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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论文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2-18 22:22

法理学论文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法理分析”,可以说,所谓法理分析就是运用法理学的一般原理、范式(或图式)分析事实或理论命题问题。

法理分析不是简单地在论及题目中贴标签,它实际上涉及到法学的研究方法,涉及到法理学的功能,涉及法理学回应现实以及解释其他理论问题的能力问题。

从法学的研究方法来看,有实证分析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等。其中,实证的方法又分为逻辑实证与经验实证。研究者运用方法的不同,导致了分析实证法学、法律社会学和自然法学的分野。这些学派有时也被称为法理学的三大流派。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法律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中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中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清单制度法理分析及法治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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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反思与发展

  【内容摘要】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来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另一类是
  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随着知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理学受到相邻学科的冲击,因此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结合是
  重新认识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全新视点。
  【关键词】法理学 研究对象
  中图分类号:D920. 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 9106(2004) 03 - 0073 - 02
  一、我国学者对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研究
  我国法理学近20 年的研究在许多问题上都取得较大
  进展,但在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上却基本上没有变化。从能
  反映这一问题的教材中可以看到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说
  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认为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共性
  问题和最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例如:
  (l)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
  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
  运行的机制。
  ———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1999 年4 月第1 版,第3 页。
  (2) 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是“一般的法律”和“一般的法
  律现象”问题,包括法律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发展、形
  式、法律运用、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基本规律和
  基本原理。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6 月第1 版,第14 页。
  (3) 中国的法理学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研究一般的
  法,特别是有关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
  民主与法制、法的制定、实施、实现、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和
  规律。
  ———张贵成、刘金国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 1992 年8 月第1 版,第11 页。
  (4) 法理学当以法为研究对象,其主要内容是研究法的
  一般概念、范畴与原则,包括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功
  能、法的类型、法的形式、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法
  的效力、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意识、法治思想等,还包
  括法的创制、法的实现等等的一般原理。
  ———王果纯著《: 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
  版社,1995 年9 月第1 版,第3 页。
  (5) 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法理学
  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
  ———卓泽渊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 年11 月
  第1 版,第3 - 6 页。
  (6)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
  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4 年6 月第1 版,第5 页。
  (7) 法理学是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
  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4 年8 月第1 版,第4 页。
  (8)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具体来说,是法律起源、本质、
  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法
  律的制定、形式、规范、作用、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体
