者所能达到的。由此足见王安石等对佛学典籍的了解与研究之深入与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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