  系、法律实施保证、法律的发展规律等。
  ———刘瀚、刘兆兴、刘翠霄编著《: 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指
  南》,天津教育出版社,1988 年1 月第1 版,第5 页。
  (9) 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
  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
  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
  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与知识。
  ———沈宗灵主编《: 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
  1 月第1 版,第28 —29 页。
  (10)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
  和法的理论方向。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1 月第1 版,第10 页。
  (11) 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 年10 月
  第1 版,第12 页。
  归结这些观点,对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表述实际有如下
  几种: (一) 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二) 以
  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三) 以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
  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为研究对象;
  (四) 以法哲学为研究对象; (五) 以法为研究对象,其具体内
  容包括法律起源、本质、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
  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等。
  从上述罗列的几种略有不同的观点看,我国学者关于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有如下五种:
  (一) 一般法; (二) 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 (三) 法的一
  般理论; (四) 法律的本质和一般规律; (五) 法律的最一般规
  律。在这五种观点中,有三种表述谈到了法理学研究对象
  是法律的规律,有两种表述没有谈到规律问题,这一点可能
  是我国法理学者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认识有其不同之
  处。当然,这几种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与西方法理
  学流派相比较,有其突出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关于法
  理学研究对象有较为一致的认识,这就是法的共性问题和
  规律性问题;第二,这种定位目标高远。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那么,究竟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呢? 从宏观来看,
  法理学一词有着多种含义。一般来说,作为一个概念,我们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它进行界定:第一,它作为“法律知
  73
  识”或“法律科学”的同义语,是在最广泛的程度上使用的,
  它包括法律的研究和知识;第二,它是最一般地研究法律的
  一门学问,即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有别于某一法律制度的
  制定、阐述、解释评价和应用,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
  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问题。
  由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纷繁复杂性,使得法理
  学的内容变得极为庞杂。正如英国法理学家哈里斯(J ·W·
  Harris) 风趣地指出:“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
  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
  干什么的? 法律要实现什么? 我们应重视法律吗? 对法律
  如何加以改进? 可以不要法律吗? 谁创制法律? 我们从哪
  里去找法律? 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
  的武力,有什么关系? 我们应遵守法律吗? 法律到底为谁
  服务? 等等。这些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
  以不管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却并不消失。”①当代美国著
  名的法理学家波斯纳(Richard·A·Posner) 则认为法理学是
  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最基本的、最一般的和最理论化的
  分析。他认为法理学的问题通常包括法律是否以及在什么
  意义上是客观的(确定的、非个人的) 和自主的,而不是政治
  性的和个人的( Personal) ,法律正义的含义是什么? 法官的
  恰当的和实际的角色是什么,司法中裁量的作用;法律的来
  源是什么;法律中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的作用,传统在法律
  中的作用;法律能否成为一种科学;法律是否进步;以及法
  律文本解释的麻烦②。
  从以上引文,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关于法理学的研究
  对象实际上为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
  系,另一类是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正如美国
  已故法学家帕特森( E·Patterson) 所说:法理学是由法律的
  (of law) 一般理论和关于法律的(about law) 一般理论构成
  的。用这样两个命题,人们可以表明有两类法律理论和分
  析。一类关于法律的内在方面(internal) ,一类关于法律的
  外在方面(external) ③。当然,这种概括是就整个西方法理
  学而言的,并不是指个别法理学家体系。可以这样说,在西
  方国家,有多少法理学家就有多少法理学体系。
  因此,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水平来看,法理学的研
  究对象应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一般法”,这是法理学研究
  对象的第一层次。所谓“一般法”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古
  今中外的一切法,即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
  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它的结论应能解释
  法的一切现象。其二是指法的整个领域或整个法律现实,
  即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在内的
  整个法律领域,以及从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法理学应当
  以各个部门法和部门法学为基础,应是对各个部门法的总
  体研究,是对整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的高度概括。
  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是(法定) 权利。如前所
  述,法学的基本问题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现代法学则
  以权利为本位。作为法学体系最高层次的法理学应以(法
  定) 权利为其研究对象。
  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层次中,第一层次是基础,第二层次
  是核心。确定第一层次可以使法理学的研究在面上有个范
  围,以使它与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如伦理学、政治学等) 及
  法学其他学科(如宪法学、行政法学等) 相区别,确定法理学
  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可以在点上有个中枢,使在面上所研
  究的对象具有一个中心。这两个层次的结合构成了完整的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发展
  法理学在历经上世纪的百年的演进之后,已经走向新
  的发展之路。从时代的世界背景看,法理学的研究兑现也
  要有所发展:
  我们当下所处的是一个整合时代,学科之间的渗透与
  合作成为科学发展的一个总趋势。因此,法理学在与其他
  人文社会科学相互合作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相邻
  学科的入侵,学科之间的边际界限变得有些模糊,这就给法
  理学造成困境———难以确定纯粹属于本学科研究对象和范
  围的界限④。或者说,传统上专属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如
  “法律是什么?”) ,可能会成为一个哲学、社会学或人类学探
  讨的问题;而一个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问题(如“进步与代
  价”) 或部门法学的问题(如“犯罪与刑罚”) 也可能会纳入法
  理学研究的视野。以问题为中心来选择研究的方法和理论
  的姿态已是学科发展的一个方向,加强学科与学科之间和
  本学科内部的交流显得愈加重要,不同法理学流派和学说
  之间的渗透、吸收成为必然。法理学家们也已感受到:单靠
  某一学派的方法和观点,不可能完成法理学所应完成的任
  务。当今的法理学所需要的就是把分析法学(关于法律的
  概念、渊源、形式、效力的解释) 、社会学法学(关于社会和文
  化事实的社会学解释) 以及自然法理论中的价值(如自由、
  平等、安全、人类幸福等) 分析统一起来,建立一门联合诸法
  学流派的“综合法理学”。
  而从整个法学体系来看,法理学又居于一种非常独特
  的地位: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
  念、制度,这种研究对象与人类的生活式样、理念、价值和人
  文的总体精神息息相关。因此,法理学总是要站在法学学
  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入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
  学的成就,反思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
  人文思潮做出回应。在一定意义上,法理学(尤其是法哲
  学) 也属于研究人类精神的学问(人文科学) 之一种,与那些
  专注于法律的应用与操作的学科(应用法学) 是存在较大区
  别的。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
  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它是建立在诸应用法
  学(部门法学及其应用学科) 之上的具有普遍意义、属性和
  职能的法学学科,其内容具有基础性、根本性、一般性、普遍
  性和抽象性,从而对各种应用法学给予理论上的指导,法理
  学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法学
  发展的水平。法理学研究的不发达,必然会对法学其他学
  科的研究产生不良的后果。因此,强化法理学的基础地位,
  深化法理学的研究,对于建立一国法学体系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是法理学的研究
  对象的发展必然所在。法理学是一门开放性的学问,这不
  仅是指它的对外的开放(即法理学与整个人文科学、社会科
  学和自然科学的结合) ,而且也指它对内的开放,即在法学
  体系之内与其他法学学科的结合,不断从其他学科中获取
  理论和方法上的资源,以丰富和完善法理学自身的理论。
  例如,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国内部门法学(民法学、刑法学、
  宪法学等) 的研究,在某些方面有各自学科的优势和特点,
  它们对历史上的法和现实的法所进行的实证考察,是法理
  学所不可替代的。而且它们从各自学科出发对法的本质和
  现实问题所作的结论,对于法理学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因此,法理学若不与法律史、国内部门法学结合,很可能会
  陷入空泛和游移无根的窘境,也不能起到前导学科的作用,
  不能对法学其他学科予以理论上的指导。然而,法理学与
  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决不意味着法理学可以完全照抄、照
  搬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的理论,将别的学科的东西据为
  己有。否则,也就失去了法理学自身的特色。
  注释:
  ①[英]J·哈里斯著:《法律哲学》,伦敦Butterworth 公司1980
  年版,第1 页。转引自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
  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2 —3 页。
  ②[美]A·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1994 年版,序言第1 —2 页。
  ③[美] E·帕特森著:《法理学》美国Foundation press 公司
  1953 年版,第2 页。转引自张文显著:《当代西方法哲学》,
  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 年版,第2 页。
  ④舒国滢《: 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 比较法研究
  1995 年第4 期。

  不知道符不符合你的要求,希望有所帮助吧

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梳理

论我国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梳理X
赵 迅,武 勇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2)
[摘 要]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极其复杂的,法理学的理论体系因之亦是极其复杂的。我国法理学理论体系缺
乏研究和梳理,使得我国法理学的教学和教材体系极度混乱。西方法理学理论体系学说中最具借鉴意义的是三分
说和综合说,我国法理学理论体系应是由本体论、价值论、运行论(包括运行环境) 三大部分组成的统一体。
[关键词] 法理学;三分说;综合说;价值论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 —1763 (2005) 05 —0122 —03
On Theoretical System of Jurisprudence of China
ZHAO Xun , WU Yong
(Law School , Hunan University , Changsha 410082 , China)
Abstract :The research object of jurisprudence is extremely complicated , so does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ju2
risprudence.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jurisprudence in our country is lack of study , which leads to chaos and con2
fusion in the teaching material of jurisprudence. The most significant parts of references in western jurisprudence
system are the three - fold division and comprehensive law.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jurisprudence of our country
should be a unity that consists of ontology , value theory , and operation theory.
Key words : jurisprudence ;t hreefold division law ; comprehensive law ; value t heory

一 问题的提出
以法律这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的一般理论和共同性
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理学是极其复杂的。英国法理学家哈
里斯描述说:“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法律的各
种各样的一般思辩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干什么的?
法律要实现什么? 我们要重视法律吗? 对法律如何加以改
进? 可以不要法律吗? 谁创造法律? 我们从哪里去寻找法
律? 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的武力有什
么关系? 我们应遵守法律吗? 法律到底为谁服务等等,这就
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理这些问题,但这
些问题并不消失。”①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同样描述
性地说:法理学“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
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房间、凹角和拐
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是由于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局限,照明
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如此了。”我国法理学
者苏力教授也指出:“法理学是对被称为法律的那些社会现
象有关的根本性问题的哲学思考,而法律这个概念是没有确
定的所指, ⋯⋯我们可以提出很多定义,但没有一个定义可
以不多也不少地囊括我们直觉中所认定的‘法律’那样的社
会现象。法律现象与非法律的现象之间的边界是模糊的,甚
至是没有边界的。因此所谓法律的(of law) 或关于法律的
(about law) 根本性问题并不是确定不变的,而是与我们的旨
趣相联的一种判断,一种共识,而人们的旨趣会随着特定社
会的制度、文化传统和其它因素的不同而不同,会随着我们
对社会中各现象之间的潜在影响关系的发现而改变。因此,
法理学没有一个确定不变的研究对象。”②
但是,上述论点所揭示的法理学学科整体上的复杂性并
未在我国法律学人中得到普遍的体悟和给予足够的注意力。
近年来,我国大多数法理学人对于法理学的研究大都停留在
X

② 苏力:《什么是法理学?》载于《中国评论》(香港) 1995 年5 月,总第5 期.
[英]哈里斯:《法学哲学》,1980 年英文版,第1 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
[收稿日期] 2004 - 07 - 07
[作者简介] 赵 迅(1962 —) ,男,山东武城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南大学法理学博士生. 研究方向:法理学1
第19 卷 第5 期
2 0 0 5 年0 9 月
湖 南 大 学 学 报( 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Vol . 19 ,No . 5
Sept . 2 0 0 5
©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某一个具体的专门的方面,而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理论体
系等许多有关学科自身的立论性、基础性的问题,则缺乏充
分的研究。因此“, 哪些是我国法律的根本问题或关于法律
的根本问题,我们似乎还没有我们自己的概念和命题,因此
也没有自己的传统。”①
这使法理学陷于一种尴尬:作为部门法学的民法学和
刑法学都有一个坚实、成熟的作为该部门法学基础理论的民
法总论和刑法总论,而使该部门法学比较成熟。具有讽刺意
味的是,作为对部门法学具有指导作用的、被誉为“法学中的
法学”的法理学自身却缺乏坚实的、成熟的法理学导论,即缺
乏成熟的“法理学的基础理论”,而仍然“幼稚”。例如,法理
学教材开宗明义第一句不讲“法理学”的概念,而讲“法学”的
概念;法理学导论大讲“法学导论”,法理学却反而说不清;法
理学的逻辑起点是什么? 法理学构成内容各部分之间是什
么逻辑关系? 没有明确;教学和教材体系极度混乱,内容庞
杂(这是法理学固有的特征) 而缺乏相互关联(这不应是法理
学固有的,而是缺乏研究和梳理) ,这使法科学生在学习法理
学的过程中普遍感到困惑。立志要做法律人的大一法科学
生在听了学长们“法理学一定要学好”的劝诫,而在法理学内
容及语言的抽象、晦涩的打击下,仍然耐着性子把教材研读
两遍后,却一头雾水:“法理学是干什么的? 什么是法理学的
内在线索?”———这不能怪莘莘学子们,因为被学生和一般的
人们视为真理的载体的教科书本身说不清楚。
但问题是,作为一门具有很强的科学性的理论学科,必
须明确和完善它的理论体系。这个体系需要有明确的研究
对象,充实的研究内容,内在的逻辑结构。一门学科、一种理
论的科学性就在于它的理论的内在联系、规律构成了严密的
完整的理论体系,如果这些要求仍然模糊不清,说明这一学
科还未形成,或者说没有完全形成。
研究如何建立法理学,建立一门什么样的法理学,对我
国当代法学有非常迫切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但法学界学
人多有“法理学研究找不到突破口”的感慨。经济法学以建
构自身的基础理论为学科建设的突破口而希求学科独立地
位的被认可,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明确和梳理,建立成熟“法
理学中的法理学”(法理学的基础理论) ,难道不是法理学研
究的突破口吗? 进而,强化和加大法理学导论,尤其是法理
学理论体系的教学力度,不也应是消释法理学教学困惑的突
破口吗?
二 现代西方法理学之内容
及体系重要论说的考察
十九世纪下半叶以来,西方法学家对法理学的内容及体
系的理解和阐述论说不一,诸说频多,歧义颇多,归纳起来大
致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综合说、多义说等。但在笔者
看来,最具代表性和最具“他山之石”意义的是三分法和综
合说。
三分法认为法理学的内容和体系应由形式论、事实论、
价值论所组成。这一划分有两种表述。一是意大利法学家
德尔·韦基奥的表述,法理学由三大领域的问题所构成:即逻
辑论(以法律的逻辑普遍性来界定法律) ,或者说研究法律的
普遍概念(相当于形式论) ;现象论(探索法律的起源及其历
史发展的一般特征) ;或者说探索人类法律发展史及其规律
性(相当于事实论) ;义务论(根据来自“纯粹理性”的正义理
论对现行法律加以评价) ,即通过探索正义以评价现行法律
作为其标准(相当于价值论) 。②二是《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
版第10 卷中的表述,法理学应划分为“三个主要部分”:1) 分
析法学———为术语下定义和规定一些方法,了解它的逻辑结
构,将法律制度看作是一个独立体系;2) 社会学法学———即
法理学中的社会问题,涉及法律对维护特定社会的实际综合
效果;3) 正义的理论———主要根据法律的理论、目标或宗旨
对其进行评价和批评。③显然,第二种表述更加典型地体现
了形式论、事实论、价值论之划分。
而以霍尔和埃德加·博登海默等人为代表的统一(综合)
法理学的主要理论趋向乃是试图把分析法学、社会学法学、
自然法学的观点和方法统一起来,在一个统一的体系下,包
含了关于法律的形式学说、事实学说和价值学说。霍尔认
为:“以单一因素去阐明复杂现象的法理学是一种‘谬论’”。
因此为了避免法理学理论中的价值因素、形式因素和事实因
素的孤立,必须创建一种“统一法理学”。从而把自然法学、
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的观点与方法统一起来。博登海默
说:“人类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不可能根据任何单一的、绝
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法律是一个结构复
杂的网络,而法理学任务就是要把组成这个网络的各个头绪
编织在一起。而这种法理学只能是‘综合法理学’”。④可见,
综合说是从收敛(综合) 的角度来表达了三分法;而三分法是
从分散(三分) 的角度表达了综合说,它们所主张的法理学的
具体内容似乎是一致的。
三 我国法理学的理论内容
及体系的整合与梳理之我见
从以上我们可以感悟出世界法律文化发展中的理论趋
势和学术走向以及方法论启迪:分析法学、自然法学、社会学
法学这三种学术指向不应仅是西方法学发展中的特有现象,
它们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发展中也应得到某些体现,因为
它们深刻地反映着法律科学自身内在的一般规律。日本民
法学大师我妻荣总结道:“不伴随探究实现应有理想的法律
学(自然法学) 是盲目的,不伴随实际探究法律中心的法律学
123



④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 年版,第159 - 200 页.
参见《法学总论》,知识出版社,1981 年版,第67 - 68 页.
德尔·韦基奥:《法律哲学》1953 年英译本,第2 页、第4 页.
苏力:《什么是法理学?》载于《中国评论》(香港) 1995 年5 月,总第5 期.
第5 期赵 迅等:论我国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梳理
©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社会法学) 是空虚的,不伴随法律构成的法律学(分析法学)
是无力的。”①椐此,我们认为,我国法理学的内容应当是主
要由本体论、价值论、运行论三个部分组成的统一体。
法的本体论。从根本上说明法是什么,包括法的概念、
本质、特征;法的形式;法的结构;法的调整机制;法的起源和
发展。这是分析法学的研究范围。
法的价值论。一种科学理论的产生,是因为它有生存的
意义和价值,能反映和满足社会的某种需要,一门法的创制、
实施也都有它的明确目的。从法所发挥出的作用评价,法的
价值有多方面表现,包括正义、公平、自由、平等、秩序、效率
等。这是自然法学的研究范围。
法的运行及环境论。法存在于人们社会实践中,法律实
践是一种法的运行过程。从法律实施的整体上考察,法律运
行存在运行的机制,法律运行是一种逻辑性的进程,一种系
统工程,其中主要环节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护法等。
法律运行在一定的社会环境条件下,法律与社会现象是互动
关系。法律运行的相关的社会环境主要是政治环境、经济环
境、道德环境、科技环境。从本质上说,是法的文化背景。这
是社会法学的研究范围。
一门科学学科理论体系的确定,不仅要划分其构成内
容,更重要的是要明确这些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何理解
上述三板块内容之间的关系呢? 根据一种科学的理论体系
的建构,必须是它的历史性与逻辑性相统一的原理,法理学
的理论体系的确立,首先应是确立其理论的逻辑起点。什么
是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呢? 我们认为,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就是
“法是什么”。因为“法”之于“法理学”犹如“商品”之于“经济
学”,是具有根本性、实质性、决定性或者说是在法理学中影
响最广、最深、最具权威的基本概念,也是法律文化中必有的
基石或骨骼,它渗透在法律文化中,影响着全部法律关系。
如果我们认真思考,可以发现“法是什么”确实是学习和研究
法理学首要的、核心的和根本的命题,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法
理学的主题。法理学中的其它内容和问题可以看作是这一
主题的逻辑延伸和具体化。从某种意义上讲,法理学就是研
究“什么是法律”的基本原理的学科。因此“法是什么”,这个
看似简单而实际深奥的主题赢得了法学家持久的关注。英
国著名法学家哈特在他的《法律的概念》第一章:“经久不决
的问题,法律理论的困惑”中,第一句话就写道:“在与人类有
关的问题中,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如此
反反复复地被提出来,并且由严肃思想家用形形色色的、奇
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即使略去古代和中世纪关
于法律‘本性’的思索,而仅仅注意近150 年的法律理论,我
们在任何其它作为独立学科而被系统研究的课题中也看不
到这种情况。”根据前文论述:法的本体论是从根本上回答法
是什么,而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就是“法是什么”,因而,法理学
的逻辑起点与法的本体论在内涵上是吻合的,法的本体论可
看作是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即“法是什么”这一问题在形式论
视域里(分析法学派的视角) 的放大。
明确了法理学的逻辑起点亦即从根本上回答了法是什
么之后,进一步应回答的是法的应然问题,即法应该是什么,
应该是怎样,为的是什么。这一问题探求的是法的创制、实
施的方向目标,是法的生命、灵魂,是法的积极意义上的价值
追求,使法充满生机与活力。
回答了法的本体问题,法的应然问题,还应进一步回答
法的实然问题,即法在实践中怎么样的问题。这一问题研究
法运行过程各环节、各阶段内在逻辑和内在机制,以及如何
经过法的创制和实施,使法律转化为现实社会生活,从而实
现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控。此外,法是社会生活大系统中的
一个子系统,其它社会系统是法系统的外部环境。法理学不
但要研究法的各种内在关系、机制,还需要研究法与外部环
境的关系、机制。法的环境论本质上可归属于运行论,回答
法在社会中如何运行。
从法的本体论到价值论,再到运行论、环境论,是法理学
的基本内容。其中本体论是法理学的本、根,价值论是法理
学的魂,都是从静态作出的表述;运行论和环境论则是从动
态上对法理学的展开,让法运动起来,变成社会现实。前者
讲述法的构成和目的,后者讲述法的运行及其规律。法理学
这样的逻辑结构,符合法理学自身的发展史,符合人们对法
理学的认识论。法理学的体系正是法的历史性与逻辑性的
统一,也体现着从抽象到具体的理论思维过程。对法理学理
论体系作出这样的梳理,当有裨于消释法科学生学习法理学
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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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转引自段匡《: 日本的民法解释学》《, 民商法论丛》第6 卷,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354 - 356 页.
湖 南 大 学 学 报( 社会科学版) 20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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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部分论文选题

法理学部分论文选题

法理学部分
1. 系统论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
2. 评析资产阶级法的自由、平等原则。
3. 论法律权利和义务
4. 论依法办事
5. 论综合治理法律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6. 论法律在国家宏观调控经济中的作用
7. 论法律与道德
8. 对现代资本主义法治研究
9. 法律与科学技术
10. 论改革中的“合理”与“合法”的矛盾
11. 法律与政策
12. 法律与自由
13. 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14. 论市场经济与法治观念
15、司法中的正义问题
16、法与利益
17、法与廉政建设
18、法律渊源论
19、论立法体制的完善
20、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
21、论“特权”及其限制
22、法与宗教、法的神圣性问题
23、法律制裁的目的思考
24、违法的根本原因
25、当代中国的治吏问题
26、法治与中国现代化
27、论立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28、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29、论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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